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超越政治学——对民主的经济、道德和认知价值的分析
【内容摘要】探讨民主的内在价值,是为了揭示人们追求民主的合理性。民主不单纯是如何安排公共权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怀人们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生存状态息息相关。民主精神的经济价值,一是蕴涵着经济合理性;二是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民主制度一是要为经济活动提供保障;二是要合理地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民主的道德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民主的认知价值在于,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内在支持、有效方法和制度保障。
【关键词】民主价值 经济价值 道德价值 认知价值
作为一种公共生活方式,民主总与人们的公共选择相关。探讨民主的内在价值,是为了揭示人们追求民主的合理性,从而唤起人们对民主的自觉和珍重。以往人们更多的是注重从政治学角度来阐释民主的价值。虽然这种分析角度有其独到之处,但是,这一视角过于狭窄、单一,并远离人们的日常生活,极易造成人们对民主的片面理解,甚至是冷漠。如果对民主的认识不能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引发人们对自身命运和具体的生存状态的深入思考,对民主的追求不能转化成人们在日常生活各个方面的具体的自我要求和奋斗目标,那么,再费力的呼唤和启蒙,都不可能深入人心,民主也无法实现社会化。所以,本文拟从一个较宽泛的视角,即从经济、道德和认知的视角来探讨民主的价值,其目的就是要说明,民主不单纯是如何安排公共权力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与人们的人生态度、生活方式、生存状态息息相关。
一、民主的经济价值
现代政治学的研究均肯定民主政治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一般的政治学理论通常是将经济发展的一定程度和水平,作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条件和民主政治运转的稳定因素来加以考虑,而对民主政治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却论证不够。甚至在社会上还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实行不实行民主与经济的运行无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一种制度的存在和维系是与其经济绩效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只有能给相关的人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制度才是有效的。所以,任何一种制度选择和安排的合理性,可以从经济分析中,即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分析中得到说明。
探讨民主的经济意义,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上进行分析。首先,从观念层次上看,民主观念为人们追求现实幸福和改善经济状况的努力提供了精神动力及可资利用的深厚的思想资源。"假如一种文明想要让人清楚地了解并对它抱有信心,那么就必须表明,它的理想是什么。"〔1〕(P15)无论是古典的"人民主权"理论,还是现代的"代议制"原则,它们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与理想是一致的:人不应该服从那种完全异己的力量,不管这种力量是代表了神圣的绝对命令,还是具有超凡能力的个人权威,民主的原动力来自于人民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愿望,民主的理想,就是要实现人类社会本身的自我管理。在这种理想中所表达的人文精神及人文关怀,即对人自身命运和价值的关注及对人的尊严与权利的维护构成了民主理念的主要特征与内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反映了人们的政治理想和人生追求的民主理念,具有信仰的意义。但民主所表达的信仰与本质上主张来世关怀的宗教信仰不同,这是一种世俗信仰。这种信仰的世俗性,首先体现为与人的现世利益紧密相关。它把人的现世幸福看得至高无上,即把人的全部价值置于现世的经验和关系的基础上,赋予人的现实生活和生活经验以永恒的意义。民主理想所关心的中心问题,始终是人的现世的自由和幸福,以及把人的生存状态的改善和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进步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民主作为一种世俗的信仰,它不仅认为人生只有一次,人应该充分利用它去进行创造性的工作和追求幸福,更重要的是,认为人对幸福的追求只能依靠人本身去实现,人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人的全部活动都是为了人本身,而不必通过超自然的途径去寻求许可和支持,更不能依赖于某个神或某个统治着地球和无限宇宙的看不见的主宰者。民主精神说到底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关切,即对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它是以这样的哲学思想为基础的:人类对于自身现实的处境或将来的处境是负有责任的,不会有神或者某种神秘的力量来帮助人类,人类只能依靠也能够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相互间的自由合作,在这个现实世界上建立起美好的生活。当然,民主主义者"也关注未来的生活,但这不是指存在于空中的神话般的天国极乐,而是指一代接一代的人们在无穷尽的时间推演中对现世存在的持续不断的享受"〔1〕(P14)。
