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场无益的辩论说起
最近和朋友们聊起国内学界的一些讨论。这不禁使我想起了三年前的一场辩论。
2018年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并答问,其中提到“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笔者当天撰文评论,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表态[1]。“竞争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有时也被翻译为“竞争中立”)是指国有企业不应该因其与政府的联系而享有相对于其他企业的人为的竞争优势。这与我国政府长期以来表示在市场竞争中“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是一致的。与此同时,笔者认为,我们也应该主张坚持世贸组织的“所有制中性”(ownership neutrality,有时也被翻译为“所有制中立”)传统: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也意味着不歧视不同所有制结构的贸易伙伴;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和国有企业在国际经贸中也不应该受到歧视。“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是两个互补的概念,一方面体现了在市场竞争中公平竞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长期以来国际经贸规则的包容性。Borlini(2020)在提到世贸组织“所有制中性”传统时,认为它反映了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每个国家都有自由行使主权的权利来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经济体制[2]。
易纲针对“竞争中性”的表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应。2019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下大力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也就在这个时候,国内学界围绕着“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出现了一场辩论。这场辩论的社会关注度当时并不很高,但其影响不小。在过去两年里,我在多次发言中将它称为“一场无益的辩论”。在这场辩论中,有的作者的讨论是基于对概念的误读,辩论双方各说各话。辩论并没有起到澄清问题的效果,甚至产生了一些误导。
2019年3月,我看到微信上流传高尚全的文章《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把握两个中性原则》[3]。一看到标题我感到非常高兴,因为这个题目与我当时研究的一些心得很一致。打开文章一看,一方面我感觉文中的论述大部分都挺好,但另一方面我又感到有一些严重的不足之处。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文章对“所有制中性”概念的界定。“所有制中性”强调的是在国际经贸规则中应该包容不同国家的所有制安排,不应歧视公有制企业。这个概念确实比较小众,主要是国际经贸谈判官员和世贸组织研究领域的一些学者比较熟悉。2018年10月15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在答记者问的时候也正确地使用了这一概念:“我们也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4]但是,在高尚全的文章中,他表示:“我认为,这一概念(竞争中性)可以进一步延展到‘所有制中性’,所有制也要中性,各种所有制度都要平等竞争、一视同仁。”在这里,高尚全界定的所有制中性概念与世贸组织研究中使用的已经很不一样了。
准确的“所有制中性”概念是“竞争中性”的互补概念。在国际经贸规则中,有一些例子是体现了“所有制中性”精神的。例如,欧盟的宪章性条约《欧盟运行条约》第345条规定:“协议不影响各成员国关于财产所有权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各国财产所有权制度是国家主权范围的事务,即使在成员国主权高度让渡的欧盟内,各国财产所有权制度也不受影响。另外,在一些一体化程度很高的自贸协定中,例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美墨加协定》的国有企业章节中,都存在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本章中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a) 建立或维持国家企业或国有企业;或(b) 指定垄断者。”如果没有“所有制中性”的包容性,无论是WTO还是欧盟或者CPTPP,都不可能存在。如果没有“所有制中性”,中国不可能接受“竞争中性”原则。与此同时,如果不能落实“竞争中性”,其他国家在处理与中国的经贸关系中也不会真正落实“所有制中性”。基于“所有制中性”和“竞争中性”,中国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时候就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并为建设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做出贡献。
但是,在高尚全的文章中,“所有制中性”被解读成了“竞争中性”的递进概念。“竞争中性”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不同所有制企业应该被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但是,如果把“所有制中性”界定为“竞争中性”的递进概念,就有可能被解读为不同所有制在性质上和地位上没有差别,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冲击,有可能被认为是偏离了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
高尚全的文章当时被不断转发,笔者却感到隐隐的担心。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不断丰富完善,在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深化市场经济改革,这体现了中国改革的高度智慧。例如,国家有权设立国有企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国有企业成立之后就应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如果经营不善也可能破产。宪法规定土地与自然资源实行公有制,但是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制度、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指标跨省交易等实际上都是在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
