揭阳摧毁“三非”外籍涉毒枪团伙,缴获仿制手枪1支,现金人民币2万元、越南盾778万……
外籍男子报案引关注
10月26日下午四点,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新兴派出所接到一名自称“梁某士”的外籍男子报案称,其此前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东郊村暂住的出租屋内被几名同国籍男子殴打。同时,“梁某士”称殴打他的其中一名同国籍男子可能持有手枪。
接报后,根据“梁某士”提供的线索,新兴派出所组织警力对相关出租屋开展清查,很快在一出租屋附近抓获一名女性外籍嫌疑人“吴氏某庄”。
在对该出租屋的2楼进行勘查时,办案民警发现仿制式手枪1支、子弹15发,毒品冰毒847克、海洛因14克,以及人民币、越南盾、管制刀具等物品一批。
8名嫌疑人悉数归案
随后,办案民警在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溪南派出所的协助下,于次日凌晨在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仁辉村一出租屋内抓获“韦某洪”“茄某孟”等2名男性外籍嫌疑人。
在榕城公安分局仙桥派出所的协助下,民警对该团伙位于仙桥街道槎桥村的另一个活动地点进行清查,但该团伙成员已闻风而逃。
办案民警循线追踪,并在潮州警方的支持下,于当日在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一出租屋抓获“琴某强”“黎某军”等4名男性外籍嫌疑人,现场缴获管制刀具、钢珠等物品一批。
经尿检,上述8名外籍人员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反应。
经查,该8名嫌疑人系一个以“琴某强”为首,以“黎某军”“吴氏某庄”等人为骨干的贩毒团伙。同时,该团伙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拘禁等。
据“琴某强”交代,办案民警在出租屋内缴获的仿制式手枪、子弹、毒品系其从国外购买后走私入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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