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期,保证人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规则应当继续适用
一、继续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2条第1款,对于保证人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惜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旧法有规定,新法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该规则在新法时期不予适用。民法典时期,保证人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制度应当继续适用。
因为,保证人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规则,在理论上并无障碍,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且运行良好,着实无明确规定的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适用,只能作为说理依据,不能再作为裁判依据予以援引。
二、法理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与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两个不同的,而且具有先后承接关系的法律关系。允许在保证责任认定的判决中一并对追偿权进行确定,是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诉讼经济的考虑。
三、具体做法
首先,在不考虑争点效的前提下,只有判决主文才有既判力。因此,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制度在适用的时候,即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论述,更要在判决主文中明确表述。
遗漏判决主文的,可能被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最高法案例 I 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的,应该体现在具有既判力的判项中
也就是说,既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也要在判项中体现。这里的判项可以是单独的判项,也可以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共同构成一个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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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自己的诉讼模式:单独起诉债务人,单独起诉保证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三种。从程序保障的视角,只有保证人参加的诉讼,才可能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继而才可能预先一并判决追偿权,这一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0条有明确规定。
四、执行支持
由于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涉及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具体体现在最高法院曾经的的两个批复中。
五、疑问?
关于人民法院是依职权适用,还是依申请适用,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债权人权利处分角度出发,依申请适用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遗憾的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保证人追偿权一项判决规则的5个案例。这5个案例中,从其内容均无法确认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
或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该依据申请适用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而且要在裁决书中明确是依申请,以此实现裁判规则的统一。
附:5个典型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332号
(2019)最高法民终1465号
(2019)最高法民终1603号
(2020)最高法民申6160号
(2020)最高法民终1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