正因为民主的理想不是一个空洞的目标,而是与人们的世俗生活紧密相关的,所以民主精神不是游离于人的经济活动之外的存在。如果民主精神与人们的世俗经济活动相分离,不仅经济活动缺少了人文价值和意义,民主精神也难以发挥其实践功能,成为不具有现实性的纯粹精神装饰品。人们对民主的追求一旦与世俗的经济活动脱离就会失去自身。具体说,民主精神的经济意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精神蕴涵着经济合理主义,它要求人们采取一种积极的、现实的人生态度。这种人生态度激发人们为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和解决人类生活所面临的各种困难投入真诚与热情。正是这种真诚与热情和积极的、现实的人生态度,不仅把人们的谋利冲动从种种禁欲主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转化成直接的生产性活动,而且赋予经济主体的谋利冲动和生产性活动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从而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不竭的、永不满足的、内在的精神动力。
另一方面,民主精神不仅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更重要的是,民主精神为经济活动注入了人文关怀,这种关怀又规范着人的经济活动,引导人的经济生活,提升经济运行的质量。人文关怀所关注的是,人不仅是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也是追求理想的人;人既是实践中的人,也是自我完善和发展中的人。也就是说,人在经济活动中,不但要解决"我可以做什么",更要解决"我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人不仅要关注自身现实需要的满足问题,更要关注人自身合目的的存在与发展问题。这种人文关怀对经济的能动作用在于影响经济主体的价值选择,即对单纯的利润目标的超越,从而使人在经济活动中,在谋利的基础上提升人的心灵境界,解决人们寻求生活意义的问题。人们对自身命运和价值的关注,人对改善自身生存状态的努力,人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说到底是要通过实践活动使自己成为合乎理想要求的人。具体地说,人文关怀时时提醒人们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不但要重视人的经济活动可能有背离人的目的和人的价值的倾向,防止利润动机遮蔽或取代人文精神,同时也需要经常对指导经济活动的目的、观念和决策本身进行再认识和再评价,以求其更加合理化。这对于解决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制度层次上看,民主的经济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安排一是要为人们的创造性生产活动提供激励和保障环境,二是要合理地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促进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平等交易的顺利实现。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作为经济变迁的内生变量,认为如果特定的制度安排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和生产性活动,经济就会持续增长;相反则会导致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盛行,经济就会走向停滞甚至衰退。应当说,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一观点对解释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进而说明民主取代专制的深层原因,不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经济分析的视角,而且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它有助于拓宽和深化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和理解。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民主在制度上把公民对自身正当经济利益的追求确定为权利,如对公民财产权利、契约权利、劳动权利和消费选择自由权利的规定和保障。这种特定的制度安排,赋予了公民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肯定了人们对正当利益追求的合法性,有助于激发人们发明创造和生产性活动的积极性。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人们可以不断尝试去创造自己的生活,有机会了解和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而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不仅创造了更多的商业机会,本身就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虽然不能直接带来人的处境的改善,但却给人们改善自己的处境创造了制度条件。
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说,民主制度与市场经济也有着内在的亲缘关系,正如一位政治学者所说的:"不是所有的市场取向的制度都是民主制度,但每一个民主的制度都必须是市场取向的制度"〔2〕(P167)。 这一说法的深刻性在于,它不是强调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形成的作用,而是强调民主对市场经济运行的作用和意义。一般地说,民主政治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动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如何处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互动关系。民主的核心是如何把"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原则用一种可操作的方式安排下来,从而成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即:统治者的统治须以受治者的同意为条件,公共权力应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为目的。