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非法釆砂釆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各类非法采砂采矿和违规运输砂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非法采砂采矿和违规运输砂石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㈢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县政府相关部门掌握;
㈣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㈠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
㈡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㈢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㈣举报线索已被行政机关掌握或已处罚过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元奖励。
第六条 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在行政机关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资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相关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联系方式:南漳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0710-5109233,18271236066 (微信同号);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0-5233124;南漳县应急管理局0710-5172966;南漳县水利局0710-5231503;南漳县林业局0710-5231349。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漳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