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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仪式构建现代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推荐语文章梳理了既有政治仪式研究的关键文献,从正反两面思考政治仪式的有效性。在“祛魅”的现代政治环境中,政治仪式构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如何为政治仪式的有效性进行辩护?当下政治仪式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限度在何处?文章给出了可能的答案。(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从“戎中增祀”到“戎祀一体”——当代中国阅兵仪式的变迁与政治记忆的铸型公共性:国家认同建构的核心——共和主义国家认同观及其当代中国意义作者简介和谐,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代国家常常组织庄重或欢腾的政治仪式来增进民众的爱国情感,一些研究者也认为政治仪式传承了族群文化,明晰了国家形象。然而,还有一些理论家认为政治仪式牵扯上碎片化的象征元素,难以建构整全理性的国家认同。批评者认为仪式是古代的政治形式,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和神圣祛魅。实际上,现代理性政治的成功运行有赖于政治仪式来传递神圣意义,修补理性僵化。当然,只有在理论上界定政治仪式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的合理位置,明确其发挥作用的合理内容域,政治仪式才能获得其建构国家认同的合法性。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情感。不能吸取国民认同资源的国家,就没有稳固的心理根基。因此,在政治实践中,每个国家都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强化民众对自身国民身份的确证,对国家体制的认知认可,对乡土同胞的依赖和归属以及对国家历史文化的热爱与共鸣。政治仪式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家认同建构举措,古今中外,无论何种形式的政治仪式,都通过展演与政治共同体相关的象征元素以增强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增进共同文化和巩固共同体意识。无论是茹毛饮血时代的族群祭祀,还是封建时期东方的礼治国家或西方的宗教政治所展演的仪式,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动员方式,而是权力秩序运转的方式,政治仪式甚至产生了政治实体,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帝王之事莫大于承天之序,承天之序莫重于郊祀”,在文明开化早期,政治权威必须依靠仪式,以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来构建君权神授的意识形态和等级差序的社会格局,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精神统摄。进入现代,每个民族国家都利用政治仪式来建构国家认同,但此时的政治仪式面临着现代性的“祛魅”冲击,变成了政治的表达形式,而非政治本身。自然科学和社会分工快速发展,人高扬着理性和自主观念,将国家看作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存在,而非统摄一切的膜拜圣物。相应地,政治仪式的神秘面纱也被剥离,泛用仪式会导致政治形式主义的恶果。只有厘清政治仪式在现代国家认同建构中的合理内容域、规范仪式运用,才能真正确立政治仪式构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发挥其神圣特性。
9月8日 上午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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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仪式构建现代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推荐语文章梳理了既有政治仪式研究的关键文献,从正反两面思考政治仪式的有效性。在“祛魅”的现代政治环境中,政治仪式构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如何为政治仪式的有效性进行辩护?当下政治仪式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限度在何处?文章给出了可能的答案。(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从“戎中增祀”到“戎祀一体”——当代中国阅兵仪式的变迁与政治记忆的铸型公共性:国家认同建构的核心——共和主义国家认同观及其当代中国意义作者简介和谐,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代国家常常组织庄重或欢腾的政治仪式来增进民众的爱国情感,一些研究者也认为政治仪式传承了族群文化,明晰了国家形象。然而,还有一些理论家认为政治仪式牵扯上碎片化的象征元素,难以建构整全理性的国家认同。批评者认为仪式是古代的政治形式,无力应对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和神圣祛魅。实际上,现代理性政治的成功运行有赖于政治仪式来传递神圣意义,修补理性僵化。当然,只有在理论上界定政治仪式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的合理位置,明确其发挥作用的合理内容域,政治仪式才能获得其建构国家认同的合法性。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与发展,都离不开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情感。不能吸取国民认同资源的国家,就没有稳固的心理根基。因此,在政治实践中,每个国家都通过各种措施不断强化民众对自身国民身份的确证,对国家体制的认知认可,对乡土同胞的依赖和归属以及对国家历史文化的热爱与共鸣。政治仪式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家认同建构举措,古今中外,无论何种形式的政治仪式,都通过展演与政治共同体相关的象征元素以增强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增进共同文化和巩固共同体意识。无论是茹毛饮血时代的族群祭祀,还是封建时期东方的礼治国家或西方的宗教政治所展演的仪式,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动员方式,而是权力秩序运转的方式,政治仪式甚至产生了政治实体,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帝王之事莫大于承天之序,承天之序莫重于郊祀”,在文明开化早期,政治权威必须依靠仪式,以神秘的超自然力量来构建君权神授的意识形态和等级差序的社会格局,以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精神统摄。进入现代,每个民族国家都利用政治仪式来建构国家认同,但此时的政治仪式面临着现代性的“祛魅”冲击,变成了政治的表达形式,而非政治本身。自然科学和社会分工快速发展,人高扬着理性和自主观念,将国家看作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存在,而非统摄一切的膜拜圣物。相应地,政治仪式的神秘面纱也被剥离,泛用仪式会导致政治形式主义的恶果。只有厘清政治仪式在现代国家认同建构中的合理内容域、规范仪式运用,才能真正确立政治仪式构建国家认同的合法性,发挥其神圣特性。
5月9日 上午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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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 上午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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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下的“工具性自利” ——西欧政党政府公投机制的动因分析

推荐语公投向来被视为西方代议制民主的一项重要机制,但是公投的过程及其结果能否真正代表民众的意志?本文作者归纳总结了西方国家的两种公投模式,并通过对瑞士和英国两个典型案例的公投机制进行过程追踪分析。文章发现西方政党政府对公投机制的接纳主要是一种理性计算下的“工具性自利”行为,而非真正践行民主信仰,从而更深层次地揭示了西方民主理念与实践之间的落差。(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超越政党多元主义:论霸权党制及其类型学西方代议民主:由谁作主?替谁做主?作者简介胡淑佳,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月17日 上午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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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重融合”到“减少共同”:中国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

推荐语职责配置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问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如何优化纵向政府间的职责配置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作者从“共同事权”视角切入,梳理了其存在的历史缘由与优势,同时也指出其局限性所在,进而提出应当“减少共同”以优化政府职责配置。本文突破了以往财政学对于政府间共同事权的研究进路,具有一定创新性。(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构建政府职责体系是解决基层治理负担过重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国别经验及其启示——基于六个国家经验的分析作者简介朱光磊,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主任;伊文敬,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大量的共同事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对地方财政支出状况的考察发现,相邻两级以上的政府之间存在较为复杂多样的共同事权划分形态,其在层级间的分布呈现“多重融合”的特点。共同事权的广泛存在,与职责同构模式、授权体制、条块结构和基层政治观有关,也受到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是国家治理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于政府统一的管理结构和既有的治理需求而言,设置一定量的共同事权对保证政策的一致性、平衡区域发展差距、提升政府全面履责能力都是有益处的。但是,共同事权过多也会降低履责效率和灵活性,产生职责倒挂、事权溢出,并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为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有必要从转变传统认知入手,以政府职能为基础,尽可能减少和规范共同事权,逐步做到使事权分布“错落有致”,进而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促进政府高效协同履责。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的政府纵向间广泛存在大量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协力承担的共同事权,完全属于中央或完全属于地方某一层级政府的事权并不多。在“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模式下,除国防外交等少数中央专有事权外,地方承担的事权几乎是中央事权的翻版或延伸,即使是外交国防在地方党政机关上也有基本对口的机构,比如外事办公室和人民武装部。其结果是,每一级政府管理基本的事情。这就导致层级之间的事权交叉重叠和职责边界模糊。受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影响,纵向的政府事权一直缺少明确和规范的分工,下级政府的事权划分基本由上级政府决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尽管经过多轮事权改革,但仍未形成相对明朗的事权划分格局。因应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对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尤其是共同事权进行规范和调整,应当成为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推进政府高效履责工作的重要议题。当前事权研究大多是财政学视野内的探讨,大多从技术层面考虑事权的划分如何与各级政府收入、支出责任相匹配。事实上,中国各层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和履行也绝不仅仅是财政问题,更不能简单地遵循以实际财政支出为依据倒推政府事权划分的逻辑,因为从根本上讲这是政府职责配置的问题。近年来,政治学界开始更多地关注事权划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条块关系变迁与运作、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与影响,但对共同事权的集中研究仍较少。我们需对与其他国家相比,为什么在中国共同事权比较多,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共同事权较多,是否也有积极的一面,又相应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厘清这些问题,是中国政府职责体系问题研究和实践中科学调整政府间纵向职责配置的一个重要方面。二、中国政府纵向间事权划分的基本状况从英德法等几个典型国家的实践来看,宪法或一般法律法规对事权划分得比较明确,共同事权主要分布在需要协作的跨区域事务和新增事务领域,大多采取中央委托地方承办的方式,并且在共同事权中尽可能地区别中央和地方各自的权限。相比之下,中国的政府间共同事权分布更为广泛。对此,需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财政收支情况等方面依据,考察现实的政府间事权划分状况来进行佐证。(一)政府事权划分的“多重融合”根据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除了国防、外交等少数几个方面属于中央政府的专门事权外,从中央到乡镇各级政府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等方面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在这些领域,中央和地方的责权根据决策和执行的不同环节做纵向的划分,即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相应的事权。通过梳理部门领域的事权划分,至少可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大部分事权在政府层级之间并没有形成特别明确的分工,纵向政府间存在大量的共同事权。少数的独立(或称专有)事权主要是中央对全国范围内总体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省级政府对于区域标准的制定和区域统筹。而到具体的执行层面,则以共同事权为主,表现为同一事项由相邻的两级和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二是在共同事权内部,层级间又形成了多种事权配置形态的组合。其中,相邻两级以上的政府间共同事权按照覆盖层级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四类,分别存在于央地政府间、县以上政府间、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和县以上省以下地方政府间。当然,也存在少量由相邻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如高等教育,根据《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从总体上来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存在较为复杂多样的事权划分形态,由于共同事权的广泛存在,政府间事权划分呈现“多重融合性”的特征。事权划分是政府间职责分工的直观体现,在中国,融合的事权形态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通常是省)之间,省以下的事权划分情况更为复杂,融合的特征也体现得更为明显。按照一级政府对另一级政府事权的参与程度来判断,事权融合的概念可以用来描述政府间存在较多共同负责的事权的情况,即同一件事通常有多级政府共同参与,政府间责任界限相对模糊。不同于西方典型国家中央(联邦)、一级政区(省、大区、州)、地方政府在某些特定的共同事务上的协调、补充和合作关系,中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体现了基于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自上而下”的贯穿与融合过程,各级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十分明确的事权分工,由中央政府决定的地方政府事权也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更倾向于将这种政府间事权关系认定为是一种以领导被领导为基调的普遍、深度的融合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二)财政支出责任的“分级共担”政府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既有所区别又联系密切。事权,就是政府干事的权力;支出责任则是履行事权的财政支出义务。政府支出项目可以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各级政府公开其支出明细也意在向公众说明政府用财政的钱到底干了什么事。因此财政支出是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近三年来的央地财政支出状况来看,地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到85%以上,也就是说,大部分支出是由地方承担的。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并未系统调整政府间的财政责任,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以减轻其支付压力。例如,2020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占到地方总收入的45%左右,体现了中央对于由地方负责具体执行的事权的支出分担。另外,从2019年开始,中央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整合设立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集中反映中央在共同事权中承担的支出责任。譬如,2020年用于教育支出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合计3454亿元,用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学生资助、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等。目前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只占地方总支出的15%左右,其中2021年交通、社保、农林水三项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分别占相关领域地方总支出的39.2%、38.4%和27.3%。客观地讲,在一些领域,这确实对地方承担共同事权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地方在共同事权中仍然承担主要的支出责任,欠发达地区在履责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财政压力。从地方政府内部纵向的支出结构来看,以浙江省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分级情况为例(图1),通过地方政府纵向间的支出规模比较可以看出,每一级政府都综合性地承担着各项公共服务工作(都或多或少分担着各项事权的支出责任),同时层级间支出结构又有显著差异。县、地两级明显承担了较其他层级更大的支出比重,直接面向城乡群众提供量大面广的公共服务,因而也成为大多数支出项目最主要的承担者。从支出内容上看,教育、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是各级政府的重点支出领域,也是共同事权的主要覆盖领域。总之,法律制度规定和财政支出状况反映了中国政府纵向间事权划分的现状,都提示着共同事权的广泛存在以及地方政府尤其是市县层面在共同承担的事项上所面临的较大压力。三、共同事权广泛存在的形成机理基于上述分析,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为什么中国各层级政府间的共同事权比较多,其背后深层次的历史性和制度性原因为何。(一)同构体制下高度统一的职责序列共同事权的形成,从本质上讲是政府职责配置的结果。中国政府职能在纵向上配置具有“职责同构”的特征,具体表现为,纵向间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职责同构”体制加剧了中国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融合”倾向。其对事权划分的影响体现在,一是“上下一般粗”,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事权都要整齐地向上对应,各级地方的政治权力结构,实际上是政治中枢各个基本要素的放射的结果,下级地方政府在事权设置上需要按照上级政府的模板进行复刻,并且相应机构和部门设置也要有所对接。二是“面面俱到”,每一级政府都是“全能”式的政府。由于没有明确的政府纵向间事权划分,几乎各级政府都要管所有事情,中央掌握所有管理事项的最终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而需地方具体执行的内容则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三是“笼统不清”,并不对每一级政府的事权作区分,各级政府之间事权界限模糊,对大部分事权仅作笼统规定,为上级对下级的事权“融合”保留了空间,使得上级政府有理由和机会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事权委托或交给下级政府执行。(二)授权体制下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事权划分归根结底是有关权力来源、分配与调整的问题。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授权体制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权力的核心和合法性源头在中央,并且中央可以通过职权的授予和收回来调整中央地方关系。加之单一制国家不存在“剩余权力”一说,因此各地方拥有的权力,以及权力行使的范围、程度和期限均由中央决定。不同于分权模式下的权力让渡或切割,中国层级式的授权具有整体性特点,上下级权力结构存在高度的复制性和一致性,并在层级间形成了“决策—执行”的权力连锁关系。从权力要素的角度来界定,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事项,体现为具有“共同性”的事权。具体而言,在高度集中的决策模式和组织体制下,央地之间在各项工作中大多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事权共担模式。从纵向上来看,顶层设计与统筹决策的权力在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具体的执行权力在地方政府(或下级地方政府),由各级政府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在工作方式上则呈现出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管理特点。(三)条块结构下行政主体间的事权交叉条块体制是中国特色的政府权力运作结构模式。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的精神和政策意图,发挥地方管理优势,在政府体系内部同时设立了“条条”和“块块”来完成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关系和职权行使规则的建立。这种职能和层级相结合形成的条块矩阵,从横纵两个维度上对完整的政府事权进行了切割,形成复杂的事权交叉关系。当“条”和“块”共同完成上级政府的交办事项时,容易形成权力交叉点,特别是在上级“条条”与下级“块块”之间。条块系统分别基于各自的管理规则和权限行事,通常是同一件事情“条条”也管、“块块”也管。对于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来说,就需要同时承担来自属地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的行政命令和管理职责,在事权划分不明的情况下,难免存在职责上的重叠或排斥。此外,“条条”将职能相似或业务内容相同的职能部门串联起来镶嵌在“块块”中,为中央提供了直插基层的通道,也使得大部分公共事务领域实行的是“一竿子插到底”式管理,这也构成了事权同构的结构性基础。(四)独特的“基层政治观”共同事权过多,与政治思想文化传统有关。很多人认为“上下对口”是理所当然的,普遍认同“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这些思想观念对政府的事权结构与履责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毋庸讳言,通过上下对口串联形成责任闭环,有助于加强政府统一管理,深抓基层更是成为党领导和组织工作的一个鲜明的特色和优势,在长期维系稳定的政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上下对口、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方式使得很多不必要的事权,包括没有能力承担的一些事权,最后都落到了基层。从事权划分角度来看,并非所有事务都需要一竿子插到基层由全部层级的政府共同处理,有些职责的行使关键在中央,没必要下放到基层政府。也就是说,优化政府资源配置的关键,还是在于依据履责主体类型合理划分职责以实现“序构”。(五)计划经济长期影响下的体制遗存新中国成立初期,事权基本上是单列的、碎片化的,基于政府正常运转的需求对其干事的权力进行列举和安排。在计划经济时期相对集中统一的资源分配方式的主导下,各方面实行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通过垂直的条线分配资源,职能和权力配置上下对口,形成了职责同构的政府运行方式。在财政上,自1953年起的20多年内,基本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中央进行预算总额控制和分项下达指导性指标,地方在统一框架内进行统筹。计划经济体制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依然影响着当前的事权划分模式。纵向的政府事权主体间缺少明确和规范的分工,对共同事权的模糊化处理,能够确保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助于具体问题的具体解决。但随着事权的增多和下放,形成了庞大的共同事权体系,也带来了现实中不可回避的一些问题。1994年分税制改革提供了改变的契机,但一则,其重点在于财权而非事权,虽然区分了中央和地方事权,但事权划分仍是描述性的、粗线条的;二则,分税制改革集中于“上半身”,虽经多轮事权改革至今仍未能形成较为明确的省以下事权划分格局和规范的政府间责任分工关系。四、政府间共同事权广泛存在的制度优势从制度层面来讲,出于分工和协作的需求,纵向政府间需要一定的共同事权的配置。从实践层面来讲,分级共担是现行政治架构中行之有效的事权履行方式,也是既有改革发展阶段的一种选择。政府间共同事权的广泛分布,存在某些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证政策的上下一致和贯通执行事权范围上下一致,可以有效保证施政的贯通性。中央政策发布后,在各级地方都有对应的责任承接部门,既有利于中央资源向地方的定向配置,又有助于地方政府(或下级政府)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在政策方向和行动路线上保持一致。加之在党的全面统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在共同管辖的事务领域自上而下地形成环环相扣、贯穿到底的“一条主线”,有助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这样,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各级政府责任共担,依靠“上下对口、左右对齐”,便形成了共同事权内部的统筹与协调机制,从而高效地实现政治整合与政策畅通,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有效应对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共同事权的制度意蕴体现了部分基本公共服领域多层级政府履行保障义务的共同性要求。各地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效率和质量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需要统筹运用其部分财力,以促进发展的均衡性。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出发,政府之间保留较多共同事权,实现支出责任共担,特别是中央能以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困难的地方予以倾斜,从而缓解财力与事权的匹配失衡,这有助于弥合区域之间、区域内部的时空发展差距。在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阶段,仍需保有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多一些的共同事权,在重大项目和基础性公共服务领域既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又发挥地方管理优势,保障不同区域的公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助推共同富裕目标下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全面构建。(三)倒逼各级领导干部提升全面履职能力相比于西方国家“职责异构”体制下每一级政府只管特定的事,中国政府间共同事权的广泛分布使得各级政府具有“全能”的特征。每一级政府管所有的事情,这对政府干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一,全覆盖式的事权结构本来就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当前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这就意味着更要补齐短板,更加重视覆盖面非常广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工作。其二,共同事权意味着共同责任,为了压实责任,上级在向下级分解任务和目标的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考核问责机制。在这种政治生态下,领导干部就不能再被动履职或消极行政。其三,中国的官员晋升是“走台阶”的,领导干部越往上就越需要是“多面手”,各类事权在各级政府中的广泛分布给了他们全方位了解各方面事务的机会,有助于增强其综合履职能力。(四)为政府职能转变和职责调整保留了较大的弹性空间在纵向政府间职责划分和事权边界相对比较模糊的情况下,一方面给予地方与中央在分担比例上较大的博弈空间;另一方面对共同事务的分工履责可以依据形势变化而进行灵活调整,提升行政系统在复杂环境中的适应力。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合理“确权”需要一个理论论证与实践探索的过程,法律法规中“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条款从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上便留有了一定的弹性,使政府得以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不断调整,从而实现权力和职责的优化配置。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正在不断面临新的治理内容,需要适时转换治理形态,共同事权的存在使这种转换更具灵活性。五、共同事权过多带来的若干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在另一个侧面,共同事权过多。并不利于科学厘清政府间权责关系,政府运行中的诸多不顺,或多或少都与这个特征有潜在的关系。(一)“上下一般粗”:事权统一的前提下降低了地方灵活性在纵贯到底、高度统一的事权结构中,地方政府要按要求对口设立一整套与中央职能相同或相似的办事机关,在统一的框架内行使事权、履行职责,地方灵活性较低。同时,这也是多轮机构改革难从根本上精简下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中央多次强调“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可以“一对多”、“多对一”,但在事权上又要求“一竿子插到底”和对口贯通执行,这实际上很难同时做到。另则,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在交办事项时,很难全面了解和具体顾及地方的实际条件和现实需求,倾向于以统一的标准逐级下达指令和要求。地方在事权决定上的参与度低,在贯彻上级政策时,不利于因地制宜地对具体事务进行灵活处理,而如果达不到中央(上级)公布的统一标准,往往就会引起群众的不满。(二)“全能”未必“高效”:缺少规范分工,履责效率低成本高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的政府职责和事权结构确实能发挥它的对标优势、衔接优势,但同一件事每一级政府都要履责,总体上效率偏低。其一,共同事权缺少规范分工,存在不必要的重复。以行政审批为例,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审批事项、投资项目等要经过层层重复审核,大大影响了项目进展效率,因此有人建议各级机关分工审批,不搞层层审批。其二,行政链条过长,责任落实的针对性不强。在一些一竿子捅到底的事权上,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进行目标分解、传导落实,而很少有直达某一层级负责的事情,不利于在实践中灵活响应、高效直管。其三,要求对标与对口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行政资源消耗。上级将任务和考核标准下达给下级,下级必须有相应的人财物配备,如此一级一级下来,行政成本大大增加。(三)“职责倒挂”:中央职责的地方承担与地方职责的中央干预在共同事权问题上,实践层面更关注如何集中力量做好同一件事和实现责任共担,而对各级政府究竟应分别承担怎样的职责,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如果不对职责和事权进行合理分工,地方政府容易成为中央政府的“代理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一则“中央请客,地方埋单”以及“上级请客,基层埋单”现象大量存在,事权下放而各地未必有足够的钱来完成,这也是导致地方债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二则地方承担了较多中央下放和委托的事权,并且层层压实,最终导致基层负担过重。同时,也存在中央对地方职责干预偏多的状况。一些适宜由地方管理的事务没有完全放下去,甚至在一些微观事务上中央会直接参与和牵头处理,要求各地方在统一的框架内执行,这类事项贯彻起来通常标准化程度较高。比如中央主管部门派人到地方“查卫生”等。(四)政府事权“溢出”:社区与单位等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责社区行政化、单位回潮等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共同事权逐级下压,继而迫使政府事权外溢的结果。共同事权到了街道乡镇这一级,在行政系统内部已没有下压空间,于是政府事权开始向村社组织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延伸。本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涌入社区,社区成为政府的“腿儿”。社区居委会办理的工作任务多是政府交办的。政府事权向社区外溢加重了社区行政色彩,进而产生角色和功能的错位。当前,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办托幼、医疗、住房等福利性事业,以缓解政府公共服务压力,也是政府事权向外“溢出”的一种表现。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重新交由体制内的“单位”来承担,即产生单位体制“回潮现象”。(五)“结构性过剩”:不必要地分散了有限的人员编制和财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机构人员编制规模在比例上和总量上都不算大—中国的政府官员占总人口的比例一直控制在1%以内,相对于承担的职能来讲,中国的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十分紧张。虽然规模不大,但中国的政府官员存在“结构性过剩”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府层级之间广泛存在的共同事权不必要地分散了有限的人员编制和财力资源等。各层级为了完成对口的职责都须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和财力配备。这就造成编制等组织资源的紧缺和人员配置的不合理。本就有限的人员编制不得不配备到各种行政事务部门,“层层都有一点儿,哪层也不多”,而一线部门则编制紧缺、负载过重。因此,在职责上应当尽量地不搞层层对口,不妨把事权交给适合的层级来完成,突出重点。在机构简化的同时做到人员饱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六、错落有致、减少共同:对合理规范共同事权划分的初步认识合理规范共同事权的问题,一直是事权划分改革以及财税体制改革中难啃的“硬骨头”,对共同事权带来的政府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现实问题要充分重视,总体上要逐步减少共同事权,允许各级政府有必要的共同和差异。(一)转变传统认知,辩证看待共同事权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现实状况决定了“职责异构”、每级政府各管各的模式在中国行不通。共同事权的大量设置有其必然性,但同样也为政府运行带来了种种掣肘,因此在共同事权问题上要保持客观与理性。首先要解决的是思路问题。没有必要让五级政府都履行同样的职责。同理,对同一件事履职尽责,并不是一定要五级政府都投入其中。规范共同事权,重点在于有所不同,需要扭转习以为常的“对口”职责配置惯例,不同级别的政府按照所处的层级和服务对象确定职责范围,并突出不同层级的履责重点。理论上各个层次的政府都应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但各个层次的政府不应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该谁做的就由谁做,体现合理的职责分工;由谁做就要负责到底,体现赋予事权的相对完整性。(二)减少共同事权,强化中央事权承担,保障地方高效履责从总的方向来看,明晰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减少共同事权是目前事权改革工作中的重难点。对此,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中央要负责起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等明确为中央事权,避免不必要的职责“下渗”,以减轻地方政府压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要减少干预,在维护中央权威基础上充分尊重地方的特殊性和利益,在事权上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允许有差异;减少中央的委托和代管事项,减少重复履责。对于省以下的地方政府而言,在需要跨区域统筹和协调的事务上,适度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根据财力状况、效率优势等使共同事权在省市县之间进行差异化分担。(三)根据需求分层次、分类别地规范共同事权根据需求有层次地划定共同事权的范围和种类,是合理规范共同事权的必要环节。这就需要对五级政府职责进行“归堆”,确定分类标准,并对事权进行分层次处理。逐步做到使政府事权的纵向分布“错落有致”,不搞职责异构,修正职责同构,在合理“确权”基础上,分层次逐步减少共同事权,从而使不同层级的事权主体在政府职责序列中实现“和而不同”。据前述,在纵向政府间事权划分中存在多种融合样态,共同事权内部有五级共同、县以上共同、省以下地方共同、县以上省以下地方共同,以及相邻两级共同事权五种类型。其中相邻两级政府的共同事权目的是政策上承上启下,保持履责的协调一致,因此可以称之为“衔接型共同事权”(对应序号⑤);从中央到基层共有的事权,往往是一竿子插到底,这类共同事权可称为“纵贯型共同事权”(对应序号①);其他的相邻两级以上,由连续多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权,内部又有数种事权分布的情况,统称为“复合型共同事权”(对应序号②③④)。(如图2所示)对于三种不同类型的共同事权,调整的方向可能有所不同,对于衔接型共同事权,由于其分布在相邻的两级政府间,分工相对比较好把握,可以有选择地设计必要的重叠职责和对口机构,以便于“上下衔接”;需要重点规范的是纵贯型共同事权和复合型共同事权,这两类事权分布层级较广且事权界限较为模糊,在逐步明晰各级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对于纵贯型共同事权而言,要重点“减共同”,尽量避免同一件事由五级政府共同承担,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复合型共同事权,在适度减少的同时,还要因地制宜、突出分级分工的合理性和事权财力的适配性,并增强层级间履责的协同性。(四)建立政府纵向间的共同事权清单随着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政府事权领域改革的推进,共同事权的清晰界定和梳理成为一项重要内容。而共同事权清单直指政府事权划分中界定模糊、权责交叉的部分,在实际工作中起到制度性和框架性作用。事权清单的制定建立在清晰的职责配置基础上。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中,核心的策略是通过“确权”来明晰各级政府职责,使得含混不清的职责履行变得有据可依,而清单对于权责的梳理、清理则是为了摸清家底。事权清单的制定要以权责清单为依据,并需进一步明确事权主体及履责范围,综合受益范围、效率效益、支出能力等要素,在共同承担的事项上形成相对明确的责任分工,并细化不同层级政府的履责要求和投入分担比例。目前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在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的指导下,各地方开始了对于省市县之间共同事权清单的探索,在进一步的工作中,对于共同事权的梳理需要涵盖到全领域、各层级,从而提升事权划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与此同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治理需求,使清单保持一定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五)增加中央对地方直达的特殊转移支付项目由于在中国很少有直达的事权,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需要层层审批分配下达至各级。在新冠疫情发生后,基于“六稳”、“六保”工作的现实需求,2020年中央尝试增设了财政特殊转移支付项目,将新增财政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相较于常规的一般和专项转移支付,特殊转移支付的资金不在中间环节留存,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当好‘过路财神’,不做‘甩手掌柜’”,及时将资金全部下达到市县。这种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优势在于,资金精准投向、分配下达效率高,从而能更直接迅速地应用于具体目标,督促项目资金落地见效。作为一种财力协调方式,这一制度创新也显示了部分层级在某些事权方面的责任侧重,在共同事权领域,不妨借鉴疫情防控期间积累的有益做法,借助在应急情况下建立起来的财政资金直达通道和管理机制,尝试进一步增加直达事权和直达转移支付项目,以增加这方面的经验。从而逐步优化事权和财权配置,使一些特定的事情交由特定的层级来办,并使办事的层级有足够的财力保障。(六)执行层面上实现从“共同履责”到“协同履责”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从理论上来说,有多少级政府就可能有多少种层级间共同事权的组合方式。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在各级政府的事权承担和落实过程中,如何使简单的“共同”履责关系变为高效联结的“协同”履责关系。职责配置是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不妨使共有职责跳出连续性思维,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构建多样化的协作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分工基础上,尝试探索有梯度、差异化的事权链接方式,通过职能的重组和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减少执行上的重叠交叉和矛盾冲突,借助合理的资源协调和信息共享,实现多层级政府间、政府各部门间的高效协作和有序运转。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数字政务平台的建设为政府协同履责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在整齐一致的层层“交办-执行”的链条之外提供了更多的整合可能,为突破传统思维、优化政府事权配置及其履行增添了新的期待。责任编辑:廖梓霖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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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的特性:基于中美国家体制的比较分析