这一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民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不是少数人或"贤人政治"。如同民主制度并不单纯是一种政治运行方式一样,市场经济也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实际上,它是将社会各种要素纳入市场流通之中而对人类社会发生全面影响的社会组织整合结构。这种社会整合结构的运作原理与民主制度的原理具有相容性。因为,正如在各种政治制度中,只有民主制度才赋予了公民以广泛的政治参与权一样,只有在市场制度中各经济主体才具有广泛的自主参与权;如同民主制度将统治者的统治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基础之上一样,也只是在市场经济中才能使生产的决定权由消费者来掌握。因为只有在这种制度中,消费者才能体现为生产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使生产者的利益服从于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给双方带来好处〔3〕(P63-6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市场经济也称作民主经济。
民主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肯定了人的自由选择权利;另一方面又注重规范和限定政府的行为。规范政府行为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从而促进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自愿合作和平等交易的顺利实现。政府的行为所以要受到限制,就在于作为公共权力的物质载体的政府具有二重性:既有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进而对增进人的福祉、维护人的权利作出实质性贡献的责任;又是一种等级系统,并具有强制能力,从而存在专权和滥用的自发倾向。经济学家诺斯在对经济史的研究中,揭示了国家对经济长期变迁存在的双重作用:"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4〕(P20)。解决棘手的"诺斯悖论"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问题。因为市场机制本身不足以抵御人为的干预,而最有力量违背、"破坏"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是政府。因此,规范政府的行为,建设有限政府就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然而,政府是"制度的供给者",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还是制度的推行者和维护者。如果政府不能理性地确定自身的限度和职能,无限地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那么它就会扼制住社会自身的活力。而要做到政府在制度安排上限制自身,只能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因为只有在民主政治中,由民选代表组成的各级政府,经过有效多数的授权,才具有掌握权力的合法性。为了防止和克服民选代表一旦掌握权力有可能背离民意的危险,建设有限政府就成为民主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在民主政治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一套自我保护性机制,这些机制并构成了民主的基本的政治形式。这就是把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政府的法治化,即各级政府的权力须受法律的限制并且只能在有限的法定空间内活动。政府的法治化一方面规范了政府的行为,另一方面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留下了广泛的空间。
二、民主的道德价值
人的生活是相互关联的,政治的产生是适应人类过群体生活的需要。任何形式的政治关系都是从一个侧面表征的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政治的本质是如何对待人。政治的文明化过程,实际上正是人类一直在努力逐渐脱离野蛮、抛弃动物世界中那个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的过程。从如何对待人的角度来看待民主,不难发现民主不仅具有政治意义,也具有道德价值,因为如何对待人本质上是一个伦理问题、善恶问题。展示民主的道德价值的意义在于,"唤起人们注意民主必然的特点,不是因其效果或来源而值得珍视的特点,而是就其本身而言就值得珍视的特点"〔5〕(P273)。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6〕民主的道德价值, 也是民主本身值得珍视的内在价值,从根本上说,就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6〕(P46)。
使人成为人,首先是使人成为一个人,即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没有了独立人格,也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资格和尊严。尊重人的独立人格,就是肯定人的主体性,把人不是作为工具和手段,而是把人当作目的。"把人当作目的"是以这样的思想为基础的:"每个人的路归根结底要由自己来走",因此尽可能地理解和尊重每个人选择的权利和责任。这是一种以利益、价值多元化、选择多样化为根据的理性化的生活态度和实践方式。"把人当做目的"作为一个道德原则,只有在找到恰当的实现方式之后才具有现实意义。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人的自主权确定为制度安排的核心内容,从而将"把人当作目的"这一抽象的道德原则转化成具体的、可操作的现实行为,并导致了人类政治价值观由权力至上向权利至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
