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发型设计师,2010年在山东一家美容美发学校毕业后,一直在当地的发廊工作。我经常参加省、市、区级的技能大赛,拿到过5个冠军,在圈内小有名气。
2018年12月,父亲病重,我想换份在家乡辽宁铁岭的工作,于是辞职离开了山东。当时有三家企业向我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第三家,也就是我现在工作的发廊在录用通知书里提到,录用后税前月工资15000元。无试用期,工作一年后月工资为25000元。
面对高薪,我没犹豫就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邮寄给用人单位。一周后,我正式上班,总经理找我办入职手续,让我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出于信任,我没仔细看合同就直接签字了。
去年12月,一年期满,之后我的月工资仍然是15000元,发廊并没有按照约定给我调整工资。我翻出劳动合同才发现,上面写的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无试用期,少了一条“工作一年后月工资为25000元”。
当时我就想年后辞职,结果遇到疫情发生,只能忍气吞声至今。我想问问,这种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发廊给我约定的25000元月薪?
辽宁铁岭 明杰
赵春青 绘
为您释疑
明杰您好!
如今有不少用人单位在经过前期笔试、面试后,会向有意向录用的应聘者寄发录用通知书。在该录用通知书中,一般会包括拟录用的岗位、薪资待遇、试用期、到岗时间等信息。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就录用通知书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录用通知书应属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劳动者签字同意的行为,应视为承诺,自劳动者承诺之日起,录用通知书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首先应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劳动合同直接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录用通知书失效,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如劳动合同并未明确录用通知书是否失效,则视为录用通知书继续有效,但因劳动合同后于录用通知书签订,此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权利义务,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如果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中不涉及,则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内容履行。
所以,建议您要仔细翻阅劳动合同,看看是哪种情况,然后采取相应的行动。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宇平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