推荐语中国特色的国家机构即广义政府存在哪些特点?该如何理解广义政府的中国特性?文章基于中国与美国的国家体制比较,构建了一个“环境—结构—过程”的分析框架,从体制环境、权力配置结构、权力运行过程三个维度考察中美国家体制的差异,以认识中国国家体制的独特性,即追求构建有为政府的外在特征与由政党和国家双重属性驱动的内在特征。本文为理解中国的国家特性提供新的解释路径。(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广义政府:当代中国公共管理主体及其双重性功能性分权:中国特色的权力分立体系作者简介陈国权,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桂楠,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是社会科学的基础性概念,但中西方对何为“国家”有不同的理解。西方的“国家”是指公权力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而中国的“国家”是复合的,具有独特性,是宪法形态国家和政党形态国家的统一体。广义政府包括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由于中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也承担公共责任并行使公权力,党组织客观上具有国家性质,与宪法意义上的国家机构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了事实上的中国特色的国家机构。通过中美国家体制的比较分析能够更为明晰地揭示中国的国家特性。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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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百位优秀县委书记个体特征、行动策略与行动绩效研究

推荐语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是党治国理政链条中的重要环节。2015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的决定》,授予了102名同志“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本文则基于2015年的百位优秀县委书记样本进行分析,对其个体特征、行动策略和行动绩效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以求提供县委书记“何以优秀”的经验证明。有助于为县域主政官员的遴选、考核、培育提供参考,助益国家的县政改革。(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全国省级主政官员个体特征的治理效能表现研究——基于高阶理论的面板数据分析能力、关系与晋升速度:基于522名县委书记的实证研究作者简介沈承诚,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共管理系主任。2015年度全国百位优秀县委书记为样本,对县域主政官员的个体特征和行动策略对行动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为县域主政官员的遴选、考核、培育提供参考。研究结果显示:(1)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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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发展中的“条赋块能”——基于铁路的案例研究

推荐语既有研究侧重关注条块间的属性差异,鲜有对条块存在的合作关系进行研究。那么,“条”与“块”之间是否存在着系统的合作机制?“条”与“块”之间的赋能模式是否遵循着一定的政治规律?有鉴于此,作者通过比较铁路在四川和云南两个县的发展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提炼了央地关系视角下铁路赋能地方发展的两种实现路径,为理解中国的条块关系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视角。(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中国公共事务治理能力的强与弱——中央、地方与社会的关系视角职责聚合:基层治理条块协同的优化创新作者简介马啸,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公共治理研究所研究员;翁霆威,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银圣,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条块关系是中国政治运行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既有研究多关注条块间的功能差异与张力,对于条块间可能存在的合作与赋能关系着墨不多。文章提出,当“条”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存在明确的次国家边界,特别是当其嵌入作为“块”的地方政府辖区时(例如铁路),“条”就具备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赋能地方发展的条件。“条”对“块”赋能的具体模式取决于地方发展水平,特别是地方政府能力的高低。通过比较铁路在四川和云南两个县的发展中所起的不同作用,文章提炼了铁路赋能地方发展的两种实现路径和机制。文章的发现对于理解条块互动关系及其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引言府际关系是学术界解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的一个重要视角。研究者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视角,提出了包括“市场保护型联邦主义”、“地方国家公司主义”、“官僚统合”、“多事业部制型政府”、“地方分权式权威主义”、“行政发包”、“上下分治”、“引导创变”、“地方化博弈”等概念和理论。这些理论尽管解释对象各不相同,但切入点都包括了政府机构不同层级间的关系(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如何为地方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府际关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职能部门(“条”)与以辖区为单位的各级地方政府(“块”)之间的条块关系。既有研究围绕地方发展中条块关系的角色,形成了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块”在地方发展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例如“行政发包”理论强调了纵向授权下地方政府(“块”)在经济社会政策制定和执行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强调了条块间的职能分工和潜在张力。而对于条块间如何形成合作,特别是“条”可以通过何种形式赋能地方发展的问题,现有研究着墨不多。本研究从铁路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视角出发,通过实地调研和访谈,提出了作为“条”的铁路系统赋能其所嵌入的地方(“块”)发展的“条赋块能”的分析框架。本文的理论部分首先将“条”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以其是否存在明确的次国家地理边界为依据,分为一般性与特殊性公共物品。当“条”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为存在明确地理边界的特殊性公共物品时,“条”可以通过向其所嵌入的“块”提供部分公共物品的形式赋能后者的发展。而“条”赋能地方的具体模式则取决于其所嵌入的地方发展水平和政府能力。当地方发展水平较低,嵌入“块”中的“条”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可以弥补“块”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存在的短板;当“块”具备一定的政府能力时,其可以主动向“条”寻求合作,利用“条”所掌握的特殊性资源促进当地的发展。而“条”同样可以从与“块”的互动中获益。本文的实证分析部分比较了铁路在四川D县和云南S县发展中所起到的不同的赋能作用及其机制。在发展相对落后的D县,国铁集团下属的成都局集团公司开设的慢火车提供了包括公交、校车、商贸市场等本该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补齐了地方治理中的短板。在发展水平较高的S县,地方政府通过主动寻求与铁路部门的合作,利用闲置路轨资源开发火车观光项目,促进了地方旅游经济发展。此外,两地路地间的互动机制也存在差异,相比S县利用正式制度(铁路项目开发公司)促进路地间的合作,D县案例中的路地合作更多是依赖于铁路系统工作人员对于当地社会的非正式嵌入。作为“条”的铁路系统在赋能两地的过程中同样获得了回报:D县的慢火车成为了铁路系统参与脱贫攻坚战的标志性成果;而S县对米轨铁路的开发则成为了铁路文化遗产活化的典型案例。本文的发现对于理解条块(路地)互动关系及其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条块关系的理论背景条块关系是理解中国政治的重要概念。其中,“条”是指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的、以部门为依据的管理体系;“块”是指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地方各级政府。所谓条块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这两套平行体系间的分配,以及两套体系间的协作、监督与冲突。条块关系是层级制和职能制结合的一种典型。“条”体现的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关系和动员机制,“块”体现的则是属地治理机制。在这种架构中,中央精神在地方上有“条”和“块”两个代理人,“条”和“块”都分别掌握着中央精神,并通过自己的领导系统传达、贯彻到地方。中央可以灵活地调节“条”与“块”的侧重点:要发挥中央的积极性,就更偏重“条”;要强调地方的积极性,就更偏重“块”。新中国历史上经历了几次“条”与“块”相对影响力的此消彼长,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国家治理中有效治理与维系一统体制之间的张力。此外,条块关系的形成也与多元化国家能力间的冲突密切相关,为维护政权稳定,中央需建构多种国家能力,包括政治控制能力、资源汲取能力、经济发展能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有研究指出,这些不同类型的国家能力的建构不是完全兼容的,而是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由于这种冲突的存在,中央便需要通过设立“条”与“块”来分别承担不同的国家能力建设。其本质上是一种多重任务下的复杂委托—代理关系。条块关系的存在给中国的国家治理的各个维度都带来了深刻影响。围绕地方发展这一议题,条块关系的研究形成了两个主要结论。首先,作为“块”的地方政府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上级政府通过纵向授权的方式,赋予了“块”在属地内制订和执行各项公共政策的权力。上级主要通过“剩余索取权(盈余上缴)”和考核等形式保持对“块”的影响。其次,条块间因分工和部门差异导致了碎片化的决策权威和政府间的矛盾与张力等问题。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关注条块间的合作,认为条块互动在横向与纵向的政策扩散和社会治理等领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功能超越特定辖区的“条”能够以何种机制与特定“块”形成互动并影响其经济社会发展,现有研究着墨不多。三、“条赋块能”:一个分析框架本文认为,虽然条块之间存在着职能分工,但当“条”深度嵌入“块”的地理边界时,其可以通过提供特殊性政策物品赋能“块”的发展。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条赋块能”。而“条”对“块”赋能的方式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块”的地方政府的能力。本文理论分析的出发点是区分“条”与“块”作为政府机构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类型。根据公共物品的提供对象是否存在一个明确的次国家地理边界,可以将公共物品分为特殊性物品和普遍性物品。就地方政府(“块”)而言,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例如基础教育、公共安全、卫生医疗、域内公共交通等,服务的对象大多存在着清晰的次国家边界,即辖区内的居民,因此属于特殊性物品。相比“块”而言,“条”所提供的公共物品类型更为多样。其中,一部分“条”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属于普遍性物品,这类“条”的部门及其下级机构所制订或执行的政策,属于对于国家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与单个次国家辖区直接挂钩的政策。例如,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利率、汇率等),环保部门制定的全国性的节能减排标准,外事系统制定的对外关系政策等。围绕这些政策所产生的公共资源分配属于普遍性物品,即这些公共物品的提供影响所有地方,且不与特定次国家辖区直接挂钩。在“条”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些部门和机构,它们所执行的政策和分配的资源,与特定地方辖区存在着明确的“嵌入”关系,我们把这一类“条”所涉及的政策资源定义为特殊性物品。例如本文的研究对象铁路系统,它所管理的铁路线路和车站,均落在了特定的地方辖区之内。与之类似的还有央企、中央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以石油系统为例,由中央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油田企业嵌入特定地方行政区之后,地方能够从中收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就业机会、专业人才和其他附属公共设施(如油田系统的学校)等在内的一系列的政策资源。尽管这一类“条”所涉及的政策资源嵌入了特定的地方行政区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政策资源不具有跨辖区的意义。比如铁路、民航等基础设施涉及跨区域交通的组织和协调,具有超出单个地方的全局性意义,因此才作为“条”由中央统一管理;一些对国计民生具有全局性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如石油、核能、航天等)或重点高校及科研机构,同样由中央直接管理。相比提供普遍性物品的“条”的部门,这类“条”的部门在发挥其全局性作用时需要嵌入特定的地方辖区之内并对地方发展产生影响,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也因此具有了特殊性。在此分类基础上,本文提出,提供特殊性公共物品的“条”在嵌入特定的“块”后,会与地方政府发生互动,并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优势赋能地方发展。这种“条赋块能”的具体互动模式取决于地方发展水平特别是地方政府能力。学术界将政府依照自身意志实现改造社会和特定政策目标的能力定义为“国家能力”。地方政府能力是国家能力在地方层面的体现,特指地方政府提供满足辖区内基本社会需求的公共服务(如治安、卫生、交通、法治、市场发展等)的能力。如表1所示,当作为“块”的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存在短板时,嵌入“块”中的“条”所拥有的资源可以被用来弥补“块”的不足。相较于能力较弱的地方政府,由中央垂直领导的“条”在资源、人力和组织等维度,都具备一定的优势,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当地的特殊性公共物品来弥补地方政府的短板。而当地方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公共服务能力时,如果“条”掌握了某些对地方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资源,作为地方政府的“块”则可以主动向“条”寻求合作,利用“条”所掌握的特殊性资源促进当地的发展。在条块互动的过程中,“条”的赋能行为同样受到多重激励的影响。当“块”较弱时,当地居民对正常公共服务需求缺口由“条”下属的对应部门补足。例如短途铁路运输对地方公共交通的补充,或是中央直属高校附属医院对地方医疗服务的补充。在满足当地社会需求的同时,“条”的部门也能获得发展。此外,这类“条”对“块”的赋能还可能受“压力型体制”下上级政策目标(如脱贫攻坚)的影响。即使经济上未必划算,认真执行这些项目也有助于“条”实现上级的政策意图。而在那些“块”主动向“条”寻求合作的项目中,“条”则具备了更强的议价能力。通过合作,“条”可以向“块”争取对自身发展有利的政策资源(如土地、财政补贴、配套设施等),实现条块共同发展的双赢。已有一些研究注意到了这种潜在的“条块”互动关系。例如,在研究由央属石油企业(“条”)所管理的油田地区与油田所在地政府(“块”)之间的关系时,曹正汉和王宁发现当油田地区资源逐渐枯竭时,原先由石油企业所主导的地区管理体制,逐渐被地方政府主导的体制所替代。随着油田地区人口增加与石油产业衰败的矛盾逐渐显现,主业为石油开采的“条”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等领域显得力不从心,这时作为“块”的地方政府的及时介入,填补了社会治理领域相关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该研究通过详实的案例比较和分析,展示了作为“块”的地方政府如何逐步代替“条”(央企)在地方治理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块赋条能”)。但是,现有研究尚缺乏对这两者间关系的另一面,即“条”如何能够通过与地方互动促进“块”的发展的系统性研究(“条赋块能”)。本文的实证分析着眼于铁路系统如何赋能地方发展。铁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起到了连接各地人流物流的重要作用。尽管铁路设施遍布全国各个辖区,其管理和运营却相当中心化,主要由国铁集团统一运营,属于典型的上文所提及的提供特殊性物品的“条”。当前,学术界从条块关系的角度来研究铁路系统与地方互动的文献还比较少,就铁路系统与地方的互动如何影响地方发展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角度:一是肯定铁路基础设施对于加强欠发达地区与外部市场的连接作用,认为这种连接促进了欠发达地区产业的开发和经济水平的提升;另一个角度是对铁路动员式扶贫措施的叙述,研究对象主要是国铁集团及其下属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多从建设扶贫和运输扶贫两个层面展开。现有文献多是从铁路系统与扶贫对象点对点的帮扶路径出发,或是着眼于铁路的传统功能,缺乏对作为“条”的铁路系统如何在“块”内部通过提供特殊性物品赋能地方发展的相关研究。四、案例分析(一)案例的选择本文作者于2019年7月和2020年8月带队分别前往四川省和云南省,通过实地调研,比较分析了四川省D县的公益性慢火车(简称“小慢慢”)与云南省S县的米轨旅游观光小火车(简称“滇南米轨”)。调研团队运用半结构式访谈,在调研过程中采访了地方政府系统工作人员12人,铁路部门工作人员29人,列车旅客197人。1.地方差异:D县与S县的比较四川省D县和云南省S县在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S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显著高于D县,前者2018年的区域生产总值是后者的6.7倍,人均生产总值为2.3倍。作为曾经的深度贫困县,2018年时D县尚有2万多未脱贫人口,而S县的财政总收入更是达到了D县的12.5倍。财政收入作为政府履行各项职能的保证,是测量政府能力的重要指标。表2中两地各项社会服务的比较也直观反映出了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差异。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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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纽型数字治理平台的形成及其运行逻辑——以X区“一网统管”为例

推荐语城市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实现超大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且是解决复杂城市治理难题的关键。本文深入研究了城市“一网统管”平台的发展和运行,揭示了其枢纽型数字治理平台的特点和运行逻辑。通过资源统筹、流程协调、敏捷回应和数据赋能,城市治理得以科学化、精细化和智能化,为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本文所提出的“枢纽型数字治理平台”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可拓展的空间。(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同构分责: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一网”能够“统管”吗
202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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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型运动式治理:新特征与运行逻辑——基于“清朗”专项行动的研究

推荐语本文对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领域的“清朗”行动等专项行动进行了深入研究,归纳出治理周期与治理主体的常态常规化、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以及属地管理权变化等新特征。文章分析了互联网型运动式治理的背景、功能和问题,有助于拓展对当前运动式治理的认识,对于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推荐人:郝诗楠,上海外国语大学)专题文章推荐:运动式治理为何“用而不废”——论作为一种治理工具的运动式治理运动式环境治理的类型学研究——基于多案例的比较分析作者简介于洋,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尚富锦,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在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领域,以“清朗”行动为代表的各类专项行动已经成为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的主要方式,而既有研究并未揭示出其区别于传统运动式治理的主要特征。基于对“清朗”专项行动案例资料的分析,本研究将此类互联网领域运动式治理的新特征归纳为三点,分别是治理周期与治理主体的常态常规化、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以及属地管理权变化。为了与传统运动式治理进行区分,本研究称之为“互联网型运动式治理”并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在运行逻辑方面,互联网型运动式治理产生于网络空间迅猛发展、国家权力稳定性受到新挑战的大背景之下,其常态常规化、资源整合外部化、属地管理权变化的特征有助于风险控制、平台整合和“在线性”应对,进而实现国家权力再造的功能。但这样的治理方式也可能面临基层“应对性执行”、“政企合谋”等问题。本研究有助于拓展对当前运动式治理的认识。一、问题与文献回顾近些年,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领域,相关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围绕着以“清朗”专项行动为代表的一系列运动式治理行动展开的,在各类权威媒体中,“清朗”、“净网”、“剑网”等专项行动名称似乎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代名词。关于这一现象学界褒贬不一,批评的声音有多种,主要涉及其过于依赖国家专断权力、无法形成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以及可能忽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在批评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其合理性一面,例如胡凌认为网络专项行动虽有问题,但却是转型期不得不采取的治理方式。一方面转型期容易出现大量非法现象,另一方面有效的正式制度尚未形成,因此,国家必须采取严厉手段暂时缓解问题,进而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和满足群众需要。也有类似观点认为条块分割的传统媒体管理模式、脱离现实情境的法律条文以及稀缺的互联网治理资源为网络专项行动的出现提供了土壤。还有学者对网络专项治理持完全肯定的态度,认为网络专项行动不但不会削弱法治,反而有助于通过实践的积累推动互联网法律的完备化、制度化和体系化。对于一种现象的评价需要基于对这一现象本质的把握,网络专项行动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仅仅是传统运动式治理在互联网领域的简单重复,还是有其独特性?这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厘清这一问题,有助于更加全面准确地剖析其利弊。遗憾的是,聚焦该领域的研究性文献较为匮乏,在仅有的少数研究中,学者们基本都认为网络专项行动就是传统运动式治理模式在互联网领域的重复应用。但也有个别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认为网络专项行动有其独特性,例如有研究指出“清朗”、“净网”、“护苗”、“剑网”等专项行动是针对网络信息内容整体生态安全风险的一种应对,具有周期性全面治理、属地下沉式主动性治理和治理主题聚焦网络生态安全严重问题的特征,但这种独特性的描述除了周期性全面治理外,似乎并未真正揭示网络专项行动区别于传统运动式治理的主要特征。传统的运动式治理最具共性的四个特征是特定时间、自上而下、集中资源与单一任务,这一模式是否完全适用于对网络专项行动的特征阐释?如果存在特征上新的演变,如何对其进行理论概括?其运行逻辑是怎样的?这是本研究试图回答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以“清朗”专项行动作为互联网领域运动式治理的典型案例进行研究,资料来源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网站、31个省级行政单位网信办网站以及社交娱乐和信息咨询两类头部平台网站,由于各类网站的内容呈现方式不同,因此资料搜集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其中,国家网信办网站内检索“清朗”这一关键词实现信息搜集,共得到结果2953条,浏览全部信息后保留可用案例报道55篇,随后在各省级单位网信办网站进行相同检索,浏览各网站前200条信息后,保留有效案例报道共计59篇,最终在网信系统网站获得有效案例报道114篇。对于互联网头部平台企业,以平台级别为序,选取符合类型条件的10个相关平台,在平台网站或APP内检索“清朗行动”这一关键词,浏览前100条内容并加以筛选,由于信息重复度较高,最终获得有效案例报道46篇。此外,笔者还对Y市Z区网信办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以补充材料并保证所获得二手资料与治理实践的一致性。二、案例概述与新特征提炼(一)“清朗”专项行动案例概述国家网信办公开信息显示,“清朗”专项行动始于2016年。由于儿童类APP、搜索引擎、网址导航网站、网络云盘、微信公众号、招聘网站、旅游出行网站等领域存在大量“网络顽疾”,2016年国家网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开展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是由国家网信办牵头,工信、公安、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网络空间治理行动,治理范围覆盖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址导航、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云盘、招聘网站、旅游出行网站等各平台各环节,治理内容包括各类违法违规文字、图片、音视频信息。研究整理的关于“清朗”专项行动的有效案例报道共160篇,概况如表1所示,由于篇幅所限,涉及网信部门的编号9至114的报道未一一列出。总结114个由网信部门发布的专项行动报道,可以发现“清朗”行动基本上由一个发起部门和多个协同部门共同完成,在行动主体上与传统运动式治理无异,在治理流程方面,其开展遵循着动员部署、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和总结提升四阶段流程。在动员部署阶段,各类发布会、联席会议、动员大会和媒体通告是其主要形式;集中整治阶段往往为网信部门牵头,采用多部门协同、联合执法等形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网信部门除要求体系内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外,还会特别强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国家网信办和省级网信部门常通过约谈网站负责人的方式推动网站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阶段,以巡查排查重点网站平台为主要内容,对于未按照要求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的网站平台,网信部门会进行处罚或者关停;最后在总结提升阶段,一次总结大会往往也是新一次专项行动的启动大会。在互联网平台的行动方面,流程各有不同,部分平台也如政府部门一样建立了“清朗”行动领导小组,但在违法违规信息的处理方式上,基本上都采用了屏蔽信息和封禁账号的形式。(二)常态常规化、外部化与权变化特定时间、自上而下、集中资源与单一任务是传统的运动式治理最具共性的四个特征,而在“清朗”专项行动这一互联网领域运动式治理的典型案例中,特定时间与集中资源这两个特征有了新变化,同时新的特征也开始出现。第一,自2016年开始,国家网信系统每年都会牵头开展“清朗”专项行动,行动的具体内容有逐年丰富和细化的趋势,其时间跨度也逐年增加,尤其从2020年开始,“清朗”专项行动的开展几乎已经贯穿全年,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常态化运动,在组织机构上,网信系统也形成了自上而下贯穿到底的完整体系,并在《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基础上通过分工协作来完成专项行动,因此“清朗”专项行动具有稳定和专业的组织基础。需要指出的是,近些年这种特征演变除了在互联网信息内容领域显著存在,在线下治理领域也频频出现,有学者认为运动式治理的常规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第二,传统的运动式治理主要由公共部门发起,依靠体制内的人、财、物的动员与整合来完成治理任务,而“清朗”专项行动则非常强调借助体制外主体对体制外资源进行动员与整合,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领域,这些体制外主体主要涉及民营性质的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尽管在传统运动式治理中,群众举报、志愿者参与等体制外动员也普遍存在,但相比对腾讯、字节跳动、百度这样的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动员,其规模与组织化程度难以相提并论,这是“清朗”专项行动有别于传统运动式治理以及各类线下治理的最显著特征。第三,同一案件一方面可以在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和终端设备所在地之间进行属地权变化选择,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重大和复杂程度在国家网信办、省级网信办和市级网信办之间进行管理主体权变化选择,因此“清朗”专项行动中经常出现同一平台的问题由不同属地不同层级网信机构处理的现象。综上所述,研究将“清朗”专项行动这一类互联网领域运动式治理的新特征提炼为三点,分别是治理周期与治理主体的常态常规化、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以及属地管理权变化。此外,由于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传统运动式治理“自上而下”的特征也有了新的意涵,这里的“下”不但包括下级政府,也包括了所有民营性质的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因此自上而“下”将作为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的延伸特征一并总结。1.治理周期与治理主体的常态常规化(1)传统运动式治理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征,大部分运动是以解决具体问题为目标临时性开展的,互联网领域的运动式治理则开始向长期型任务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常态化特征。以“清朗”行动为例,截至2022年3月17日国家网信办再次公布2022年“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十大重点任务时,其开展时间已达7年,时间跨度也在逐年增加,尤其从2020年开始,“清朗”专项行动的开展几乎已经贯穿全年,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常态化运动,这是有别于以往“扫黑除恶”“禁摩限电”等专项行动的。网信办的公开信息也显示,国家相关部门2020年起连续三年强调了“清朗”专项行动的常态化特征,指出这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任务,表示要将其打造成攻坚战和持久战。专项行动的常态化还体现在其与立法活动的紧密配合上,甚至可以说,在互联网信息内容治理领域,专项行动已经成为立法活动的前期阶段,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在近些年的治理实践中,每当国家试图在互联网的某个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都会事先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掌握必要的立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都因循了这一模式。(2)传统运动式治理的特征之一是“暂时叫停原科层制常规过程,以政治动员过程替代之”,其不稳定性引发了诸多诟病。相较而言,互联网领域运动式治理的发起部门较为明确而固定,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领域的法定治理主体为网信部门,各类专项行动也由网信系统主导开展。在组织架构上,我国网信系统也形成了由国家网信办与各级地方网信办组成的完整纵向体系,因此治理行动的开展具有稳定的组织基础。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了网信办的主体地位及职责: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2.资源整合主体外部化在资源配置方面,互联网领域的运动式治理也表现出区别于传统运动式治理的新特征,即资源整合主体的外部化。在传统的运动式治理进程中,政府自身往往充当资源整合的主体,通过政治动员打破常规途径完成对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进而实现对社会治理目标的短期性回应,这种资源调配要素包含思想动员、激励构建、项目制载体形式与组织协同四方面,整个过程一般不需要借助市场主体。但在互联网领域的运动式治理中,资源整合主体往往为民营性质的超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以“清朗”行动为例,面对海量互联网平台账号和信息,网信办更多强调的是压实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也就是借助外部主体进行资源整合与使用。2021年,国家网信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意见指出,“网站平台日益成为信息内容生产传播的重要渠道,兼具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在坚持正确价值取向、保障网络内容安全、维护网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四个字明确肯定了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治理中的重要性。在专项行动中,国家网信系统也确实大量借助互联网平台完成了对海量违法行为的处理,比如2018年针对自媒体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中,具体的治理行为基本上是由10家大型平台企业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实现的。根据网信办公开信息,国家网信办首先对于10家平台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自查自纠:“继11月12日国家网信办约谈腾讯微信、新浪微博之后,14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又集体约谈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搜狐、网易、UC头条、一点资讯、凤凰、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就各平台存在的自媒体乱象,责成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全网一个标准,全面自查自纠。”此后,10家平台企业先后公布了行动方案与阶段性成果。从每年全国网络举报的受理数据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以2021年为例,在全部1.66亿举报案件中,全国主要网站共受理1.5亿件,占比超过90%,而这其中几家头部平台企业又占据了大多数,相比之下,由政府部门受理的举报仅占总举报数量约10%。2021年,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66亿件,同比增长1.8%。其中,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357.6万件,同比增长56.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247.7万件,同比下降21.8%;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5亿件,同比增长3.6%……在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中,微博、百度、阿里巴巴、快手、腾讯、豆瓣、知乎、今日头条、新浪网、搜狗等主要商业网站受理量占75.6%,达1.1亿件。3.属地管理权变化传统运动式治理在管理对象的划分上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与之有所区别的是,互联网领域的运动式治理采取的是更为灵活的权变式属地管理。面对同一案件,既可以按照网站备案地、网站工商登记地、信息生产者所在地、网络IP所在地等要素进行属地的权变化选择,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重大与复杂程度进行管理主体的权变选择,由国家网信办或省级网信办直接进行管理。在访谈中,某区县一级的网信办负责人介绍了权变式属地管理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我们开展‘清朗’行动一般都是属地管理,就看这个网站的运营商是不是在我们市的行政区域里边。如果是,那我们就得对它进行监管,但是我们网信办部门人比较少,市一级可能总共有三四十个人,区县一级也就最多四五个人。对这个比较大的网站,比如说腾讯、阿里旗下这种,我们这边是没法管的,没有那个权限,一般都是省里直接管,我们就是把小网站管好。”透过访谈内容可以了解到,该区县以及所在地级市的网信部门是根据网站的运营商所在地来确定属地的,但是面对那些涉及腾讯、阿里等超大规模互联网平台的案件,并不是将其发回深圳或杭州属地处理,而是交由本省的省级网信部门,这有别于以往运动式治理中的简单属地管理原则。另外在有些案例中,并不是涉及超大规模互联网平台的案件都由省级网信部门处理,具体情况也比较多样。在2021年的“清朗”专项行动中,网信部门对于新浪微博、豆瓣网、微信、百度贴吧、知乎网、金山毒霸、京东、拼多多和淘宝几家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处理方式也明显体现出属地管理的权变化特征。例如,新浪微博和豆瓣网的负责人由国家网信办约谈,微信、百度贴吧、京东、拼多多和淘宝由属地的省级政府网信办约谈,而知乎网与金山毒霸则由国家网信办指导属地的省级政府网信办约谈。同为超大规模互联网平台企业,但约谈主体却明显不同
2023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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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权力竞争:以立法统一审议制度为例