民主对人的自主权的确立是在两个层次上体现的。首先,在个人层次上,民主肯定了个人有独立地处理属于自己事务的权利。个人自主权的核心是选择权和所有权。所谓选择权,民主承认个人能够选择,并且只有个人才能选择,选择的前提是思考,思想的自由是实现选择自由的前提条件。所以,民主把思想自由确定为人的基本权利。选择的意义在于没有强迫的条件下选取所偏爱的行动方案。没有强迫,一个人的行为才能保持完整,实现意志和行为的统一;没有强迫才会产生责任。人的选择自由不仅是独立人格生成的条件,也是人们成德的基础。有了选择自由,人们才可能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安排自己的生活。人正是在选择自由中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了做人的意义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选择自由是人的独立人格、责任感和道德赖以在个人抉择中得以生成的根本保证。所谓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其财产的使用权、用益权和转让权。确定个人所有权的目的在于,通过将利益和代价集中于个人,其功利意义可以制造和分配刺激;其道德意义在于明确了责任。更深层的意义在于,使本来外在的东西"内在化",成为形成个人人格完善和独立能力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财产权的确立看成是人类文明得以成长的条件和标志。
其次,在社会层次上,民主肯定了社会成员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即政治参与权。政治参与权的实质是确立社会成员成为政治共同体中的终极统治者的法律地位,它是个人自主权在公共领域的最高表现形式。民主的功能意义在于,不仅使社会成员变成合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并相应承担一定义务的个人,同时,也使每个个人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即公民。正如马克思在谈到政治解放的意义时所说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7〕(P443 )政治参与权的核心是选择自己的代表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参与"为自己立法"的权利。选择领导人的权利,即各级政府必须在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程序中产生,只有经过公民有效多数的批准,各级政府才有掌握权力的合法性。选举制所以具有如此的承载能力,在于其特有的机制决定了统治者的统治须以受治者的同意为先决条件。其道德意义在于,统治的正当性是公民自己赋予的。统治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即由过去的那种单纯的支配与服从关系,变成了经由公民同意基础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为政府提出的目标,并不是单方面强加于公民身上的,而是公民自主选择的结果。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一方面使公民服从领导的义务内在于选择领导人的权利中;另一方面也使领导人的权力受制于承担公民授权的责任之中,从而有助于实现公民自主和他治的内在统一。
民主政治肯定了公民有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通过公民自主表达立法建议和通过选择自己的代表来行使立法权来实现的。法律的不同来源,是来自于公民的意志表示,还是来自于长官的意志,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内容,也关系到公民对法律的信念与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守法行为的动力。从根本上说,法律的实现主要不在于来自外界的强制,而在于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否则违法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表明立法的依据不是来自于别处,只能是守法的可能性。而民主政治的立法功能恰恰在于,使法律的被认受性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所形成。因为民主的立法程序的功能不仅在于使法律得以制定,更重要的是它以体现公民多数意志的方式得以制定,从而为法律的价值合理性提供了内在根据。民主立法程序的道德意义在于,公民自己成为自己的"立法者",是公民"自己为自己立法"。正是在这样的民主立法过程中,有助于把外在的法律内在化,唤起公民自发的守法动机和促进"守法精神"的生成,即公民把法律内化为自身的一种信仰,在公共生活中,遵守法律不是出于无奈和来自外部的强迫,而是一种自觉。
使人成为人,不但要使人成为一个人,同样重要的是要"尊敬他人为人"。其实,只有当尊重他人为人的时候,独立的个人才是现实的。因为在不平等的奴役关系中,双方都是处于非人的状态。从一定意义上说,导致社会秩序崩溃的危险因素,主要还不在于贫穷,而在于人际关系以及人们互相对待方式的恶化。民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的本质区别在于,民主是以平等为存在条件和基础的,民主把平等待人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主将平等待人的原则转化成现实的行为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特有的机制实现的。首先,民主将公民权利普遍化,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所有公民以同等的权利,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制度安排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把权利看作是一种普遍性存在,即视其他人享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否则,自主就会成为任性的理由,权利就成为自私的代名词。民主的道德价值在于,民主内在地包含着对他人人格和权利的尊重,而且,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信念和行为,皆应受到平等的尊重。"尊敬他人为人"的本质是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但是,"民主的意义主要不在于尊重与自己意志相一致的他人的自主选择,而在于当别人的自主选择与自己的意愿不一致时仍然予以尊重"〔8〕。