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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直播越来越红火
有了直播便有了“打赏”
即为了支持主播或吸引主播的注意
对其进行直接的金钱或虚拟商品奖励的一种行为
近日,发生不少未成年人天价打赏事件
未成年人天价打赏网络主播事件频发
(1)12岁少年小赵沉迷网络直播,半个月狂刷支付宝3万余元打赏主播。紧接着,急于追回钱的哥哥,又误把网络诈骗电话当成该直播服务热线,被骗走5000元。父母的存款损失殆尽。
(2)14岁男孩小明打赏5名游戏主播为其代玩手机游戏,共计花费3万余元。
(3)13岁女孩小卞,在短短两个月内,给自己喜欢的网络主播打赏了25万元,而小卞的母亲孙女士却毫不知情。
对于未成年人天价打赏事件
相信大家有所耳闻却不尽了解
现在小咚来为大家解答几点:
疑问一: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基于此类案件,首先,主播和直播平台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进行打赏行为的未成年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也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主播和直播平台取得财产是接受赠与所得,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不构成犯罪。
疑问二: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打赏行为可以被视为是赠与行为,所谓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此类案件中网络主播在线直播,在其直播平台下可以进行打赏,这样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主播和直播平台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了要约,而进行打赏行为的人,即接受了要约,与直播平台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因为赠与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它需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对网站主播进行打赏即可视为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下订立的赠与合同,此为有效合同。
疑问三:未成年人巨额消费能否追回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对于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所实施除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外,其他的需要得到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是追认才产生效力。
这就意味着,即便未成年人偷拿家中的存款去“打赏”心爱的主播,但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并且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其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总则》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主播及平台收到的未成年人送出的礼物应当按原价返还。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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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
小咚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在生活中需要时刻提高警惕,要完善自己的网络支付系统,并将支付密码等信息对孩子进行保密,并且要对这些熊孩子进行理性消费引导,让他们建立正确的金钱观,以杜绝此类的情况再次发生。如果家长一旦遭遇此种类似情况,请一定要保存好孩子与平台的交易、转账记录等所有证据,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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