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以案说法 | “相爱容易相处难”,婚后财产纠纷该怎么解决?
“宝强离婚案”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
小咚在这里再次心疼一下宝强
▲图片来源网络
但是你以为离婚说离就离?
背后牵扯的财产分配问题你又了解多少?
今天,小咚就带你一起
分!家!产!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孙小某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居住的房屋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女方发现男方离婚时隐瞒了共同财产
男方坚决不承认,事情到了白热化阶段
看看我们法官怎么裁决!
▲图片来源网络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过此案件,小咚不仅对“情人变敌人”这种结局感到叹息,从中透视出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识也值得我们深思。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
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
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正所谓:相爱容易相处难
勿忘初心,珍惜身边人才是最重要的
在众多离婚案面前,小咚我这双眼已看透太多
但我还是相信爱情的
今天的案件大家都明白了吗?
有什么疑问或看法欢迎在下方留言
小咚:等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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