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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丁香园CTO辞职讨期权!创业法律服务为啥总被忽视?丨律新社观察

2016-08-31 律新社 律新社


律新社作者丨陈文媛 吴迪迪 沈昉基

 

冯大辉应该没想到自己离职会引发这么多风波。

 作为互联网创业的明星项目,丁香园已是著名的医疗专业人士聚集平台,丁香园模式被四处引用,尤其是在同样专业人士聚集的法律圈。但是与创业公司共同携手,风风雨雨走过六个年头,一朝辞职却闹得“满城风雨”。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讨期权事件被网上传为:IT民工维权讨薪。

 



冯大辉在加入丁香园之时被许了期权,而当他6年后离职时,在期权成熟的情况下想要行权,公司却不给行权,只想回购,可是回购的价格与条件却与冯大辉理想中的相去甚远。至此,曾经彼此依靠、相互扶持的二者伤了感情,甚至撕破脸皮,甚是难看。

 

那么,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究竟是如何设立?员工利益应当如何保障?创业法律服务应当如何发挥作用?律新社采访了股权架构方面的专家律师——简法帮CEO张超,君合律师事务所荣誉合伙人、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潘跃新,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他们分析了这一事件的法律关系。大家同时指出,创客股权设计是非常专业的事情,但是很多创业企业初期没有足够的重视,随着越来越多知名创客股权争议出现,不少创业企业开始重视这一事宜,但是规范化操作还需要双方共同配合。


境外架构企业难行权公司的核心高管和技术骨干,在公司许诺的期权中拿着并不高的工资,却时常被公司和创始股东“算计”。实际上,公司授予期权协议中,应当有一整套的期权方案来激励员工,包括授予期权、行权退出变现等规定。简法帮CEO张超告诉律新社,丁香园是一家境外架构的互联网公司,而关于员工行权,协议中应该有一系列的规定。

张超

简法帮CEO


首先,按照合同规定,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员工可以行权。作为一家境外构架的公司,行业内通常做法是在期权文件中规定分期到位。一般情况下分四年行权。例如第一年实现25%,剩下的75%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行权。“丁大辉已经工作六年,而按一般情况推断,期权已经成熟,按照文件是可以行权的。”张超。

 其次,一般文件都会规定行权的窗口期。即离职后,一般在3--6个月(3个月较多)可以行权,过了这个时间就相当于期权作废;一般同等情况下,还有一个最长十年的约定,即使不离职,在赋予期权后最长时间十年内必须行权。张超说:“最核心的是前三个月,按照现有的资料看,冯大辉应该是在离职的时候就提出行权,通常按照约定可以行权拿到公司股权。” 

再者,境外架构公司在上市之前行权可能会存在外汇管制的障碍。张超也提出,境外架构公司在员工行权时间中存在外汇登记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公司许诺期权,但是因为境外架构难以兑现时,员工可以要求延长三个月的窗口期,在能行权时兑现承诺,或者在公司上市后行权。这两种的中间途径则是回购,相当于放弃期权,公司给予赔偿。 对于回购的价格,则完全按照期权协议中约定的的回购条件。张超说,一般有三种选择:一种是按原价回购,一般每满一年可以行权四分之一,而冯大辉应该是在离职时集体行权;第二种是在离职时行权,最高可以参考最新一轮公司的估值,但是一般公司不愿意这么做;第三种则是与公司约定一个中间值,例如按照账面值、净资产等等,一般在原价和公司估值之间。 目前,冯大辉与丁香园撕破脸皮的核心正是在于回购的价格。“对于冯大辉来说,“期权就是真金白银,自然价格越高越好;而丁香园则要为他的离职买单,花出去的也是真金白银,自然希望这部分的支出越低越好。”君合律师事务所荣誉合伙人、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潘跃新对律新社表示,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双方律师介入不可避免。
设计股权架构时要有退出机制创业公司的股权设置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问题,专注做创业企业法律服务的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告诉律新社,进行股权的安排必须考虑一些要素。(点击可回看律新社专访“创客密友”卫新律师:律师就是要敢做“网红”! |律新社《大咖来了》视频专访


卫新

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


首先,是公司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考虑的方法是明确利益分配机制和商业运营模型。“只有把这两个问题考虑得非常清楚,才可以来设计股权架构的模型。”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可以从两个纬度来考虑,一是合伙人制度,即指共同创业者,“大家彼此是平等的,是整个创业团队可以进行下去的一个核心要素。”合伙人之间需要订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合伙人制度,这是其一。其二,就是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制度与合伙人制度的差别在于,股权激励主要是针对核心员工的,相对来说方案拟定时地位并不平等,是希望激励员工能够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而设立的。卫新说,目前常见的方法是搭一个持股平台,随后通过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方式来操作。这是创业公司股权设计中,两个基本的、重要的纬度。

