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从巴黎上诉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判例来看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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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仲裁公正性的认可程度。为保障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仲裁员披露义务制度及仲裁员回避制度。我国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在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中就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以及回避进行了规定。
然而,长久以来,当事人、仲裁员、仲裁机构和法院共同面临着哪些信息应当披露以及披露适用什么标准的复杂决策。一方面,当事人为获得公平审理而要求披露那些合理引致质疑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当事人指定其仲裁员的权利,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也需要驳回不必要的仲裁员回避申请,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无法避免地冲突。因此,一个合理的披露范围及披露标准需要兼顾上述两方面的不同考量。
为更好地为国际仲裁实践提供指引,确定仲裁员的披露范围及披露标准,一些国际组织及国际仲裁机构纷纷发布了相应的指南。其中,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发布的《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简称ICC)发布的《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指南》等一系列文件为国际仲裁中如何处理仲裁员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价值。此外,为了应对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国都相继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如新加坡、德国、阿联酋以及中国等。这些国际商事法庭也在仲裁员的披露范围及披露标准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18年,法国成立了巴黎上诉法院国际商事法庭(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the Paris Court of Appeal,以下简称“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旨在促使巴黎成为解决复杂国际争议的优选地。近年来,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公布了一些涉及仲裁员披露义务的案例,Vincent Bouvard就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于2021年4月10日将其研究结果发表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上。为学习交流之目的,我们对此进行了编译,以飨读者。如有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对任何涉及国际商事利益有关的争议均具有管辖权,尤其是那些与商业和运输协议(commercial and transport agreements)、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以及证券交易(securities transactions)相关的争议。
巴黎国际商事法庭也致力于在国际仲裁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有权审理当事人针对“国际仲裁领域作出的决定”(decisions rendered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提起的上诉。换言之,它有权审理当事人那些针对仲裁地为法国的国际仲裁裁决而提起的撤裁申请,也可审理当事人那些针对在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申请。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在2020年底发布的统计数据印证了其在仲裁领域的主导作用:截止至2020年12月1日,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所受理的129件案件中,有一半以上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2020年和2021年初,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公布了国际仲裁相关的案例。其中,多份案例涉及到一个与仲裁员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有关的根本问题,即仲裁员所负有的、披露任何有可能影响其独立性或公正性情况的义务。自2020年1月以来,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就上述问题至少已经作出了三项判决:2020年2月25日第19/07575号Dommo Energia案;2021年1月6日第19/10666号Vidatel LTD案;2021年2月16日第8/16695号Grenwich Enterprises Ltd案。
这些判决表明,虽然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很大程度上遵循了先前的法国判例,但它也旨在建立和完善法国关于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判例法。值得一提的是,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在其就 Vidatel LTD一案所作的判决中,涉及到了对仲裁员披露义务性质的界定。
01巴黎国际商事法庭遵循法国现有判例而作出的决定
仲裁员应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French Civil Procedure Code)第1456条(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06条的规定,第1456条适用于国际仲裁)明确规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并不随着其被指定而终止,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必须在整个仲裁程序中都得以保障。关于这一问题,法国此前的判例法经常重申,仲裁员在 “整个仲裁程序”(“the entire arbitration”)中均负有披露义务,直至“仲裁程序完结”(“the end of the proceeding”)。
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近期作出的判决遵循了法国现行的判例法。在 Dommo Energia 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仲裁员在接受指定前和接受指定后均负有披露义务,这取决于相关情形在该仲裁员接受指定时是已经存在还是在该仲裁员接受指定后才出现。”
在 Vidatel LTD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亦作出了相似的认定,指出“仲裁员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情况,或那些可能引发当事人合理怀疑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情况;仲裁员的该等披露义务在其接受指定之前和之后均存在。”
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可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而被部分豁免
根据法国法,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并非是绝对的。从法国长期以来确立的判例法来看,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可因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而被部分豁免,特别是在仲裁员未披露的情况为众所周知的情况时。当事人有义务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a certain degree of curiosity),若仲裁员未披露的情况广为人知并且能够被方便的获知,那么当事人便不能就仲裁员未披露该等情况而提出质疑。不过,仲裁员上述就众所周知的事实的披露义务豁免仅适用于其在接受指定之前。一旦该名仲裁员接受了指定,当事人便不再负有“注意义务”,仲裁员则必须披露其在接受指定后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关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再次遵循了法国判例法