如果不能正确把握“所有制中性”概念,“竞争中性”原则恐怕也会受到冲击。很快,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一系列批评文章接踵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周新城(2019)撰文认为,鼓吹所有制中立,目的正是取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推行私有化,改变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颜色。他认为,主张所有制中立,实际上是从根儿上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因为基本经济制度恰恰是建立在区分不同所有制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的。他还认为,主张所有制中立的人,批判的矛头恰恰是指向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认为只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所有制不中立,不同所有制经济就不平等了,就限制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只有取消了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我国经济才能迅速发展。[5]
武汉大学王今朝(2019)认为,中国一些人在西方的“竞争中性”的概念上,又进一步推出“所有制中性”的概念。即使“竞争中性”是无害的,“所有制中性”也是中国不能接受的一个概念。[6]
武汉大学简新华(2019)认为,“所有制中性论”表面上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实际上其矛头所向,不是民企而是国企,认为中国现在经济结构不优、经济下行主要是国企造成的、不是民企造成的,其目的实际上是要为民企鸣不平、给国家施加压力、要求更多扶持优待民企、打压国企,变相主张“国退民进”、国企私有化。[7]
接下来,厦门大学吴宣恭(2020)[8]、南京财经大学何干强(2020)进一步把批评对象从“所有制中性”扩展到了“竞争中性”。何干强(2020)认为“不应当把这些人关于‘竞争中性’、‘取消所有制分类’等言论,仅视为一般的学术用语;而应当充分认识,这些说法体现反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是违反我国宪法的”[9]。
这些文章大都把本来在国际经贸谈判中有利于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所有制中性”(或者“所有制中立”)概念解读为了冲击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概念。“竞争中性”概念由此也被殃及池鱼,被一些学者视为是反社会主义的概念。
回顾这一场辩论,我们也可以吸取一些教训。例如,无论是“竞争中性”还是“所有制中性”,也许把英文neutrality不是译为“中性”而是翻译为“中立”更容易让人接受一些。在这场辩论之前的中文文献中,两种翻译都是存在的,对应的都是同一个英文单词。而更令人遗憾的是,所有这些辩论都是建立在对“所有制中性”概念的误读基础之上的,从而使得这一场辩论对于我们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毫无益处。
三十年前,邓小平南方谈话明确提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战略性决策标志着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经济体都认同了市场经济,直到1980年代仍然存在的分裂的国际分工体系就此终结,在战后曾经被多次尝试要建立的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得以成立,并被命名为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全球化进程得以开启。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启的新一轮全球化进程发展迅猛。1995年世贸组织刚成立,1996年发达国家即提出了推动资本自由流动、建立全球竞争规则体系等谈判主张。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给这一轮全球化带来了第一次冲击,但是除日本之外的发达国家受到的影响甚小。在世贸组织成立之后的五年间,整个发达国家人均实际GDP增长速度达到每年2.93%,北美、欧洲、澳新总体人均实际GDP增长速度达到每年3.26%,高于发展中国家的2.76%。西方世界总体处于一个信心满满的状态[10]。就在这样一个高歌猛进的时候,1999年,国际政治经济学欧洲学派奠基人英国著名学者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去世一年之后,她的最后一篇论文《西方失败体系》(The Westfailure System)得以发表。文章提出了当前西方政治体系难以解决的三大问题:资本主义的失败、这个星球的失败、全球(和国家)公民社会的失败,实际上也就是重大金融危机问题、环境与气候问题、全球(和国内)收入不平等问题[11]。
斯特兰奇深刻的洞察力针对的是西方存在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中国也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中国提出以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而“三大攻坚战”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针对着斯特兰奇提出的三大问题的应对措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不久的第二年1979年11月26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出版公司编委会副主席吉布尼和加拿大麦吉尔大学东亚研究所主任林达光等客人时,就首次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并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利用这种方法来发展社会生产力。把这当作方法,不会影响整个社会主义,不会重新回到资本主义。”[12]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
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系统全面描绘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蓝图,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
1997年党的十五大科学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以及调整所有制结构的成功实践经验,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在这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被确定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2017年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不断壮大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全面系统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图谱,并在第六部分就“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系统阐述,其中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也就是说,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另外,除了这三方面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十九届四中全会延续并发展了十五大报告在对外开放方面的表述,并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另外,决定稿在起草过程中,各方建议对完善科技制度加以突出强调,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因此在这一部分专门就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进行了阐述。可以说,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也都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处于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体现出新特点、新特征,也为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无论是“两个毫不动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还是以创新为首的新发展理念等,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些论述全面深刻、与时俱进,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凝练形成的。