推荐语相同部门或同一部门内部的权力如何配置?横向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权力配置的竞争?作者提出制度性权力竞争理论来解释上述问题,并以法律草案统一审议制度的发展验证该理论。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作者指出横向的权力竞争有利于权力稳健和妥适地配置,促进各方良性互动。本文有助于突破学界关于权力配置的“九龙治水”、“低效无序”的固有认知。(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广义政府及其功能性分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定型权力机关作者简介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教授。制度性权力竞争是指以制度为基础、以权力为内容、以竞争为形式的横向分权关系,即不同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关于同质或同类权力的竞争,并为政治决策者最终确定权力归属提供依据。围绕立法统一审议制度,形成了立法机关外部和内部的权力竞争:在外部层面,立法机关通过统一审议制度,强化了立法主导权,实现对“部门立法”的审查和控制;在内部层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对立法审议权展开竞争和调适。内外权力竞争之间,存在深度的连接和互动。外部的制度性权力竞争压力,逐步传导进入立法机关内部,“法律委+法工委”的立法组合由此应运而生且不断加强。“制度性权力竞争”理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为理解中国政制发展提供了新思路。一、提出问题:横向权力的制度性竞争场域经济学者以“锦标赛模式”“财政联邦主义”等理论模型,解释中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认为适度财政分权、地域间经济竞争和官员晋升压力等多重因素,合力促使地方政府倾力发展经济,增强了中国经济的活力,为经济改革探索出多元发展道路。法政学者也对单一制国家中的纵向分权进行了深入研究,观察到“两个积极性原则”指导下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组织、立法、行政、财政等领域的权力分工和竞争格局。由此可见,现有研究已经关注到不同地域之间的横向经济竞争,以及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权力竞争。如果我们将目光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分权转移到同一层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分权,会发现在横向权力分支之间也存在类似的“锦标赛模式”——即同级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甚至同一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也会发生权力竞争关系。此种竞争关系并非庸俗意义上的“争权夺利”,而是指各部门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制度空间,积极拓展自身权力范围。“制度竞争就是不同的组织之间以何种方式来形成政治目标和建构权力而竞争,而不同的方式当然对这些组织的地位、角色和权力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把这种以制度为基础、以权力为内容、以竞争为形式的横向分权关系概称为“制度性权力竞争”。事实上,虽然本文首倡“制度性权力竞争”分析框架,但是相关问题意识早已存在。比如在行政开旷日持久的争议,并在制定和修改《预算法》过程中进行多轮角力。比如在司法领域,《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技术侦查的执行权也发生争执,以至于学者指出“刑诉法修正,也是一次实务部门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甚至在宪法实施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件的批复也被学者批评为“司法抢滩”。一言以蔽之,上述现象表现为不同部门以立法、修法或者释法为契机,围绕特定权力展开角逐竞争,以期巩固和扩张自身权力范围。对于上述现象,陈斯喜提出“立法博弈理论”,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过程中公安部门与农业部门围绕农机管理权问题展开的博弈为例,指出信息优势、路径依赖等对于博弈结果的影响。韩璐则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立法过程研究,观察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者会在民族自治地方利益、民族利益最大化前提下争取经济利益和部门利益最大化,并且在立法时设置模糊性、原则性条款赋予自身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上述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制度性权力竞争”作为研究视角,聚焦于横向分权中的利益攸关方,更加全面和深度地展示具体分权关系的主体如何介入和参与权力的分工、竞争和调适。二、理论建构:制度性权力竞争的主体和内容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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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闲养忙”:社区居委会的自主性研究

推荐语为什么社区居委会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下似乎游刃有余?如何解释这些社区居委会的“忙与闲”?本文以G市Q社区居委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长期跟踪调研,生动展现了部分社区居委会“自主性”的治理术,将“以闲养忙”的行动策略归纳为动员逻辑、打包逻辑和应付逻辑,社区居委会由此也使得数以百计的任务所带来的繁忙处于自身可承受的范围,从而体现出一种时间相对自由的忙闲交加状态。文章选题有趣、视角新颖,打破关于基层时刻繁忙的既有认知,为理解城市基层治理的负担与自主性问题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观点。(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谁之负担?何以发生?——基层负担现象的理解视角与研究拓展基层“减负”与治理:根源性因素探讨作者简介凌争,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讲师,数字政府与数据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既有研究强调基层治理始终囿于“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忙碌之中。然而,调研发现某些城市的部分社区居委会并非时刻处于重压之下,而是有不少清闲时间。如何解释这些社区居委会的“忙与闲”?本文将此类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现象概括为“以闲养忙”,尝试通过分析G市Q社区居委会的案例对“以闲养忙”的行动逻辑提供解释:社区居委会长期处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的矛盾之中,有限资源不仅表现为社区居委会的运作资源与激励严重不足,还表现为上级对社区居委会任务执行“有意或无意”地缺乏监督。鉴于此,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应对“海量任务”的行动策略:以动员的逻辑执行上级交付且存在监督的重点任务,以打包的逻辑承担日常民生工作,以应付的逻辑应对上级交付的缺乏监督的重点任务以及其他任务。这使得社区居委会处于时而繁忙、时而清闲的状态,而清闲则作为组织超负荷运转的非正式报偿被保留下来,进而成为维持与凝聚社区居委会的重要因素。一、引言基层治理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末端,也是群众工作的前线,各治理主体遵循特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以合作、协商的方式持续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的基础单元,社区居委会与每一个市民的生活紧密相关。尤其是自疫情暴发以来,社区成为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作为外防输入、内防扩散最有效的防线,社区居委会愈发贴近每一个人的生活,而社区工作者在高强度的工作中表现出的奉献精神也令人民群众印象深刻。既有研究将上述高强度的工作归结为基层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结构下的必然结果:作为行政体制金字塔末端的基层在压力型体制下负担过重。一系列有关政策执行的研究展现了基层治理主体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下的策略选择。这对于行政化倾向愈发严重的社区居委会也是如此。作为“政绩共同体”,社区承接街道办交付的各类任务,被当作国家治理真正的“最后一公里”。伴随城市基层治理的兴起与群众“办事不出社区”目标的提出,实现以服务群众为代表的社会治理目标成为社区居委会的重要任务,上级服务窗口逐渐下移,低保、就业等多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权限逐渐下沉,社区居委会承担的职能愈发繁杂。理论上,社区居委会应该比以前更忙。然而,调研发现,“某些”地区的部分社区居委会并未深陷工作的漩涡之中。事实上,这些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经常有空闲时间到其他办公室闲聊家常(孩子的学习是永恒的话题),或者通过刷视频、追剧、玩一些简单的电脑游戏来打发时间。长期追踪调研发现,社区居委会并非“躺平”,而是“熟练地”应对上级下派的各项工作。为什么社区居委会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下似乎游刃有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足量空闲时间又该如何理解?既有研究还未为对此提供有效的解释。由此,需要进一步理清的研究问题是:社区居委会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下遵循怎样的工作逻辑?这一工作逻辑是否呈现出规律性特征?这种规律与“忙”“闲”是否相关?这一可能的相关性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本研究将此类现象概括为“以闲养忙”,并尝试概括其背后的逻辑。“以闲养忙”表面上刻画了部分社区居委会忙闲交织的工作状态,实则展现了部分社区居委会“自主性”的治理术。虽然社区居委会长期处在“有限资源与海量任务”的矛盾之中,但所有基层工作者并非时刻忙于工作。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应对“海量任务”的行动策略:以动员的逻辑执行上级交付且存在监督的重点任务,以打包的逻辑承担日常民生工作,以应付的逻辑应对上级交付的缺乏监督的重点任务以及其他任务。这些策略一方面源于行政体制金字塔末端的治理资源匮乏,另一方面源于上级对社区居委会行政管理的“失能”:上级不仅难以为社区居委会争取资源,还要向社区居委会下派更多任务。由于难以为社区居委会提供有效激励,“缺乏监督”成为上级提供的激励“替代”,这为社区居委会的自主性提供了制度空间。社区居委会得以采取上述行动策略执行任务,表现出“时而繁忙、时而清闲”的状态,而清闲则作为对组织超负荷运转的非正式报偿被保留下来,进而成为维持与凝聚社区居委会的重要替代。为进一步对上述解释提供支持,本研究选择G市Q社区居委会作为研究对象。为更为深入地了解社区实际,研究团队从2021年12月—2022年8月追踪Q社区工作,参与疫情防控、“创文”检查、疫苗注射、党建任务、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列席社区专题会议,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并将访谈作为获取信息的补充渠道。本研究旨在通过长时间的跟踪调研理清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状态,聚焦社区居委会在具体工作任务中的行为以提炼该组织的运作逻辑,进而回应上述研究问题。本研究将从四个方面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证:首先,综述有关基层社区组织以及基层治理的文献;其次,阐释社区居委会自主性的逻辑,阐述社区居委会的政策执行过程并剖析“以闲养忙”的意义;然后,以Q社区居委会为案例展现前述的解释逻辑;最后,讨论“以闲养忙”对社区治理在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意义上的影响。二、文献综述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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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屡盟,乱是用长”:春秋等级制下会盟的兴衰

推荐语领导人与致胜联盟之间、致胜联盟成员彼此之间的国内政治斗争如何塑造对外联盟政策?既有文献对联盟决策的博弈过程解释并不充分。本文作者对相关春秋史料进行质性诠释,构建以列国会盟往来及国内政治情况为核心变量的定量配对数据集。文章刻画出领导人及其致胜联盟成员之间权力角逐影响国家联盟决策的过程,为国内政治斗争解释国家间联盟行为的研究提供新路径。(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中国古代统一战线的历史形态和类型结构中国战国时期诸侯国的国内政治与对外战争作者简介蒙克,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董琦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新古典现实主义理论强调通过“第二意象”路径讨论联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该理论在分析联盟决策的形成过程时未能充分探究国家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作用。基于选举人理论,作者探究了领导人与致胜联盟之间、致胜联盟成员彼此之间的国内政治斗争如何塑造对外联盟政策这一问题。分析中国春秋时期的会盟史实后发现,作为致胜联盟成员的卿大夫为谋求自身在国内政治中的生存会倾向于与大国结盟,并表现出与本国国君不同的联盟政策偏好。由卿大夫主体所引发的反制国君或同僚的国内政治斗争会深刻影响诸侯国的会盟决策和行为:卿大夫政治力量的膨胀将会推动一个诸侯国更多地参与会盟,尤其是与相对实力更强、对该国战争威胁更大的大国进行结盟;当诸侯国卿大夫的政治力量持续膨胀且超过一定限度并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占据显著优势时,卿大夫推动对外结盟的动力就会下降,该诸侯国与其他国家的会盟便会减少。作者采用中国春秋时期诸侯国会盟配对数据集进行了定量研究,相关实证检验支持了上述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以国内政治斗争解释国家间联盟行为的研究路径。一、引言联盟作为政治单元之间关系的一种普遍结构,是国际关系领域的核心议题之一。由于联盟明确界定了潜在的朋友和敌人,一国的联盟抉择不仅塑造着国际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事关该国的生存状态。因此,任何一国的联盟决策必然是其统治集团内部讨价还价的结果。既有文献对联盟决策的博弈过程缺乏深入分析,对其解释并不充分。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借助选择人理论(selectorate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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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论视角下中国农村生活治理的困境及其超越

