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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骑车上路,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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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13日上午,小明(十一周岁)骑行二轮人力自行车并搭乘小方(十周岁)沿瑞金市象湖镇象泽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时,遇行人李某反方向步行。小明骑行不慎,致两方相撞,造成小方、李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
事故发生后,小方的法定监护人与李某将小明及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共同诉至瑞金法院,要求小明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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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瑞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向小方的法定监护人和李某依法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未成年人骑自行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往 期 推 荐1、【曝光台】瑞金市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第9期)
供稿:卢颖婷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