如果说,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注意坚持自主性,经济发展要符合当地利益等,这些观点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把这些内容界定为发展中国家发展人民经济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那至少是不完整的,有失偏颇的。历史经验说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从允许老百姓养鸡养鸭摆摊设点到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扩大开放并吸引外资进入中国,这些都是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随着中国经济规模在世界经济中比重的不断扩大,我国进出口与GDP的比重、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占所有进出口的比重、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等指标都是在下降趋势之中,这是自然经济规律。与此同时,我国的海外利益规模越来越大。2021年底,我国对外总资产达到93243亿美元。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构建之中。所谓外资控制我国产业的问题并不是当前的主要矛盾,通过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加强制造业在我国的集聚,同时提高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可控能力,巩固提高我国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加强和优化我国在周边地区以及全球价值链上的布局,促进我国和其他贸易伙伴的共赢发展,才是我们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视频发言中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其中提出六个坚持,一是坚持发展优先;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普惠包容;四是坚持创新驱动;五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六是坚持行动导向。全球发展倡议的思想既体现了中国的发展经验,也具有普遍意义。在全球发展倡议从写意画发展为工笔画不断落实的过程中,开放合作必不可少。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全球发展倡议的落实都可能给我们带来新的机遇。
学术辩论有时候能够起到辨明事实,澄清思想的作用。但是,如果学术辩论各方各执一词、不能辩证看待问题,或者各说各话,甚至互相攻讧,其辩论的意义就十分有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是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在社会各界调查、了解,通过研究、总结、提炼逐渐形成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我们应该看到中国的改革红利还远远没有充分释放完毕。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改制并轨过渡期尚未结束、资本市场注册制还未完全推出、户籍制度改革下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尚未完全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仍在进行之中、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框架尚在搭建、资本项目自由化进程还任重道远,每一项改革都孕育着机会,都能向市场释放红利。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们应该对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抱有信心。
[1]崔凡. 重要:评易纲首次对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EB/OL]. https://mp.weixin.qq.com/s/dm0TvyKwcd02PxNQqPcphA. 2018-10-15.
[2] Borlini, Leonardo. When the Leviathan goes to the market: A critical evaluation of the rules governing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rade agreements [J].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0. 33. 1-22. 10.1017/S0922156519000761.
[3]高尚全.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把握两个中性原则[J]. 宏观经济管理,2019(7): 8-9,12.
[4] 参见央视财经报道: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4402139083695880&wfr=spider&for=pc
[5]周新城.所有制中立是行不通的. [J].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19, 21(4):53-57.
[6]王今朝.“所有制中性”的概念是荒谬的[B/OL]. http://www.kunlunce.com/llyj/fl1/2019-03-27/132201.html. 2019-03-27.
[7]简新华.“所有制中性”是市场经济规律还是谬论?[J].上海经济研究.2019(5):5-10.
[8]吴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J].当代经济研究,2020(02):62-68+113+2.
[9]何干强. 关乎坚持维护宪法尊严的一个重大经济理论问题 ——“竞争中性”辨析[B/OL]. 2020. http://www.kunlunce.com/gcjy/lilunjianshe/2020-09-10/146716.html
[10] 以上数据来自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库。
[11] Strange, Susan. “The Westfailure System.”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25, no. 3, 1999, pp. 345–54.
[12] 参见https://www.cctv.com/special/756/1/50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