推荐语回归日常生活是基层治理的要义。如何重建生活,让公众在生活中挖掘出意义,既是治理的目标,也是个人发展的目标。文章从生活治理切入,系统阐述了农村日常生活治理的困境与超越,为重建乡村的生活世界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推荐人:张力伟,吉林大学)专题文章推荐:双重政府权力运作:农村脱贫场景的治理逻——基于国家级贫困县M村的案例研究进退之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国家化的进程作者简介冯川,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研究员。农村基层治理的基本性质已转变为生活治理。提升农村生活治理的有效性,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基层行政主体在生活治理中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一些农村地区的生活治理不但没有使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提升达到预期水平,反而制造出大量社会舆论风险点,使生活治理陷入上下夹逼、进退失据的困境。以农民日常生活的特质为本位,从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关系出发,可以将生活治理困境的生成原因归结为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与行政本身的还原论倾向之间存在的张力。一方面,生活意志体现为不可还原的认同感、实践感、历史感和直观感;另一方面,对农民日常生活的景观化还原、工业化还原和数字化还原等行政还原逻辑,导致生活治理从村庄生活场域的使用价值中抽离出来,代之以带来政绩增值的交换价值。对生活治理困境的超越路径,在于遵循反还原的实践逻辑深入人的内心世界,着眼于生活规则的再造、沟通渠道的建立和治理主体的识别,对人的观念和认知产生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美好生活”在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中被多次提及,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中国乡村治理已经发生了面向农民日常生活的治理转向,农村基层治理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转变为生活治理。然而,行政体系对农民日常生活的高度重视,却未必伴随生活治理效能的提升。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时代,探讨如何提升农村生活治理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一、问题的提出学界有关农村生活治理的既有研究,大都遵循治理史的研究路径,重点分析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动力机制及其历史定位。学者对治理史的梳理,本质上是在行政—自治分析框架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变迁的研究。在治理史研究中,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过程被析分为“乡村治理的生活化转向”以及“乡村生活的治理化转向”两个方面。前者强调国家治理转型自上而下的推动作用,认为国家借由项目制方式向乡村社会输送资源、制度和服务,使乡村治理更多指向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好办或办不好的小事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后者则强调乡村社会变迁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认为熟人社会的消逝和地方性规范的失效,造成农民价值的真空和农民日常生活的无法安顿,大量“无公德的个人”以及种种失范行为迫切需要公共治理力量参与乡村生活秩序的重建。有学者指出,乡村治理转向生活治理的过程,其实是作为乡村生活秩序维系手段的生活治理在特定政社关系下所展现的“行政化”实践样态。然而,治理史研究鲜少论及生活治理在复杂实践中的绩效表现。基于此,一些研究者深入中国农村的生活治理现场,对生活治理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和分析。他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农村地区的生活治理实践已陷入三类困境当中:其一是治理主体困境。村干部和村民在生活治理过程中都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一些村民因不理解生活治理的正当性而不配合政策执行。其二是治理方式困境。一些村干部用有名无实的形式充当工作成果,或以欺瞒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部分农村按照创建性工作和运动式治理的逻辑聚集资源打造亮点,造成生活治理的不可持续。其三是治理资金困境。生活治理项目本身的建设成本以及后期的运营和日常管护成本高昂,而自上而下转移支付的项目资金有限,甚至需要村级组织自筹配套资金,这就导致村集体经济承受巨大债务压力。在上述三类困境的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提出,生活治理的根本困境其实在于治理的内卷化和悬浮化。为了推进生活治理,基层行政主体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然而,从效果来看:一方面,民众被完全客体化为生活治理的服务对象;另一方面,政府的好心却往往办了坏事,使民心工程沦为了“伤心工程”。生活治理的推进不但没有使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提升达到预期水平,反而制造出大量社会舆论风险点,使生活治理陷入上下夹逼、进退失据的窘境。根据农村生活治理中呈现的上述困境表现,研究者同样运用行政—自治的分析框架,将困境的形成原因解释为行政对自治的侵蚀。例如黄丽芬认为,生活治理在政府行政主导下表现出的强输入特征以及对集中整治手段的过度使用,造成了生活治理困境。朱战辉提出,地方政府对村级组织的行政吸纳及其所造成的村级组织自主性和群众动员性的弱化,是生活治理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韩玉祥则指出生活治理更强调共识基础上的知识治理,进而将生活治理困境归因于“知识悬浮”,即以正式知识为依据的“国家知识体系”与以非正式知识为依据的“村民知识体系”的相对隔绝状态,并认为知识悬浮的根源在于村民自治的缺失。依此逻辑,生活治理困境的超越方式自然推导为在行政主体与自治主体之间构筑彼此激发的循环结构,让生活治理从政策性事务转化为村庄内生性事务。不论是鄂西乡镇借助制定“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而开展的农村人情风整治,鲁中农村通过发布“丧事办理明白纸”而实施的对丧事大操大办的治理,鄂中农村探索成立的老年人协会,还是赣南市妇联开展的“赣南新妇女运动”,这些展现治理有效性的生活治理案例都表现出行政性制度与自治性生活相统一以及国家“硬规则”与“软治理”相统一的特征。通过国家制度的嵌入式治理、民间精英的协同式治理以及农民群众的参与式治理,将外源性干预主义的国家视角转向内源性生活化治理的农民本位,被视为达成生活治理有效性的基本路径。总体而言,行政—自治分析框架下的治理史和生活治理困境研究,从权力主体的角度出发,初步阐释了生活治理的变迁及其困境的生成机制。不过,行政—自治理论框架使生活治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转换为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作为治理对象的农民日常生活实际上被降格为论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然状态和应然状态的经验道具。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的关系出发,以农民日常生活本身的特质为本位,构建解释生活治理困境的新理论框架。本文认为,农民日常生活的特质在于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相比之下,行政主体的行为特质正在于将任何治理对象都加以机械拆解和理性分析的还原论倾向。故而本文引入还原论的理论视角,提出生活—行政的分析框架以解释生活治理陷入困境的原因。本文发现生活治理之所以会陷入困境,是由于秉持还原论的行政科学世界的无序膨胀,以及生活世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失落。在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策导向化约为对标准化、规范化、技术化的急切追求的当下中国,追求可视性、可分解性和可计算性的行政理性大行其道。在行政的物理世界中,真实而完整的生活世界的结构性地位愈益黯淡,这是造成中国农村生活治理困境的基本逻辑。二、“生活—行政”的还原性张力本文认为,生活治理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与行政本身的还原论倾向之间存在的张力。本文将其概括为生活—行政的还原性张力。(一)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生活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深入人的内心世界,在沟通的基础上对人的思维方式、心理过程、思想观念和认知产生作用。本文提出生活意志这一概念,用以概括弥散在日常生活场景之中的需求偏好和对于某种规范或价值的认同偏好。生活是基于地方场景生产和发展出来的以当地人为载体的意志系统。而生活意志便是文化,是宏观社会结构与微观社会主体互动的结果。文化具有历时性,因其是经过长时间形成并传承下来的。另一方面,文化又具有现实性,因其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而仍是具有生命力的活文化。所以生活意志不同于个人意志,它具有某种社会共享性,表现为个体所不自觉的群体倾向与行动纲要,是一种不能随意改变的非正式规则。生活意志只有在被生活于当地的行为能动者体验到的情况下才是实存的,因此具有一种“第一人称本体论”的特征。生活意志是一个相对稳态的社会情感结构,与托克维尔意义上的民情(mores)相近。生活往往附随着弥散于生活之中的意志性,比如人格化情感、生活经验、价值认同和共同记忆。中国人生活中的意志性通过你我不分的社会性道德表达出来,这种道德依靠人与人之间权力与势力的复杂博弈而搭建,表现为一种有历史的习俗和一种基于良知的内心平衡感。附着于生活的这些“感受性质”是不可能被还原的,因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并不是局部的加总。生活意志的复杂性使其无法以简单的方式得到有效说明,因而也就无法被基于理论理性的行政科层系统识别和处理。首先,生活意志体现为不可还原的认同感。生活事务和生活传统,孕育出两种不同的认同感。其一是基于情感的人格认同。基层行政工作所要处理的生活事务通常表现出糅合血缘地缘和人情面子的人—事结合特点,而基层行政工作本身同样具有人—事结合的特点。民众只有真正对行政工作者个人产生人格认同,认可对方的工作态度和为人处世方式,才更容易对具体矛盾有所释怀。其二是共同体认同。生活传统和习惯在生活情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传统之所以折射生活意志,是因为传统作为一种社会装置强调的是糅合人伦情感意志的伦理秩序,并且也依靠人们内化于心的习惯养成和对伦理秩序的自觉遵守而达成自我延续。传统如同一张复杂的大网,使日常经验和生活情境以整体的方式体现出来,形成区别于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认同。其次,生活意志体现为不可还原的实践感。对于实践的判断即传统。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技术知识相对的实践知识。生活意志只有通过实践知识来把握。而实践知识的特点是,它无法还原为简单的方式加以表达,甚至无法完全还原为语言。生活是整全的,因而实践知识也是整全的。整全的实践知识只能在整全的实践过程中加以领会。再次,生活意志体现为不可还原的历史感。历史之所以不可还原,是因为它是系统的、综合的。历史的系统性和综合性来源于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然产生的经验沉淀。因此,作为历史结晶的传统也成为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内在行为规范,被称之为非正式制度或内在制度。生活意志是在与当地环境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长期性的历史过程。最后,生活意志体现为不可还原的直观感。所谓直观,即一种不介入任何抽象、加工、扭曲和包装的无遮无蔽的直通状态,也就是直接感知。直观感让生活意志保持对生活过程的敞开和敏感性,这种敏感性带来一种切身的体验。弥散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事务,又可称为生活小事。生活小事不同于国家大事,具有只涉及个体周边小范围的细微性,比如以家庭为主轴的过日子活动。生活小事极易被生活主体直接感知,进而直接影响生活意志的状态。(二)行政的还原论倾向生活治理主要涉及指向农民日常生活领域的公共政策向农村社会传递、在农村社会实施的过程,即政策周期中的政策执行环节。按照古德诺对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图式,政策执行即政府功能划分中的行政活动。在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基本范式的形成伊始,行政就与在“科学—效率”的进步主义意志之下对事务的理性分解相关联。对事务的理性分解,主要体现在对专业化、标准化和技术化等规范价值的强调,这意味着对事务管辖范围和事务处置流程的切割、还原和排列。在还原论思维中,生活治理对象被认为可以继续划分为更细小的构成单元。行政之所以具有还原论倾向,是因为现代行政所遵循的基本官僚制架构本身就是一套依照对生活的碎片化还原而设置和组装的专门化、职业化的公共管理机器。对生活的标准化拆解,使官僚行政科层制得以实现具有规范性、程序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的精确机械运作,一切纯个人的非理性情感要素都成为不必要的冗余。生活被还原的颗粒度越小,越有利于行政机器的理性识别,也越有助于形成全面的专业分工和按部就班的行政序列。基于正式制度的公共行政,对理性化、科学化的追求向来附随还原论的思路。在还原论的逻辑里,指向日常生活领域的公共政策强调行政对理性的运用,其原理与工程师操纵或维修机械没有什么区别。由于颗粒化的生活碎片之间彼此独立,行政科层制依此为每个部门设置边界明晰的权限,行政机器各部件之间各行其是,这样就可以减少相互摩擦、降低运行成本,为行政科层制带来优于其他组织的精确、快速与高效。在不断膨胀的行政理性面前,基本不存在不能经过还原而被行政科层制吸纳的生活事务,甚至日常生活乃至生命也被还原为能够被权力技术和行政分工加以识别和管理的对象,这便是生活的治理化。生活治理的行政权力对生活的还原,将生活识别或塑造为某种知识领域,进而生产出一系列策略或技术。生活于是成为一个独立的、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探究的知识体系。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下,生活的治理化与改变国力衰弱的民族处境相关联。梁启超等人对尚武的提倡,将生活还原为国民的健康体魄。针对女性的“不缠足”和“不束胸”运动,以及针对男性的“剪发易服”运动,把生活还原为对身体的改造和重塑。国民政府开展的新生活运动,将生活还原为一系列被行政力量所操控的身体外表、衣着形态、饮食和排泄行为,等等。使命化的生活被拆解为对应于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教育和公共卫生的功能区块,进而造就了生活治理权力的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民众的日常生活进一步被还原和编织进由集体操控的细密时间表和公共空间网络之中。基于对民众日常生活的细密还原,农村地区的人民公社和城市地区的单位作为一个个“社会浓缩器”,发挥着施展生活治理权力的主体作用。虽然人民公社如今已经解体,单位制也早已遭遇了市场化转型,但国家权力试图还原民众日常生活并由此规训民众私人和公共生活的尝试却仍在进行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显性的公共必需品缺口已被多年的连续建设大幅填补的情况下,民众的日常生活环境和生活秩序再次成为行政主体关注的焦点,基层治理对象和治理内容发生生活化转向。在大力倡导共同富裕和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时代,以美好生活需要为旨归的生活治理往往将民众的过日子进行景观化、工业化或数字化还原。这是因为,只有将民众生活还原为视觉景观的堆积,拆分为工业行政机器中的部件,肢解为丧失具体场景的数据颗粒,民众生活才更容易被行政系统所抓取,并被操作为人居环境整治或创文创卫工作、改水改厕工作、网格化治理工作等生活治理形式。(三)生活治理困境的解释逻辑整全的生活意志,根植于当地社区环境和自然环境,蕴含一种维系族群生活的功能,是族群在繁衍过程中习得的应对生活世界各种生存挑战的“生存性智慧”,凝聚着族群自身的性情、需求和才干等。生活治理产生有效性的关键,在于重新找回指向农民日常生活领域的政策执行与生活意志的联结,在行政的物理世界中留出安放生活意志的位置,重新唤起生活世界中的主体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基本认同。一旦生活治理的政策执行脱离承载整全生活意志的生活场景、生活情感和生活意义,陷入执着于效率优化和理性计策的科学世界,把生活世界还原为一连串静止而孤立的点,生活治理的行政系统就将悬浮于民众的日常生活领域,形成自我目的化的自证式循环。然而,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与行政管理视野下以可视性、可分解性和可计算性为原则对生活本身的还原之间存在巨大张力。这种张力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以来行政管理的“去道德化”倾向,以至于一切人格化要素皆被视为反理性的、未被理性化的和非正式的。在工具理性的指导下,理性化的管理目标与手段成了公共管理学研究在理解和解释行政行动时的唯一侧重,这导致无法纳入理性分类谱系的要素皆成为从公共政策过程中驱逐的对象。追求确实性(certainty)的理性主义剥夺了一切不具确实性的东西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存在资格。如此一来,生活治理的政策执行过程只能按照行政管理的组织原则,对农民日常生活的要素进行抽取、重组和串联。在服务于政绩生产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下,农村社会的生活意志在生活治理过程中被置换为容易被官员考核制度所识别的碎片。至于与人性和道德相关的、需要时间与耐心养成的生活治理技艺,则理所当然地遭到忽视和排斥。行政科层系统对生活意志的去差异化和夷平化过程,使其丧失了政治传输和政治表达的功能。这导致生活治理从村庄生活场域的使用价值中抽离出来,代之以带来政绩增值的交换价值,进而缺乏对生活问题的敏感性和回应性。加上中国的纵向间政府关系呈现自上而下的治理特征,以政策文件和行政命令为主导的“分散的集权主义”以及压力型体制就往往使政府扮演起侵蚀社会的角色,弱化了基层政权对社会突发事件和具体社会矛盾的感受力,以至于生活治理出现行政有效而治理无效的困境。三、农村生活治理困境的形成逻辑在还原论视角下,当下的农村生活治理之所以在一些地区出现“干部在干,农民在看”、长效机制难以建立、行政资源和财政资源大量浪费的问题,是因为指向农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政策及其执行对农民的美好生活进行了景观化、工业化或数字化还原,以至于生活治理走向了“去社会化”的道路,与具有公共性的生活意志以及生活主体本身的参与式行动渐行渐远。(一)农民日常生活的景观化还原景观(landscape)的原意是一种被展现出来的可视的客观景色和景象,也指一种主体性的、有意识的表演和作秀。农民日常生活的景观化还原,即将农民的日常生活拆解和简化为一些由空间要素堆积而成的视觉表象,比如道路、院落、沟渠、广场、墙壁等所呈现的视觉效果,并遵从“呈现的都是好的,好的才得以呈现”的政绩增值逻辑,对这些要素进行冷冰冰的机械重组、合并、区隔、遮蔽、凸显和再生产。指向美好生活的生活治理,追求的是一种有规划的现代化。一个特定的景观突出什么,略去什么,乃是一种别有用心的编码过程。对农民日常生活进行景观化还原的生活治理,显然会将关注点放在对村庄空间要素视觉效果的整治上。正是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在生活治理中被还原为具有高度可视性的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将环境从农民日常生活中剥离和还原出来的政策,就与生活治理之间自然产生了亲和性。生活治理于是被操作成对农村空间视觉效果的规范化整治,以及对具有视觉效果的农村空间的全力打造。一些地方不顾村庄社会的生活意志,禁止村民在院落周围堆积柴火垛和杂物、在村内饲养家禽家畜、使用秸秆燃料;另一方面,又投入大量资源甚至不惜负债,将村民房屋的外墙刷白并画上漫画,修建好看却不中用的文化广场和村委办公大楼。例如,笔者在河南农村调查发现,当地老年人还习惯用柴火烧饭,觉得这样烧出来的饭才香。因此他们多将柴火垛堆放在院子门口,不但方便取用,也构成一道充满烟火气的乡村生活景观。不过,柴火垛被生活治理的景观化还原逻辑所抓取,并被判断为“乱七八糟,不整齐”,于是成为不符合规范化的视觉美学标准的无序存在。因而,乡镇和村干部要求村民将柴火锯成规则形状,并且强调不能堆放在自家院门外,即使堆放在院子里面也必须用塑料布盖住。消灭庭院柴火垛以营造规则有序的视觉表象,在乡镇看来就是在进行生活治理。“一眼净”的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与村民不规则的日常生活现场、村民的审美尺度以及村民自身对美好生活的想象之间存在断裂。对于村民的日常生活而言,生活秩序是居民彼此在互动中自然形成的,这种秩序是特殊主义的、不规则的,且不断处于流变之中。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村民生活的文明尺度。然而,来自村民日常生活景观中的不规则、不整齐,以及泥土灰尘和烟火气,被将景观规划视为生活治理本身的“行政洁癖”严厉驱逐,并被称之为乱。在一些村民看来,如果试图帮助农民实现美好生活的规划意志强调的是标准整齐的政治美学,村民得到的“美好生活”必定会脱离人间烟火、偏离百姓审美和村民生活意志。(二)农民日常生活的工业化还原工业体系是一个以可分解的行政管理体系为基础的理性人造系统。农民日常生活的工业化还原,即将原先处于一个自我完结的闭环生态系统之中的农民生活,切分和简化为若干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加以专业化管理并进行公共服务供给的机械化运作过程。指向美好生活的生活治理,追求的是将农民生活所依托的自然生态系统分解并吸收进工业行政系统,使农民在生活问题的处理方面表现出行政化特征,即属地问题的处理责任主体从个人或家庭和共同体转变为行政机关。将农民日常生活进行工业化还原的生活治理,使农民单纯成为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享受者和消费者,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再需要地缘居民的共同努力而得以生产和维持,其问题的解决也不再需要农民的直接参与。传统的农村生活,依托的是大自然的生态系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本身高度嵌入生态系统,服从于生态系统的节奏,并成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该生态系统的大部分环节是自然的赐予,基本不需要人工投入以重构系统,因此传统的农村生活是低成本的。被生态系统自然组织起来的农民生活意志,呈现出相对分散、自给自足、自发合作的自治特点。农村生活与现代城市生活,依托的是完全不同的闭环系统,即自然生态系统和工业行政系统。农村生活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改善乡村生活质量和提升农民生活水准,具体的操作方式往往是推动工业化的现代城市生活中某些硬件要素的进村。现代生活硬件要素进村如果要真正起到提升农民生活水准的作用,就必然伴随工业行政系统向村庄空间的拓展和延伸,以及工业行政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替代。比如,“厕所革命”作为农村生活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试图让水厕这个新的现代生活硬件要素进入农村生活。这意味着如厕从传统农村生活的生态系统中脱嵌,被现代工业污水管网系统和自来水管网系统所吸收,与现代工业行政系统相对接。尤其是当厕所革命被中央政府工作报告定位为“小厕所、大民生”之后,农民的如厕方式更是被政治化,与运动式治理相伴随,并以项目制的方式与市场化的施工主体发生关联。生活治理将如厕从农民原先的生活系统中剥离出来之后,还原成了若干工业行政项目的组合,包括由村干部联系乡镇开展的水厕安装工作,由乡镇配套相关设施开展的抽粪工作,以及由乡镇负责财政投入的污水管网建设工作。如此一来,生活治理对农民日常生活的工业化还原,大幅增加了农户如厕对行政公共服务的依存度。(三)农民日常生活的数字化还原农民日常生活的数字化还原,即将农民的生活意志颗粒化为数字痕迹而记录和储存。指向美好生活的生活治理,追求的目标是使信息、政策和服务可以顺着这些反映农民日常生活的数据微粒,抵达每一个微观的生活细胞。农民日常生活的数字化还原,在生活治理实践中体现出三重不同内涵。第一,农民日常生活评估被还原为一些小概率生活意外事件的发生率。比如笔者在广西某镇调研发现,当地政府将农民日常生活还原为一氧化碳中毒的事件数、交通事故发生数,等等。此类数字化还原方式,直接与上级试图消除生活中所有偶然事件的极化思维相联结,最终导向自上而下的顶格考核。基于上级对小概率生活意外事件发生的零容忍,为了减少生活意外事件的突发情况,乡镇不得不建立涵括属地所有治理事务的复杂网络,在某地区出现生活意外事件之后立即开展全面排查。第二,农民日常生活过程被还原为通话录音、监控录像、手机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具体而言,政府服务热线或接处警热线中留存的通话信息,街头门前的摄像头中记录的影像信息,以及村民们手持手机拍摄下来的视频信息,共同拼凑出农村生活治理的对象。在数字通信技术高度普及的今天,原先社会生活的暗面以及难以被公共权力凝视的死角,都因被数字化力量穿透而消除。但与此同时,一般性的生活事务也随之大量涌入生活治理的国家视野。政府服务热线或接处警热线背后一整套规范的处置流程,吸纳了大量村民原本能够自己处理的生活事务,进而模糊了生活事务处理责任的公私边界。在摄像头、手机等来自私权力或公权力的监控设备充斥生活空间的当下,农民生活的各个角落都随时可能因录像记录或现场直播而变成生产社会舆论事件的现场。第三,农民日常生活意志被还原为精细化编码、能够被对应于政府部门职能类别划分的信息数据库所精准识别的部件信息。在还原为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微粒之后,系统会按照类型将其派单到相应责任部门或村委会进行处理。比如在网格化治理场景中,及时更新网格内的人口与房屋空间信息等部件信息,成为网格员的主要工作。笔者在湖北省某社区调研发现,网格员不是忙碌于与群众打交道,而是忙碌于社区办公桌的电脑屏幕前,在网格系统上更新和检查本网格的人口基础数据、房屋基础数据、矛盾案件数据、案事件处置效果数据,等等。网格化治理系统的设计者相信,只要收集到足够饱和的生活数据,只要对居民生活意志进行充分的数字化还原,生活治理能力就一定能够得到提升。(四)行政还原与生活治理困境农民日常生活的景观化还原、工业化还原和数字化还原三个维度,分别对应行政在可视性、可分解性和可计算性三个层面的还原路径,是乡村振兴背景下中国农村生活治理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行政还原逻辑。其与生活本身不可还原性的张力,导致了生活治理困境的形成。景观化的行政还原,将农民日常生活分割为可被行政权力加以规划的视觉要素。然而事实上,生活治理对景观的规划意志,与来自村民生活本身的反规划意志或自主规划意志,不可避免地在村庄空间中展开拉锯。这是来自不同层级的主体之间围绕生活景观的规划权而展开的争夺和博弈。这种用行政意志所规划的行政景观替代民间社会内生的生活景观的生活治理,一旦没有体制内高强度的政治动员,没有乡村干部持续的集体介入,没有国家资源的持续投入,其治理绩效将随着运动式治理的消退而淡化。比如笔者发现,在村干部配合乡镇完成考核任务之后,河南农村的柴火垛又重新出现在了村民们的院落门前。工业化的行政还原,将农民日常生活拆解为由人造部件理性拼凑而成的机械运作系统。然而一旦政府财政实力与行政规模不匹配,工业化还原将把农民日常生活推入自然生态系统与现代工业行政系统之间的不完全切换状态。以改厕为例,为农户提供可以长期使用的现代化如厕设备、组织制度化的粪水抽运体系、建设污水管网,将产生巨大的行政成本。据估算,一个镇为一个村民组或自然村建设污水管网,需要投入上千万。以一个人口规模接近6万人的镇为例,全镇若要完成这项建设大概需要10个亿。对于这笔费用,绝大部分乡镇显然无力负担。没有系统的完全切换作支撑的改厕工作,最终成为徒具形式的“半拉子工程”——系统前端已通过化粪桶的安装而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隔离,但系统过程却缺失配套的运行和维护体系,还得依靠农户以分散的、自发合作的自治方式,如几家人合用一个抽水泵把粪水自行抽到菜地里,呈现出“现代工业行政系统的前端”和“传统自然生态系统的过程”相搭配的系统错位。而这种错位也未尝不是农户在不完全系统切换境况下展开生活自救的结果。数字化的行政还原,将农民日常生活简化为数据微粒,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颗粒度缩放。然而,农民日常生活的数字化还原极易让生活中小概率意外事件的发生率主导乡村治理的注意力投注方向,使有待生活治理工作“现场控制”的事务量大增。与此同时,生活治理的回应效率、回应方式和回应效果不仅受到上级公权力的监督,更受到社会的监督。例如,12345政务热线的群众满意度考核对政府回应效果和服务质量的强调,使基层不仅要回应大量本应由村民自行解决的事务,还要按照高度规范化的治理流程对分派的数字化工单进行快速回应。网格化系统对农民日常生活的编码还原,化简了村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农民生活从社会情境逐步降维到议题再到数字。被数字化还原的生活数据一旦脱离原初的生活情境,就丧失了对生活意志的反映能力,进而也就失去了对于生活治理的参考意义。一旦收集的部件信息与治理无关,对于数据本身的维护和变动也就失去了根本价值。在还原论思维的指导下,生活治理因将农民生活进行了表现为景观化、工业化和数字化的分割、肢解与简化,而陷入治理内卷化的困境之中。农村生活治理的出路,在于摆脱还原论思维的支配,通过反还原的实践机制,重建生活治理与生活意志的联结,最终达成生活治理的再社会化。四、农村生活治理困境的超越路径农村生活治理的核心不在于从外而内、自上而下地输入资源或公共服务,更不能为了使生活对接资源和公共服务而分割和肢解了农民的日常生活本身。由于生活意志的不可还原性,能够与生活意志建立联结的生活治理必定遵循反还原的实践逻辑。根据生活治理的成功案例,遵循反还原的生活治理通常重视的是生活系统和人的不可还原性,具体表现为对于生活规则、沟通渠道和治理主体的重视。(一)结构反还原:再造生活规则农民的生活规则,是农民生活秩序得以形成的基本遵循。它作为一个不可还原的整体结构,对农民生活行为进行着统摄性支配,以至于农民的生活意志也围绕着生活规则而组织起来。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生活治理之所以取得扎根农民日常生活的治理成效,是因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政社合一”关系全面再造了农民的生活规则,绝不仅仅是将农民生活还原为诸多生活片段之后一一加以控制。根据既有研究,当时的农村生活治理将农民生活规则导向政治化、集体化和生产化的方向:政治化再造了农民日常生活话语、穿衣打扮和家庭成员关系的生活行为规则,集体化再造了农民开展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的生活组织规则,生产化则再造了农民安排生活时间、生活空间和生活器具之使用方式的生活配置规则。从农民的生活逻辑来看,农民的生活意志也完全服从于再造后的农民生活规则。在进入乡政村治时代之后,作为农民生活治理主体的国家权力撤出村庄。在政社分离的国家与农民关系之下,以个体主义和消费主义为主导的市场规则,对农民的生活规则进行了全面再造。市场规则促成农民生活中个人享受性权利和个体性生活欲望的合理化,带来了个人利己主义的膨胀,同时也导致农民日常生活用品的商品化以及农民消费行为的透支化。被市场规则再造的农民生活规则,高度重视私人生活而忽视其外部性,将获取资源和经济利益视为闲暇的目的,把炫耀和攀比视为人情互动的基础。农民生活规则的“市场化”造成了农民生活秩序的异化,也造成了农民生活意志的空虚和混乱。基于市场规则所造成的种种问题,在三治(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新时代,农村生活治理就不能仅仅将生活还原为碎片化的生活微粒,而是必须着眼于对农民生活规则的整体再造,使其能够与市场规则形成对抗。比如,鄂西乡镇制定的“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生活治理效果,就是因为该制度并不对婚丧喜庆事宜本身进行片段式抽离,而是触及了婚丧喜庆事宜背后的农民生活规则系统:借由对办酒事由、酒席规模和档次的限定,以及厨师队伍认证制度和办酒备案制度的建立,国家为农民生活输入了得以替代市场规则的新规则,以至于村庄社会对于“面子”的判断规则、人情互动规则和舆论施压规则都得到彻底再造。新规则对农民生活程序和标准的重新定义,改变了农民生活的需求偏好和对市场化价值的认同偏好,因而深刻改变了农民的生活意志。正是由于农民生活规则统摄了农民的社会交往、经济生产和家庭策略等方方面面,农民生活规则的脱市场化改造,就能系统纾解农民生活的负担和压力,扭转在市场规则主导下异化的农民生活秩序。(二)互动反还原:建立沟通渠道建立沟通渠道,即建立生活治理主体与生活主体之间的协商互动空间。协商互动空间的建立之所以是一种反还原机制,是因为沟通渠道联结的是整全性的农民生活系统和全局性的政策意义系统,涉及对生活意志表达的集结和综合,以及对政策意志的在地化阐发。如果说在再造生活规则的反还原机制中,生活意志是作为生活治理的影响对象而被动与生活治理发生联结,那么建立沟通渠道的反还原机制则意在凸显农民生活意志的主体地位,在对农民生活意志的回应中达成生活治理与农民生活的联结。只有站在全局性高度正确识别具有村社公共性的农民生活意志,并使其对私利本位的个人意志形成抑制,生活治理才能够恰当回应农民生活意志,而不至于陷入“治理回应力度越强,民众反而越觉得治理回应性不足”的治理悖论。召开村民大会,就是一个触摸农民生活意志、接应政策意志的沟通渠道。在广西北海,围绕清洁乡村的生活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成效,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当地的清洁乡村政策并非单纯为了营造与村民的生活系统相脱节的视觉景观,而是呼应了农民的生活意志。当地农民外出务工见识了城市的干净整洁之后,已经将治理垃圾和猪牛粪便上升为具有村社公共性的生活意志。村支书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让农民聚集起来公开展示其生活意志,同时站在全局性高度对清洁乡村的生活治理政策进行在地化解释以回应农民的生活意志,这样就自然使农民的生活意志与生活治理政策发生整体性接应。在生活意志的集结和综合过程中,开会能够起到让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当有少数村民为维护养猪的局部私利而不同意拆除猪栏时,他们也会在大部分村民的压力下自己感到过意不去。而在与生活治理政策的接应过程中,开会促成一个干群交流、群众内部公开互动的公共空间,形成一个整全性政策意志和社会意志与局部性个人意志相互碰撞和协商的公共平台。借助这个平台,作为政策意志主体的村干部站在“公”的全局性高度完整阐明政策意图,将开会变成一个深入群众当中宣传政策、跟村民讲透讲懂政策的契机。只有从农民生活意志的角度将政策执行的道理分析给村民听,才能调动起村民在生活治理中的主体性,村民也才会理解并主动支持生活治理工作的开展。开会则为村干部发挥其政策解释权和转译权以推动生活治理的在地化,留下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开会作为一种联结生活治理政策与生活意志的反还原机制,并非仅见于广西北海。在成都平原,由于村民居住在平坝上面,村民依开会的地点将会议称为“坝坝会”。而在多丘陵的湖北农村,村民聚居之地的房前空地被称为屋场,因此会议被称为“屋场会”。根据调研访谈,成都彭州花村的村支书为达成村民对于村庄环境整治政策的共识,在2018年的两个月中召开了30多场“坝坝会”,使花村成为生活治理的先进典型。而湖北通城横冲村的村支书,自2010年以来已亲自主持召开了十多年“屋场会”,讨论与屋场生活事务相关的各项政策。为了联系农民生活意志以形成对于生活治理政策的共识,有时一个“屋场会”甚至需要连开3个晚上。(三)主体反还原:识别治理主体将生活治理与农民生活意志的联结落实到日常生活的行动,关键在于识别治理主体,也就是将那些带着生活意志主动参与生活治理的村庄积极分子发掘出来。治理主体本身是人。而农村生活治理广泛涉及农民日常行为和观念认知,实际上也是直接指向人而不是事。生活治理必须进入人的层面,才能真正回到农民生活系统本身。之所以识别治理主体是一种反还原机制,是因为人是糅合多重角色、多元性格特质和社会关系特征的综合统一体。一个人的日常权威性,一定与其对村庄社会生活和农民生活意志的熟悉度、日常办事的公正性、公共发言的说服力、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以及良好的人缘等要素,混合为一个彼此共生的支撑系统。识别和发现治理主体,就能够将汇聚于其身的各种要素搅动起来,转化为影响农民生活秩序、推动生活治理在地化实践的治理资源。在村庄中有威望的民间精英,是可被识别的直接治理主体。一方面,他们嵌入地方性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意志之中,对农民群众有一定的号召力;另一方面,他们又是村干部或者是村干部的得力助手,本身具有接应基层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他们身上具有的双重属性,使他们本人成为联结生活治理与农民生活意志的通道。在鲁中和赣南的一些地区,围绕移风易俗而展开的生活治理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村庄中有威望的民间精英被吸纳进理事会,并在理事会中完成了其作为治理主体的身份确认。他们在参与村庄公共生活时,会对办酒方式和档次、丧事规模和排场等方面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如此一来,他们在农民群众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就会为他们所倡导的生活方式赋予人格化色彩。生活方式的人格化,意味着一种带有卡里斯马色彩的说服力和情感号召力。他们之所以能够让移风易俗政策社会化为农民的生活意志,就是因为他们对新生活方式的人格化带动,超越了办酒和丧事等生活片段,扩展为一种能够影响以人为主体的整个生活系统的引领性力量。此外,党员也是可被识别的治理主体。贤能型干部制度是中国党领基层底层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来源于群众且原则上德才兼备,因此能够在道德和能力的双重领域对群众起到教育和示范作用。当农村广大党员在生活治理中发挥的模范带头作用汇聚起来,就能影响农民的生活意志,同时激发出更多可以作为治理主体的村庄积极分子。在大部分中西部农村,留守村庄的老年人和妇女是产生积极分子的潜在群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将老年人和妇女组织起来,是识别积极分子的有效手段。湖北荆门农村的老年人协会,激活了老年人生活系统的社会价值。老年人积极分子对公共生活空间建设的参与和对老年生活方式的引领,改变了老年人“孤立而又无用”的生活秩序。赣南的“新妇女运动”则通过妇女组织识别出大量妇女积极分子,再造了妇女生活系统的公共性。妇女积极分子通过协助政府开展“好婆婆评比”“好媳妇评比”等活动,主动践行赡养老人、反对天价彩礼、不封建迷信、不大操大办等行为,而成为生活治理主体。作为家庭成员结构中的重要节点,老年人和妇女生活的行为逻辑和价值偏好,往往会对整个家庭乃至整个村庄的日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五、结论如何有效对接生活治理与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逻辑?如何将国家层面面向农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政策有机嵌入社会层面的日常经验之中,一方面使农民生活意志成为生活治理的改造对象,另一方面又使生活治理在合乎法理和绩效的同时合乎人情?这些问题决定着生活治理能否人格化地融入农民日常生活过程,能否真正深入农民的内心世界,并对农民的思维方式和心理过程产生作用。在还原论视角下,生活治理的困境来源于对不可还原的生活系统本身进行还原的理性傲慢。技术是理性主义的一种物质化身,因为它源于科学。行政体系是理性主义的另一种化身,因为它旨在对日常生活进行理性的控制和安排。在将实现农民的美好生活视为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焦点之一的背景下,技术和行政体系通过将农民的日常生活还原为视觉景观的堆积,拆分为工业行政机器中的部件,肢解为丧失具体场景的数据颗粒,而越来越有力地进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然而,村民日常生活的整体面貌其实是一个个生动的、相互纠结的家庭故事,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是一部经过漫长的岁月沉淀而形成的历史。只有人们在一起吃饭、一起居住、一起应对危机、一起分享环境,他们对所在地方的共同理解和共识才最终凝结成生活意志。这种承载着农民生命意义和情感的生活意志是高度场景化的,因而是不可还原的。被还原的农民生活注定是失真的政策幻象。生活治理在推进的过程中单纯依赖行政力量而强力深入失真的农民生活,忽视了生活治理的有效性与深度社会动员的关联性,没有在农民生活世界找到生活治理事务下沉的新基础和生长点,以至于生活治理事务下沉后没有获得扎实的生活根基,悬浮在农民生活意志之外,无法得到来自社会自身的主动接应。作为生活主体的农民被排斥于生活治理之外,生活治理事务皆由基层政权组织所包办。指向农民日常生活的基层治理,终究陷入行政有效而治理无效的困境。若要破解生活治理行政有效而治理无效的不一致性,在实现行政有效的同时实现治理有效,生活治理就需要破除还原论的逻辑,通过与农民生活意志的联结重建而复归农民生活系统本身的真实情境。联结生活治理与生活意志的必要性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解决生活治理的扎根问题。生活治理必须要找到自身落地的基础和生长点,获得扎实的生活根基,使外来的各种变量实现在地化和内在化,这样才能在广阔的日常生活空间范围内获得不竭的生命力。二是解决生活治理成本过高的问题。指向村民日常生活的公共政策只有控制其执行和落地成本,才能在轻盈的基础上获得可持续性,避免因过于笨拙而变得不灵敏。三是解决生活治理有效性的问题。生活治理只有充分融入农民日常生活中复杂多元的实践情境,包容表征多样的生活意志,才能顺应农民的生活需求和价值认同。但凡产生良好治理成效的农村生活治理案例无不表明,生活治理的要义在于把握规则与人这两个反还原的核心要素,并将其作为联结生活治理和生活意志的中间结构。规则是农民生活秩序的整体架构,而人则是生活治理直接面对的生活主体。只有从规则与人的不可还原性出发,回归到与生活意志相结合的整全的生活经验本身,影响或借力农民生活需求偏好和价值认同偏好,生活治理才能真正获得社会力量的自发接应,在降低治理成本的同时,生成可持续的治理有效性。责任编辑:许飞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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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体与美国公众政治极化——基于ANES社交媒体特别调查的实证研究

推荐语政治极化作为当前美国政治的显著特征,对美国国内政治生态、中美关系和世界经济带来了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本文立足身份认同理论,深刻分析了社会媒体对美国政治极化的影响及机制,并借此讨论了美国公众政治极化与对华态度之间的关系。研究对社交媒体与政治极化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弥补了当前对于极化机制的学理阐释,对于理解美国对华战略转型具有积极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身份政治必然会陷入极化和分裂的境况吗?——身份政治的叙事之道与规范共识正与负:社交媒体政治传播功能的平衡与优化作者简介余振,武汉大学美国加拿大经济研究所教授;王净宇,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公众政治极化作为当前美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不仅降低了美国对外政策的延续性,也给世界经济与政治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围绕社交媒体是否加剧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争议,文章基于社会身份认同理论,提出了社交媒体通过公众身份认同的内群体偏好效应和外群体偏见效应加剧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研究假设,并利用ANES特别调查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主要有四点发现:一是社交媒体显著加剧了美国公众政治极化;二是内群体偏好效应在社交媒体影响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中介机制作用;三是社交媒体对美国主流群体政治极化的影响更为显著,且更高的受教育水平不能帮助公众有效脱离社交媒体的影响;四是公众政治极化提升了美国公众的对华消极感知,对中美关系产生了外溢影响。研究回应了学界有关社交媒体如何影响政治极化的争议,弥补了既有文献对中介机制挖掘的不足,对于理解当前美国对华整体战略转型亦有一定的帮助。一、引言过去几年,美国对华整体战略由接触同化转变为竞争抗衡,中美关系正在经历自双方建交以来最严重的困难和最严峻的挑战。正如肯尼斯·舒尔茨等研究者所提出的,美国当前一系列对外政策转型并不能简单归因于国家实力相对下降带来的“国际权力过渡”,国内的政治极化等问题正在深刻改变美国的外交政策。政治极化作为当前美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严重撕裂了美国社会,打破了美国政治中构筑政治共识、政治妥协的重要传统,给中美关系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理解美国政治极化的成因和影响,对于解释当前美国的国内政治乱象和对华政策转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社会信息化变革正在深刻改变公众的政治情感。罗伯特·基欧汉早在2008年就将互联网对世界政治的影响视为空前变革时代历史性的“六个大问题”之一,在特朗普“推特治国”的一系列表现后,有关社交媒体政治影响的研究更是快速发展。要探寻当前美国政治极化的成因,在经济和政治因素之外,需要充分考虑社交媒体流行等社会信息化变革产生的巨大影响。但是目前,有关社交媒体在美国公众政治极化中发挥的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分析。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身份认同理论,分析社交媒体对美国政治极化的影响及机制,并基于“美国全国选举研究中心(ANES)社交媒体特别调查”(以下简称“ANES社交媒体特别调查”)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讨论了政治极化对美国公众对华感知的影响,试图从社会信息化变革的维度对美国政治极化的成因及其影响进行研究。二、文献综述既有文献围绕美国政治极化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主要从美国政治极化的表现、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测度、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影响因素、社交媒体对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影响四个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梳理。第一,美国政治极化的表现。传统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基于正态分布的“中间选民模型”向意识形态中心靠拢是大多数政党的最佳策略。在美国历史上,除内战、大萧条等特殊时期之外,两党及其主要选民也的确在大多数时间里保持了相对温和的政治立场。直至近10年,全球政治格局发生迅速而剧烈的变化,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选民转向支持民粹主义政治家,政治极化的表现由最初专指美国政党政治中的两极分化现象拓展至西方国家普遍出现的政党对抗加剧、社会群体裂痕扩大、极左极右思潮同步崛起等诸多方面。对此,王缉思等学者认为,随着近几年“特朗普当选”“国会山骚乱”等事件的发生,标志着美国政治极化已经达到了“历史少见”的程度。第二,美国公众政治极化的测度。最初的美国政治极化研究主要聚焦政党政治,研究者们依据国会议员投票行为“党派化”、最高法院诉讼中大法官判决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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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的条件及实现路径——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的协商共治经验

