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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度成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成小法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7



2020—2021年度

成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名单出炉


成都中院聚焦司法审判实务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针对行业监管漏洞社会治理薄弱环节,面向全市法院征集了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发出的司法建议,重点围绕选题针对性、内容可行性、落实及时性、影响重大性、文书规范性进行综合评比,最终评选出10件优秀司法建议,其中成都中院3件基层法院7件


优秀司法建议的发布,体现出成都法院围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主动发挥司法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也为全市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建议工作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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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1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电商管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蒲江县依托优势农业产业,不断深化“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业农村电商发展模式,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随着农村电商产业的飞速发展,矛盾纠纷也相应呈上升趋势。蒲江县人民法院在调解涉农村电商纠纷案件、开展农村电商经济发展法律调研时发现,由于农村电商发展呈现数量多、规模小、发展分散的特点,存在“前、中、后”全链条有效监管缺位的问题,供应链体系监管痼疾亟待解决。


【建议内容】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端”监管。建议加快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执行主体、对象范围、监管程序,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重塑农村电商的责任义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细化制定衡量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和规范的检测流程。建立完善农产品信息化管理机制,引导将农产品信息系统的非现场追踪溯源监管纳入农村监管体系,重点强化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各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农产品“交易端”监管。明确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定期对农村电商开办情况和工商执照登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平台责令整改。加大平台交易行为监管,特别是强化对朋友圈微商销售行为监管,扩大举报线索搜集渠道,通过线上线下随时抽查,重点打击制定隐藏条款、虚假宣传、虚假刷单欺诈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规范平台交易行为。加快成立和发展行业自律组织,成立农村电子商务协会,明确行业交易公约准则,通力配合政府监管工作。


(三)加强农产品“流通端”监管。持续加强地标品牌保护,延伸监督链条端口,持续加强平台销售和线下发货地执法检查,对交易产品名称、质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进行抽查,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打击冒牌仿牌嚣张气焰,提高电商主体品牌保护意识。建立品牌标准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强化与农业农村局、经科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络,聚集技术、人力、设施、产品等资源合力,加强农产品品牌打造指导,统筹加强品控管理,完善产品宣传推广。


【建议效果】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赓即组织商讨加强电子商务监管问题,探索建立“互联网+大数据”、线上线下一体化全产业链监管机制,以保护蒲江农业品牌,并对法院进行书面函复。


(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线上巡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着力提升网络监测技术水平,持续深化网上监测预警项目建设,依托网络交易监管平台、蒲江地理标志舆情监控信息系统,安排专人对“蒲江猕猴桃”“蒲江丑柑”等品牌进行24小时线上巡查。2021年以来,监测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3件,同比下降30.77%。同时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上述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抽查,2021年以来,开展线下发货地专项执法行动7次,对63批次“蒲江丑柑”“蒲江猕猴桃”等农产品交易产品名称、包装及专用标志进行抽查,合格率100%,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


(二)深化网上预警项目建设,构建网络监管跨区域协作机制。消费者通过360浏览器在淘宝、京东商城购买“蒲江猕猴桃”“蒲江丑柑”等产品时,网页会自动弹出预警信息,降低消费者买假概率。同时,与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签订网络交易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及异地协作协议,推进网络交易投诉处理、信息共享、案件协查、案件移送、信用约束等方面异地协作,提升网络执法监管效能。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五统一”要求。共排查水果冷链企业98家、物流公司62家、商品集散地22处,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网络交易案件31件,罚款9.77万元,责令宣传用语不当的16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严厉打击网上傍“蒲江猕猴桃”销售、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等行为。深入开展互联网整治工作,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落实经营者责任。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监督其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




司法建议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建议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多种新型用工形式及计薪方式衍生,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工资构成要素的界定范围,客观造成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上的困难。此外,在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缺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配合程度低、职工举证难度大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更为复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涉诉的行政案件中,发现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中存在有待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维护职工权益,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统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追缴执法中缴存基数的认定标准。在公积金追缴执法过程中,若用人单位不提供工资明细,则实践中认定基数存在依据职工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个人所得税缴纳明细、养老保险缴费信息、社会平均工资等多种不同情形。为避免因认定标准不统一引发纠纷,建议适时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标准。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管理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建议切实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社区“诉源治理”推进高品质和谐宜居城乡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领域“诉源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住房公积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


【建议效果】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认真予以研究,采纳了司法建议的相关内容,并在回函中作出相应答复:


(一)深入分析并积极修订相关规范。充分认识到当前多种新型用工形式及薪酬方式已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职工工资构成要素的界定范围,客观造成对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存在困难,为妥善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积极研究修订《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针对采取新型用工形式的单位,附加完善“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可以按与职工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规定。


(二)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持续探索公积金行政管理领域诉源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指导支持,强化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成功源头化解多家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涉公积金纠纷,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目前,新修订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社会反响良好。该建议作出后,法院受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追缴行政执法纠纷案件减幅明显,诉源治理成效初显。




司法建议3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关于普惠司法背景下增加金融借款合同中裁判文书电子送达及小额诉讼程序合意适用约定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建议背景】


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金融案件时发现,当前金融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制定时间较早,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合意适用、裁判文书的电子送达等约定缺失,与普惠司法背景下的制度规则新变化不相适应,可能导致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债权回收时效。为有效解决送达难、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率,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紧扣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要求,针对金融机构合同文本存在的约定缺失内容进行总结梳理,提出相应司法建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合同文本,加强电子送达及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累,推动金融借款纠纷妥善快速化解,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建议内容】