 


通过丁香园的这个案例卫新指出,在设计股权的时候不仅要有进入的机制、表决的机制和分配的机制,还要考虑一个退出机制。如果没有提前约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就可能出现该案中发生的问题了——当有人要退出,彼此之间却出现了不平衡,双方对原来退出的理解产生了差异,或者由于约定不够细致、不够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行权的价格,比如如果不再担任公司的高官,是否还可以享有期权,是否还能持有公司股份等事项,如果双方约定不明或者不专业,便容易引发争议。“之前我们在做法律方案时,协助一些公司明确,只要员工退出,必须强制回购,而且在股权激励启动时,做充分详细的宣导和介绍,以此作为股权激励的一个基础,这样既激励到员工,又保护好公司。”
可以共患难不能同富贵?“双创”大背景下,类似于丁香园事件的问题并不少见,特别是互联网创业越来越多的今天。曾经有人说,“这就叫只能共患难,不能同富贵”。但是潘跃新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不能共富贵的根本原因是大家都缺乏法治意识。(点击可看律新社专访潘跃新:律派巨匠律师机构要这么串中小律所珍珠丨律新社《大咖来了》视频专访


潘跃新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


对互联网公司而言,一方面是知识分子创业,另一方面是他们对高科技企业未来股权增值和溢价抱有很大的期望,同时投资方又对公司抱有很大的关注。这类企业尽管在一轮轮的融资中还处于亏损的状态,但是积极性却非常高,大众开始关注公司初期的股权激励和公司治理的架构。潘跃新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律师的介入,因为伴随着律师的介入,首先的好处就是将文本相对固定。用文本规定好分配方式和要求等等细节,以此来避免双方未来因对股权理解的差异所引起的争执。


 

当开始创业时,大家的身份是公司经营者、所有者以及投资者,三者重合,关系简单,且利益趋同。“创业初期也不会从公司拿到直接利益,所以在这个时期,大家关系比较简单。”卫新说。但在创业到了一定的阶段,公司的业务模型开始被认证,便开始产生一定的直接利益,或者说投资人融资进来,公司的估值开始提升,此时就涉及到个人利益分配、个人贡献的考核。“分配其实有几层纬度,第一个是作为公司员工或者经营管理团队,你有薪酬;第二是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有股权利益。这些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和时间安排,而是仍采用在创业初期时完全混同,不做区分也不进行考核的状态,各方利益就会出现不平衡。” 所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主要来源于贡献与获得利益之间出现的不均衡,或不同的人产生的不同理解。“所以这就需要预先确定一个分配机制,这个分配机制必须与投资人的身份,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或不同的员工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贡献相匹配。”卫新说,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事先约定与安排,而完全以创业初期的方式来操作,就会出现利益的不平衡,从而产生分歧,这就出现了所谓的不能共富贵。 当然,还需要关注的就是退出机制——创业初期想法较单一,也因为当刻的商业模式没有经过验证,出现分歧的可能性比较小。当业务开始发展,每个人可能就会有不同的侧重点或者说对问题的理解会不同,包括利益分配不均衡,包括承担的责任不均衡,都可能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一种方法是充分调和后解决,当不能解决时,就只能退出。“退出时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没有可操作性,双方对退出的期待不同,便会产生如本案出现的巨大矛盾,这也是不能共富贵所的因素。”
创业法律服务的核心是“人”法律其实是一种看待世界的方法,和一种处理问题以及推进事业的一种方法论,创业者除了他原有的既有的业务上的方法论,或者人情上的方法论,还需要引入法律上的方法论。在卫新看来,如何更好地发挥创业法律服务的功能,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让创业者会运用法律方式去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推动事业发展的理念和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
 

“这一点也是我觉得做创业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者能够提供给创业者最宝贵的。”此外卫新认为,创业法律服务涉及的方方面面比较多,最重要的还是集中在股权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律师在处理该部分时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你的法律服务方案必须与业务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必须了解创业者的业务逻辑和的业务方式,然后让法律服务和业务相结合,这样才能够更加有效。”


 卫新指出,所有创业能够成功的核心因素是人,因此创业法律服务也要围绕人来进行,创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要协助创业者成长,给他提供经验方法,同时,律师也是一剂润滑剂,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只有充分调动了人的积极性,以人为本,才能把通过法律专业真正的支持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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