推荐语制度创新是国家治理与政府改革的关键问题。作者从政府、市场、社会互动博弈的角度分析制度创新的条件和实现路径,提出了制度创新的三个阶段,即:博弈阶段、共识阶段和实现阶段,也提出了制度创新的三个“有效”条件。本文以扎实的理论对话和案例阐释论证了中国政府制度创新的过程,对制度创新领域的相关研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改革是怎样练成的?——基于中国历史上重大改革的定性比较分析中国政治的变与常:长时段的历史透视作者简介燕继荣,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大学公共治理研究所教授;林永兴,北京大学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刘舒杨,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助理教授。社会的发展进步,往往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来推动和实现的,中国改革开放的本质正是制度创新。制度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的“折腾”,也不是换汤不换药的花样翻新,而是基于发展和治理需求导向的解决方案的探索,是基于社会共识而构建新规则,以实现更有秩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社会公共生活为目标。制度创新是许多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多元共治,被认为是协同治理的理想状态。本文从政府、市场、社会互动博弈的角度分析制度创新的条件和实现路径。研究认为,制度创新可分三个阶段,即博弈阶段、共识阶段和实现阶段,相对应地,其实现需要满足三个“有效”条件,即多元博弈机制的有效运转、制度主体共识的有效达成、符合共识制度安排的有效供给。为推动制度创新的实现,应建立多元博弈机制,凝聚最广泛社会共识,激励解决方案的创新设计与试验,增加有效制度供给,才能带来制度效能的显著提升。一、研究缘起现代社会由高度复杂的制度体系构成,从历史进程看,世界上没有永恒不变的好制度,制度往往只适应于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处于不断变迁和不断转换的过程之中。在社会发展不断要求制度变革的背景下,如何推动好制度的产生、确立和巩固,始终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在阐述新时代新征程中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时提出:“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改革开放的本质是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制度创新为改革开放的成功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制度有好坏之分,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好的制度是人们共同的追求,而坏的制度往往蕴含着制度失灵的风险,也蕴藏着制度变革与创新的空间和动力。制度失灵导致社会群体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张力增大,矛盾增多,往往会导致秩序混乱。因此,如何克服“制度失灵”,实现制度创新,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也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制度创新似乎充满了历史的偶然性,然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历史进程总是受一定的内在规律所支配,因而近代以来,社会科学领域的诸多学者对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规律和内在机理展开了深入研究。最先关注制度创新研究的是一批制度学派经济学家,例如,熊彼特首先提出创新理论,他认为“生产意味着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东西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法都意味着某种这样的特定组合”。创新就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企业家正是发挥这样一种职能的人群。熊彼特之后,以加尔布雷斯、缪尔达尔等为代表的制度学派和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分别发展了制度创新理论。戴维斯和诺思把创新与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度、技术与经济绩效的关系问题,并将理论应用到美国经济增长的解释中。学术创新的源头之一就是不同领域学者之间灵感的汲取和分析工具的借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政治学者也重新关注制度分析。自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新制度主义”越来越成为政治科学研究的重要流派,并发展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三个分支。三种理论流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制度与行为的关系问题、制度的起源与变迁问题。新制度主义研究无疑大大提高了人们对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认识理解水平,然而仍然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虽然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力图对制度的起源、创立和变迁进行解释,然而现有研究较少对制度创新的实现条件进行系统概括。二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在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上,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重点仍然在政府组织和政治制度上,无论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还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其相关理论在介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之间的社会公共领域制度创新上的解释力如何,仍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社会转型加快,社会公共领域的治理模式与制度变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有效推进社会公共领域的制度创新,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是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本文所指的社会公共领域制度是介于国家或政府制度与市场机制之间的第三种领域的制度,是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公共领域,例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公益等事业,其中发生作用的既不是纯粹的政治行为,也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而是体现了主体的多元性和行动的多样性。那么,具体而言,到底什么是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创新有哪些条件呢?本文认为,制度创新的前提是有良好的制度安排,而良好的制度安排的前提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且形成广泛共识,形成广泛共识的前提是具有畅通的意见交流与反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的发展与革新,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也只有满足这样条件的制度创新,才是符合学术价值的制度创新。二、制度创新的四种解释模型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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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分析”作为经验研究的新路径:田野政治学概念建构的现象学分析

推荐语在当下中国本土化的政治学研究中,许多学者首先面对的是由经验发现而来的“问题”,这种问题导向的理论构建是近年来田野政治学研究的努力方向之一。本文认为,通过处境化的记号、语言和概念提炼,田野政治学提供了一条“从经验中发掘话语”的路径,它不同于“假设-验证”的实证主义方法,而是同以舒茨为代表的现象学“语言-分析”理论相吻合。作为一种建基于经验基础上的科学认识论,这一转向有利于丰富中国政治研究的知识体系。(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经验的自主表达”:概念建构的田野政治学路径——以“板结社会”概念为例将概念带入学术体系:为“概念孤儿”寻家作者简介王向民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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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三治”乡村治理体系下的控制权配置与转移路径——一项纵深性个案研究

推荐语“一核三治”模式是如何实现乡村治理结构的内生性整合的?本文以“小穿模式”为分析样本,剖析了控制权在新型乡村治理体系中的转移机理与驱动因素。文章同控制权理论进行了较好的对话与补充,同时也证明了这种机理结构有助于促发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涌现。(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农村基层政府的内部治理结构及其演变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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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怎样练成的?——基于中国历史上重大改革的定性比较分析

推荐语以往对改革影响因素的分析多以个案研究为主,本文构建一个综合分析框架,创新性地运用fsQCA的方法,来解释中国古代改革的影响因素,研究角度新颖,对全面深化改革也具有启发性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制度溯源及其运行逻辑寻找部门合成的“最大公约数”——政府机构改革中的集成逻辑研究作者简介徐国冲,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玲珑,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分析中国历代改革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大有裨益。本文基于主体说、地理说、变迁论及系统论构建一个综合分析框架,重新解释历史上14次改革的影响因素。fsQCA结果表明,单一条件未能充分解释改革的成败,它是“初始条件”“外部环境”“改革主体”“变革措施”“制度创新”和“过程要求”这六个条件的组合函数。成功改革有五种组态,可提炼为高效执行模式和集中突破模式,说明较高的过程要求和较强的主体力量是核心条件。失败改革有三种组态,按“过程要求”的强度简化为弱执行模式和弱变革模式,共同点在于改革主体力量较弱且执行力弱。据此推导出五个理论命题:多因素的互动耦合引发成功改革;强主体的改革容易成功;改革措施、过程要求与创新力度相辅相成;改革呈现历史周期律,王朝初期的改革容易成功;核心条件的缺失致使改革失败。研究启示成功的改革要以制度创新突破历史约束条件,依循合理路径,适时规避风险。本研究尝试把历史带回公共管理学视域,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改革故事,构建中国式的治理知识体系。政府改革是全球之大势,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自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学界较多聚焦西方国家的治理转型,而对于本土改革的关注相对不足。学习借鉴西方经验无可厚非,毕竟两者存在传统、文化、历史等宏观因素的巨大差异,而探究历史上的各项重大改革,不仅能温故知新,寻找改革的关联线索与历史资源,更对当下改革具有诸多裨益。纵览我国历史上各类改革事件,为什么有的改革成功而有的却失败?换言之,什么因素影响改革的成功可能性?本文旨在识别改革的影响因素以及如何驱动或限制改革的效果,即探索改革成功的一般性规律。为此,本研究以我国历史上重大改革案例作为分析单位,将改革过程理解为国家制度和政策何时及如何创新的过程,聚焦于改革影响因素的组合分析,试图对历代改革的成败进行学理化解释。一、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构建本文所指的“改革”是指封建专制国家的改良运动,是国家性的战略行为;与古代的“变法”或“改制”相对应,并非是指国家革命或社会运动,亦不探讨朝代的政权更替。|(一)已有研究评述现有研究中大多学者聚焦于历史上的重大改革案例。在研究思路上,一般是从多个维度和不同层面介绍史实,然后进行改革成败的评析。例如,对历史上的13次改革从不同领域改革的发生条件及策略措施来分析其成败得失;以从管仲变法到改革开放的9项经济改革为研究对象展开多方位的史实评价。在研究内容上,主要关注改革的得失、制度变迁及改革家本身。在分析视角上,从某一机构的演变,或人事、财政、法制等某一制度的变迁过程,又或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财税制度等视角切入。纵观现有文献,关于中国古代的改革多是进行个案研究,跨案例的研究较少;零散的文献中大多聚焦于财政、人事、土地等某一方面,综合性的探讨较少,且以历史学科居多。政治学者侧重于提炼影响因素并开始探索机制,但集中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现代化改革,很少论及我国古代改革。然而,借鉴现代改革的研究思路来挖掘我国历代改革的规律则不失为一种可行方案。综上,从因素或机制解释中国历代改革成败原因的文献较少,相关理论解释分散于诸多研究之中,因素之间的关系探讨未能深入。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丰富的现代化研究文献中寻找理论资源。在早期欧洲国家现代化研究中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文献,它们的研究框架可以概括为六种:一是兼顾结构和过程层面的变量,重新审视地缘政治学后构建“因素+机制”的分析框架;二是立足于政治、经济和财政三个层面,基于国家组成、结构性因素、外部环境及机制四大因素,划分为“总体评估——决策——社会动员——政策执行”四个战略阶段来分析改革的约束条件;三是基于“因素+机制”框架,将专制程度、地理位置、国家规模、贸易政策及宗教对立作为起始因素,这些因素与机制的互动共同决定国家的兴衰;四是基于QCA分析方法,自变量设为初始制度、改革同盟、初始经济规模等;五是从历史遗产维度入手,关注国家转型之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地理上的遗产因素;六是基于能力、意图、利益和决心等内部维度及外部环境来理解国家改革的行为。在已有的理论解释中,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假说体系:1.主体影响说从主要改革者出发,考察其特定动机影响下的决策与行为,存在不同侧重点。例如,改革家特质说,强调改革主导者本人对改革的作用,包括品质精神、思想觉悟、工作风格等;人才决定说,许多改革往往从整顿吏治入手,本质上是人才与干部问题;改革同盟说,即综合了改革主导者、阻碍力量、权贵集团、军队等方面,兼顾正反两种力量。主体说基于人的要素,从个体或组织层面的特征来分析对于改革决策及执行过程的影响,但存在局限性,即忽略了改革资源、变革对象等客体及当局形势等环境要素。2.地缘政治说地理是研究历史改革的重要维度。历代改革的地理位置影响政治决策,与疆域治理、军事竞争、贸易制度等有密切联系。地缘政治学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春秋战国,强调国家规模、位置、资源这类地理禀赋,探索地理禀赋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因果机制。复杂的地理假说认为不同时期地理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尤其在前现代国家的改革里,地理假说显得更为重要,表现为边境防御、领土扩张、贸易制度等政策。地理位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资源禀赋及整体规模,这能成为改革的原始基础。地缘政治说侧重于地理禀赋对国家政策的影响,以及与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的联系,指出一些静态要素,但有空间局限性,即忽略了一些更内层的动态要素。3.制度变迁论制度变迁论关注动态视角下的改革,着重分析变迁的内容、方式与特征对改革结果的影响。其中,“制度”作为核心概念,“组织”“结构”“权力”“观念”作为相关概念,不同程度地影响制度变迁。此外,学者还关注制度变迁如何、为什么和何时发生,分析议程建立、政策制定和执行相互联系的过程,这些同属于改革特征的范畴。总之,制度变迁论在整体视角下,观察动态过程,考究制度、政策、组织、社会、结构、权力、观念的变化,并融入时间维度的判断,但未明确不同因素的作用程度,忽略了部分因素的关键影响,也未探索它们的可能组合。4.改革系统论系统论是解释改革的综合性框架之一,把改革视作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与国家的组成、结构、环境及机制相联系。其中,CESM模型指出一个具体的系统至少要包括:组成、环境、结构及机制。在不同的主题研究里,改革分析涉及组成、结构、环境与机制,侧重点不一。比如,阿尔蒙德注重从结构视角触发政治运作的机制及规律;吉登斯重视时空环境,从一种全新的角度阐释了与现代性相联系的制度变革;李侃如等从政治过程入手对中国社会变革、政府管理体系、经济发展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系统论看到影响因素间存在的整体性关系,分析其如何共同对改革产生影响,并补充了机制分析与时空维度,相较其他假说更体系化,未来还能整合更多可能性因素,更深入地看待因素间关系。综上所述,目前已有解释的缺陷在于:一是着重某一或某一些因素,但因素的影响论证略显简单,未能直接明确因素间兼容关系及可能的组合方式,解释视角间不存在主动的互动,彼此间未有充分对话与整合。二是多为探讨现代国家改革的影响因素,具有情境局限性,有待结合古代封建国家的情境,使之更适于分析我国历代改革。三是忽视了一些分散但有作用的中国因素,未看到土地、政治等级、儒法思想等对于中国缔造盛世的重要意义。四是仅系统论涉及机制分析,相关的机制探讨较少,更未深入核心机制与辅助机制。因此,重新解释改革需要构建一个整合且适用于中国情境的分析框架。首先,结合古代情境及国家特点,在四大假说里融入我国前现代特色,补充必要的约束或激励条件;其次,结合改革的一般性要素,拓展可能的影响因素;最后,系统地识别我国历代改革的基本因素,形成综合的新解释框架。|(二)分析框架构建:重新解释改革结合古代中国的情境,需要对四大假说的观点再释义。历朝历代政治变革的重心是如何对外实现大一统,对内则强调土地的重要性,变革土地基础上的政治经济,如土地政策、行政区划等。改革受富国、强兵、安民目标所驱动,往往在经济财政、内政外交、社会文化等领域同步革新,本质上却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变”的是各领域政策及执行机制而非国家体制。古代中国具有独特的不同于西欧国家的结构特征:经济上,土地、财政、货币、农业是重要的方面;政治上,由官僚阶层治理,等级关系明显,秩序建构与民本目标并存,边疆管理与军事建设较为重要;文化上,儒家思想影响深远,国家对宗教较为宽容;社会方面,风气、服饰与习俗较为统一。从纵向上来看,改革是受主体观念影响的有结构的行动,历史、观念、行动类要素不容忽略。要素之间既能融合成一个体系,也可能出现矛盾冲突。为了进一步厘清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及因素和机制在不同阶段的作用,研究引入评估、决策、动员、执行四个战略阶段。改革是战略驱动的行为,战略阶段分析有利于识别随时间而产生的变化。评估阶段是指识别内外部影响改革的条件;决策阶段是指君主授权改革后,中央各方关于谁来改、改什么与如何改的决议过程;动员阶段是指执行时主导者是否引导或协同地方大臣、平民百姓等各方利益群体;执行阶段是指在什么领域及以什么方式实现变革。这些阶段分析包含了为什么改、改了什么以及如何改等基本问题。从横向上来看,可由假说观及新要素形成因素库,以系统论思维及战略分析框架来加以整合。这时,将改革视为组成、结构、环境与机制并存的一个系统。其中,“组成”与“结构”侧重于改革系统内经济、政治等关系要素的集合,“环境”是指影响结构的内外空间,“机制”是指受环境影响各“组成”及其组合变化的政治、社会等过程。具体来看,主体要素包括改革相关者观念、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等,变革要素强调变迁动力与特征,资源要素是指关键事件、政策窗口、国家能力等;“环境”包括时间环境(关注于开始与结束的时机)与空间环境(以国家地理范围为准),综合后囊括前朝历史遗产、内部条件、境外形势等;“评估——决策——动员——执行”四个阶段的联结视为一个核心“机制”,而各因素作用于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过程视为辅助机制。在纵(以评估——决策——动员——执行为时间轴)横(组成——结构——环境——机制)轴相交的基础上构建起一个立体综合的我国历代改革分析框架(见图1),以探索主导者基于客观条件的行动如何产生最终结果。其中,实线箭头连接的是改革的核心机制,虚线箭头是指这些因素作用于这一阶段可能产生的辅助机制。以四个阶段构成的核心机制为主轴,其他因素通过辅助机制在不同阶段产生作用。内部条件是以环境思维整合历史、地理、制度维度,根据处于哪一时期来评估改革时的国内条件,包括前朝历史遗产下的现行环境,尤其是中央与地方等初始制度。外部环境是在变迁论上加入政治地理,是指境外治理压力、对外交流及国际竞争等环境。由于中国是多族群国家,为了大一统长期进行军事竞争。境外其他民族或国家会对本国改革产生激励或压力,比如入侵或战败能激化内部改革。主体与结构共同影响决策阶段的判断。一方面,权力与合法性相关,故在主体说的基础上融入变迁论的权力要素。权力斗争下可能出现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既能形成改革同盟,也可能阻挠改革。另一方面,凸显系统论的“结构”要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的反馈影响着决策的内容及可行性。体系的正反馈能产生创新的激励,而负反馈则成为变革的主要对象。执行主导者与其他阶层开展博弈,这时会出现“动员”,以最大化改革的支持力量。换言之,官僚化程度和社会渗透力可能影响国家改革,“动员”可能增加成功可能性;而是否积极动员主要受主导者的观念影响,动员效果还依赖于对象的主体意识与协同度。执行阶段受特定时间和空间情境的激励或限制,尤其表现为当时的制度规范及过程要求的影响。已有制度及新建规则会影响变革行为;过程要求的严格与否会影响执行效果。由于执行过程不断会受到代理人、既得利益集团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政策执行是否能够一以贯之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正是变迁论和系统论共同强调的。结果是指国家改革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对当代或后代产生影响。影响有时空之分,主要表现为当期影响与后续影响。综上,“组成”“结构”与“环境”交互形成六大因素,分别是初始条件、权力斗争、结构反馈、主体观念、制度规范和过程要求。各因素交互组合后形成某种“机制”,既影响某一阶段,同时影响全过程,从而导致结果的差异性(见图1)。需要说明的是,图1是基于四大假说拓展要素,结合战略阶段整合因素,图2是为补充说明除影响某一阶段外,因素间存在更多的组合可能。两张图已初步展示因素和机制,为条件设置做好了铺垫,有待应用fsQCA进一步明确因素间关系。二、案例选择、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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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治理:一种“权力谱系社会学”

推荐语本文基于村庄治理实践建构了一种“权力谱系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将成分论、互构论和渐变论三个理论要素作为“权力谱系社会学”的重要内容,三者之间自成体系、浑然一体,突破了西方社会中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传统观点,为审视中国治理体制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提供了崭新的视角。(推荐人:何阳,云南大学)专题文章推荐:简约治理:超越科层化的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再思考作者简介林辉煌,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既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主要从实体论的角度探讨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或合作关系,对中国治理经验的解释存在明显的不足。通过对村庄治理实践进行历时性、空间性的解读,建构一种“权力谱系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治理体制中的国家—社会关系。权力谱系社会学本质上是探讨各种权力主体中的国家成分、社会成分、自我成分的互动互构机制在治理层级和时空层面的渐变规律。总体来说,它具有三大理论要素,一是成分论,二是互构论,三是渐变论。成分论是将国家—社会关系视为国家成分、社会成分、自我成分在各种权力主体中的组合关系。互构论是将国家—社会关系视为上述三种成分相互构造的结果,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网络。渐变论是将国家—社会关系视为上述成分相互构造的模式在不同层级、不同时空相对稳定的变化规律。从这一理论框架出发,可以清晰地辨识中国治理体制的优势及风险,并可以此为基础重新审视西方和全球的治理经验。村庄治理看起来是一个相当微小的研究对象,却又是相当重要、相当复杂的问题。相对于县域,一个村庄的人口只有几百上千人、所治理的事务也非常琐碎,似乎有些微不足道。然而,正是这些村庄构成了中国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版图。截至2022年2月,全国共有49.1万个行政村,涵盖了94%的国土面积和64%的人口规模(含农民工),村庄治理的效果直接决定了中国社会能否保持稳定与发展,不可谓不重要。从一般意义上讲,村庄治理可以纳入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研究范畴,即研究国家如何进入社会以及社会如何介入国家。国家如何进入社会,回应的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问题,包括国家如何将自己的资源和意志有效渗透到基层社会,以及如何在这个渗透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的改造。社会如何介入国家,探讨的是社会如何将自身的诉求反馈给国家,以及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对国家的重塑。村庄是国家与社会最基础的连接点,因此,村庄治理实际上是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最佳切入点。一、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近年来,关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学界开展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研究讨论中国存不存在独立自主的社会;第二类研究认为中国存在独立自主的社会,讨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及相互间的对立关系;第三类研究也认为中国存在独立自主的社会,但讨论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关于中国是否存在独立自主的社会这一命题,既有研究呈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由于皇权不下县,乡村存在一个文化同质、相对独立的士绅社会,拥有自主的社会空间;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被认为国家渗透最剧烈的前30年,乡村依然存在类似于“蜂窝结构”的社会,对国家的渗透时时采取直接或迂回的抵抗。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并没有独立的社会,执政者禁止一切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团体,形成所谓的“东方专制主义”;即使传统时代有属于社会的空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些社会空间也被党和国家通过各种“全能主义”手段占领了,国家吞噬了社会,重建了社会秩序,成功地把繁复的乡村共同体转变成单一的官僚细胞。这两种观点虽然看起来相互对立,但都暗含着同一种预设,即理想的国家构造应当包含有独立的、能与国家相抗衡的社会体系。因此,与其讨论中国是否存在社会,还不如直接讨论国家与社会的强弱。在国家和社会能力强弱的分析维度下,可以将国家—社会关系分为四种,即强国家与强社会、强国家与弱社会、弱国家与强社会、弱国家与弱社会。在这个分类序列中,既有研究普遍认为中国处于强国家与弱社会的范畴。不论是讨论中国有没有社会,还是讨论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强弱,这两种类型的研究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预设,即国家与社会是对立甚至对抗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思想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至少可以溯源到韦伯的官僚国家理论。布迪厄提供了一种不同于韦伯的嵌入性视角,他认为,国家往往是镶嵌在社会之中的,国家允许与社会进行逻辑的和道德的整合,应该将国家视为一个权力场域而非固化的实体,“每个场域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定义合法分配场域的原则的公开斗争”。就实践经验而言,国家涵盖了内部各部分之间以及各部分与社会之间的互相塑造和联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国家与强社会并不矛盾,国家与社会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因为强国家需要社会行为者的顺从和拥护,而大社会的政治形式就是强国家,一个虚弱的社会必然无力支撑国家的持久强大,中国完全可以成为强国家与强社会。从长时段的历史演变来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是紧密缠结、相互塑造的既二元又合一的体系;在国家的正式体系和社会的非正式体系互动合一的过程中,形成了第三领域。国家与社会互嵌互渗,持续形塑、互为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国家与社会互动互构的理论,尤其是第三领域理论,对于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具有较好的解释力。因此,本文在构建新的村庄治理理论框架时,将以第三领域为核心的国家与社会互动互构论作为重要的理论资源之一:国家与社会不仅合作,而且相互改造。然而,国家和社会都不是铁板一块,国家与社会互动互构论作为整体的理论解释没有问题,一旦落脚于具体的时空范畴,则需要将国家和社会进一步具体化。首先,国家是分层次的。根据“中央—地方—社会”的三层分析框架,国家至少可以分为中央层面的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国家,这两者的治理目标和行为逻辑有很大的区别,它们与社会的互动机制也不相同。其次,社会是分区域的。根据行动单位与区域差异的理论,村庄社会结构、治理形态及其区域差异是由农民行动单位决定的。在华南地区,村庄社会与国家的博弈更明显,国家力量进入村庄社会的难度更大;在华北地区,村庄社会经常主动援引国家的力量来牵制不同的派系,国家力量能够利用村庄社会的分裂缝隙进入社会中;在长江流域地区,由于社会力量分散,国家力量能够轻易进入村庄社会。本文在建构新的村庄治理理论框架时,将国家社会的三层分析以及行动单位与区域差异作为第二种重要的理论资源: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互构是分层面、分区域的,具有明显的时空秩序。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互构不仅仅具有区域差异的属性,而且在权力构造上具有差序格局的属性。上述第二种理论资源提到了国家在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的分化,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差序格局最早是用来解释中国社会围绕核心家庭所形成的亲疏远近的结构,离核心家庭越近,关系越亲密,伦理责任的要求越高。将差序格局理论迁移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是为了揭示这样一种现象,即距离国家权力核心越近,能够分享到的权力就越大,政治色彩越浓厚,从而形成内部多元主义的中国权力秩序。用内部多元主义理论来解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可以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个权力连续谱,从而展现其内在的复杂性与动态演化。因此,本文在建构新的村庄治理理论框架时,将内部多元主义作为第三种重要的理论资源: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互构是渐变的,具有明显的差序格局。在上述三种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建构一种权力谱系社会学的理论框架,重新理解中国村庄治理中的国家—社会关系。在这个理论框架中,国家与社会并非决然对立,从社会到国家是一个在横向上不断分化、纵向上逐渐强化的权力谱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并没有纯粹的国家或社会。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具有时空分化的属性;另一方面,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嵌套的关系。当我们讨论国家—社会关系时,不是在讨论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权力谱系不同环节中国家与社会两种成分的关系。从成分而不是实体的角度来理解,国家和社会是两种不同的理想型,国家表征的是一组合法强制的命令体系,而社会表征的是一组分散的协商体系。二、村庄场域中的治理要建立有关村庄治理的权力谱系社会学,首先要理解什么是治理以及什么是村庄治理。治理,本质上是要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而村庄治理则是将这些互动关系放置于村庄场域。(一)治理的内涵与“统治”“管理”等概念不同,治理隐含的是一种多中心化、合作的权力关系,这些复杂的权力关系存在于国家与社会间的日常互动中。因此,对治理概念的剖析本质上就是还原国家与社会的权力关系谱。治理概念的提出,从一开始就是与统治概念相对而言的。福柯曾经梳理了治理的历史,将治理的技艺或治理术作为生命政治学的重要范畴,这一观点开始于法兰西学院的讲课《安全、领土与人口》,并在《生命政治的诞生》的讲课中延续下来。他认为,权力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治理的问题;但是只要统治权力还是核心问题,治理艺术就不可能得到自主的发展。因为统治权力是强调统治的,是注重命令的,真正的治理,是与祛除至高无上的君权或统治权力为条件的。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我们的全球伙伴》,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因而治理往往也被阐释为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多中心治理、合作治理等。治理和统治,本质上都是处理权力的运行机制,只是两者设定的权力中心有很大的区别。对于统治来说,只能有一个权力中心,那就是统治者/政府,由他来制定和监督执行所有法律政策。对于治理来说,可以有多个权力中心,除了政府之外,公民、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国际组织等都可以参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些主体之间是合作而不是统治关系。因此,治理肯定了在集体行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依赖和自主网络,而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除了权力中心的不同,治理和统治在权力方向上也有很大差异。在统治中,国家占据权威地位,其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通过发号施令、制定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随着凯恩斯福利国家的失败,这种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以及单纯的等级制结构逐渐失效,治理作为一种应对性的理论方案得以产生。治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主要通过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如果说统治的成效主要取决于强制和惩罚,那么治理的成效则取决于协商与合作。因此,治理体系非常重视各种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与合作,具有否定国家中心、走向社会中心的倾向性。客观上讲,这种转换有助于提升公共事务管理的合法性与正义性,更好地回应社会自身的需求。为了实现权力多中心化的目标,国家和政府的权威往往会遭遇贬斥,似乎只要减少甚至抛开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其他各种主体就可以更好开展协商与合作,从而实现良好的治理。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在很多领域,虽然国家和政府退出了,但是多中心的良善治理格局并没有出现。治理在什么情况下会走向失败呢?“与市民社会各种机构体制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连接公、私、志愿部门的组织未尽完善都可能导致治理失败。领导者的失误、关键性的伙伴在时间进度和空间范围上的意见不一以及社会冲突的深度,都能给治理播下失败的种子”。正因如此,国家应当保留自己对治理机制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作为对治理失败的回应,强调国家权力回归的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元治理是对治理趋势的反向过程,通过国家权力对自治组织、治理网络的介入,提供治理所需的基本规则,确保不同治理机制和规制的兼容性,充当政策共同体中的对话组织者;在治理内部和外部有冲突时,支持较弱的力量或系统来平衡权力差异,更改认同的自我理解、策略能力以及个人和集体行动者在不同策略环境中的利益。当然,国家权力也要准备在治理失败的时候履行自己的政治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元治理理论并不希望将国家带回传统的统治体制。在元治理的体系中,国家需要平衡和协调地方、国家、全球等各层次的治理。但是国家并非高于一切、控制一切的统治者,更多的是承担制度设计、提出远景设想、发挥各类组织作用的协调者。基于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将治理体系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回应现实世界的复杂性,国家将一部分的权力让渡给社会和市场,一方面强化国家与各个主体的协同共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国家的统筹协调功能。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治理体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市场边界的模糊化。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不再由纯粹的单一主体来承担,而是多个主体之间的互补组合。(二)村庄治理的内涵为了更好理解“村庄治理”这个概念,我们需要清理与之相关的一组概念。首先是“国家治理”的概念。从词序的结构来看,国家治理其实是治理国家公共事务或者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治理,而不是国家治理公共事务。国家、社会、市场等主体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协商合作。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发挥统筹协调的功能,“并将强制性力量的使用作为最后的手段”。其次是“社会治理”这个概念。相类似的,从词序的结构来看,社会治理是指治理社会公共事务或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而不是社会治理公共事务。暧昧的地方在于,社会公共事务与国家公共事务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容易区分。如果非要做出区分,国家公共事务除了包含社会公共事务之外,还有一部分是涉及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事务。由此可见,如果从狭义的概念出发,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区别不大;如果从广义的概念出发,则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根据公共事务所处的行政层级,可以将治理划分为上层治理和基层治理。大家一般不说上层治理,而是说顶层设计,这说明上层的公共事务以规划设计居多,而基层的公共事务则以执行落实为主。虽然上层和基层是相对而言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将市以上作为上层,大致也是因为公共事务的规划设计主要由市以上来承担。那么,基层则是在市级以下,包括县乡村和区街居。换言之,基层治理是指治理县乡村和区街居公共事务或对县乡村和区街居公共事务的治理,治理的主体包括直接在场的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社会和市场,也包括间接在场的上级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和是非裁断)。基层治理根据地域可以划分为城市基层治理和农村基层治理,而农村基层治理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县域治理和乡村治理。“乡村治理”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概念,可能也是被讨论最多的与治理相关的一个概念,虽然它的历史并不长。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国内村民自治研究逐渐将相关概念如村治、村政、村级治理等与治理理论相融合,形成了“乡村治理”概念,用以指称国家与乡村社会接触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相较于县这一特殊的层级,乡村可以算是货真价实的基层了。在一些学术和政策文本中,乡村治理直接等同于农村基层治理。甚至,早些年在城市治理问题尚未得到充分关注的情况下,多数人谈到基层治理,实际上指的就是乡村治理。从民国开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乡镇逐渐成为国家政权建设的最末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还可以把乡村治理分解为乡镇治理和村庄治理两部分。虽然同为基层政权的一部分,乡镇与县不同的是需要直面村庄社会,因此乡镇治理的社会属性更强。当然,不论乡镇治理的社会属性再强,本质上还是面向上级政府的国家正式组织,这是它与村庄治理最大的差别。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村级治理组织的形态不同,但本质上都是社会自治组织,即使其中混入了程度不一的国家成分。为什么不直接研究乡村治理,而要将村庄治理单独抽取出来进行研究呢?首先,将村庄治理单独拿出来研究并不否认乡村内在关联的紧密性,对村庄治理的讨论始终需要置于乡村关联的背景之下。其次,村庄本身具有实体性,村庄治理是与乡镇治理截然不同的一种治理形态。最后,村庄治理在整个治理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它是连接国家官僚机构和农村基层社会的一个核心纽带。因此,村庄治理是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最好的权力切片,通过观察村庄治理这一权力切片的横截面,我们可以直观了解国家与社会互动交织所形成的复杂的权力纹路,从而把握国家—社会关系的内在机制。三、作为治理单元的村庄及其历史本节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是村庄。笔者将从治理形态切入,探究村庄作为治理单元的历史缘起和当下构造。村庄作为治理单元,指向的主要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基本载体以及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公共品供给单位,这些治理要素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村庄自然形态、社会形态紧密嵌合在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村庄共同体。当我们讨论治理意义上的村庄时,至少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广度(两者结合的范畴),二是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强度(两者结合的紧密程度),三是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深度(两者结合的层次)。(一)明清时期与当前村庄的范畴不同,明清时期的村庄主要是指聚族而居的自然村落,这些村落尚未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主要依靠地方性的宗族、士绅开展社会治理。国家正式的官僚体制力量,最末端的设置是到县这一层级。实际上,即使是县衙,基本上也是“一人政府”,即除了县令是正式的“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只是服务于县令的“聘员”而已。在县衙和村庄之间,存在一群中间力量,包括乡保、士绅等,他们是连接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村庄的媒介。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一般来说,一个乡保负责几个村庄,一个县的乡保人数也不会太多。换言之,县衙与村庄之间构成了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深度,国家与社会在这一空间层面开展信息的交换和权力的博弈,进而共同完成村庄的社会治理。明清时期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广度不大,这可以从乡保、士绅群体所开展的业务范畴看出。乡保需要开展的业务,无非是征税、征兵与治安,除此之外的公共事务一般都是由村庄社会自己处理。事实上,当时所征收的税额也比较低,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才相当于农业产值的2%-4%,区别于西方和日本封建制度下的10%或更多。严格来说,乡保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官僚职务。乡保的产生,主要是村庄精英的自我推选,经由县官授权确认。因此他们既要服务于村庄社会,也要完成政府交办的任务。然而,政府并不负责养活这些乡保,他们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他们的工作内容,比如在征税的过程中额外多提取一些,也就是所谓的“陋规”,这些额外收入以及其他灰色收入就构成他们的收入来源。可见,明清时期的国家并没有直接介入村庄治理,而是在县衙与村庄之间构造了一层以乡保、士绅为核心的半正式组织,他们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二)民国时期到民国时期,国家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政府持续开展基层政权建设,试图将国家力量渗透到村庄治理单元之中,强化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深度。通过在县与村之间增设区一级政府,国家的权力末端体系从县往下沉了一步,相当于将原来半正式的乡保体制转化为正式的政府体制。区政府拥有正式官员和武装,例如直隶顺义县被划分为8个区,每个区公所管辖40个村;1928年每个区平均有14名保卫团员和13名警察。其次,政府在村庄设置半正式的村长,作为政府承认的村庄治理主体,有的村庄还设有村副。政府设置村长,是希望将权力的触角进一步下沉到村庄。然而,由于政权力量不足,政府其实也很难对村长产生影响,未能真正把村庄政权官僚化。这些基层治理者基本上还是原来的村庄内生领袖,只是他们越来越多地承担与政府对接的职能。随着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深度加深,其广度也扩大了。乡保体制被正式的区政府替代后,其所承接的治理任务显然增加了很多。除了传统的征税、征兵和治安之外,还包括医疗卫生、基础教育等等。为此添加了新的征收,特别是新设的摊款,包括村摊警款、村摊学款等新型征收,20世纪30年代,华北平原总税额从之前占农业产值的2%-4%上升到3%-6%。这些工作往往都需要村长辅助完成,换言之,村庄需要直接承担的治理任务越来越重,村庄作为基本的治理单元已经初步形成。虽然民国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并未实现对村庄社会的完全统合,但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强度却实实在在增强了。一方面,村庄治理主要依赖村庄内生精英,政府也不承担村正的收入保障,他们作为半正式的治理主体,依然是由村庄来供养;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设置区的体制来做实原来半正式的乡保体制,这意味着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投入增加,政府与村庄的对接更紧密。看起来区的设置会增加政府的治理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成本最终都会转嫁到村庄头上,这意味着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加重,政府必须与村庄结合得更紧密才能获得更多税赋。由于治理任务的加重,以及完成这些治理任务往往以侵损村庄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导致原来的村庄内生精英不堪重负,纷纷拒绝担任村正的职位,结果担任村正的往往是那些威望不高的边缘人群或流氓地痞,出现所谓的赢利型经纪和基层政权建设内卷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村庄治理的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即集体时期;第二个阶段大致是分田到户之后到2005年全面取消农业税费;第三个阶段是2006年至今。1.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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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稳定型权力机关

