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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热点!离婚了,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立?

2017-05-02 东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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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大多数的离婚案

不是因为财产就是为了孩子

特别在双胞胎的抚养权确立案中

到底是把孩子分给谁?分一个还是两个?

坐稳了,我们咚sir要开课了


案情回顾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于2010年9月30日生育双胞胎子女(儿子郑某羲、女儿郑某睿)。郑某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公司工作并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肖某为广州市某机关公务员。

郑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羲由其抚养,婚生女儿郑某睿由肖某抚养。

肖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郑某羲和郑某睿从小一起长大,且还不满4岁,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更需要母爱关怀。

夫妻双方都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肖某完全有能力抚养双胞胎子女。河源市的教育条件和生活环境不如广州市,如儿子郑某羲由郑某某抚养,对其成长明显不利。

肖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住房照片及水电费单,双胞胎子女一起玩耍的照片与视频,拟证明双胞胎子女与其长期在广州共同生活;2.广东省第二幼儿园的赞助费与学费单,拟证明其为双胞胎子女在广州提供了优质教育;3.广州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肖某的“母亲日记”,拟证明其为了生育小孩曾三次尝试进行试管生育技术,现生育困难。

经质证,郑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肖某申请专家辅助人袁某某出庭作证。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

郑某某对此质证称,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且其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肖某证据确凿

证明双胞胎子女与自己过得很幸福

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郑某某与肖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另行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双方均表示如果两个孩子由其抚养,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两个孩子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各自承担抚养费;在子女探视方面,双方均表示如果由其享有子女抚养权,对方可以随时探望子女。

▲图片来源网络


审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因此,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权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依据。

        综合郑某某和肖某的情况,认定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首先,从肖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作为母亲在生育双胞胎子女过程中曾付出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巨大牺牲,对此郑某某也予以认可。与郑某某相比,肖某对双胞胎子女的付出更多。


结合法律条文

条文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规定。

       肖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其次,从双方工作地点考虑,河源市与广州市越秀区的教育、医疗、学习等硬件环境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母亲作为女性抚养孩子具有天然的优越性。而且,根据肖某提供的双胞胎子女生活的照片与视频,双胞胎子女在一起生活确实幸福。  

       结合专家辅助人袁某某的证言及郑某某的质证意见,认定双胞胎子女由同一监护人抚养,比分开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规定,以及婚姻法中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原则出发,认定双胞胎子女由肖某抚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条文二

▲依照婚姻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 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判决:一、准许郑某某与肖某离婚。二、婚生双胞胎子女郑某羲、郑某睿由肖某抚养,郑某某不用支付抚养费;郑某某在不影响两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两子女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


欣慰的是,本案中双方虽然在“争孩子”

但双方都爱这个孩子

其实对孩子来说,婚姻破裂并没有很可怕

只要你爱他,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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