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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50斤硬币到法院支付执行款,行不行?


对法院来说

被执行人带着现金主动上门履行

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

如果是扛来50斤重的硬币呢?


近日

男子赵某拎着满满一袋的硬币

来到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清偿执行款

却受到了法院的严厉批评

“硬币也是法定货币,有何不可?”


·请大家注意·

这4000元硬币不是法院

而是依照法院判决

需要支付给

与其有民间借贷纠纷的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

他这样做是心怀不满的刁难





''01

案情回顾



邱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津法院判决赵某向邱某某归还借款4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邱某某遂向新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表示要归还借款。8月18日,邱某某到法院收款时,被执行人赵某的做法却让邱某某感到十分气愤——


赵某提来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币,表示这就是支付给邱某某的4000元执行款......


▲4000枚一元硬币



对此,邱某某表示该做法不合理,拒绝收款。



经了解,赵某因对邱某某心存怨气,于是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邱某某难堪。了解情况后,执行干警告知赵某该做法不合理,要求赵某变更履行方式但赵某态度嚣张,表示硬币也是合法流通的货币,随便法院收不收。




赵某主动履行的做法新津法院予以认可,但赵某的履行方式不当,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蔑视司法权威,新津法院严厉批评教育其错误行为。



▲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



最终,赵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书面道歉,并变更支付方式,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02

法官提醒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硬币支付执行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上是在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奉劝各位被执行人·


理解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履行义务、善意还款

如对判决结果不满

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解决

切莫冲击司法

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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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4期>

 素材来源于新津法院,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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