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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解读 | 与老公签了《夫妻财产协议》,法院却还是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

2017-10-30 全国优秀律所 百君律师事务所

撰文 | 曹绪成 律师



近日,重庆晚报慢新闻一则报道,我市永川区居民陈女士报料称,“我和丈夫早在2014年就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收入各归各,欠债也是各归各,但是最近却因老公婚前借了别人的钱,法院冻结了我的银行存款,并要执行给老公的债权人。为此,我提起诉讼,官司经过一审和二审,我居然都输了。我真不明白这法律到底是咋回事?”



据报道,案情基本情况是:


陈女士与老公王先生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 2014年3月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并进行了公证,约定:“一、本协议签订之前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归双方各自或者共同所有,承担各自或者共同的债务;二、从2014年3月20日起,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实行夫妻财产个人分别所有:1、各自名下发生的存款、债权以及其它一切个人收入均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各自名下发生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并自行归还,与对方无涉”。


老公王先生在婚前于2009年向李某借款50万元一直未还。去年,债权人李某对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所欠利息,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冻结了陈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55万元。


陈女士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陈女士对老公的婚前债务不承担责任,解除对自己名下的55万元存款的冻结。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两审法院均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李某对夫妻二人的婚姻财产约定并不知情,《夫妻财产协议》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先生对李某所欠借款债务可以由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偿还。陈女士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与王某夫妻关系虽继续存续,但债权人李某对陈女士与王先生达成《夫妻财产协议》已经知情,因此,陈女士自李某知情后所取得的财产不得用于偿还王先生对李某人债务。由于法院冻结的陈女士名下的55万元存款在李某知情前便已存在,所以,陈女士以《夫妻财产协议》对被冻结的存款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止法院的此次强制执行。


陈女士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败诉后,意味着陈女士名下的55万元存款将被执行给债权人李某。


陈女士与老公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什么挡不住他的债务呢,家事与财富管理部的曹绪成律师如是说:


  • 1、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双方已有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归属。既可以约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分别归一方单独所有,因此,陈女士与王先生签署的《夫妻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陈女士不能举证证明李某此前知道他们夫妻二人对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法院认为其《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李某。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据此,尽管老公王先生对李某所负债务发生于婚前,但法院判决确认王先生应偿还所欠借款债务且债权人李某申请执行后,法院有权执行王先生与陈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即陈女士名下的存款55万元。


  • 4、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分别承担债务的约定虽然合法有效,但仅有协议并不能保证一方的财产不被用于偿付对方的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明知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对抗他方的债权人。因此,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还需双方诚实信守。一方为避免自己的财产用于偿付他方债务,还需经常沟通或监督,取得他方债权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证据。


  • 5、夫妻之间有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分别承担的约定情况下,一方的财产用于偿付他方债务后,有权向他方追偿。本案中,陈女士名下的存款被执行后,有权依据《夫妻财产协议》向老公王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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