(一)正确约定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借款人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清楚、详细地写明用于接收诉讼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二)增加选择电子送达的合同条款。在借款合同中增加对于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进行电子送达的约定,提示并引导借款人同意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成都法院网上诉服中心平台、天府智法院、融e诉等电子方式完成诉讼材料及裁判文书的送达,不再进行纸质文书送达。


(三)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情形。在借款合同中通过增加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款将小额程序的适用意思表示前置,在充分尊重和保障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满足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


【建议效果】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复函反馈情况:


一是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已向所有会员单位编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合同条款及增加小额诉讼程序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并转发了司法建议书,提示各会员单位参照司法建议修订金融借款合同版本,必要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取得支持。


二是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映的情况来看,会员单位收到《提示函》及司法建议后,有修改权的金融机构已将电子送达条款增加在合同内容中,并且计划对信贷合同进行修订,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款,以快速化解纠纷;暂无修改总行格式条款权限的金融机构,也已将完善送达条款及增加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建议内容向总行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司法建议4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工商行政登记行为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


【建议背景】


近年来,工商行政登记类案件大量爆发,多为原告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主张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行为。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成都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实行公司登记实名认证查验,但在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实名认证,注册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生活和工作上的困扰,使工商行政登记类案件激增。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登记工作,从源头预防、化解该类行政纠纷,降低败诉风险,减轻当事人诉累,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加强分析研判,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优化“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身份验证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补漏洞、优化软件,并坚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查。对本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的,严格审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二)完善登记审查制度。参照《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完善审查制度,转变形式审查绝对化观念,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慎审查,对存疑的申请材料及签名,或者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公司的,应进一步核实、确认。同步探索与公安机关的居民身份信息系统联网合作机制,实现身份信息的有效验证。


(三)加强自行纠错职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情形,登记机关具有撤销公司登记的自行纠错职能。建议针对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登记问题,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统一撤销登记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公示和调查工作。


(四)规范办理登记行为。大力宣传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法律后果,向办理人员送达风险提示告知书,进一步规范代办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强化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管,建立黑名单,对违规人员和公司进行限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工商登记的发生。对冒用身份证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违法线索。


【建议效果】


成都市锦江区行政审批局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工作职能,研究制定防范身份信息冒用有关措施。


(一)完善“工商注册身份验证APP”的管理和维护。逐级层报、研究解决身份验证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步对涉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进行审慎审查,根据前期身份冒用投诉情况,梳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中介机构、代办自然人和相关投资人,并将其纳入实质审查范围,截止2021年7月底,纳入实质审查对象1500余人。


(二)加强高风险登记管理,制定预警机制。提高对虚假登记的警惕性,将短时间内集中注册大量公司、同一人投资注册多家公司、同一地点集中注册多家公司等问题纳入高风险登记管理,建立信息共享、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将高风险登记信息抄送市场监管、税务、投促等部门及辖区街道,共同核实和监管。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区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宣传栏、制作宣传广告、现场告知等形式,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其他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法律后果进行宣传告知,提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法律意识,遏制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现象蔓延势头,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建议5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建议背景】


液化气与水、电、热并称为群众基本生活能源“四要素”,其行业经营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某等恶势力团伙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案中,发现王某等人存在垄断液化气行业行为,进而发现本辖区内液化气行业存在管理流于形式、市场引导不够规范等“乱象”。为充分落实中央扫黑除恶斗争“行业清源”工作要求,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形成治理长效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一)提高依法执政水平。通过行业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政的水平,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加强法治宣传。协调司法部门通过典型案例、现身说法、展板宣传等各种形式深入市场广泛宣传,加强对液化气经营者的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市场参与者的法治意识,防止经济环境被黑恶势力侵蚀操纵。


(三)发挥监管职能。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液化气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章经营者,严格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加强日常巡逻,严厉打击“地下执法队”;加大对合法液化气经营户的管理,防止出现恶性竞争。


【建议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成都市青白江区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复函反馈情况:


(一)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严格落实文件制定、发布的审查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教育,组织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组织人员参加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取得相关执法证件,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液化石油气从业者法制意识。持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运输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切实提高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广大群众法制意识,形成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与属地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保障液化石油气安全,确保行业不被黑恶势力操纵;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充装企业和配送点的制度管控,坚决禁止组建“巡查队”等具有涉黑涉恶苗头的行为。


(三)发挥监管作用,维护行业经营秩序。严格按规定核发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液化气配送经营单位、整合液化气配送点;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液化气专项执法检查,对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暂扣涉嫌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钢瓶共504 只。




司法建议6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情形予以处理的司法建议 


【建议对象】

邛崃市监察委员会


【建议背景】


近年来,“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消极应诉是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事实上,不少“民告官”案件的原告除了希望解决被诉行政争议外,更希望在法庭上与被告有关负责人面对面沟通,直接反映诉求。“告官不见官”、行政机关消极应诉不仅让群众反响强烈,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并对负责人不出庭也不委派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形,规定了有关督促措施。此项司法建议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又不委派工作人员出庭的案件,依法向监察机关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充分体现了司法建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的积极作用。


【建议内容】


通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邛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邛崃市执法局)、邛崃市人民政府羊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邛崃市羊安街办)为被告的二审案件中,邛崃市执法局、邛崃市羊安街办仅有代理律师出庭,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未出庭的具体情况及违法情形,建议邛崃市监察委员会对邛崃市执法局、邛崃市羊安街办未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情况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


【建议效果】


邛崃市监察委员会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邛崃市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处理。


近年来,为有效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府院联席会议、行政审判司法审查白皮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三项机制”,通过推动市政府将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机关年度考核、按期通报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工作,促进了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据统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从2017年的21.38%提升至2021年的71.71%。该项司法建议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监察机关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具有较好示范效应,提升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应诉行为规范化。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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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7期>

本文编辑丨李丽莎

校审丨胡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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