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Arb实务指南系列 | 面试仲裁员候选人(一)
CIArb实务指南系列 | 面试仲裁员候选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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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以下简称“CIArb”,关于CIArb的介绍,请见文末所附简介)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 Guidelines)。该指南由CIArb实务与标准委员会(“PSC”)主持修订,有着不同法律背景的委员会成员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来自全世界的仲裁从业人员和学术界人士提供了意见。最新修订的指南内容丰富,包含国际仲裁实务中的所有方面,对国际仲裁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必将对我国国内仲裁实务大有裨益。
环中仲裁团队很高兴地宣布,“环中商事仲裁”获得了来自CIArb的授权,将最新修订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翻译成中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考虑到排版因素,对于指南中的尾注部分,我们只择其重要的部分进行了翻译,其他尾注未放入中文版本中,如需阅读英文原文,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以利于国内仲裁界更全面、深入地了解该指南,助力我国商事仲裁实务的国际化。
2016年8月30日,CIArb对该指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部分进行了修改。
本期“环中商事仲裁”与读者分享的是最新修改的该指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部分的前半部分。下期我们将推送该指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部分的后半部分,敬请期待!
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国际仲裁实务指南
CIArb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 Guidelines
本文依据截至2016年10月17日现行有效的CIArb英文指南进行翻译,且得到CIArb的正式许可。鉴于英文版本将不时进行修改,欲查询最新英文版本请访问CIArb官方网站()。
Reproduced with permission of the CIArb. The text reproduced here is valid at
17th October, 2016. As amendments may from time to time be made to the text, please refer to the website <> for the latest version.
CIArb实务指南系列 | 面试仲裁员候选人(一)
目录
I.简介
II.前言
III.条文与评注
第一条:总则
对第一条的评注
第二条:委任之前的面试中可以讨论的问题
对第二条的评注
第三条:不应讨论的问题
对第三条的评注
第四条:对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面试
对第四条的评注
IV.结论
I. 简介
1.本指南提供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面试仲裁员候选人方面的最佳实践。本指南旨在为以下事项提供指引:
i. 如何回应当事人在作出委任前有关面试仲裁员候选人的要求(第一条);
ii. 委任之前的面试中可以讨论的问题(第二条);
iii. 委任之前的面试中不适合讨论的问题(第三条);以及
iv. 面试独任或首席仲裁员候选人的特殊安排(第四条)。
2. 本指南中,所提及的“单方交流”,应理解为包括口头和书面交流。本指南所称“面试”包含两种类型:(1)委任之前的面试,这种面试发生在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候选人之间,且没有对方当事人在场;以及(2)委任之后的面试,这种面试旨在让作出委任的当事人与接受委任的仲裁员在各方同意或可适用的程序规定的范围内讨论如何由共同仲裁员选择首席仲裁员。
II. 前言
1. 仲裁的两项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仲裁员,和(2)仲裁员是独立和无偏见的。大多数的内国法和仲裁规则均要求仲裁员在接受委任时对其独立性和无偏向性进行声明,并对此种状态在仲裁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改变作出披露。此外,为避免在仲裁过程中造成偏袒的印象或丧失独立性,有些内国法和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单方交流(包括交谈)。
2. 偏袒(无论是表面的还是确实存在)或丧失独立性的问题,应从一个合理的第三人的角度进行客观判断,即如果该第三人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会认定,仲裁员在作出决定时,有可能受到案件的实体情况之外的因素的影响。
3. 在国际仲裁中,三名仲裁员是通常的做法。每一方当事人各自委任一名仲裁员,然后根据各方一致同意的程序、规则和/或法律,由当事人委任的仲裁员选择或参与选择一名首席仲裁员。由于仲裁员的选择是仲裁中最重要的策略性决定之一,当事人可能会希望在作出委任之前对仲裁员候选人进行面试,而不是仅仅依靠公开获得的信息和个人的推荐。
