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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兄弟就来帮忙!” 一家5口全都获刑

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

竟与自己的家人串通一气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

可“小聪明”如何能够糊弄得了法律

失信当事人

必定要为自己的不诚信“埋单”

一家人“齐齐整整”获刑

近日

天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

“家族式”虚假诉讼罪、伪证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敲响了警钟!






01.案情回顾

 夫妻恶意串通捏造债务 




原来,周某甲、邓某甲夫妻二人自感经济条件恶化,于2015年3月与周某乙(系邓某甲亲属)签订虚假借款协议书,通过筹集资金存入银行的方式制造了周某乙向周某甲转款200余万元的流水记录,并将二人名下两套房屋抵押给周某乙。



2018年底,周某甲、邓某甲得知债权人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债务。为保住名下财产,二人唆使周某乙以之前捏造的借款材料,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资为其聘请律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周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上述手段,其中1套房屋作价360余万元抵偿给周某乙,致使余某某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后二人在周某乙的协助下,将该房屋以358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中338万元由周某甲带回外地交周某丙(系周某甲亲属)保管。周某丙在明知该笔款项系周某甲通过虚假诉讼所获赃款的情况下,仍通过向其出具虚假借条、安排他人现金散存等方式,对赃款予以掩饰、隐瞒。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周某乙的妻子曾某某按照周某甲等人的授意,故意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隐匿虚假诉讼罪证




02.法院审理

 虚假诉讼终被定罪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甲、邓某甲与周某乙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丙明知周某甲交予其保管的338万元系虚假诉讼赃款,依然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向侦查机关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





据此,天府新区法院以 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甲、邓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周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周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以 伪证罪判处曾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03.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权等;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诉讼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周某甲、邓某甲夫妻二人与周某乙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这种犯罪行为挑战了司法权威,干扰了司法公正。天府新区法院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者的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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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0期>

本素材来自天府新区法院,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值班编辑丨杜东升

校审丨陈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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