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打人者”无需担责!
正当防卫
近日,两男子在道路行车中产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双方均受伤,曾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赔偿,最终法院认为刘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驳回曾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3月,刘某某骑电瓶车在路上行驶时,因车辆避让问题与同骑电瓶车的曾某某发生口角,曾某某骑车追赶刘某某,双方骑车并行相互拉扯,刘某某想骑车逃离,但曾某某超车逼停刘某某,喝令其下车,拿着一把“U”型锁追赶刘某某,并用“U”型锁和拳头朝其头部、胸口击打,刘某某持随身携带的保温杯抵挡避让,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曾某某摔倒在路边花圃砖头上,造成头部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曾某某受轻伤一级,刘某某受轻微伤。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持U型锁击打刘某某,刘某某若不实施还击行为,无法制止不法侵害,刘某某具备防卫意图,虽然致曾某某轻伤一级,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故对曾某某要求刘某某赔偿其3万余元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曾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在现实生活中,道路行车过程产生摩擦较常见,曾某某未能冷静处理纠纷,导致矛盾升级,刘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曾某某损害既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希望大家遵守交通规则,遇事理性处理,避免使用武力解决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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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庭
编辑:赖水连
复核:邓逸楠
审核:朱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