在Dommo Energia 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即指出,仲裁员无需在其接受指定前向当事人披露那些广为人知并且容易被人获知的情况。此外,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还就当事人负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给出了指导意见。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仲裁员广为人知或容易被获知的情况不包括那些只有对与该名仲裁员相关的网站进行“彻底检索”和“仔细阅读”(“thorough review” and “meticulous perusal”)之后才能查明的事实,而这些事实通常需要“打开仲裁员参加的所有会议链接,并阅读该名仲裁员出版的每份出版物的内容”。简言之,虽然当事人必须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但当事人并不需要就仲裁员的背景进行实质性的调查。
在Vidatel LTD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采取了类似的观点,指出仲裁员“无需披露众所周知的事实,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那些当事人在提起仲裁之前就不可能无视的、公开且容易获知的信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认为,仲裁员在《环球仲裁评论》( 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一本在仲裁领域广为人知,但需付费才能获取的出版刊物)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容易被当事人获取的信息。当事人必须支付一定费用才可能获取仲裁员相关信息这一事实,并未使得当事人能够豁免其注意义务。
即使仲裁员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当事人也可能丧失异议权
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的一般规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不当行为时并未及时的向仲裁庭提出异议,且其迟延提出没有合理理由,则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其异议权。将上述条文适用于仲裁员的披露义务方面,意味着只要当事人认为某项其发现的情况可能会影响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就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如果当事人未能迅速地且合理地采取行动,那么当事人后续便不能基于该等情况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Grenwich Enterprises Ltd.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秉承了上述规则,认为当事人关于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主张应当被支持,原因是,当事人申请撤裁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庭审结束后才出现的新事实,并且是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才发现的事实。
02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完善了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界定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并未就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要求仲裁员必须向当事人披露任何可能影响仲裁员判断或者引发当事人对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但其本身并未就仲裁员应当披露的情形进行明确。在此前法院作出的许多判决中,法院都满足于以下确定仲裁员披露义务内容和范围的标准,“必须根据相关情况为人所知的程度、与案涉争议的关联程度以及其对仲裁员的影响程度来判断仲裁员的披露义务”(how well-known the relevant circumstance is, how it relates to the dispute, and how it could impact the arbitrator’s judgment)。
然而,法院上述笼统的措辞使得仲裁员在判断其所应当披露的内容时处于尴尬境地。根据上述要求,仲裁员必须披露任何在当事人看来可能引起其对仲裁员独立性或公正性进行怀疑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员必须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进行想象,才能确定何种事实可能会对仲裁员的判断有影响。
在Vidatel LTD一案中,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巴黎国际商事法庭为ICC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提供了披露相关利益冲突的、更为详细的指引。巴黎国际商事法庭表示,就ICC仲裁而言,ICC于2016年2月23日发布了一些指引(Guidance Note on conflict disclosures by arbitrators,《仲裁员披露相关利益冲突的指南》,以下简称“ICC指南”),而该ICC指南提供了仲裁员(或仲裁员所在事务所)与仲裁当事人(或其附属公司)之间因现有关系所产生的、仲裁员必须披露的情况的详尽清单。
尽管ICC指南本身并非法国法的渊源,但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建议根据ICC指南是否明确列出该等情况,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来决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若该等情况是ICC指南列明的仲裁员必须进行披露的情况之一,那么仲裁员则必须进行披露(除非该等情况为众所周知的事)。
对于ICC指南中未列出的其他情况,则适用另一相反的规则:仲裁员对该等情况不负有披露义务。然而,这一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即使某种情形在ICC指南中并未被明确列为仲裁员所需披露的情况,但若该等情况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合理地怀疑仲裁员的独立性,那么仲裁员也需就该等情况进行披露,只不过,当事人的这种“合理怀疑”必须来源于“仲裁员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员的这种利益冲突可能是直接的利益冲突,即仲裁员与当事人一方有所关联;也有可能是间接的利益冲突,即仲裁员和在案涉仲裁案件中有某种相关利益的第三方之间有所关联。
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就 Vidatel 一案作出的判决,在阐明仲裁员披露义务的本质方面以及在帮助仲裁员起草关于仲裁员的独立性声明方面具有显著的意义。不过,它也突显了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在未来一定的时间内仍然需要予以解决。
首先,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关于仲裁员披露义务界定的指导意见仅适用于ICC仲裁,也即,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就仲裁员必须披露的情况以及那些一般来说仲裁员无需披露的情况所作的划分,仅仅基于ICC所发布的指南。因此,巴黎国际商事法庭确立的上述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不适用于非ICC仲裁,这也使得我们完全有理由担心,巴黎国际商事法庭针对仲裁员披露义务的处理方式将视仲裁类型而有所不同,这将增加没有必要、大家也不希望看到的复杂性。
其次,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此举也引发了很多质疑,即其将如何在实践中对上述仲裁员披露义务规则进行应用。例如,假如仲裁员未能披露ICC指南中明确列出的、仲裁员需要披露的情形之一,是否会导致该仲裁裁决被撤销?尽管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就上述问题并未给出明确意见,但我们似乎能够从其态度上解读出这一点。此外,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仲裁员未能披露ICC指南中明确列出的、仲裁员需要披露的情形,也还需进一步进行讨论。
结 论
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发布的三则案例涉及了仲裁员的利益冲突以及仲裁员应当承担的披露义务问题,这是目前国际仲裁界非常热门的话题。毫无疑问的是,巴黎国际商事法庭所发布的上述判决将会为当事人、仲裁员以及仲裁界提供参考价值。
尽管某些问题仍有待解决,但巴黎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展示了其在法国仲裁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意图,也致力于成为今后仲裁领域不可忽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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