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德国→香港→成都,小法庭接“大活儿”
“陈法官,感谢你为我们企业解决了这块大心病,前段时间我们已经办完所有注销手续,这面锦旗是我代表公司送给你,以表对你的感谢!”
——案件当事人
本期案·情观察家
收到一桩涉外案
PART 01.
我叫陈捷,是都江堰法院玉堂法庭的一名法官。2022年8月,承办了一起令我至今难忘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解散的公司系由中方四川某机床公司与外方意大利某公司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我们的“小法庭”其实还算件“稀奇事儿”。
记得当时立案后,我从原告代理人处了解到:正因与外方股东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中方股东才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破解僵局。
查阅卷宗材料后,竟发现外方股东登记注册资料中显示的经营期限已于2018年到期。此时,送达与外方股东的存续状态成为了摆在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这个案子该如何审理才能有效推进?考虑到涉外取证的困难,以防万一,在查阅相关涉外法律规定后我准备了两套方案:
方案①>>>通过正常程序层报上级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进行送达。
与原告代理人沟通,建议其与意大利当地律师达成业务合作对外方股东的存续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两手准备作后盾
PART 02.
经过数月的努力后,终于传来好消息:
原告代理人称外方股东已被当地法院判决进入破产程序,当地律师已通过当地法院与外方股东的管理人取得联系,其管理人书面表示同意中方股东解散合资企业的诉请。
解决了该案最难啃的一块骨头,这让我喜出望外,但随之而来的是涉外证据的双边认证问题——此阶段耗费时间长,程序纷繁复杂,不确定因素多......
嗐,刚欣慰不久,又来了块“心头病”。
柳暗花明又一村
PART 03.
这意味着在此之后,中意两国间的公文不再需要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仅须办理附加证明书证明公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属实即可。
因此,对于原告已在意大利搜集好的关于确认外方股东已破产的法律文书及管理人出具的说明,就无须再通过外交或领事认证的程序回国,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长。
✈✈✈
2023年12月
这份饱受期盼的快递启程回国
途径意大利
德 国
香 港
我在“一天一查”中
看它漂洋过海走过半个地球
终于在2023年12月25日
盼到了它到达成都的消息
为尽量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在所有纸质资料完成附加证明后启程回国前,我便告知原告代理人提前联系国内翻译机构及公证处,对资料的电子版先行开展翻译工作并约好公证时间。
待快递抵达成都后当日,原告代理人以最快速度将所有纸质材料交由翻译机构,翻译机构核对内容无误后于当日完成翻译工作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不到一天的时间,取件、翻译、公证的全部工作全部顺利完成——至此,该案所需的外方证据资料完成闭环。
鉴于案涉合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态、外方股东对解散合资公司无异议等情况,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解散案涉合资公司。
判后释明起成效
PART 04.
本以为案结事了,但在今年春节后,原告代理人再次联系上了我。他表示,行政机关无法以此判决书为合资企业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手续。
如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办理,原告又得通过司法程序来完成清算工作,还得将去年的波折过程再经历一次。
为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我直接与主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对判决进行了充分解答释疑。经过多次沟通后,合资企业的主管登记机关同意为其办理清算和注销手续。
今年5月14日,案涉合资公司正式注销。前不久,中方股东代表专程来到法院致谢,还送来了一面凝结了各方努力和智慧的锦旗。
回顾本案办理过程,实属来之不易。从立案到合资企业最终注销,近两年的时间充满了波折和挑战,但也不乏希望与惊喜。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办案生涯中难免会遇到棘手的案件,但也在一次次“迎难而上”中累积经验、快速成长。
案情、纠纷看似错综复杂,但只要沉着应对、提前研判、主动出击,或许就能尽快摸清矛盾根源,精准把握“痛点”,从而有效压缩审理周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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