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条件下, 对他人做出的与自己不同的选择应持一种宽容态度。如果没有这种宽容精神,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政治的建设及其有效的运行,是在社会成员主观取向支撑之下进行的。因此,民主政治运作的成败,系于其公民内在的主观取向及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模式。民主只有深入人心,民主制度才会成为"活"的行为规范,才能形成有效的民主秩序。就此而言,培养一种成熟、理性、和平与容忍的公民文化,是实现民主的真正保障。然而,平等待人的宽容态度作为一种作风、一种品格、一种精神、一种境界,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们在民主化的实践中逐渐养成的,是学习、修养和精心培育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讲,实践民主与学会做人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民主主张平等待人,"尊敬他人为人"并不否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才能、智力、人种、民族及宗教信仰上的差别,而认为上述差别不应成为在政治上受歧视、受压迫的原因。在民主制下,正因为存在着差别,所以,必然会引起社会中不同的个人之间及不同的群体之间在一些问题上的分歧、甚至矛盾和冲突。但"尊敬他人为人"的意义在于,要求人们不能采用暴力的手段去争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暴力方法去解决人们在观念上或认识上的分歧。民主方法所以排斥暴力的非法使用,就在于暴力本质上是非道德的。因为暴力不是以理服人而是以力服人,暴力的使用会把对方置于一种不是处于对话、被说服和受尊重的地位,否定了他人具有选择正当行为的自主能力,把人沦为实现别人目的的单纯工具。
采用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彼此观点或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尊敬他人为人"这一道德原则转化成可操作的行为是民主的价值所在。以讨论与同意为运行原理的民主程序的道德意义在于,使平等待人的原则通过公民参与程序的过程得以实现,使公民参与权与服从参与结果的义务得以统一。由于民主程序的特定功能,使参与人可就结果与其他人通过展开平等的协商、讨论、说服和辩论等理性的参与活动对结果施加影响,致使那些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不再被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另外,民主程序并不回避分歧,也不掩盖矛盾。承认分歧,公开矛盾,恰恰是为了通过协商、讨论等和平方法来解决矛盾。当分歧暂时不能形成共识时,人们应当服从多数人的选择和决定。人们可以不满意程序的结果,但不能不服从程序的结果。因为程序是事先同意的,而且由于人们的参与,必然对通过这一程序所得出的决定负有相应的义务。程序的这一特定功能使参与权与服从参与的决定的义务相关联,容易形成彼此可能都不满意,但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决定。正是由于民主程序减少了极端性决定的可能性,从而使暴力成为一种不必要的、也是不明智的选择。在一定意义上讲,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使民主的目标与自由目标较好地互相协调起来;使政治与道德较好地协调起来。
三、民主的认知价值
人要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不断的求知和创造。求知和创造不仅是为了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和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对人的生命本质的一种确证。从根本上说,人是在追求真知和创造文明的过程中,实现着人生的意义和使命。一般而论,在人的求知活动过程中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受人自身内在素养的制约;另一方面受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制约。民主作为一种人生信念、一种认识方法、一种制度安排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求知活动。探讨民主的认知价值,旨在说明民主对于满足人的求知欲望、推动科学的进步、营造一种有助于合理运用科学知识的文化氛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主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内在支持。人的认知活动首先需要独立思考。因为人的认知活动是一种理性活动,而只有在人的个体性、主观性中的思维才是一种理性思维。理性思维一旦丧失了它的独立性和主观性,也就丧失了它的本质规定性。所以,理性思维从根本上是与盲从和迷信相悖的。独立思考的本质特征是怀疑和探索。任何一种认知活动都必须为未知因素和疑问留下位置。怀疑就是对已有的确定性的质问。人的能力并不在于他能说明已知的事实,而在于他能运用理性去认识未知的事实。实际上,每个科学发现和发明都孕育于"是不是已有的回答还不够好"的疑问当中。没有独立思考,就不会产生疑问;没有疑问,就不需要探索;没有探索,也就没有创新,人的求知和创造活动也因此丧失了其内在动力。