推荐语如何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性质和特征?作者借鉴法学的视角,从历史、规范、实践三个维度对全国人大的宏观功能设定、职权特性及运行等内容进行了分析,进而为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供了跨学科视野。(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吸纳与优化:全国人大代表政治录用的模式变迁“治理”替代“代表”?——对中国人大制度功能不均衡的一种解释作者简介林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从地位、重要性等视角仍不足以充分反映其机构性质及特征。因此,需要借助历史、规范、实践三重维度弥补上述观察的缺陷。就历史背景而言,以充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为核心的上下结构取代平行的“两院制”方案体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宏观功能上的调整,即全国人大侧重于民主代议,其常委会侧重于有效议决。就职权规范而言,尤其从行使频率来看,全国人大职权具有明显的非常态性。该特性使其更侧重于例外决策,而其常委会则更侧重于常规决策。就行权实践观之,例外决策使得全国人大决策具有明显的稳定制度的效果。优化全国人大的功能应遵循适度扩充原则,并在实现议事资源均衡化的前提下通过观念更新激活主观非常态性职权,加强监督权行使,同时要防止其功能过载。一、问题的提出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提出,“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优化全国人大的组织与职权,始终是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近年来,专门委员会的增设与转型、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常态化与制度化是典型的完善举措。在为全国人大进一步赋能的过程中,也始终绕不开如下问题:如何看待全国人大职权行使的现状,尤其是如何解释其部分职权未能实现常态化运行?为改变这一现状而设计解决方案,究竟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全国人大的兜底职权应根据哪些原则加以界定?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既有的分工应否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全国人大应当如何在立法等国家治理活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这些问题不仅事关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实践,更攸关根本政治制度的发展方向。在解释全国人大行权现状时,大会规模、会期制度、非专职代表等条件往往成为归因的焦点。在提供方案时,强调全国人大的超然地位、职权重要性也常常被作为当然的逻辑起点。为了回答上述问题,还需探寻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的宏观功能设定、甄别其职权特性、总结其职权运行的效果及趋势,即从历史、规范、实践三重视角补强既有方法。这正是本文将要开展的一种理论尝试。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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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线合一”: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逻辑

推荐语近二十年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探索推动着相关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但既有研究在建设逻辑方面还存在未尽之处。本文作者在“职责结构”和“履责方式”两条进路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双线合一”的分析框架,较好地廓清了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逻辑等问题。(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后新公共管理改革与中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超越抑或共进:服务型政府与发展型政府的关系反思作者简介朱光磊,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候绪杰,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建设服务型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新阶段,是现阶段对中国政府发展方向的定位。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路径问题,多是从“职责结构”与“履责方式”这两条线去分别研究职能转变的轨迹。从前者的角度,大多是认为已经或正在经历政治型政府、发展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个阶段,从后者则认为已经或正在经历着管制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三个阶段。这大体符合实际情况,但对两条线索之间的关系则缺乏系统的认知,而且这“双线”在时间上也确实存在一定的交错。总体上看,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始终是以“双线并行”的方式推进的。从发展上看,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实现从“双线并行”到“逐步合一”,即实现“职责结构”与“履责方式”均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在深入分析“双线合一”的过程中,探讨“双线”之间的内在关系以及相关问题,有助于廓清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逻辑。一、问题的提出在世纪之交,中国学术界就表现出了对“服务型政府建设”问题的强烈关注,只是当时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是“公共服务型政府”一词。自2004年中央正式肯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和目标以来,这事实上已经成为现阶段对中国政府发展方向的定位,政府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学术界也做了相当充分的研究,积累了不少很有价值或很有特点的研究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是对服务型政府建设认识深化和进一步系统化的重要标志,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工作也与此相呼应。发展和建设的目标是确定的,但是,对于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即服务型政府的实现路径,既有的研究存在着多种分析角度。一类研究以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作为大背景,提出政府类型的更替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发展顺序相对应,分别经历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另一类研究则从政府职能演进的角度出发,不同学者分别提出了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到发展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政治统治型政府到经济建设型政府再到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等多种判断;还有一类研究认为不同的政府类型之间并非是互相替代的关系,比如有学者提出管理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发展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是吸纳与共进的关系等。然而,理论观点的丰富,并不等于就形成了对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的清晰认识。特别是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逻辑问题的研究,在已有文献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显现。一方面,为政府的各种类型冠名在理论上缺乏足够的清晰度和辨识度,且对不同类型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比如在,发展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之间就存着对立、超越、共存等多种说法;另一方面,由于未能对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关概念作进一步的细致划分,大部分研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的处理过于简单化,对不同路径之间的逻辑关系缺乏系统认知。这些研究虽然从不同层面对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做出了一定的、有价值的理论概括,但在总体上尚未能形成一个框架清楚、逻辑严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理论体系。对理论问题认识的不到位,导致一些现实问题难以得到合理的解释。比如,如何理解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阶段性。在官方话语体系中,一方面强调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另一方面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地方治理实践中,尽管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推行经年,但发展型政府却迟迟不肯退场,重视经济职能而轻视其他职能的情况也并未发生根本变化。这些矛盾背后隐藏的问题是,当前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究竟是什么?再如,如何认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长期性。服务型政府推行之初,部分地市提出了“一年构建框架,三年初步完成,五年形成规范”“一年重点突破,三年基本到位,五年规范完善”的建设规划。但是,二十年过去了,服务型政府建设依然“在路上”。正确的目标为何不能“一步到位”?建成服务型政府应当要经历哪些阶段?深入分析这些问题,进而探究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逻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这是一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层面的问题,对它的探讨既涉及如何清晰检视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的成果与不足,又涉及如何妥善处理当前阶段政府各个职责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如何准确把握未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方向与节奏。本文将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划分为“职责结构”转变与“履责方式”转变两条线,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个“双线并行、逐步合一”的过程,尝试为新时代背景下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新思路。二、划分“双线”:政府职能转变的两条进路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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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民主的理论张力与实践落差

推荐语西方民主历史由来已久,衍生出不同的民主模式纷繁复杂。那么,自由民主的理论源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民主模式之争?不同制度设计的利弊得失是什么?如何看待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所面临的治理危机及其所衍生的民粹主义运动?本文对此作了进一步回答。(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自由民主与民粹主义的共生、异变及民主改良西方民主流变的阶段划分、双层比较及其内在逻辑作者简介林冈,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西方自由民主的理论张力源于学界对古希腊直接民主思想和近代自由主义的不同理解以及对法治、多数统治和自由与平等三项原则的价值取舍,由此派生出不同的民主模式之争。法治民主、精英民主和多元民主模式属于自由民主理论的概念范畴,这些模式满足于形式上的政治平等,不强调根本改变经济和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参与民主、审议民主和社群民主等西方非主流观点则认为只有实现经济平等或培植共同体意识,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政治平等。从西方国家对不同政府制度和政党制度的采纳,可以看到对上述民主原则和自由民主不同模式的价值偏好。但许多奉行新自由主义的民主国家未能解决日益恶化的贫富分化问题,反映出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平等主义的内在冲突。2021年1月6日在美国发生的冲击国会骚乱,堪称西方自由民主实践中的一次危机性事件。这一事件的导火索是前总统特朗普在2020年11月3日落选后拒不服输,在其指控选票造假屡遭败诉后又煽动公民抗议,试图影响参众两院对选举人团票的确认过程。事件的深层原因是共和、民主两党对投票方式和程序的长期分歧因疫情所致的大量邮寄投票而激化,各州在计票过程中步调不一,部分决战州即时计票结果的戏剧性变化以及美国社会两极分化和红蓝政治光谱的固化。如果说,1991年苏联解体和美国发动海湾战争意味着西方自由民主的急剧扩张的话,那么,2001年的“9·11”恐怖主义袭击、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近年在德、意、法、英、美等国出现的民粹主义风潮则反映了自由民主在对外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结构性张力。始于英国的自由民主理论与实践,超越了古希腊思想家对人民统治的认识,将民主的适用范围从城邦扩大到民族国家,将人民的范围由成年和男性的自由民延伸到不分性别和阶级的选民,以代议民主扬弃了古代的直接民主思想。然而,代议民主理论在丰富人民统治的意义的同时,也衍生出三个逻辑上的张力。就人民统治的实际含义而言,人民是否可以或只能通过阶段性选举和政治授权实行间接统治,还是必须直接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审议的过程?就民主的范围而言,民主究竟是应该局限于政治领域,还是可以延伸到经济和社会领域?就民主的功能而言,民主是否只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还是应该被视为目的本身?本文分五个部分,考察自由民主理论的内在张力。第一部分简要述评中外学术界对自由民主理论所存在的内在张力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从自由民主理论的两大源头和三项原则,观察其所蕴含的不同政治逻辑。第三部分梳理不同的民主理论模式,探寻其价值取向的异同。第四部分从政府和政党制度设计的差异,观察自由民主理论的经验呈现。第五部分从政治效能和治理危机的视角,探讨经济自由主义与政治平等主义的内在矛盾。一、有关自由民主理论内在张力的研究述评自由民主理论是自由主义与民主理论相结合的产物,以自由与平等为基本价值诉求。自由与平等的错综复杂关系可以溯及古希腊的民主实践,并延伸到当代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意识形态之争。近代西方国家的许多思想家,包括约翰·密尔、艾德蒙·伯克、亚历西斯·得·托克维尔等人,很早就注意到自由与平等这一对价值及其所衍生的自由与民主、宪政与民主、法治原则与多数决原则之间的内在张力问题。密尔所倡导的“发展型民主”模式,就主张通过代议民主,以自由来规范和制约民主,以民主来保障和强化自由,使二者和谐共存。托克维尔以来的西方思想家往往强调过度的民主对自由制度的伤害。例如,主张自由至上主义的罗伯特·诺奇克,就断言社会主义所倡导的平等是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认为平等与正义无关。以自由平等派自诩的约翰·罗尔斯指出,自由和平等属于互斥概念,自由暗含差异的空间,平等则意味着消除差异。从实现社会平等和正义的立场出发,他提倡道德多元主义,鼓励对话,追求交叉重叠共识,认为允许不受血统和经济地位限制的社会精英即康德所说的“对所有人开放的贵族”份子,发挥德性、才华和自主性,乃是机会平等的题中之义。罗尔斯对福利国家的主张有所保留,偏好“有产民主”的概念,这与诺奇克的自我所有权原则又有几分形似。为此,有人认为他身上的平等主义色彩比外界中的印象要淡薄一些,而自由主义的色彩则更多一些。换言之,罗尔斯所主张的社会自由主义,亦难摆脱平等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内在张力。以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保守主义经济学家从维护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立场出发,将自由和民主视为处理国家与社会之间矛盾关系的不同政治手段,而在价值的位阶上,自由高于民主。在这些新自由主义或保守自由主义人士看来,市场过程的自发程序所依赖的制度核心是哈耶克所谓“分立的产权”,而非私有产权。自由与民主处于紧张关系,但亦非势不两立。在非民主国家,自由化和民主化可以相辅相成,但在民主制度下,不受宪政约束的民选政治和国家干预则会导致市场失灵。追求私利的个人可以走向市场竞争,而追逐政治妥协、调节和干预的利益集团政治则会破坏竞争,使政府被特殊人群所俘获。他们认为社会不平等不是源于市场经济的破产,而是政治制度的失败。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权力限制问题,民主关心的是谁来行使权力的问题。作为程序性的工具,民主可以保证政府的和平更迭,但必须严格限制在政治领域,以维护个人自由为运行原则。在新自由主义者看来,离开了个人自由的大众民主是导致极权主义的温床。与此类似,乔万尼·萨托利提醒人们,如果因为追求平等目标而损害了自由这一必要手段,民主就会再度灭亡。主张参与民主论的左翼自由派学者本杰明·巴伯同样看到自由和民主之间的内在张力,但关注的是过度的自由主义对民主制度的伤害。巴伯宣称他无意攻击自由主义,包括自由制度和自由哲学,但又认为自由民主的危机,即政府无法有效统治和人民拒绝被统治,系源于民主制度与自由主义理论的纠葛。在他看来,代议民主影响了公民自治和政治参与,导致自由民主制度中的民主性的缺失。巴伯认为,人并不是生来自由和平等的,而是被锁定的“依赖他人的贫乏的奴隶”;平等是人为的,得益于社会认可的法律和政治安排;私域和个人权利是公域最显著的创造结果。从这个视角出发,巴伯认为他所主张的“强民主”对自由主义的批评,恰恰是为了捍卫自由价值,并将民主的政治传统溯源于关注权利的自由个人主义和关注公民的民主民粹主义。与此相反,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平等主义者致力于论证平等与自由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柯亨批判了诺奇克的自由权利理论和自我所有权命题,提出外部资源联合所有制概念,认为人们在追求平等的同时才能实现社会生存的真正自由。这一看法与马克思的自由与平等思想颇有相通之处。在马克思看来,实质自由和实质平等可以兼得,二者之间不存在紧张关系;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是“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当然,马克思所说的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本文所讨论的自由民主不是同一概念范畴,但自由和民主的关系,同属二者的题中之义。没有自由的民主只是民粹,而不是真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虽然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可以共存于开放社会,相得益彰。总的看来,中外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内在张力,并论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或强调二者在价值上的优先次序,或强调二者之间的平衡性,但尚未从认识论上展开对这种内在张力的溯源工作,也未能关注由这一张力所产生的不同理论演绎问题。而正是这种演绎过程,衍生出多元化的思想流派,在形塑当代自由民主思想体系的同时,也影响了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本文的研究旨趣就是从理论演绎与经验呈现的视角,对自由民主的理论张力与实践落差进行综合分析。二、自由民主理论的两大源头和三项原则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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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构分责: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

推荐语在数字政府建设中,纵向间政府职责是如何配置的?本文对广东省的案例进行了追踪与深描,将其特征概括为“同构分责”,即主管机构同构化、职责差异化。不但有助于在理论上深化对纵向政府关系的讨论,同时也为其他地区的数字政府建设提供了借鉴。(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一网”能够“统管”吗——数字界面治理推动跨部门协同的效能与限度决策权集中与行政科层化:数字时代的政府组织变革作者简介吴晓林,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邢羿飞,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政治学人学术中心成员。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对于数字政府建设至关重要,令人感兴趣的是,作为一项“跨层级、跨部门”的治理创新,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职责配置有何特点,受什么因素影响?对广东省的案例追踪发现:第一,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职责配置呈现出从条块分散到“同构分责”的特点,“省-市-区”主管机构同构化、职责差异化。省级部门统筹平台建设为主,市、区级偏重应用创新。第二,其转化受三重因素影响:一是“以效统构”,以效能为导向的自上而下改革推动形成“部门同构”;二是“以用分责”,不同层级政府因不同任务设置差异化职责;三是“因时异责”,数字政府主管机构的履责重心因改革任务而变化,前期的数字平台建设更加突出“统”的作用,后期聚焦效能提升更加突出“分”的作用。第三,未来,要在区域统筹基础上,制定数字政府建设权责清单和时序路线图,并给予相应资源保障,形成“分类确责”的纵向间政府职责体系。一、问题的提出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2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协同高效的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构建科学规范的数字政府建设制度规则体系”。2023年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要“构建国家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各级数据统筹管理机构”。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要组建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职责。作为“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数字政府建设受到各个地方政府的广泛关注。围绕数字时代地方治理出现的新变革,已有研究从“界面治理”“数字空间政府”“平台驱动的数字政府”等方面作出了概括与阐释。新技术手段倒逼政府内部结构改革,同时,数字政府建设还有效促进了政府内部的高效信息流转,便利了纵向间政府的有效监督。更为关键的是,数字政府建设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近年来,伴随着“优化政府职责体系”被放置于转变政府职能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数字政府建设凭借其对海量信息进行汇集、分拨和处置的技术优势,能够有效服务于优化政府职责配置、促进部门间协同的现实需要。数字政府的建设离不开闭环的责任体系,这就需要将政府职责配置问题引入数字政府研究中,分析数字政府建设中政府职责配置的现实样态与影响因素。近年来,广东、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贵州等省市出台有关数字政府建设的规划,陆续成立政务数据管理局、大数据局等统筹机构,积极推进数字治理改革。那么,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各级数字政府建设主责部门纵向间职责配置为何?其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本研究以广东省的实践为例,对此展开研究,并为未来数字政府建设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建议与方向。二、既有研究回顾与不足既有研究关注到数字化转型与政府职责体系建设存在的可能关联,但这种研究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一)既有研究回顾其一,技术嵌入推动政府职责的内部优化。数字化技术通过对政府治理流程的改造,减少了交易成本,为政府职责及部门间关系的重构提供了必要支撑。同时,互联网政务服务系统在标准化程度上更高,有助于更好实现层级组织间的事权下放,避免上级政府部门悄悄回收权力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数字技术能够将政府部门间权力进行制度化界定与约束,重塑其责任边界,实现政府各部门的良性互动,甚至推动相关职能消亡或向网络空间转移。其二,数字技术重塑政府职责的外部边界。在信息社会,政府职能更加趋向于以数据融通和提供智慧服务为主,这就要求着力解决信息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等问题,确保信息数据在政府与社会、市场及公民之间畅通。数字政府建设能够借助“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双重路径,实现职责和权力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再分配。其三,职责不清掣肘数字化转型实际效果。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对各部门在政务数据的采集生成、更新维护、牵头共享等方面的“部门职责”予以清晰界定。但是,部分部门不愿让渡自身的数据使用权,很容易出现数据资源流通的“断点”。更为重要的是,改革中各地成立的政府数据管理部门通常基于原有各部门数据管理相关职责进行重组,对跨部门资源整合的重视较为不足,普遍面临机构性质不明、职能定位不清、职责配置不科学等挑战。这既影响数字化转型的“赋能”成效,也影响政府职能转变在信息社会下的推进。对地方政府来说,需要自上而下理顺数据管理职责体系,更好适应数字时代的现实需要。(二)既有研究评价既有研究已涉及了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府职责配置问题,既揭示了技术嵌入推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的前景,也发现了政府职责体系不健全对数字化转型造成的诸多障碍。然而,研究还存在三个方面的局限。首先,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政府职责配置缺乏整体性讨论。既有部门职责调适往往只停留在技术层面,忽略了配套性行政组织改革和法治制度建设。不少研究只关注职能、机构、体制和过程等某一环节,忽视了对各要素的总体性考量和实际运作过程的考察。其次,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间政府职责缺乏探讨。数字政府建设涉及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不可避免地要受“上下级政府关系”的影响,然而既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单一层级职责的探讨,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省-市-县(区、市)”(以下简称“省-市-区”)三级之间的关系缺乏研究。再次,缺乏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的影响因素分析,已有研究大多是基于特定治理理念的逻辑推导和主观期待,基于实然层面的分析和讨论相对缺乏,自然也无法发掘影响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的实际因素。三、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本文将引入“结构-过程”分析框架,分析数字政府建设中的纵向间政府职责配置问题。(一)分析框架既有对数字政府的研究大多受制于“技术-组织”二分框架,主要关注技术嵌入对组织功能发挥的可能影响,抑或局限于某一组织调用技术的具体方式,使得对其中政府职责的讨论局限于特定时间抑或模块之中,难以把握政府间关系的现实全貌。因此,在对数字政府建设中纵向间政府职责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将技术嵌入的具体场景与组织本身的运作过程结合起来,引入“结构-过程”分析框架,更加深入地把握现实政府的具体境况。其中,结构是指政府间围绕权力和资源形成的大小不等的关系,过程则是指权力运作中各个主体的博弈和互动。具体而言,本研究中的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不同层级数字政府建设主责部门间的互动关系,治理过程则是这些部门围绕职责设定、资源配置、权力行使等要素进行的博弈和互动。其中,职责设定代表刚性、法定化的机构设置与职责规定;资源配置则是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部署安排等;权力行使则是各权力主体在职责行使中的指导与联动关系。同时,研究还将广东省数字政府的建设划分为不同阶段。图1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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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代化和全球化到大国竞争优势——各国经济增长路径的理论建构与当代中国的发展历程

