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不堪忍受丈夫多次家暴,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法院下达保护令后,效果良好,李女士反映“人身保护令”生效后未再受到丈夫的暴力和恐吓。
析案 |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东莞法院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家暴,是当今社会最为揪心的社会问题之一
选择家暴的人,究竟是道德的沦陷,
还是人性的堕落?
幸好现在有法律撑腰,绝不做沉默的羔羊!
不要怂!就是干!
坚决向家暴SAY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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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已不再是家务事!
现在“家事”都立国法了,
东莞有一家法院还成为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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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二人民法院是全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法院,也是全省四家开展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之一,还是东莞唯一的试点法院。
自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
▲图片来源网络
案件详情
2016年9月,市民李女士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丈夫离婚。李女士反映,其丈夫性格暴躁,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双方分居期间,丈夫多次到她租住的房屋处吵闹,甚至用石头砸烂房门,进入房内对李女士殴打,用刀打砸房内物品。李女士报警处理后,丈夫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恐吓李女士。
李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申请法院禁止其丈夫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自己及自己的家属,并禁止打砸自己和房东的财物。
李女士对丈夫多次对其家暴的行为忍无可忍,
俗话说:老虎不发威你当我是病猫?
于是,李女士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接到申请次日,承办法官就赶到案发地所在的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城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在派出所的大力配合下,法院调取了李女士两次报警的出警录像及笔录,出警人员也对出警经过予以证明。
在获得李女士丈夫存在家暴的有力证据后,法院迅速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禁止李女士的丈夫在六个月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李女士及其近亲属。除了送达民事裁定书给当事人外,法院还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函送达给当地派出所及村委,请相关单位协助执行。这是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个“人身保护令”。
李女士丈夫对此没有提出复议。据反馈,之后李女士没有再受到来自丈夫的家暴和恐吓。
有了法律的撑腰,
李女士终于可以过上安定的生活了!
◆◆◆
说了那么多,
究竟“人身保护令”能起到什么作用?
下面交给法院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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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令” 情节严重可坐牢
据承办此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余忆频法官介绍,去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加大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受理后,应于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图片来源网络
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当事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家暴者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事”都立国法了,家暴者还不住手?
看看本案涉及哪些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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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暴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家暴,伤害的不只是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而且破坏整个家庭的幸福
住手吧!请珍惜你的亲人!
请清醒头脑!不然,法庭见!
大家对本案件还有什么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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