4. 尽管此种面试发生在当事人作出委任之前,但由于其仅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和待委任的仲裁员候选人,其将带来的风险是,假如该仲裁员候选人获得委任,不在场的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在随后利用面试这一事实对仲裁员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提出质疑。相应地,仲裁员候选人应十分注意,在参加此种面试时,要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他们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不因此受到损害。
5. 内国法和仲裁规则很少有对面试仲裁员候选人问题的规定。有些法律和规则确实规定,为讨论仲裁员是否有时间处理仲裁案件、仲裁员过往的经历以及争议的总体性质,仲裁员候选人和作出委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单方交流是被允许的,但就如何进行面试则没有提供任何的指引。
6. 本指南列出了在委任作出之前参与面试时应注意的若干考量因素,以使基于此种面试而对仲裁员和其所作裁决提出异议的风险最小化。本指南先前的版本规定,仲裁员应用磁带录音的方式记录面试过程,并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向其他方当事人和指定机构(如有)披露该磁带。由于大多数法域已不再采取这种做法,以反映目前的最佳实践,具体请见下文。
III.条文与评注
第一条 总则
1. 基于本指南具体列明的告诫和提醒,作为选择仲裁员程序的一部分,仲裁员可能同意在作出委任之前由一方当事人进行面试。一方当事人在作出委任之前对仲裁员候选人进行面试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依据。
2. 在考虑当事人的面试要求时,仲裁员候选人应查询仲裁协议,包括任何仲裁规则和/或仲裁地法律,看其中是否包含禁止委任前的单方交流的规定。
3. 如果有意接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应要求当事人提供仲裁协议的复印件,这样他们可以知道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即将作出的委任的总体性质,以便审查其是否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具备所要求的经验和资质,以及是否掌握仲裁的进行所要求的语言。
4. 经过初步的利益冲突检索,仲裁员应与进行面试的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以书面方式对进行面试的基础进行确认。
5. 仲裁员候选人不应因为同意参与面试而接受任何报酬或款待。
6. 仲裁员候选人应对面试中所讨论的事项进行同步记录。
对第一条的评注
第一段 参与面试不是提出异议的充分理由
仲裁员接受一方当事人的面试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作为质疑被委任的仲裁员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的依据。但是,由于超出适当范围的谈话可能构成质疑的理由,仲裁员候选人应十分小心,避免面试中出现可以据以提出质疑的任何情况。
第二段 接受面试的自由裁量权
在处理当事人的面试要求时,仲裁员候选人应根据可适用的规则或法律以及任何已知的要求(例如,专业技术、语言能力以及是否有时间审理案件),判断接受面试是否适当。为此,他们应要求进行面试的当事人事先提供仲裁协议的复印件,包括有关准据法、仲裁规则和适用于仲裁程序和仲裁地的根本条款(如各方达成一致)以及作出最终裁决的截止期限。仲裁员候选人不应对仲裁协议的实施、效力和/或解释发表任何意见。
第三段 相关案件的经验和对仲裁语言的掌握
为判断其是否具备所要求的资格和资质,仲裁员候选人应要求当事人对争议的总体性质进行简要描述。根据争议的性质、仲裁的类型以及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员候选人可能具备具体的法律和/技术知识、经验和/或资质。仲裁进行所用的语言是十分重要的,仲裁员候选人只有在其能足够流利地使用仲裁语言时才能接受委任,这样他们才能理解争议以及仲裁过程。
第四段
冲突检索
a) 在考虑是否接受委任时,对于仲裁员候选人而言,很重要的一点是,尽早确定是否存在使其对自身的无偏向性和独立性感到担忧的任何事项。仲裁员候选人应向当事人披露其所知道的、能合理地引发对其无偏向性或独立性的担忧的任何情形。为此,仲裁员候选人应考虑其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关联公司、法律代表和/或法律代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任何过去或现存的关系。他们还应考虑其对案件结果是否存在任何财务或个人利益(例如,通过持有第三方的股份或担任第三方的职务,而该第三方对案件的结果享有利益)。
b)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员候选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对案件结果享有利益的当事人的执行官、股东、投资者或第三方资助者身份的附加信息。这可能包括有关一方当事人的公司结构的信息,包括当事人的母公司、关联公司和子公司的名单。仲裁员候选人还可以考虑是否有必要确定进行面试的当事人希望作为证人和/或专家出庭的相关人员的身份。仲裁员候选人还可以询问是否有仲裁员已经被委任以及已接受委任的仲裁员的身份(如果有)。
第三方资助和利益冲突
