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豁,买到“歪秋裤”咯 🤷
最近太冷了家人们~
“保暖神器”该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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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里寻他千百度 翻箱倒柜找秋裤
不过
也有人不是那么幸运
比如今天案件的主人公李先生
他就不幸地买到了“歪”秋裤
李先生“斥巨资”
网购了一套据说材质上乘的秋衣裤
※ 商品标示成分:
51%粘纤、32%腈纶
8%氨纶、6%羊毛、3%蚕丝
迫不及待地试穿后却发现
“衣服裤儿咋都这么粗糙喃??”
因实物质感较差
李先生怀疑衣服的成分
没有商家标示中的那么好
遂将这一套秋衣秋裤送至
“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检测结果令他大吃一惊:
几大百一套的秋衣秋裤
质量居然不!合!格!
成分含量也与标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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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歪秋衣秋裤”的李先生
可以维权吗?咋个操作喃?
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不合格、标示的成份与实际成份不符等问题,属于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李先生可主张商家退还已支付的价款并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同时,因商家提供不合格商品,李先生为了维权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支付的质检费)也可主张由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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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退一赔三”?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若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同时支付该费用三倍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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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只要宣传与实物不符
都属于消费欺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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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主要取决于
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结果上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秋衣扎进秋裤里
秋裤扎进袜子里
重点全在法条里
这个冬天成都法院用法治力量
给你一份暖暖的幸福
-自觉穿上秋裤的朋友请在文末点赞-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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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6期>部分内容来自成都市场监管,在此致谢!
供稿丨金牛法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二审丨陈 睿三审丨周力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