如果说,人具有一种按照自己的理性推理来支配自己的生命活动的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生命的特征,那么,人能否自觉运用这种能力来选择自己的活动则是区别人处于理性状态还是愚昧状态的基本标志。从认知活动主体的角度看,影响人的认知活动的最大障碍不是由于缺乏理智,而是由于迷信和盲从。民主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内在支持就在于,民主作为一种人生信念,对于克服盲从和破除迷信,从而使人摆脱愚昧状态,促进人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去实现人生理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所以会盲从就在于受到迷信的束缚。所谓迷信,不仅指相信鬼神,迷信的实质是相信在人之外存在有绝对权威,放弃自主的权利,甘愿受外在权威的支配。因此,要推动科学的进步,解放生产力,首先要解放人,解放人的关键是要解放人的头脑。民主所以具有破除迷信的功能在于,民主是以这样的世界观作为认识根据的:世界上不存在一位全知、全能、决定一切的上帝,人类社会的运动也不是完全受着一种必然性所支配。如果一切人类的行动、决定和思想都是预先注定的,就不会有任何真正的人类自由。在民主主义者看来,人间不存在救世主,永远得救的允诺或永入地狱的恐惧,都是虚幻的和有害的。虽然人是不完善的,人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但是,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能靠上帝和神仙,也不能寄托在某个"救星"或"清官"身上,只能依靠发挥大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才能做到。人要追求真知,人要学会过美好生活,就必须充分运用人的理性能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知识。"要敢于运用自己的理智"是民主主义者的基本人生信念。而迷信、对外在权威的盲从只能迷惑人们,使之不关心现世,不相信自己的智慧和能力,更不会去努力改革现实社会所存在的弊端,正如德国的哲学家费尔巴哈所说的:"凡是将自己交付于神的全能的人,凡是相信一切发生的和存在的事情都是出于神的意志而发生和存在的人,他就永远也不会想法去消除世界的缺陷,无论自然的缺陷或社会的缺陷"〔9〕(P670)。人类的认识发展史表明, 凡是迷信盛行的时期,正是科学精神失落、科学处于停滞状态的时期;凡是容忍疑问,鼓励探索,倡导思想自由的时期,恰恰是科学精神弘扬、科学昌盛的时期。
其次,民主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有效的方法。人的认知活动的核心是求真知,即追求真理。建立在以观察、实验和逻辑推理基础上的实验科学或实证科学,正是人求真知活动的结果。然而检验一种认识、一种假设是否是真理,关键看这种认识是否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这不取决于人的主观判断,而是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这说明真理具有客观性。凡是客观真理都具有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的特征,这种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并不因权威或专家意见的改变而改变,实际上也就是把人们共同具有的认知能力作为真理的尺度,它否定了真理的神圣标准、个人权威标准等等,这表明真理也具有公共性。
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公共的,这就决定了探索真理的活动需要民主,尤其是需要民主的认识方法。其理由在于:"第一,因为每个人都应能追求他所认为的真理或正确的程序;第二,对人们假定的真理或正确的程序作出有用的判定的唯一方法是最广泛地了解各种不同的可能性"〔10〕(P91)。所谓民主的方法,就是指通过讨论、交流、 批评和论辩方式来深化和完善人的认识。民主的方法是以这样的认识为根据的:即真理是可以争论的。由于民主的方法在认识活动过程中排斥独断、反对自以为是和强迫命令,所以,这种方法对于求得一个正确的认识是有帮助的。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可通过讨论、争鸣达成共识;另一方面在讨论和争鸣的过程中,有助于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完善。而且只有这种民主的认识方法,思想的功能才会转变为通过批判性的辩论而不是通过强力来实现科学进步这样一种功能。民主不把自由讨论看作是认知活动中的一种障碍,而看作理性地实现求真目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开展自由而有理性的讨论的可能性和这种批判性讨论对科学活动产生影响的能力,被看作是推动科学进步的动力。
再次,民主为人的认知活动提供制度保障。由于科学的发展是按照知识累积的方式向前的,科学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超越旧的知识,这就决定了人的认知活动需要不断地"试错"和"证伪"。人的认识过程的这一特点告诉我们一个十分朴素又不断被人的实践所证实的道理:人类找不出尽善尽美的解决人类生存境况的办法,只能通过不断的尝试,甚至是错误使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人类生活得以不断的改善。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人的认知活动需要不断的尝试,也不在于需要对已往的结论、基本的假设提出批评,而在于人们对新的尝试和批评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在于社会是否有一种机制来鼓励和保护新的尝试。因为知识本身不会自动推动社会前进,只有自由地应用知识才会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自由的思想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但思想的自由却只是在有保障的条件下才能做到的。没有表达的自由,思想就不会成为对人类有用的资源。民主作为与专制的对立物,正是适应保护人类自由探索和开拓创新的需要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民主对人的认识活动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它为了促进人类认识的不断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人的认识活动确立为权利,并通过一整套机制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民主虽然不能直接告诉人们什么是真理,但实行民主却给人们自由地追求真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人的认知活动中,实行民主不仅关系到科学的繁荣昌盛,也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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