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担保可不是随便签的!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
都会为公司、朋友的借贷行为进行担保
那么签字时,一定要弄清
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别一不小心成了“背锅侠”!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21日,刘某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150000元。刘某取得张某的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谢某自愿为刘某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金2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张某遂将刘某、谢某一同诉至瑞金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剩余借款本息,并要求谢某对尚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刘某与张某达成借贷合意,张某将借款交付给了刘某,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某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因此对张某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故谢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仅对刘某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张某要求谢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否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为他人担保的情况,别再傻傻分不清了!小心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一定要注意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方式,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如果提供一般保证可在签字栏中写明“一般保证人:×××”,如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则应写明“连带责任保证人:×××”。
你学到了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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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杨 珊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