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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该咋判?先列个函数吧🧐

理在方寸,义在咫尺。为了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讲好审判故事,成都中院推出“案·情观察家”系列报道,看蓉城法官一线观察,还原案件始末,倾听当事人内心真实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期案·情观察家


舒玲 温江法院立案庭二级法官



相信点进文章的伙伴们

一部分是数学爱好者

还有一部分

『归来半生仍是数学差生』



毕竟数学不懂的话

就只写得来一丢丢了


(所谓一丢丢就是:解。



不过读书时扣脑壳的各种公式

也不是白学的


真派上用场时

当即便能拿捏住了~

嘿,这题我会 


比如本期的「案·情观察家」

舒玲法官

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她

将数学思维巧妙运用在

一起工程合同案件中

为合同的理解提供了

令人耳目一新的审判思路


本文案件来源:温江法院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被告某建筑公司,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1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双方早在2018年便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所在的项目地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每月25日前结算。


但是自从2018年3月底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项目地供应混凝土共计3.4万余方,被告却欠付810余万元一直未付款——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正是集中在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的计算上。


为及时总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处理双方争议对象,舒玲法官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固定了无争议事实,经鉴定后得出:


  • 按供货当月信息价计算单价,总价为19131918元

  • 原告主张的单价计算方式,总价为18163410元;

  • 被告主张的单价计算方式,总价为16898388元。


原被告双方计价差额达126万余元



争议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舒玲法官从合同源头出发,仔细阅读分析条款后发现,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对以混凝土C30为标准的调价计算方式的争议,而对调价计算方式的争议源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


对案件有了初步的认识以后,舒玲法官开始研究破题的方法。


事实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调价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即通过计算混凝土C30同期市场信息价

上涨或下跌是否超出5%

用于确定调价条件是否成就

且含税单价已包含价格浮动风险

只有在市场价格浮动过大时才进行调价


当初双方设立该合同条款的目的也是为了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毕竟混凝土价格受市场影响较为明显,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时,合同执行的单价随行就市作出调整。

即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

增加出卖人的收益

下跌达到一定幅度时

降低买受人的成本


然而谁也没预料到,起初的友好协商会在实际交易中渐行渐远——双方对调价基数的理解产生了分歧。


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的舒玲法官想到,在分析合同目的时,若仅通过文字表述或表格备注,于理——难以评价争议双方各自主张的调价方法的合理性;于情——双方若能顺利对文/表的上显而易见的内容达成共识,也早就化干为玉帛了。


此案怎么破?数学有把握在这件案子中,市场价格与调价的关系还可以用能清晰、有条理地看到事物演变的过程的函数来描述!

若将原被告双方主张的调价方法

转化为数学公式

即可使双方都能

通过分析函数图的变化

判断出何方主张的调价方法

更符合市场交易规律

以满足双方调价的合同目的


于是,舒玲法官拟列函数公式,即设混凝土C30的市场价格为x,调价后的价格为y,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分别列出调价公式,并作图予以分析。





A公司(蓝线)

当x>530.25时,y=x-25.25;当479.75≦x≦530.25时,y=455;当x<479.75时,y=x+25.25。

B公司(绿线)

当x>530.25时,y=x-75.25;当479.75≦x≦530.25时,y=455;当x<479.75时,y=x-24.75。



如函数图可见,按照原告主张的单价计算方式,将出现以下调价结果:在市场价格下降时,调价金额不降反升;当市场价格上涨时,调价金额涨幅过大。


(滑动查看法官笔记)↓↓↓

❶ 混凝土C30为例,市场价格调价的上线为530.25元,此时其价格为含税单价455元,当市场价格略超过上线530.25元,如531元,经调价得出的价格为505.75元,即当市场价格仅上涨0.75元时,含税单价的上调金额高达50.75元;


同样,市场价格调价的下线为479.75元,此时其价格仍为含税单价455元,当市场价格略低于下线479.75元,如479元,经调价得出的价格为504.25元,即当市场价格仅下降0.75元时,原含税单价反而上调49.25元;经计算,当C30市场价格下跌到429.75元至479.75元之间时,调价后得出的价格均比含税单价(455元)高。



❷ 对比混凝土C30的含税单价(455元),当出现调价情形时,直接在混凝土C30在2018年3月的市场信息价(505元)上调整,价格会径直上调50元,而其他标号再行对应计算,即各标号混凝土含税单价亦全部上调50元。


最终得出:

原告主张的调价方法在调价临界点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显然无法达到随行就市调整价格,进而平衡双方利益的合同目的。


结合合同条款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舒法官将上述思路分别向双方予以说明,最终原告接受被告主张的调价方法,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为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院人的审判实践

常常将社会学科与理工学科

有机结合应用

拓展审判思路 创新审判方式

实质化运行 优质化提升



如果你毕业多年

却还随手画出

反比函数、对数函数、幂函数......

那就给本文点个赞再走吧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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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10期>编辑丨李丽莎一审丨张子纯二审丨陈   睿三审丨周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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