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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君实务 | 百战公司法(七):股东协议PK公司章程,谁更胜一筹

EXCEEDON 百君说法
2024-09-11
张世强、罗书、郑晗解人、徐阳、汪浪宇律师团队出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行为主体和微观基础,结构是否健全、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公司登记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所有制改革等深化、推进,公司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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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对公司、企业、法人进行了分析(点击阅读),本期我们将分析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同点以及适用冲突的问题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基础文件,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备案登记的必备文件。但很多时候,公司章程都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填写的,有些内容无法载入公司章程,因此,除公司章程外,股东之间还会签订股东协议,以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具体安排。这就很容易导致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优先性呢,本文将进行简要分析。


PK第一轮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不同点


序号
项目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1
 
 
基本概念
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订立的协议,是股东之间达成的调整股东内部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本质上属于合同
由公司股东订立,是股东共同的意思表示且予以公示,是体现公司自治的规范文件
 
 
2
 
 
主要内容
一般包含股东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工,设立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公司设立后股东基本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公司若未能设立的责任承担等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三会”,公司财务会计、解散及清算等
 
3
 
主要作用
明确股东投资目的、以及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确定公司架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4
 
适用法律
 
主要适用民法典
 
主要适用公司法
 
5
 
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股东协议仅在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有效,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6
 
必要性
 
非公司设立必备文件
 
公司设立必备文件
 
7
 
商业秘密保护程度
不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不需要公开,由股东自行保存,具有较强的私密性
需要到公司登记部门备案,公示公开
 
PK第二轮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从第一轮PK可知,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调整的主要对象、适用的主要法律等均不同,按理不应放一起比较,但实务中,在设立公司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会要求按照统一样本填制公司章程,导致众多股东协议中的个性化约定难以或无法被载入公司章程,使得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从而引出,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孰优适用?就此,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从(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案例(上海宏胜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以及(2017)粤06民终7569号案例(裴晓辉与王文海股东出资纠纷案)可大致看出司法裁判思路:

 


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号案例]认为: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系由投资人形成的两种在本质存在不同的协议安排,两者之间应为相互平行而非前后承接的法律关系。在公司设立后,由全体投资人订立的股东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涉及以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协议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对各缔约投资股东依法具有规范和约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该裁决思路在我国公司立法中有具体条款予以支撑,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表明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效力仍被确认。
上述法律条款及判决文书表明,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悖的情况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诉讼中,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一般情形下不存在两者中以谁为准的问题。 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7569号案例]认为:如出现股东协议与章程内容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条款,应区别不同对象和内外关系来适用不同的规则。公司章程是对外公示的文件,具有对外效力,而股东协议的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对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发起人之间的股东协议。由此,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公司章程,调整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应首先考虑适用内部协议。


  

综上,关于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时如何适用的问题,总结如下:


(1)先核实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两者冲突时的适用规则,如有约定按约定解决。


(2)对于股东内部之间,应以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意为准。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均无无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反映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一般应以两者之间最后签署的文本为准,视为成立在后的文本以协议方式变更了之前的约定。


(3)对于公司、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公司章程作为对外公示文件,是公司股东以外包括债权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理应依据经过登记公示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来加以判断。这是商事外观主义和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充分体现。 


PK思 考

如何处理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笔者在此提醒大家:


(1)公司在制定章程时要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约定条款。


(2)如由于登记机关限制等特殊原因,股东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未能被公司章程吸收,或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某些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作出特别约定,如在股东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书自股东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不因公司章程的签署而被取代或变更;本协议约定可以载入公司章程的,载入公司章程。如因登记机关要求使用范本、或因公司章程的体系安排难以载入等原因未能载入公司章程时,或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或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以明确二者在股东之间适用的先后顺序。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公司章程中未能体现的股东意思表示,首次股东会决议中明确相关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尽可能避免争议。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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