推荐语为什么中国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增长能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现代化和全球化理论均不足以充分阐释中国的发展历程。本文对非西方国家发展道路的理论探寻和中国主流经济学界的误区进行回顾,认为缔造中国“大国竞争优势”的深层因素可以归纳为中国革命的制度遗产和革命前的历史文化遗产两大类。只有超越主流经济学派的认知范式,把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经济增长潜力等因素加以考虑,才能形成一个更具解释力的认知架构。(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现代化研究的世界眼光:宏观探究与理论启示国家发展:超越“国家建设”理论作者简介李怀印,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历史系教授。现代化和全球化是近几十年来在解读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路径方面使用最多的两个概念,但均不足以充分阐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历程和未来趋向。流行于冷战时期的经典现代化理论本质上是为美国的全球战略服务的,在第三世界国家曾遭到普遍抵制。自1990年代以来,作为现代化理论变种和替代的全球化思潮盛行于各国知识界,在中国尤其得到经济学界主流学者的响应。但是他们提出的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主义方案,同样不足以充分解释中国的发展历程。理解中国的经济增长问题以及与此紧密相连的现代化问题,必须跳出主流经济学的狭隘视角,充分考虑国际地缘政治因素、国内社会政治和文化因素,在宏观的和比较历史的视野下,全方位理解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道路抉择。从现代化到全球化:非西方国家发展道路的理论探寻现代化理论(modernization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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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方位与路向

推荐语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基层治理呈现何种样态?如何在基层实现中国善治?作者通过对历史经验的回顾,总结出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三个方面: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基层社会自我治理的现代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本文有助于增深我们对中国式现代化在基层治理中独特意涵的理解。(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构建政府职责体系是解决基层治理负担过重问题的根本出路中国基层治理:体制与机制——条块关系的分析视角作者简介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教授。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为政治学研究提供指引。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方位是由中国式现代化的特性决定的:一是基层治理在超大规模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基础地位;二是基层治理现代化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即通过从中央到基层底部“纵向到底”的治理体系,将所有人都纳入国家组织体系中,并以为每个国民提供良好的服务获得国家认同。二是基层社会自我治理的现代化,即通过建立具有现代指向的“横向到边”的社会自我治理体系,促进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三是在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中,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形成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向。党的二十大报告给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明确定义,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引领性价值。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部分,如何在“中国式现代化”范式的引领下,认识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和发展路向,是一个有待探讨的新课题。一、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方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强调:“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什么将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石,将基层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中国式现代化”这一范式可以提供很好的指引。近代以来,现代化成为中国的主题,但历经曲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大规模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征程,我国很快面临着现代化的取向和道路问题。在这一历史关键时刻,邓小平于1979年提出了“中国式的现代化”命题。他指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情况,走毛泽东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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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文章 | 融通亦或互补?发展中的政治学与公共管理

推荐语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学研究中,随着各类知识体系之间的激烈交锋,“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现象逐渐凸显。这究竟是学科间交流融合的必然现象,还是一种值得引起警惕的危机或趋势?在2022年,政治学人团队针对上述问题举办了一期圆桌论坛,几位嘉宾分属不同领域,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发言,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学、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关系颇具启发意义。本期进行单篇编辑推送,以飨读者。本篇为山东师范大学柳亦博老师的发言(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大时代、大发展、大变动:政治学研究的公共管理化反思及其出路学科、学术与政治:刍议“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作者简介柳亦博,山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是一种存在但并不需要被“医治”的现象,有以下三种解释:首先,第一种解释是倒逼说:政治学公共管理化是否因政治学将自身的研究焦点从国家转向政府(government)所致呢?我个人觉得不是,因为政治学其实很早就将政府作为研究的对象了,不过彼时的政治学关注的是政府的构成性问题,有时候看似政治学在讨论政府(government),实际上它讨论的是国家(commonwealth),比如洛克的《政府论》。所以,是什么时候出现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现象呢?随着复杂性的不断上升,倒逼着政治学试图通过政府这个组织去解决国家中的具体问题的时候,此时它的焦点就从构成维度转向行动维度了,于是也就出现了所谓的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现象。其实行政从政治中分化出来的根本原因也是复杂性倒逼下的学科边界调整,我个人觉得今天出现的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现象不需要特别的去担心,因为虽然有些话题可能从政治学迁移到了公共管理(比如过去对政府职能的研究多被归入政治学的范畴,但今天这个问题更有可能被视为“政府学”的论域,或者说被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但也有很多公共管理的话题现在已经纳入政治学研究范畴了,比如公共价值治理,这种流动性我认为是两个学科活力的体现。对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另一种解释是成年说,它是中国行政学(公共管理的主干学科)成年的代价。当我们回到美国行政学的源头,也就是威尔逊的《行政之研究》(以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这篇文章,会发现威尔逊其实很明确的说明了自己要干的就是建立“美国的行政学”,因为对当时的美国而言,行政学也是一门外来的科学,具体地说是一门由法国和德国学者们发展起来的科学,因而威尔逊强调说:“它所使用的仅仅是非英语的语言规则,所表述的是与我们的思想迥然不同的异邦观念,它的目的、例证和使用条件,几乎都扎根于外国民族的历史,扎根于外国制度的惯例,扎根于外国革命的教训。我们要应用这门科学,就必须使之美国化,要在形式、语言、思想、原则和目的上彻底美国化”。也就是说,威尔逊早在1887年就提出了行政学建设的本土化特征,那么以美国行政学为模板建立的中国行政学,自上世纪80年代学科复建之后,经历了三十年的对美国行政学的模仿,如今基本上也要成年了,这时候中国自然也就面对着行政学中国化的任务。但是,中国的政治与行政不是简单的严格二分的,而是一种差异合作的伙伴关系(我在2021年《探索与争鸣》发表的一篇论文里称这种关系类似“两人三足”游戏)。这种特殊的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导致了中国的公共管理研究出现某些政治学的特征,然而从政治学视角看去,反而是政治学出现了公共管理化,这是一种“视差”。以西方的学科架构为模型建立起来的中国“学术体系”,天然有一种封闭知识边界的倾向(比如通过创造很多本学科的独特概念、行话),同时对其他学科的入侵特别敏感,因而也就出现了对政治学可能公共管理化的担忧。反观公共管理学者,往往不太担心自身学科的政治学化,因为我们一直处在学科危机之中,时间久了就对这件事有点习以为常了,没有政治学学者们那么敏锐。最后一种解释,就是话语体系说。我们描述和解释世界有两种基础性的话语体系:数学和哲学。其中,哲学与政治学具有同质性,最初的政治学著作也可被视为哲学著作,比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甚至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最初的哲学著作也能当作政治学说使用,比如《论语》《孟子》(七篇着眼的都是政治经济问题),以及《左传》《墨子》《荀子》甚至《庄子》。所以政治与哲学话语体系的亲和性很强,但是在政治学中,存在一种趋势:数学话语的扩张和哲学话语的后撤,仿佛逻辑实证主义这个幽灵就是不愿从政治学领域离开。这导致政治学的研究在形式上越来越像公共管理学,越来越多地借助统计软件、模型去分析民主、投票、权利等政治问题。我个人认为,这对于政治学这个古老的学科而言,是威胁性最大的一种解释。这三种解释中,若第一种解释成立,那么政治学和公共管理是正在发生一次边界的融通,对于两个学科而言,都不构成合法性危机,反而是它们的发展机遇。若第二种解释成立,则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将成为保持着差异性但又巧妙互补的两个学科,所以表面上出现的这种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现象,就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加以关注的“问题”,而是一种阶段性的、暂时的现象,会随着中国行政学的成熟、发展而消退。若第三种解释成立,那么它确实是一个问题,但它是一个仅靠政治学单一学科无力解决的问题。至少要等两个条件成熟了才有望解决:一个是中国大学发展起来比较成熟的“新社科教育”,即PPAE(政公经哲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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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文章 | 政体与政事——政治观的大分流

推荐语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学研究中,随着各类知识体系之间的激烈交锋,“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现象逐渐凸显。这究竟是学科间交流融合的必然现象,还是一种值得引起警惕的危机或趋势?在2022年,政治学人团队针对上述问题举办了一期圆桌论坛,几位嘉宾分属不同领域,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发言,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学、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关系颇具启发意义。本期进行单篇编辑推送,以飨读者。本篇为北京大学汪卫华老师的发言(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真问题还是伪命题?|
202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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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文章 | 学科、学术与政治:刍议“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

推荐语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学研究中,随着各类知识体系之间的激烈交锋,“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现象逐渐凸显。这究竟是学科间交流融合的必然现象,还是一种值得引起警惕的危机或趋势?在2022年,政治学人团队针对上述问题举办了一期圆桌论坛,几位嘉宾分属不同领域,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发言,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学、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关系颇具启发意义。本期进行单篇编辑推送,以飨读者。本篇为华东师范大学王向民老师的发言(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真问题还是伪命题?|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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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文章 | 大时代、大发展、大变动:政治学研究的公共管理化反思及其出路

推荐语在当前的中国政治学研究中,随着各类知识体系之间的激烈交锋,“政治学公共管理化”的现象逐渐凸显。这究竟是学科间交流融合的必然现象,还是一种值得引起警惕的危机或趋势?在2022年,政治学人团队针对上述问题举办了一期圆桌论坛,几位嘉宾分属不同领域,从各自的视角进行了发言,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学、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关系颇具启发意义。本期进行单篇编辑推送,以飨读者。本篇为复旦大学唐亚林老师的发言(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真问题还是伪命题?|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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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能够“统管”吗 ——数字治理界面助推跨部门协同的效能与限度

推荐语在数字时代,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能有效解决跨部门协同问题吗?作者引入界面理论,同时关注到数字治理界面的优越性能和失灵的可能性。这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上海市“一网统管”改革以及数字赋能的机制具有启发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数字治理生态:数字政府的理论迭代与模型演化学人荐书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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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政府职责体系是解决基层治理负担过重问题的根本出路

推荐语在当前,中国的基层治理呈现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现状。为何基层政府职责不断加重?如何真正实现基层政府减负?作者精到地分析了基层政府负担过重的原因,反思了当下改革和处理方式中的误区,并结合时代特点给出了多样的解决措施。有助于激发学人进一步思考如何实现一张清晰的“政府职责配置表”,真正抓到了问题的关键。专题文章推荐:基层“减负”与治理:根源性因素探讨谁之负担?何以发生?——基层负担现象的理解视角与研究拓展作者简介朱光磊,南开大学讲席教授、中国政府发展联合研究中心主任。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基层的有效治理,要靠科学的制度安排与顺畅的运行机制,包括各个层次各个部门之间合理的分工,而不应是靠拼力气,靠简单地施加压力,不应使基层党政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体制内企事业单位的负担过重,也即不能使这些机构与单位的职责超载和干部的体力、精力长期过度消耗。近年来,基层负担过重问题日渐凸显,已经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并将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2021年4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向基层放权赋能”。从发展上看,要把减轻基层负担与向基层放权赋能结合起来考虑,放权与赋能都应当是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背景下,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职责体系来寻求解决基层治理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有选择地放,有针对性地赋,还要适当地收,通过系统改革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而不是使它们的负担越来越重。第一,中国基层治理的传统特点是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职能广泛、负担过重,超出了它们的实际承受能力现在,“层层下压”“条条下压”并且还要“压实”已经成了普遍状态。这固然为通过强化领导和执行而做好各项工作带来了人所共知的益处,但也是有一定弊端的。其一,任务往往在层层分解下被“变形”。有基层干部用调侃的话讽刺:机关压基层,层层加码,看似“码”到成功;基层哄机关,层层注水,假装“水”到渠成。这种“假大空”的政策落实,习惯性将小目标加码成大战略,导致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苦不堪言”。看似成绩斐然,实则问题不小。其二,权责失衡,很多任务超越基层应有工作范畴。从实际情况看,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承担了大量超越其原有工作范畴、本应由上级完成的任务。更甚者,上级政府下派任务时,并没有给予基层相应的权力与资源。这使得完成这些任务很大程度上超出了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在业务上的承受能力。其三,基层干部很难长期处于“负重前行”状态。现在讲“属地责任”比过去多了,这是一个进步,但是在体制没有理顺之前如果抓得过狠,基层干部着实“压力山大”。应当意识到,有些问题要靠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来解决,但基层没有执法权和相应的技术手段。因此,一味强调压实“属地责任”,基层干部很难一直“负重前行”,超出实际能力,到最后“属地责任”可能会落空。其四,容易滋长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由于管理部门的用人权和资源配置权都按照“条条”垂直集体上统,与居民评价关系不大。从个人和区域发展的利益来讲,如果不努力完成上级制定的管理目标,就无法得到更多的资源,于是层层请示汇报、人为延长工作流程的现象就很难避免,相应地那些掌握重要资源的部门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往往就相当严重。其五,难免导致机构和编制不断扩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所有工作触角都延伸到最基层,必然导致基层政府和单位不得不设置庞杂的对口机构。虽然机构改革多次硬性压缩,但收效不大,即使是“合并同类项”之后设置的部门,照样需要有所对应。转变职能才是切实精简机构的前提,否则机构改革在精简上达成的改革成果也往往由于总体功能和结构的不合理而被减弱甚至被抵消。其六,基层自治组织有弱化的趋势,民间社会组织尚不发达。繁重的行政工作和管理任务,使基层自治组织经常处于“疲于奔命”的状态,其自身的自主性与自治性很难有“施展空间”。这样,它本应承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便逐渐弱化,甚至出现缺位。同时,民间社会组织也发展得不够充分,很难及时、精准地为地方政府补位,很难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第二,基层治理负担过重的体制根源在于政府纵向间的“职责同构”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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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本土于世界:中国比较政治研究的未来

推荐语2023年,政治学人学术中心的三位成员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相继发表了专题学术论文,希望对中国政治学的各分支学科(领域)进行学术评价,体现青年学人的学科关怀与思考。本篇文章聚焦于中国的比较政治研究,从本土化与世界化的探索与论争出发,展开了详细的梳理和讨论。政治学人团队认为,比较政治研究不但为中国政治学的学术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同时对于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在政治现实与理论构建之间:21世纪以来的比较政治学比较政治“学”?——学术史与学科性的反思作者简介焦磊,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政治学人学术中心成员。推进中国比较政治研究的本土化与世界化,对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比较政治研究存在主体意识觉醒的“自发”“自省”两个阶段,未来将走向“自新”的发展阶段。本土化的关键功能在于重塑理论,世界化的关键功能在于参与世界知识体系再生产,二者不可偏废。欧美自由民主模式及其知识体系无法满足中国及广大后发国家发展需求,中国比较政治研究必须要立足于本土化,融本土于世界,推进世界比较政治学研究的知识迭代。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知识生产是研究者的重要使命,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活动。为谁进行知识生产?如何进行知识生产?是始终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两道难题。对于政治学研究而言,知识生产又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如果说本国政治研究可以在本土情境中发展出具备特殊性的本土知识,那么比较政治研究就需要思考如何产出兼具本土价值和世界价值的一般化知识。因此,摆在中国比较政治学研究者面前的问题便是——为谁进行比较政治研究?如何进行比较政治研究?换言之,就是要明确中国比较政治知识生产的服务对象和具体路径。比较政治是个舶来品。相较于本国政治的源远流长,中国的比较政治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被大规模从国外引进。对于比较政治的名称,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差异,例如,以中外政治制度替代比较政治;以世界政治统合比较政治和国际关系;以国际政治、区域研究混淆比较政治。这些多样化的称谓代表了学者们对比较政治本体的思考。但是,如果要指明中国比较政治未来的发展方向,就必须要形成一个足够明晰也足够包容的最大公约数,抑或是中国儒家所说的“正名”。只有在这个“公约数”的基础上,再去探讨比较政治知识生产的服务对象和具体路径才有意义,使其名实相副。什么是比较政治?从“学科”上进行考察,政治科学一般下属三个子学科:本国政治、比较政治与国际关系。此处所指的政治学特指狭义的政治科学,将偏向于哲学的政治哲学(包括政治纯粹理论研究、政治思想史研究等)与政治科学并列,将行政管理纳入到公共管理与政策科学中而不参与此讨论。从类型学的角度来说,比较政治似乎是一个剩余类型(Remaining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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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政治必然会陷入极化和分裂的境况吗?——身份政治的叙事之道与规范共识

推荐语身份政治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张力是必然存在的吗?本文聚焦于美国BLM运动,通过对身份话语的解构,试图证明基于底线共识的融合性身份叙事能够有效调和身份话语之间的冲突。本文一方面挑战了传统的“身份政治必然导致社会分裂与极化”观点,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重叠共识”策略在当代的重现。(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困于身份的政治:西方政治极化问题的文化探源新身份政治兴起及其对西方国家治理的挑战作者简介李高翔,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身份政治作为一种群体政治现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陷入了困境当中,越来越表现为极化与分裂的态势。本文认为,理解身份政治困境的关键在于理解“身份”这一话语的多重性。基于此判断,本文分析了三种具有内在张力的身份话语,即普遍性身份话语、社群性身份话语和差异性身份话语。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一种基于历时性和语境化的融合论身份叙事结构,试图调和这三种话语之间的冲突。此外,由于身份话语在实践中采用排他性的表达方式,“常态”的身份政治很可能败坏为“变态”的身份政治。因此,本文尝试建构一种规范身份政治的共识性原则,即身份应当作为政治的手段而非目的。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诸如多元文化主义、包容价值的多元性等关键词频繁地出现在公共讨论之中。这些话语与名为“身份政治”的社会运动密切相关,它们往往强调对承认和尊严的需要,关注在既有的体制内获得权力与知识、消除社会约束。女权运动、少数族裔反歧视运动、同性婚姻合法化运动都可被视为身份政治的诸多类型之一。在学界,大量研究认为身份政治是造成社会撕裂和政治极化的重要因素,并且从根源上难以克服。近年来西方世界政治抗争的接连爆发似乎证明了这一论断,尤其是美国黑人乔治·弗洛伊德被白人警察跪压在地上窒息而死这一事件,使得人们重新关注美国社会可能存在的系统性的种族歧视与对立。其中,“黑人生命珍贵”(Black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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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私有化为何走向失败?——基于英国铁路组织结构变迁的考察

推荐语“私有化”真的能够提升铁路部门的服务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吗?20世纪以来英国铁路制度呈现“私有化-国有化-再私有化-再国有化”式的、随政局进行的周期性变动。作者梳理这一组织结构变迁历程后发现,私有化模式下铁路的“分散管理”与铁路运营的特性格格不入,不仅不能降低成本,更牺牲了服务质量与安全性。本文为“应审慎对待公共服务事业私有化”的观点提供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证据。专题文章推荐:观念、权力与制度变迁:铁道部体制的社会演化论分析【上】观念、权力与制度变迁:铁道部体制的社会演化论分析【下】作者简介唐亚林,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昊,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源自20世纪80年代英美等国的私有化浪潮,推动了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企业私有化改革运动。20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铁路通过私有化改革,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了最彻底的网运分离目标,但在其后20余年时间里,英国铁路私有化进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迎来了更低的经济效率、更差的服务质量和更高的政府公共补贴等后果。2020年9月21日,英国政府宣布终止铁路公司的特许经营模式,标志着英国铁路私有化运动的终结。通过考察英国铁路从“横向分割”到“分散化管控”的组织结构变迁过程可知,造成英国铁路私有化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过长的公共服务合同制外包链条导致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断裂,“分散化管控”的组织结构导致规模经济效应的消失,特许经营期限的规定限制各运营主体提升服务质量的动机。由于铁路行业的特殊性与私有化下“分散化管控”的组织结构格格不入,因此需要重新思考英国铁路改革的新方向,将重点放在制定新的市场准入规则、设置公共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具体规则、建立新的安全问责机制等方面。英国铁路的“私有化-国有化-再私有-再国有化”的改革历程,给世界各国公共服务外包乃至公共企业私有化进程敲响了警钟。一、引言:私有化浪潮的兴起与铁路私有化议题的提出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使得仅依靠自由竞争来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宣告失灵,西方国家开始大力实施主张经济干预的凯恩斯主义,政府承担起更多的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职能,也由此形成了很多国有企业(在美国,这样的企业叫作“政府企业”,在其他大多数国家则称作“国有企业”)。这种国有化思潮受实用主义的想法驱使,认为由国家统筹社会资本,会让生产更容易、成本更低,进而让公共服务提供更协调和实在。基于凯恩斯主义的国有化思潮在西方社会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直至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普遍出现了经济滞涨现象,即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的并发成为通病之时,逆国有化的私有化潮流开始涌动。为突破政府主导下对公共事务统包所带来的政府财政不堪重负、提升公共服务中政府对民众需求回应不足、推动重视政府产出绩效导向,英国在首相撒切尔夫人主政时期和美国在里根总统主政时期,纷纷推行了以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关系为重点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并很快席卷欧洲、北美和澳洲等地,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企业私有化改革浪潮。英国在国内诸多领域将公共企业私有化改革付诸实践。撒切尔夫人在任期间(1979-1990年),英国有50多家国有企业实现了私有化。从一开始,铁路并非“撒切尔私有化战略”的优先事项。在试图出售国有铁路公司(British
202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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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权集中与行政科层化:数字时代的政府组织变革

推荐语数字化转型如何影响政府组织内部的决策权配置?文章运用浙江省数字治理干部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正在推动地方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具体表现为决策权的集中化和行政执行的科层化。有助于深入了解当前政府组织变革的最近动态。(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要素、机制与路径——兼论“技术赋能”与“技术赋权”的双向驱动数字治理生态:数字政府的理论迭代与模型演化作者简介高翔,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数字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凸显了数字技术在重塑政府治理形态中的关键作用。聚焦街头官僚的决策权,已有研究提出了数字赋权和数字限权两种竞争性观点,对应了平台型政府和数字科层制等两种政府治理形态。运用面向浙江省党政干部的问卷调查分析数据,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对政府组织中不同成员的决策权产生了差别化的影响。其中,街头官僚和在数字应用开发能力较弱机构工作的党政干部更有可能感受到数字技术运用带来的被支配感。总的来说,数字政府建设正在推动政府内部决策与执行的分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分离,形成了以决策权集中、行政科层化为主要特征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趋势。一、问题的提出数字技术驱动的政府组织变革是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重要议题。早在“九五”计划时期,中国政府就启动了旨在加强垂直管理的“三金工程”。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开始启动。不过,早期的信息化工作只在少数地区、有限领域开展,信息技术并未推动组织层面的整体变革。十八大以后,中国加快了数字政府建设步伐。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国家大数据战略。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以及省以下政府快速响应,形成了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上海“一网通办”和江苏“不见面审批”等创新实践。伴随着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应用程度的持续加深,一些先发地区的地方政府率先提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组织变革新议程,指出要“统筹运用数字化技术,……重塑党政机关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内外融合、上下贯通等难题,实现党政机关内部高效协同”。在国家层面,202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样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应“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标志着数字时代政府组织变革开启新篇章。中国的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已进入运用数字技术重构组织形态的新发展阶段,要求研究者深入分析数字技术对政府组织变革的具体影响。此前,不少研究更关注互联网赋权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变迁,倾向于将政府视作一个一成不变的稳定组织结构。一些研究刻画了不同国家机构回应在线民众诉求时的能力差异,但较少讨论技术使用对机构运行方式及机构间关系的影响。近年来,公共管理学者注意到数字技术正在重塑政府治理方式,并刻画了整体智治、数字化共同生产等新现象。研究者认为,公共数据的汇聚、使用可以提高政府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不过,这些研究更侧重描述政府运行方式变化,较少涉及政府组织结构变革。其中,整体性治理意味着政府可以在保持组织结构不变的情况下,依托互联网实现跨部门、跨组织边界协同;数字化共同生产则突出了政府以网络为载体与体制外参与者合作开展公共服务供给。目前,只有少数研究提出了平台型政府等新概念,探讨了政府从流程范式向数据范式转变过程中的组织结构变革。另一些实证研究则发现高层级政府正在运用数字技术构建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的韦伯式科层制,对行政机构形成更强有力的数字限权。这些研究呈现了数字技术推动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的多种可能方向,为深入分析数字时代的政府变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本项研究以决策权配置为切入点,致力于分析数字技术运用对政府组织结构的总体影响。在现代国家,政府是重要的执行机构,是国家获取信息、实施治理的最重要载体。如果不了解数字时代政府的组织结构变革,我们不仅无法准确刻画数字政府的治理形态,也难以把握国家-社会关系变化的实质含义。对行政机构来说,决策权配置是是理解组织性质、刻画组织结构的关键所在。它呈现了组织内部的真实权威关系,特别是组织成员间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决策权配置的研究视角为研究者从微观行动者出发分析政府的组织结构变革提供了便利。换言之,我们可以通过刻画、分析不同组织成员的被支配感变化来更好把握组织内部的决策权配置方式转变。基于上述认识,本文首先回顾、评述了数字化影响组织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相关文献,并基于地方党政干部的微观视角提出了数字技术重塑政府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研究假设。运用2021年浙江省数字治理干部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数字技术的运用对组织中不同成员的被支配感产生了差别化的影响。进一步的分析显示,与民众直接打交道的街头官僚,以及所在机构数字应用开发能力较弱的受访干部更强烈地感受到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带来的被支配感。这些发现表明数字技术正在通过重新分配政府内部的决策权重塑其组织结构,为学界更好理解数字技术驱动的政府组织变革提供了新视角。二、决策权配置与数字政府的组织结构变革:文献述评与研究假设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权配置是刻画组织结构的重要维度,它呈现了组织内部正式或实际的权威支配关系。韦伯的科层制理想类型刻画了高度理性的组织形态。其中,法理权威决定了科层制的日常运行,组织成员需要严格照章办事,几乎不享有任何自主决策空间,处于严格的被支配地位。不过,现实运行的科层制仍然保留了组织成员正式或非正式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引发了对于行政机构中自由裁量权正当性的争论。哈耶克认为,自由裁量权扩大了行政机构不受约束的权力,使它变成了专断任意的行政机器,公民在这一机器面前处于完全无助的地位。李普斯基则指出,自由裁量权使得街头官僚能够将抽象公共法律运用于具体治理实践,他肯定了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进一步合法化了行政机构中的权力下放,认为组织可以通过赋予街头官僚更大的决策权来提升组织效率,改善政府与民众互动效果。可见,决策权及其在组织中的配置方式贯穿了公共行政、公共管理的理论发展脉络,并塑造了不同时期的政府组织结构与治理形态。有关数字治理、数字政府的前沿讨论隐含了数字化影响政府内部决策权配置方式变化的竞争性论点。一种论点突出了数字技术对街头官僚的赋权效应。研究者指出,网络提供了重构地方政府的有效工具,推动地方政府从标准化、分部门和以效率为核心价值的传统科层制范式走向了以协调性的互动网络为基础的电子政府新形态。互联网技术使得政府能够建立更加扁平、开放的组织结构,赋权街头官僚服务民众,形成“以公民为中心”的数字治理场景。具体而言,互联网的连接功能可以整合高度分割的行政部门,使行政人员不必依赖上级权威介入就能协调一致地为公民提供服务,进而实现更有效率、更加负责的政务服务。在平台型政府中,公共服务可以围绕一个分享了API、组件和带有开放标准和权威数据库的网络展开。其中公务员、商业机构和其他主体具备了运用大数据加速服务生产的能力,而不必依赖于有形化的官僚规则。数字赋权街头官僚的论点凸显了扁平化、网络化治理的发展趋势,另一种论点却指出了数字技术对街头官僚的限权效应,认为它强化了科层制组织的集权化特征,并呈现了数字限权的两种实现路径。一是决策权转移。研究者指出,政府在信息系统时代就建立了虚拟堡垒,以事先设定的程序决定了行政人员需要获取的信息并引导了他们的思维方式。行政人员虽然需要将个案的情况放到系统给定的某种操作方案之中,但信息系统已经减少了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空间。近年来,人工智能进一步扩大了数字政府的自动处置能力,开始以标准程序取代行政人员决策。在一些领域,大数据甚至赋予了人工智能学习过往案例并自动生成应对方案的能力。在这些实践中,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街头官僚的决策权部分地转移给了算法设计者。由此,数字技术前所未有地实现了泰勒式科学管理原理中理性决策与规则执行之间的分离,实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分离。数字限权的第二种实现路径是决策权监督。近年来,公共部门越来越多频繁地在行政过程中使用电子监督手段,且这些监督手段更多面向街头官僚实施。举例来说,警察部门引入了随身佩戴的视频摄像头,行政办事服务大厅也安装了各类监控摄像头,记录办事人员的工作状态,并在必要时做出提醒、警示。研究发现,集权部门会更偏好使用电子监督手段来确保有效控制,政治官员也倾向于运用数字技术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工作场所监督可以提高公共部门透明性,但也迫使街头官僚不得不更严格地按照既定章程行使权力,从而实质性地降低了他们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电子监督常常引发组织成员的抵制。文献回顾表明,街头官僚是观察数字技术重塑政府组织结构的关键切入点。不过,已有研究尚未就数字技术究竟是实现了对街头官僚的赋权还是限权这一问题形成共识。由此,本文提出数字政府建设影响政府组织内部决策权配置的两个竞争性研究假设:H10: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数字政府建设会减少街头官僚的决策权,使他们感受到更强的被支配感。H11: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数字政府建设会增加街头官僚的决策权,使他们感受到更弱的被支配感。其中,被支配感与工作中的自主决策权相对应。工作中的自主决策权意味着行政人员在完成其职能的过程中,能够运用其知识、技能来自主决定公共管理场景中具体问题的最佳处置方式。被支配感则是指行政人员在完成职能的过程中缺乏自主决策空间,必须听取行政机构中其他主体的决定或按照预先设定的规范行事。相应的,他们并不具备运用知识、技能开展决策的自主权力,而是成为了科层制的执行机器。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系统官僚等文献讨论表明数字技术并不会同等加强对所有组织成员的支配。其中,数字技术的应用会推动决策权从街头官僚向算法设计者的转移。算法设计者则是指那些具备较强数字技术能力,承担了根据部门业务的实际需要开发算法或其他数字化程序的部门或人员。因此,我们提出H2的补充假设:H2: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数字政府建设会增加那些在数字化应用开发能力较强机构工作的行政人员决策权,减少他们的被支配感。三、方法与数据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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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民主的双重特性:超越民主、超越协商

Democracy)中的“协商”包含着“慎思”和“讨论”的意思,而中国的协商民主(Consociational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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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代议民主:由谁作主?替谁作主?

