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之后,说「散」那天
合伙做生意又未签协议,散伙时间如何确定?
——「蓉法说法」今日话题
合 伙
即两个以上群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在民间经营中
不少人选择和亲朋好友合伙做生意
却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
或是合伙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
世事无常 聚散难免
上述情况下
当有人想要退出合伙经营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散伙时间又该怎么确认?
民法典新增合伙合同章节
专门调整合伙合同关系,其中规定:
“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
看完下面这件案子你就轻松get了!
案情介绍
赵某和陈某、黄某系多年朋友,2017年8月,赵某、黄某、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培训学校。
赵某负责资金管理、产品采购、财务监管等统筹管理工作;
陈某和黄某负责宣传规划、招生、日常运行等。
2020年8月25日,《合作协议》到期。但他们并没有续签书面协议,仍按照《合作协议》继续经营培训学校。
在后续的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学校管理发生争议,有成员想要解除合伙关系。
黄某:都怪你们该办的证不办齐,现在好了,我们学校开不去了。我要散伙!!
陈某:这事不怪我。都是老赵的错,去跟他解除合同吧。
赵某:合同你们想解除就能解除吗?我们可是合伙人,我不得同意!
黄某:不好意思,我们没有续签哈,现在已经是不定期合同了,可以随时跟你散伙。
赵某:不是你们说了就算,我要去法院起诉!
2023年1月27日,陈、黄二人通知赵某解除合伙关系,但赵某不予理睬,半月后才回复同意解除。
《合作协议》解除时间到底是哪天呢?三人的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先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合同终止。
但是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这表示全体合伙人均有继续合伙的意思,可以推定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此时合伙合同变为不定期合同。
变为不定期合同后,合伙人在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以该案件的陈某、黄某、赵某三人在《合作协议》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三方仍维持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培训学校,合伙关系转为不定期合伙,各方具有随时解除合伙关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
▲
陈、黄二人于1月27日
已向赵某明确发送
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
该通知应自到达当日
即产生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力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规定——
对于希望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却遭到其他合伙人百般刁难的当事人来说是救命稻草,对想要避免和阻止不定期合伙合同解除的合伙人来说也避免了权利的滥用。
建立合伙关系时一定要充分了解
法律关于调整合伙合同关系的规定
书面确认好合伙协议相关事项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伙经营范围、事务执行、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内容,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依据。)
出资、经营、转让、退伙等事宜上
合伙人间应多多沟通、协商一致
不仅能维护自身利益
更有利于合伙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
<第2015期>供稿丨新都法院编辑丨李丽莎一审丨张子纯二审丨陈 睿三审丨周力娜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