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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丨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成都3件

日前,四川高院发布了一批


四川法院涉信息化产业发展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 此次征集评审的案例系全省三级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重大,在促进涉信息化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上规则明晰,以及在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



其中

成都法院3件入选!


案例涉及 影视作品网络传播

人脸识别系统安全

区块链存证 等问题

基本案情和典型意义如下:





一、基本案情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获案外人北京优酷科技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等授权,将《飞驰人生》《流浪地球》《我不是药神》《战狼2》《湄公河行动》等影视作品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播放。影片标有“优酷会员专享”“优酷独播”“优酷”等字样。2020年10月,优酷公司发现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内嵌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才公司)的网站,提供视频搜索功能,用户可在无须登陆或开通会员账号的前提下,直接播放优酷公司网站中所有视频节目,包括免费视频、会员视频和付费视频等,并去除视频广告。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优酷公司系优酷网的经营者,其作为在线视频播放服务运营商,为保障网站正常运营、获得影视作品相关版权等付出大量成本,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优酷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堆氧公司与点才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



二、典型意义


视频网站系典型的平台运营模式,连接着市场需求方和供给方,形成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以及广告投放主体之间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体系。依法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与制裁不正当竞争、违规收费等侵权行为,是推动当前以视频为主要传播方式的大众传媒类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案为典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律并不限定具体的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对各类“搭便车”“走捷径”行为予以有效规制,以此保护和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迭代升级和推陈出新。本案中,视频网站经营者付出成本获得影视剧相关版权,再通过会员独播视频、免费视频投放广告等商业模式,使得视频网站经营者、影视作品制片方、互联网用户与广告投放主各取所需,形成有序的利益分配和循环。该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成为当前视频网站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通过该商业模式所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审理,进一步厘清了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是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干扰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对营造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有积极意义。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舒某将非法获得的被害人肖像照片用技术手段合成虚拟肖像视频后,植入经刷机处理的手机,再通过“借贷宝”APP人脸识别认证,共侵入他人账户70个,通过变更账户交易密码、删除债权债务记录信息、虚增债权债务记录或窃取等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20余万元。同时,舒某还实施了向他人提供用于突破人脸识别技术的手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盗窃财物、诈骗等系列行为。王某明知舒某购买虚拟视频刷机包程序工具系用于突破人脸识别系统,侵入他人账户,仍向其提供刷机服务或出售经刷机后的手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构成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王某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追缴违法所得。



二、典型意义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重要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步渗透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社交属性强、易采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危及公共安全。实践中,一些滥用人脸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和担忧。本案即是通过对肖像照片的技术处理,合成符合实时人脸认证的虚拟肖像视频,从而突破识别系统,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本案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技术漏洞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犯罪的决心,对同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效果,警示公众既要加强自身信息安全保护,又要依法合理使用他人信息,提示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筑牢抵御违法犯罪的技术壁垒,守好技术进步带来便捷之时的法律底线。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成都灵动音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音符公司)获得音乐作品《过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著作财产权。2021年1月,灵动音符公司发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未经授权,在酷狗音乐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过客》音乐作品的付费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灵动音符公司对前述行为进行了区块链存证,并以酷狗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酷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酷狗音乐网站上线的涉案歌曲与灵动音符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一致。灵动音符公司的区块链存证具有可信、不可篡改的特征,在酷狗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应予确定真实性并采信。酷狗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在线传播、下载服务源自合法授权,但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认定酷狗公司构成侵权,依法判决酷狗公司赔偿灵动音符公司损失2万元及合理支出。



二、典型意义


本案例为四川首例采信区块链技术取得的音乐作品权属证据的生效案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智能设备的普及,数字音乐形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体唱片成为主流传播媒介。数字音乐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复制、传播、存储音乐作品的成本大幅降低,但取证却不易固定,致使数字音乐产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等特征,对数字音乐固证存证提供了可行思路。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存证平台资格、技术手段安全性、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方面的重点审查,明确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认定的基本规则,对健全电子证据裁判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和数字音乐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积极营造

有利于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法治环境

便于人民群众

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生活

切切实实增强人民群众的

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成都法院一直在路上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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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8期>

来源丨四川高院

编辑丨李 丽 莎

校审丨张 子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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