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得脱,马脑壳
“跑分车队”
组织洗钱的团队。
“车手”
载“卡主”跑分,转移赃款的人。
中介
提供卡主信息者,将卡主介绍给“车手”。
卡主
提供银行卡的人,出售或租用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洗钱”。
料方
提供诈骗资金的境外电信诈骗人员。
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带到派出所吗?
晓得,因为我和别个组织卡主“跑分”“洗钱”。
你们是怎么组织“跑分”“洗钱”的?
有人介绍“卡主”给我们,我们带“卡主”到各个银行取钱,我们和“料主”分成。
“料”是什么意思?
“料”的意思就是诈骗资金,这些“料”钱都是电信诈骗来的钱。
这些卡主是怎么来的?是否清楚是帮助诈骗份子转赃款?
都是通过中介介绍过来的。这些卡主都晓得这些钱是赃款,中介给他们说有些是赌博、非法避税、黄色直播,甚至直接说就是“跑分”。
你是否清楚帮助境外诈骗份子转移诈骗资金是犯法的?
知道,但是想通过这种方式赚快钱。
近日,崇州法院审结
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王某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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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秦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24年1月初,被告人饶某、秦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以组织“车队跑分取现”方式协助网络犯罪分子转移非法资金,后邀请被告人张某加入,三人商定平分收益。
饶某负责“验卡”,验卡成功后在聊天软件群中“贴卡”,“料方”即可“下料”。
在资金入账后,被告人张某、秦某某负责带卡主前往ATM或柜面取现,或自行持卡取现。取现成功后扣除支付给卡主和中介的费用及三人的分成后,剩余钱款继续用于循环“跑分”。
被告人饶某、秦某某、张某相互伙同,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数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实施提供银行卡、帮助取现等帮助行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饶某、秦某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使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银行账户,有偿为不法分子转移涉赌、涉诈等资金,将赃款分流洗白的行为。
① “跑分”是网络黑灰犯罪产业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本质就是为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 “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的涉案第三方账户会被依法冻结,将直接影响到个人征信,并将受到法律惩处。
③ 警惕“跑分”陷阱,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提现,切勿贪图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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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7期>
供稿丨崇州法院 刑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