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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 | 解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Talk Finance Author 漫小灰


来源:Talk Finance,原作者:漫小灰。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


一、案例介绍

如上图所示,2018年,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A公司、有限合伙人B自然人与有限合伙人D公司,各自出资1000万、4500万、4500万元设立了合伙型私募基金E,C为D公司自然人股东,E基金分别投资两个项目,为公司F、G,2019年,E基金转让所持F公司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所得(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2000万元,收到G公司分红20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二、 所得税相关问题梳理

(一)纳税主体


合伙型私募基金属于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E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其有限合伙人B自然人就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A与有限合伙人D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1.个人合伙人

1)股权转让所得


①政策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多年以来,政府出于鼓励股权基金发展,会出台优惠政策,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2018年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政策解读会上表示,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率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比例税率改为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一时在市场引起广泛讨论。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明确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5年,即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②政策总结

就合伙型基金股权转让所得,国家层面要求个人投资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可按“经营所得”项目、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是仅适用于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投基金的基金。


地方政府层面,很多地方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该部分所得适用20%税率,目前,仍有地区执行该政策。


(2)分红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 机构合伙人

(1)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机构投资者从有限合伙型基金分回的投资性收益,一般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本身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


(2)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从法规上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才能免税,而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因此机构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型基金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


因为该规定的原理和初衷本为鼓励投资和减少多重征税,而且合伙企业具备税收透明体的特点,所以各方观点仍存在分歧。实务中,有些地区对此有人性化的处理,如北京金融办[2009]5号文对合伙制股权基金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即法人合伙人可享受免税优惠。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该规定,先分后税的分既包括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也包括企业本年所得但还没分配的部分。只要是本年所得不管是留存还是分配都该分别由各合伙人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B个人合伙人和D机构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时。C作为D公司的股东,在D公司决定对其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是C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由此可得,合伙企业视为所得税税收透明体,自然人投资者在基金所在地(即合伙企业所在地)缴税,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注册地缴税。


三、案例税负总结

( 注:本案主要总结投资人所得税相关问题,未讨论基金管理费收入所得税。)

1.B自然人合伙人

B自然人按约定比例应分配股权转让所得900万元、分红90万元。(收益分配计算公式2000万元*4500/10000、200万元*4500/10000)


(1)股权转让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除已备案创投企业外,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费用包括基金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投资者个人的基本生活费(扣除的生活费标准为6万元/年)。这种情形下,个人所得税为306.35万元。


如果基金已备案为创投企业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或当地政府规定可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180万元。


(2)分红

B就分红90万元需缴纳18万元个人所得税。


2.D法人合伙人

D公司按约定比例应分配股权转让所得900万元、分红90万元。


假设D公司其他经济业务无亏损,所得税率为25%,D公司就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225万元所得税。就分红款应缴40万元所得税,但如取得地方免税政策,可不计征该所得税。


3.C个人股东

假设D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25万元所得税,就分红未缴所得税,将剩余款项全部分红给C,C需缴纳所得税为(900+90-225)*20%=153万元。此处需注意的是,D公司决定向C分红时,C才产生纳税义务。


对比B和C,同为自然人通过专业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股权投资,但因投资方式的不同,面临的税负情况不同。很多观点中对比各自税负时,会直接计算C税负为1-(1-25%)*(1-20%)=40%,认为该种方式税负太高。


其实不然,一方面从应缴税款看,C所投公司D可以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抵扣公司本身经营亏损或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缴税,税率也可能会因D的资质有所减少,另一方面,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看,只要D不向C分配,就不会产生C个人的第二道税负,利润可以留在D公司层面支配,也可为D公司扩大经营和投资规模留存使用。


四、税收筹划方式

1.根据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注册地

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就合伙型基金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所得税向个人合伙人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基金有个人合伙人参与投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此类地区注册基金。


2.申请公司合伙人分红所得免税政策

虽然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通过合伙型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如果就该部分所得缴税,将会产生三重纳税,被投企业产生利润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税后收益通过合伙企业分配到公司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公司合伙人分配到个人股东时仍需缴纳所得税,税负过重,实务中可向税务局争取免税政策。


3.对比各地基金小镇税收政策

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纳税地方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基金。政策力度主要取决于基金投资规模和纳税金额。基金管理人可综合税收政策要求与力度、投资进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测算实际税负。


图 某基金小镇奖励政策


4.作为个人投资者,可针对自身情况选择投资方式

个人是直接投资私募基金,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投资基金,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可结合自身情况及基金税负测算最终个人税负来选择投资方式。


5.税收风险防范

所有税收优惠均需取得政府支持文件,实务中存在地方政府违约不兑现税收优惠承诺的情形,所以尽可能申请按月或按季度返税,尽早落袋为安。需要提示的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仅适用于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如基金适用该条款,在基金备案时,基金类型应选择“创业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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