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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民法典这样规定!


一个定金

一个订金

一字之差,差之千里


今天小编来给大家

一次性说清楚

二者的区别


PART.01


定金与订金有何区别?

01



2021年8月

钟某与罗某签订了《机动车转让协议》

合同约定:


罗某需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钟某则应当向罗某支付购车定金4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已付款3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

钟某依约向罗某支付购车定金

但罗某未在约定期限内

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为此,钟某将罗某诉至法院

要求终止合同

并要求罗某某返还定金40000元

和12000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罗某未按协议约定在期限内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钟某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并要求罗某返还定金。在协议中约定的按已付款项30%计算的违约金12000元已经过分高于以已付款项为基数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至今的利息损失,所以对违约金应当予以适当减少,按已付款款项20%计算违约金为宜。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罗某应当返还钟某定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



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通俗地讲,定金就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也是从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02


肖某、朱某在陈某处购买铝门窗

并向其支付了订金8000元

此后,陈某多次以门窗制作完成等理由

要求肖某、朱某支付货款等费用

肖某、朱某再次向陈某支付了共计25000元

但陈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

未按双方约定提供、安装门窗

肖某、朱某遂要求陈某退款

陈某则向肖某、朱某出具了欠条

欠条到期后

陈某未按期还款

肖某、朱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要求陈某双倍返还订金即16000元

和返还货款2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同时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3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朱某和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陈某未按约定制作、安装门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双方约定,肖某、朱某支付的8000元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其主张双倍返还订金16000元,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陈某返还肖某、朱某含订金及预付货款在内的所有款项共计33000元。



订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订金作出明文规定,但支付订金却是一种常见的交易习惯。不过,所支付的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只是作为在合同订立或合同履行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预付款。订金或者其他带有预付款性质的款项,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支付订金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价款如有不足,则应补交剩余的款项。


PART.02


    定金与订金是否可以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包括订金在内的预付款性质的款项,视具体情形则有不同处理结果,若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一方违约时,支付预付款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预付款。若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一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则订金的返还应当先按双方事先约定或协商处理。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希望今后大家要擦亮双眼,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甄别,避免“一字千金”的情况出现。




交易双方在合同约定过程中

一定要头脑清醒

搞清楚“定金”和“订金”

以免发生经济损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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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丁至宇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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