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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降苹果砸伤3个月大女婴”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案件的进展如何”、“肇事者究竟是谁”、“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等类似的问题也一直在被人们广泛议论中。
对于这些问题
今天小咚想和大家一一解开这些谜团
3月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东莞深圳交界处的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化名)被楼上落下的苹果砸中,孩子随即被送医院抢救,至今仍在昏迷中,甚至右脑的功能可能会丧失。
锁定肇事者
事发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由刑侦介入调查,警方最后采用提取住户DNA寻找嫌疑人。
3月20日上午,凡凡爸爸表示警方已锁定肇事者,“锁定了二十几楼,警方找他们谈话,他们也承认了,说是11岁的侄女不小心丢下去的。我们这边有疑虑,提交警方进行排查,还没有完全肯定是孩子所为。对方也说愿意承担责任。”凡凡爸爸说,19日晚上6点多,肇事者的叔叔到深圳市儿童医院看望了孩子。“他们已经缴纳了3万元的医疗费。”
对于这次不幸的事故,肇事者的叔叔朱先生表示:
9号下午6点多钟,11岁的侄女放学回家后,独自一人在家,在与家里的狗狗互动的过程中,苹果不小心滚落。
对肇事者一家来说,这也是一次重大打击,但事已至此,只能尽全力面对。希望凡凡尽快好起来,并且由两家共同承担这个事情。后续治疗费用也会跟进,将尽最大努力帮助孩子度过难关。
凡凡病情
凡凡的主治医师张医生告诉记者,凡凡仍在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接受治疗。
头部CT显示,凡凡脑部有大面积的脑出血,主要集中在大脑右侧、右侧顶部和颞区。此前的CT显示,头部右侧的伤比较严重,右侧头骨粉碎性骨折。孩子的创伤很严重,是弥漫性出血,颅内出血很难处理。
通过两次手术,其颅内减压了。目前四肢有回缩现象,脸上浮肿也有消散。
凡凡爸爸说,“医生说即使以后醒过来,孩子右脑的功能也可能会丧失,现在只希望能够保住她左脑的功能了。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全力抢救孩子。”
如今虽然事件已经水落石出
但我们却无法因此而松一口气
因为对凡凡的伤害已经实实在在地造成了
高空抛物
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
无数案例证明着它的残忍
●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 2017年7月11日晚上8时许,在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蚌岗村,一名男子过路时被高空坠下的一块石头砸中,急救人员对其进行救治无效身亡,年仅21岁。
● 在更早前的2014年7月,福建泉州市内的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大楼5楼的玻璃突然坠下,楼下的黄先生正巧与一人正在聊天,玻璃直接砸中黄先生的头部。次日上午,黄先生抢救无效死亡。
再奉上一张图
请感受你单手抛物的杀伤力
既然高空抛物的杀伤力这么大
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跟着小咚一起往下看
相关法规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
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小咚想大声提醒
凡事从自己做起
请告诉你的孩子
以及你身边所有的人
切勿高空抛物!
同时衷心希望凡凡
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素材来源:南方都市报、广州普法)
法律知识小讲堂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归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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