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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知识:外国直接投资与外国间接投资

崔凡 国际经贸在线 2022-10-29

     从跨境投资的角度看,投资可以区分为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和外国间接投资(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FII)。在直接投资中,投资者能够获得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例如外商来华投资设厂的活动。而对于间接投资,投资者不谋求获得经营管理权,例如外国银行给中国企业提供贷款的活动。外国间接投资在各类文献中有时也被称外国证券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 FPI)。但在实际业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相关业务规定中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二者的界定是否有区别。例如在我国的国际收支交易申报和统计中,证券投资被界定为是在有组织市场或其他类型金融市场交易证券的行为。而跨境提供贷款是归入在其他投资项下的。在这种情况下,间接投资的范围可以说大于证券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在我国,外国直接投资一般被称为外商直接投资,这既是长期历史形成的习惯,也是与法律中规定的概念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从202011日开始生效实施。从一国的角度而言,外国直接投资如果未经说明,往往指的是流入的投资。如果是流出的投资,称为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般被称为境外直接投资。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被简称为“境外投资”。不过“境外投资”是否包括间接投资,在我国不同部门的规章中界定并不一致。

    基于是否获得经营管理权这一基本特征,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二者之间经常体现出一些其他的区别。直接投资更多体现为股权投资,投资者追求利润而非利息,直接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比间接投资者高,如果发生破产清偿,直接投资者的受偿顺序经常在间接投资者之后。

    尽管我们上面列出了二者的不同基本特征和其他一些区别,但是我们要注意,在业务中,我们不能拘泥于以上这些理论上的界定。现代投资形式的发展和创新经常会融合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二者的特点,有的具体投资形式并不是很容易明确归类。在业务中,我们需要注意看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统计口径中的具体规定。

    虽然直接投资经常体现为股权投资,间接投资经常体现为债权投资,但并非总是这样。例如在我国商务部的统计中,如果单个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低于10%,那么这种股权投资不被统计为外商直接投资。

    与商务统计有所不同,在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无论是否是投向上市公司,小于10%的股权投资一般都不被纳入直接投资统计,但有两个例外。一个是逆向投资,指直接投资者接受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但总持股比例小于10%。另一个是联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投资。联属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受到同一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但联属企业相互之间持有股权小于10%。这两种情况也被纳入直接投资统计。

    直接投资统计中有时也会包括某些债权投资的形式。按照以上要求统计为直接投资的境外股权投资者,如果向其境内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这些贷款也会被纳入直接投资统计。

    我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这里所说的“间接”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法》所有规定的适用范围都包括所有外国间接投资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例如,我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国投资者原则上是不能投资禁止类的领域的。如果外商投资包括所有的从境外向境内实施的投资,那么我国邮政、烟草、稀土等领域的企业从境外借款、在境内外上市甚至贸易融资都可能会遇到法律障碍。实际上,《外商投资法》原则上管辖的还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有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单个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这一要求是对从事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与《外商投资法》是一致的,没有违反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投资的领域的规定。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中所说的“间接”不是指的我们上面界定的间接投资,而是指的通过设立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投资。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等,虽然这些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设立的,但它们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资金来自于境外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了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通过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企业,这些投资行为都被《外商投资法》管辖。

    投资行为常常对应着融资行为。跨境融资可以区分为跨境直接融资和跨境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例如海外上市、海外债券发行等。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例如银行贷款等。这里所说的是否“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是从投资者关系的角度而言的,无论这种投资者关系是债权投资者关系还是股权投资者关系。例如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或者海外发行债券,持有股票或者债券的境外人士就是中国企业的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帮助了中国企业开展融资活动,但它们本身不是中国企业的投资者。中国企业的这类融资从投资者关系而言,没有“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直接来源于购买了股票或者债券的境外投资者,因此属于直接融资。而在银行贷款中,外国银行虽然是使用了其吸纳的存款形成的资金来提供贷款的,但银行从法律上构成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这时,中国企业“通过”银行向银行的储户进行了间接融资。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投资和融资区分“直接”或者“间接”的标准并不一样,所以直接投资并不必然对应着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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