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算旷工”被开除?给你一些法律建议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2020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此时,相信很多朋友
已经陆续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但温江区的小王却遇到了“烦心事”
因被隔离未能按时到岗
复工第一天
他就收到了厂里的《离职通知书》
看到这里
很多网友忍不住想问:
居家隔离能算旷工吗?
今天来关注一起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王华(化名)是温江区某印刷厂的工人
春节过后随着疫情趋于平稳
王华和妻子从河南老家返回了成都家中
并配合社区开始了14天的隔离生活
就在他居家隔离的第2天
微信工作群中下发了一则通知
09:35
70%
微信
XX工厂(22)
厂里已经办好了复产审批手续,要求所有员工在下周一报到上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什么?张主管好,我是三车间的王华,前天才从河南回来成都,现在正在居家隔离,还得十来天才能出门,我知道咱们厂里要赶一批年前的订单,我也比较着急,但出不去又没得办法。怎么办呢?
我也正在为你的事发愁!李总给我打过电话,说你从外地回来,中间又是火车又是汽车的,没准哪个携带病毒,万一你把大家都传染到,你说怎么办?而且你们三车间已经有不少人反映,说你老家离武汉那么近,你回来他们担心传染没法干活啊。
张哥,你跟李总说一下呢,我们那里管控很严格,进出小区都要量体温......
好了!不说了嘛,你也知道咱们厂里单子要赶进度,你们车间几十个工人,不可能因为你一个,影响了大家工作状态啊,小王你是厂里老人了,要有大局意识!
主管,我每天都在配合社区报告健康情况,等这边居家隔离一结束,我就回去上班!
小王啊,李总担心你回来上班会影响其他人,而且上班时间是李总定下的,厂里也有规矩,下周一你如果不能来厂里上班,那只能当旷工处理了,等你隔离结束怕是来不及了,所以你还是别来了
我......
两周后,隔离期满的王华
第一时间赶到了工作单位
但却在车间门口被保安拦了下来
人事主管张力给他递了一张《解职通知书》
王华看着手中的通知书
一时间不知何去何从
在朋友的指导下
他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拿起了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印刷厂解除了与王华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应向王华支付赔偿金8万余元。
印刷厂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均明确约定了旷工超过5日即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不应支付任何赔偿,为什么自己就败诉了。于是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在成都中院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在二审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印刷厂认识到了自身管理存在的不足,并为自己简单粗暴解除劳动关系向王华赔礼道歉,王华拿到了赔偿款的同时也通过线上招聘会,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
在复工复产的号召下
越来越多的企业恢复了生产
但受到疫情的冲击
劳企双方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急剧增加
劳动关系矛盾也逐步凸显
表面上看
似乎企业是在“照章办事”
实则锅都让劳动者一方背了
其中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我们来听法官讲一讲
成都中院民二庭
黄小华副庭长、齐佳伟法官助理
为什么案例中印刷厂认为自己按照工作纪律和劳动合同解除了与王华的劳动关系会被认为是违法解除呢?
A本案中,按照防疫要求王华应当居家隔离14天,自然无法按照通知返岗工作。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处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也要顺延至其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另外,印刷厂之所以坚持解除与王华劳动关系,就是因为公司老板李总和个别员工,担心王华有携带病毒的危险。这就是属于用工歧视,印刷厂这样做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复工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支付赔偿金,这也是王华得以胜诉的原因。
王华因为疫情防控未能按照单位要求按时上班,在哪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会被认为是违法呢?
A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了与王华的劳动关系,看起来有理有据,但该条规定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条款,属于过失性辞退。也就是说,一般是以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为前提。但疫情期间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岗,是不存在主观过失的,就不能触发法定解除条件,所以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
再有就是在复工复产的过程中,个别企业拒绝“自严重疫区返回”或系“新冠肺炎”已确诊经痊愈的职工返岗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因此,经过治疗已被治愈、自疫区返回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否则就属于用工歧视,更不能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如果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可能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后,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赶业绩,仓促复工、野蛮作业,如果用人单位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或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索经济补偿金。
新冠肺炎疫情到底给全市企业和职工造成哪些影响?
A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级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推迟复工等积极的防控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受疫情影响,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急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也逐步凸显,简要来说,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企业经营困难对劳动关系的冲击。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对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及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这样一来,很多企业就会采取裁员、降薪等措施加以应对,如果没有妥善协商,就会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产生劳企纠纷。
②疫情对劳动者工资待遇的影响。大部分企业受到防控管控措施导致复工困难,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难度加大,员工无法返岗自然会影响工资待遇,劳企双方都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
③被隔离职工权益的维护。我们既要保障治疗或隔离的员工现期权益不受侵害,也要保障在未来的企业招聘过程中,已康复的职工不受歧视。
可以预见,在企业陆续复工复产的同时,全市将会面临着一个劳动关系纠纷的高发期。因此,需要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凝聚力量应对,努力搭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平台,尽各方最大努力,解决好特殊时期劳动纠纷的难题。
/第6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