c) 在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系一项相对新近现象。如果仲裁员与支助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且这种关系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而面试方又可能没有注意到这种关系时,在面试之前就引起面试者对这种可能成为挑战理由的关系的关注是稳妥的,面试者因此可以考虑进行任何特别的披露是否合适。这将使得被支助的面试者能够向支助者提出题述问题并且避免在接下来的仲裁程序中出现利益冲突。
第四段
基本规则
a) 在接受面试邀请之前,仲裁员候选人应首先同意面试方就本面试所作出的各项限制。待议事项列表中应列明面试地点、时间、参与者的名字与角色及待议主题的范围并在面试前将前述列表进行交换。仲裁员候选人也应就下述事项请求面试方的同意,即就案件性质所提供的任何信息应被以通常的方式来陈述,避免对另一方的立场进行宣传或虚假陈述。
b) 经双方一致同意的本指引及那些双方事先同意的额外的限制或保障措施可以作为进行面试的依据,并且前述指引或措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面试的方式与地点
c) 面试可以以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面试应当以某种专业的方式进行,且现场面试应在仲裁员候选人的办公室或其他中立商业场所而不是面试方的办公地点。面试不应在饭店、休息室、咖啡厅、酒吧或任何类似的地方进行,且面试不应包括膳食、饮料或任何可能被视为款待的元素。
面试小组
d) 事先同意面试小组的组成,包括谁将主持面试及面试将如何进行,是一种良好的做法。面试通常由一名面试方法律小组的高级代表主持。
面试时间
e) 面试时间的长度应事先同意并确定。面试时间越长,陷入应避免事项(见第三条)的风险就越大。时间的适当性将取决于面试的具体情形,但对大多数的面试来说,30分钟应该是足够了。
第五段 参加面试费用的报销
仲裁员候选人不应因参与面试而收取费用或者接受任何报酬或礼物。如果面试不是在仲裁员候选人的办公室而是在某处商业地点进行,且他(她)们不得不通过交通工具前往的话,面试方可以为他(她)们报销合理的交通费用;或,如果面试是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面试方可以为他(她)们报销任何合理的通讯费用。前述任何报销均应事先以书面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段
面试事实的披露
a)仲裁员候选人并不负有披露面试已经进行这一事实的一般性义务。仲裁员面试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较为常见,而在另一些司法管辖区较为少见。因此,各方就对仲裁员候选人进行面试的可接受性及就面试已经进行的披露或被知会的必要性的不同期待有不同的态度。仲裁员候选人应于同意面试之前就考虑,如果获得任命的话,披露面试已经进行这一事实是否适当。如果仲裁员候选人决定予以披露,那么他(她)们应通知面试方,如果他(她)们获得任命的话,他(她)们将予以披露的内容。
面试记录
b) (面试方)并不负有保有一份面试内容记录的一般性义务,但是对仲裁员候选人来说,就面试中所讨论事项做一份同期记录以便处理任何后续有关已经讨论过的不适当事项的建议是一项好的做法。认为就面试制作一份记录是恰当的仲裁员在(制作记录)前应先取得面试方的同意。另外,如果仲裁员候选人认为携带一名秘书或者其他助理人员对面试进行记录是恰当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她)首先应取得面试方的同意。
面试内容的披露
c) 各方没有披露面试内容的一般性义务。仲裁员候选人员就面试所采取的任何记录主要是为了他(她)们自己的回忆。认为披露面试记录是恰当的仲裁员应在他(她)们获得任命后及时向各方、任何合作仲裁员及任何仲裁机构进行披露,以展示被面试人员人品的正直并借此降低被挑战的风险。
附录: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简介
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成立于1915年,1979年获得皇家特许令,是一家旨在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mechanisms)的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总部位于英国,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设立了37家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拥有超过14000名来自130多个国家的会员。除定期为仲裁员、调解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服务外,协会吸引全球知名的仲裁从业人员、政策制定者、学术界和商界人士共同探讨如何建立经济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全球性的争议解决培训和研究中心。
参见2016年《SIAC仲裁规则》第13(6)条、2014年《LCIA仲裁规则》第13(5)条和2013年《HKIAC仲裁规则》第11(5)条的规定。
在决定披露的事项时,仲裁员可以参考2014年《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参见IBA官方网址:www.ibanet.org.
参见CIArb即将发布的《委任范围书(含报酬条款)实务指南》。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Antonio Rigozzi,《瑞典国际仲裁:法律和实务》,牛津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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