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万买抵押商务车,“拣耙活”结果让人愁
2023年2月
本案当事人王女士
在董某经营的汽车销售公司里
看上了一辆奔驰商务车
售价仅为同款二手车
价格的一半
在明知董某
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且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
王女士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协议》
据《买卖协议》——
该车为抵押车辆,王女士熟知抵押车的属性和后期使用风险,若被依法强制收回或被盗被抢,由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
👉30天内,公司按照该车价款的(不含服务费)90%赔付给王女士;
👉365天内,公司按照该车价款的(不含服务费)75%赔付给王女士。
于是
王女士支付了11万元购车款
以及6000元服务费
但在九个月后
她发现车子“不翼而飞”
王女士马上联系董某
要求解决车辆被拖走产生的损失
双方沟通未果
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王女士请求董某返还购车款
应否得到支持?
董某系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老板,王女士为购买案涉车辆向董某给付了购车款和服务费,董某向王女士交付了车辆,现抵押权人将案涉车辆取回,致使董女士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当地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案涉车辆后续的抵押权变更信息,能够证明案涉车辆后回到了原车主的控制中,并由原车主进行了出售和变更登记。
该结果属于董女士在使用案涉车辆过程中出现了原车主重新实际取得对案涉车辆的控制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
法院认为,王女士明知该车系抵押车仍然购买,自身已存在过错,且已使用车辆九个月,基于公平原则,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应当作为董某的损失一并结算,故综合考虑车辆品牌、价值、使用时间、双方过错程度,并参考当前主流租车平台同价位乘用车长租的市场价,本院酌情确定抵扣使用费后,董某应当返还王女士购车款5万余元。
董某不服
上诉至成都中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抵押车,无论是购买者还是销售者,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❶ 抵押车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抵押车存在被车辆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收回或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❷ 卖方无法保证抵押车的合法来源,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
❸ 部分抵押车因存在被查封等情形,若未按时完成车辆检验或投保,则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上路行驶的情形,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极易产生理赔纠纷。
买卖双方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要尽量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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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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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4期>
供稿丨天府新区法院 成都国商法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培培
三审丨陈 睿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