终审:王智睿文章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2年第6期相关阅读: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如何理解当前的美国政党政治?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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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野下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

推荐语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何在?作者曾在《中心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以近代中国社会中心力量转换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指出社会中心力量的存在及其转换是中国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特征。作为姊妹篇,本文以历史政治学为研究进路,在比较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基础上阐释了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对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价值。视野开阔,为中国政治学寻找新的增长点提供了理论思考。(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中国传统国家形态理论解释的新概念反思生产型国家与军事贸易国家:中西长时段宏观历史比较作者简介王续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辛松峰,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对人类政治普遍性的卓越贡献不应被长期埋没或抹杀,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是中国政治学的新使命。作为人类政治普遍性一种基本形式的国家政治形态,一般可分为两种类型: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与以欧美国家为代表的非中心主义国家。从时间和结构互嵌的意义上看,一方面,二者之间不仅存在着明显的区隔和竞争,又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显现了某种互鉴互补的发展趋向;另一方面,二者不仅在人类政治史上体现为长期的对应性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意识形态二分和政治制度诸多二分的某种超越。二者的长期共存彰显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历史统一性中的基本差异性。历史地科学地总结和阐释这种政治普遍性尤其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普遍意义,对丰富当代政治学理论以及建构中国自主的政治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价值。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超大型国家,中国无疑是文明体意义上的人类政治普遍性的卓越贡献者。但长期以来,以发现政治普遍性为己任的政治学,对此却形成了两种学术景观:西方政治学自觉或不自觉地漠视乃至抹杀中国的历史性贡献,将其排除在他们发现的所谓政治普遍性之外,并视其为这种政治普遍性的异类和对立物;而借鉴了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中国政治学也欠缺应有的学术自觉和自主性,更多地重视和强调所谓中国的特殊性,却忽视了这种特殊性中的普遍性意义。可喜的是,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的集体性反思和新觉醒为从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氛围,在中国发现政治普遍性可谓中国政治学的新使命。为此,我们拟以历史和理论相结合、时间和结构互嵌的历史政治学为研究进路,通过宏观历史比较,梳理和分析人类政治普遍性的两种国家政治形态——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演化及其主要特征,阐释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对于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价值,以期更好地理解过去、现在乃至未来的人类政治实践,并助益中国政治学的新发展。一、政治普遍性和国家政治形态的理论阐释作为政治学基本分析单元的国家,人们对其有着多维度多视角的分类和认知,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二分或对分。从现代化视角看,有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二分;从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视角看,有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二分;从国家结构形式看,又有单一制抑或中央集权制国家与联邦制抑或地方分权制国家的二分。当然,还有诸如君主立宪国家与民主共和国家、总统制国家与议会制国家等等区分和二分。这些从不同维度和视角对国家的认知,在不同维度不同程度上阐释和展现了国家的内在性、复杂性、多样性和普遍性,构成了既有国家理论的基本要素,为人们理解政治与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这些认知存在特定维度和视角上的局限:它们或者是从国家政权外部的社会变化、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价值观对国家做不同维度的直接审视,或者是从国家政权内部的特定结构和制度对国家的直接审视。这些认识只是对国家形态尤其是国家政治形态特定维度的二分而不是基本二分,严格一点说,其中的一些认识应是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基本二分之后的再认识,普遍性意义和抽象层次要低于对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的基本二分。换言之,这些认识未能在国家形态尤其是国家政治形态最一般的普遍性之下,基于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产生的内在机理和基本结构即社会和社会结构,就如何产生国家形态、如何形塑国家政治形态,来对国家政治形态的普遍性加以进一步分解,从而使以这些认识为基础的国家研究局限在这些理论和框架之内,难以实现新的理论突破。据此,在既有的学术和思想资源基础上,我们试图借助政治普遍性和国家政治形态的概念,基于国家形态和国家政治形态产生的内在机理和基本结构,通过中国和西方的宏观历史比较,建构对国家政治形态新的二分,形成对这一人类政治普遍性的重新发现,尝试为国家理论提供新的学术增量。(一)政治普遍性所谓普遍性,一般指事物共同具有的、普遍存在且广泛适用的性质,即“许多特殊性的相同点”。政治普遍性,简言之即人类政治现象中的基本的共同性或一致性。所有政治现象具有最一般的普遍性,每一类政治现象也会有相应的普遍性。从科学和理论的意义上,政治普遍性主要指在人类政治发展进程中,经过从实践到理论的提升,最终表现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般性政治规律。而提到普遍性,就不能不谈到与之相对应的特殊性,即“事物特有的,不同于其他事物或一般情况的性质”(也即独特性或个性)。因为单纯的普遍性不足以构成世界,它必须与特殊性相结合,才能为人们认知并了解。一般来说,特殊性意味着差异性和多样性,普遍性则是从特殊性中抽象出来的共同性和一致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依存,互为体现。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换言之,普遍性与特殊性对立统一,而非单独存在。正如黑格尔所言:“特殊科学的对象只是有限的对象和现象”,而“系统的科学,包含有普遍性的原则和定律”。对于普遍性的认识同样离不开对二者关系科学理解基础上的把握。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如果不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普遍的原因或普遍的根据;但是,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的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正是这种依存关系为我们从特殊性和多样性中发现政治普遍性提供了一个适当的切入点。事实上,政治普遍性是伴随着“社会职能分工的愈益细密”即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为人们逐渐了解的。美国学者廷德认为:“斯多噶哲学是世界上最有效率的普遍秩序的战略家拥护的主要哲学。这些战略家就是管理罗马帝国和建立罗马法律的人。”“古代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家比斯多噶派更信奉普遍主义……他们视人类不仅仅通过自然法,而且通过神的拯救计划获得统一。他们认为,这两种统一形式都应该得到承认,并通过某种普遍性的政治秩序和大公教会来实现。”也就是说,基督教的这种普遍性“要求每个社会主体从各自的特殊性”也即“世俗的多样性”中抽象出来,进而“成为普遍真理的主体”。当然,不只是基督教,很多宗教都追求“普遍性权力和绝对正义的并列,使宗教上的世界主义和道德上的个人主义倾向达到了它的逻辑顶点”。这种自然法与政治普遍性的关系,一直受到学者们的重视。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沃尔夫就认为,孔子的思想与他所提出的普遍实践哲学的原则完全一致。在他看来,中国人很早就在“遵循理性欲求”的基础上发现了被他称为“自然法”的宇宙运行的普遍原则,并以之规范人的行为,这就是政治普遍性的一种具体呈现。因此,尽管政治普遍性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特殊性、多样性之中,却无时无处不在,并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类的政治变迁。可以说,正是在二者的交互影响下,人类政治实践才得以不断发展变化。有学者曾指出,尽管“犹太人的独特性和人类普遍性的密切联系构成了某种悖论”,但却“最有力地决定了世界文明的形态”。美国政治学家罗斯金表示:“中国、印度和北非产生的杰出政治思想家要比欧洲早很长时间。直到最近,西方人才知道他们的思想对西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他们的确主张人类的政治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而不论文化有何差异,在如何处理政治事务方面,也是英雄所见略同。”这就是说,“文明进程并非如多数人普遍认为的那样,只是从一个中心向外单向辐射扩散。相反……是非线性、多地域、多方向的众多过程的组合”。而这恰是政治普遍性与特殊性交互影响人类政治发展的一种表现,或曰人类历史统一性的体现。(二)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如果将目光从抽象的哲学层面转到具体的实践层面,会发现政治普遍性常表现为有普适意义的政治原则,而政治特殊性则显现为不同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所导致的各种具体政治现象。二者共同形塑了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国家政治形态。所谓形态,一般指事物的外部形状或状态。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的观察,人们创造和发展出了一系列相关复合概念,如社会形态、国家形态、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文化形态、意识形态,等等。所谓社会形态,一般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和形态的总称。对作为社会形态系统一个组成部分的政治形态,我国政治学家林尚立将其界定为“在一定社会形态下,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和社会意识形态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以政治权力为中轴的政治生活的总和”。关于研究政治形态的所谓“政治形态学”,法国学者莫里斯·哈布瓦赫认为它“主要研究政府及行政部门各种系统,研究这些系统与它们适用的团体的外在形式之间的关系”。而国家形态的概念虽广泛使用,但含义较为模糊,有时与“国家形式”等同,有时被视为单一集权或联邦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的代名词,有时又等同于标示国家政权性质的主权形态,等等。显然,从社会和政治意义上看,诸如社会形态、政治形态、国家形态等概念,其内涵都包括反映不同的社会、政治和国家等性质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及其关系。而由于“国家职能的形式始终要通过国家的功能性子系统来实现”,那么,国家形态就是一个体现特定的国家性质、既兼具其内部结构和外部形式,又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内容的综合性概念。由此,国家形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家政治形态、国家经济形态、国家文化形态、国家社会形态等。其中,国家政治形态是最具核心性的一个方面。所谓国家政治形态,是指由构建国家的政治主体形态、政治思想形态、政治制度形态、政治过程形态等要素具体构成、体现国家政治属性的政权内部结构、外部形式及其关系和运行状态的总和或曰统一体。这一界定既非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的经典划分,也非王权或共和、专制抑或民主的政治形态表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它就是既表现为特殊的存在方式又表现为具体内容的“政治国家”。换言之,国家政治形态就是为人类政治之深层次原则——政治普遍性——所支配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对于国家政治形态的准确理解,需要从不同层次和维度来展开。所谓层次,主要指国家政治形态在不同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性特征。在第一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萌芽多表现为政治现象的出现:形成了简单的制度结构及政治过程。在第二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政治思想的发育:在早期政治实践基础上,提出了一套较为系统的理论学说,政治制度和政治过程开始趋于复杂化。在第三层次,国家政治形态的表现更进一步:在系统化政治理论的指引下,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制度结构,政治过程更加完善,国家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可以说,国家政治形态的不同发展层次,实际上就是一个从局部实践到理论提升再回到普遍实践的螺旋上升的过程。而所谓维度,即应当从什么样的结构性角度来理解国家政治形态。简单来说,国家政治形态可以从政治主体、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政治过程四个维度加以理解,即这一概念主要包含四方面的内容: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形态和政治过程形态。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是指一个社会中的政治主体所形成的基本格局;在此基础上,他们不仅要吸纳社会精英以维系自身代际延续,还要提出符合国家发展所需的政治思想以塑造社会的思想与政治认同,也即政治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尔后,政治主体还要构建一套能够体现其政治思想的制度体系,以规范并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即政治制度形态必须是完备有效的;同时,作为国家政治形态之动态化呈现的政治过程形态必须是完整的,以便政治主体能根据现实状况进行相应调整与完善。由此,一种系统化的国家政治形态才基本形成。一般来说,在国家政治形态发展的第一层次,早期国家出现了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群体与领袖,他们是从社会生产活动中独立出来的特殊阶层,并以其政治活动充当维系国家运转的协调者;到第二层次,尽管对此前的政治活动展开了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但国家制度建设与施政能力尚有明显不足;在第三层次,政治主体已有能力对此前发展出来的政治思想进行制度化确认,创造出一套行之有效并能加以推广的规范性举措。这表明,此时的国家政治形态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完备,并具备了可以长期稳定运行的能力。国家政治形态一经出现,就经历了两方面的漫长演进:从传统向现代的时间性演进和从部分地区向世界范围的空间性演进;在此过程中,其基本特征越发清晰,人们的认识也不断深化,人类政治发展史上的两种基本国家政治形态——中心主义国家与非中心主义国家,也开始为人们所体认。所谓中心主义国家,是指一个国家由社会中心力量主导并发展出一套以中心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思想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在政治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的国家政治形态,政治一元化或集中化是其本质特征。与中心主义国家相对应,所谓非中心主义国家,即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作用下,发展出一套以非中心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并形塑了一种不同于中心主义的政治形态;非中心化或多元化是其本质特征。事实上,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的出现,形成了国家政治形态的一种基本二分和对分,充分显现了人类政治变迁的基本差异性,并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国家在历史的多样性发展”中,“去中心化与重新中心化更呈现出携手并进的姿态”。(三)研究问题与研究价值在探讨传统中国的现代转型中,笔者提出了社会中心力量和中心主义国家的概念,并以社会中心力量的转换解释了近代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但这种基于中国经验的总结是否具有更普遍的理论价值,需要接受来自世界视阈的审视,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具体来说,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在世界范围内是否普遍存在;第二,这二者如何体现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性特征;第三,探究这种政治普遍性对于政治学研究的意义何在。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回到国家政治形态的研究本身。首先,国家政治形态居于比较中观化的研究层次。一般来说,自文字出现,人类便进入了“一个在普遍意义上与社会发展的另一阶段,即‘野蛮’状况相对立的”文明时期,政治活动也于此时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和重要的组成部分。相较于社会形态、国家形态所关注内容的抽象宏大,以及单纯的政治形态致力于政府与社会乃至政府部门间关系等内容的具体而微,对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认识是居于前两种视阈之间的一种中观视阈。而与国家经济形态、国家文化形态、国家社会形态等相比,国家政治形态所关注的是直接影响人类发展的有关权力分配的政治事务,显然更具根本性和直接性。因此,这一相对中观化的理论建构意在尝试弥补前两种视阈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与变化认知上的某种局限和不足。换言之,通过对国家政治形态的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这一基本差异性的阐释,似可形成对人类政治文明普遍性和多样性的一种基本概括。其次,国家政治形态的研究视野更为综合全面。以往的相关研究,多围绕着基于地域经验的西方主义和东方主义、基于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以及基于社会分层的精英主义与民粹主义等二分来展开,这些虽部分抓住了国家的某些带有本质性意义的特征,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如支配型帝国与多元权力行为体“都专注于某些权力关系,而忽略了其他权力关系”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内部的多样性特征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因而不能很好地体现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而人类政治文明并非仅有东西之分,具有较大影响力、独具特色的当代文明至少有七八种,且既有二分多建立在基于特定地域经验、被冠以“普世性”称号的西方文明之上,这难免会造成研究视野的局限,并制约其解释效能。事实上,“多元和多维的文明”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只有建立在多样性和差异性社会基础上的理论框架,才能更好地解释人类政治发展。国家政治形态研究就是尽可能地拓展研究视野——不仅兼顾传统意义上的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还考察在此之外的其他重要原生文明如阿拉伯—伊斯兰文明等,进而最大限度地增强自身的理论说服力。再次,国家政治形态的学理阐释具有更高的理论位阶。相较前述的某些国家理论研究,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理论化建构,无疑具有更高的理论抽象和定位,抑或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益于深化对人类政治规律的理解,助益于中国政治学的新发展。近年来中国政治学界的集体性反思发现,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政治学研究不仅较多地关注政治运作层面的种种细节问题,缺少对重大基础性理论问题的足够重视,而且还难以逃脱既有学术思想和理论范式窠臼的局限,“无力回应这个历史巨变时代的知识挑战”,“无论在思想还是在行动上都苍白无力”。可以说,政治学研究视野和研究范式在某种意义上出现了偏差,其解释效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灵,进而制约了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由此,我们尝试跳出既有的学术窠臼和藩篱,努力回归基础和重大理论问题,通过走进历史和现实,阐释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从中国发现这一政治普遍性的意义也就不言自明。二是或许能够对当下及未来人类政治实践给予某种启示。21世纪以来的人类政治越发呈现出不同于既有模式的新趋势。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夫妇认为:“1982年美国所发生的变化都是在一个既定的体制内,而2009年中国却在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它的政治模式也许可以证明资本主义这一所谓的‘历史之终结’只不过是人类历史道路的一个阶段而已。”朱云汉教授更直言:“在迈向智能社会与数字经济的道路上,中国秉持的社会主义发展愿景与所选择的制度创新路径,不仅仅将深刻影响十四亿人的根本利益,也势将影响全人类的共同未来。”因此,对国家政治形态及其二分的理论建构,不仅具有理论创新的意义,还有着某种实践价值。二、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分析由于“不能根据专门的概念程式来研究政治现实……因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政治成分乃是这个体系的所有各个方面结合的中心”,所以,要准确阐释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国家政治形态,首先要明了社会中心力量与社会非中心力量的内涵。无论古今中外,一个社会内部总会存在诸多社会力量,它既可以是特定人群,也可以是某种组织或权威。其中,那种居于社会中心地位、能够以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形式抑或借助一定制度形式,对国家和社会发展起到引领、指导或支配性作用的群体或组织,就是社会中心力量,与之相对应,不具备此类作用的其他群体或组织,就是社会非中心力量。这种基于人类政治发展中社会中心力量之有无而总结出来的,不同于地域经验、意识形态或社会阶层等评判标准的国家政治形态划分,体现出鲜明的政治普遍性特征,可用以阐释和说明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分野。无论中心主义国家还是非中心主义国家,都可以从国家的政治主体(力量)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形态和政治过程形态四个维度加以分析。(一)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特征从上述四个维度检视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可以看出:(1)政治主体(力量)形态:中心主体,即社会中心力量;(2)政治思想(意识)形态:中心理念,即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3)政治制度形态:中心制度,即中心理念的制度化形式;(4)政治过程形态:中心过程,即“意味着运用或操作”的核心治理过程。所谓中心主体,是指能对国家发展起到引领、指导或支配性作用的社会中心力量,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精英性、支配性以及包容性等特征。精英性是指社会中心力量主要由具备知识、思想以及创造力的精英分子所构成。知识是思想与创造力的基础,如果不具备知识基础,也就无所谓思想与创造力。支配性是指社会中心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居于独大性地位,没有其他社会力量可与之抗衡,它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支配其他社会力量。包容性,则是指社会中心力量在保持支配性地位的前提下,会兼顾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并使自己成为整个社会及国家利益的代表。由此,社会中心力量才能维系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稳定。例如,传统中国的士大夫居于四民之首,是知识的垄断者、文化创造和传承者、政治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以及全部社会生活的核心;正是由于这种角色及其支配作用的发挥,才维系了帝制中国长达两千年的秩序稳定。对国家而言,“仅仅依靠暴力是绝不可能攫取贡赋的:它必须要得到某种社会的一致赞同”。而这种“一致赞同”,就有赖于意识形态作用的发挥。作为主流意识形态,中心理念是中心主体对全体社会成员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对于社会认知、信仰以及价值观等问题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心主义国家在思想领域的最大公约数,系统性与韧性是其最鲜明的特征。所谓系统性,是指中心理念不是杂乱的而是有机的,不是部分的而是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本质上是中心主体对于理想生活的规划和对现实生活的理论阐释。所谓韧性,是指中心理念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基本价值取向不会发生大的改变,不过随环境改变与时俱进而已。例如,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心理念,儒家思想就经历了形成、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长期过程。近代以来,尽管儒家思想的中心理念地位被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取代,但集体主义、尚贤尚能、尊崇权威等价值取向并未改变,反而得到了某种加强。可以说,中心理念不仅反映了中心主义社会的价值追求和社会认同,对人们的言行起到了良好的规范性作用,还为社会集体行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社会共同体的维系发挥着凝聚和指引的功能。中心制度则是中心理念的制度化形式,是“整个国家制度体系的核心和母制度,主导整个制度结构并可以派生其他制度”。如果说中心理念是中心主义国家的灵魂,那么中心制度就是其骨架,也是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一元化是其基本特征,并常以国家结构形式和政党制度表现出来。就前者而言,中心主义国家大多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中央是国家的中心和重心所在,地方则居于国家的基础性地位。就后者而言,现代中心主义国家多表现为某一社会中心力量即中心政党的长期执政,该政党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和主导力量,其他政党则是政治生活的参加者。当然,这是一般情况,实际上要复杂得多。判断是否中心主义国家,主要看该国是否有中心主体的长期存在及主政。如俄罗斯虽然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但统一俄罗斯党因长期执政显现了其作为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因此,俄罗斯也是一种典型的中心主义国家。从大历史来看,自伊凡四世加冕称沙皇后,俄罗斯的国家政治形态一直都是中心主义的。而在中东地区,无论古代还是现代,众多的苏菲教团都在发挥着社会中心力量的作用,并衍生出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现代政治制度。所谓中心过程,则是对中心制度的具体实施,其运行状况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中心主义国家能否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同。马克斯·韦伯曾说,权力是十足的统治,权威则基于民众的服从;而中心过程恰恰是中心主义国家如何实现从权力到权威的转化过程,治理的直接性和行政的高效化是其突出特征。治理的直接性意味着在中心主义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只有一个权威即中央,中央的政策基本上不打折扣地直达国家各个层级与角落。尽管传统中国有“皇权不下县”的惯例,却实现了由中央到县施政的畅通,这在现代化来临前实属罕见;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士绅则思考如何以合适的方式贯彻中央意图而非与之对抗。而治理过程的直接性必然带来中心主义国家行政上的高效化,这也正是中心主义国家较早实现直接统治的重要表现。当欧洲国家在17、18世纪才开始由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过渡时,古代中国早在2000年前的秦朝就实现了这个转型。而伴随着现代社会的来临,这种治理的直接性和高效化又因科学进步的助推获得了更大提升,由此进一步推动了现代国家建设的发展。(二)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特征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相对应,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也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政治主体(力量)形态:非中心主体,即总体上均势的两种或多种社会力量;(2)政治思想(意识)形态:非中心理念,即二元化或多元化的政治思想;(3)政治制度形态:非中心政治制度,即分权式的制度体系;(4)政治过程形态:非中心的治理过程,即分权制度体系下的多中心治理。在非中心主义国家中,不存在一家独大的社会中心力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由多种社会力量支撑起来的均势化的社会力量格局。当然,在传统时期和现代时期,其表现并不完全一致。以欧洲为例,传统国家时期的非中心主体是封建割据状态下的世俗世界的大小贵族(国王、诸侯)、自治市、农民等,以及宗教世界的基督教会;尽管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和等级区分,但他们都是彼此独立的行为主体,谁也无法实现对他者的有力管控。这一时期的所谓“国家”,不过是一个模糊空洞的虚幻概念,在后来的国家版图上当时存在的只是一些分散的小的政治实体,如诸侯国、王国等。中世纪的欧洲、明治维新前的日本,以及直至今天仍残存的非洲部族社会,就是这种国家政治形态的典型表现。在现代国家时期,非中心主体则表现为容纳在一个统一的实体性国家机构下分立的政党或派别,斗争形式也由不同地域或势力间的战争,转换为聚集在同一个国家机构下不同政治观点的论辩。可以说,尽管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在传统时期和现代时期都拥有多个政治主体,但现代非中心主义国家出现了一个高于不同政治主体的“框架”,这个“框架”就是使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国家”概念由模糊空洞转向具体实在的现代国家制度。中心主义国家的中心理念是一种占据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但非中心主义国家的非中心理念则是多元化的价值观。由于政治主体的多元化,集中体现其思想认知的政治理念也就理所当然地表现出多元化特征。以欧洲为例,其多元化政治理念并存的状态就深受中世纪政治实践的影响。公元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国王还承诺将“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正是这种非中心主义政治思想的发展,才带来了此后西欧社会对于不同等级、不同派别政治理念的尊重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尤其是议会制度)。及至现代,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合理性获得了更多的理论解释。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秩序理论就突破了“一定存在某个统治社会的最高权力的单一中心”的固有观念。而当代西方社会更受到诸如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等多元价值观的冲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非中心主义国家在政治理念上的多元化发展倾向。从政治制度来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权式的制度体系,其所要建立的就是一种多中心而非单中心的政治秩序,其特征可以从纵向与横向、动态和静态等方面来理解。从纵向上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多表现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复合制,即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分权:无论欧美国家的联邦制、地方自治制,还是非洲或部分伊斯兰世界的部族制等,都是这种分权化制度体系的典型形式;从横向上看,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多呈现出国家政治权力体系的分权化,即同一层级政府内部的分权化:最典型的就是三权分立式的分权制衡。前者意味着地方自治,即在实体意义上“不存在一个所谓的‘最高权力’中心”;而后者则在理论上否定了独大性权力存在的可能。同时,如果说非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体系是一种静态的制度设计,那么两党或多党的竞选机制就为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的完善增添了更多的动态成分。因此,无论横向比较还是纵向考察,上述内容便构成一种较为典型的非中心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就政治过程而言,无论中心主义国家还是非中心主义国家,其行政过程大都可以分为决策和施政两大环节(当然,其下还可以做出细分)。尽管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实现了直接统治和治理,但非中心主义国家与中心主义国家在政治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中心主义国家的政府,在决策与施政中有着很强的自主性,是实际的也是最终的决策者;而在非中心主义国家,政府更像是一个在各方协调之后完成“决策”程序的“画诺”者。也就是说,在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决策和施政中,尽管行政机构的自主性在增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总统的权力越发扩张,但行政权依然受到来自两方面的制约:一是分权制衡的基本政治架构,二是深受利益集团或社会团体影响下的政党竞争(监督)机制。因此,非中心主义国家的政治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利益集团间的一种磋商与妥协的过程,政府自主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它还要受到分权制衡制度体系的多重制约,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受阻,非中心主义国家的政策推行就将遇到挫折,施政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三)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区分与互鉴通过对中心主义和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结构性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这两种政治普遍性一方面存在较为清晰的区分,另一方面又有着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发展倾向。就前者而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是对国家政治形态的一种基础性二分,但在各自内部,根据政治主体的不同还可以做出细分。从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来看,由于中心主体形态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首先是传统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传统形态的特定群体,如传统中国的士大夫和阿拉伯—伊斯兰世界(如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等)直到今天仍有巨大影响力的教团;其次是过渡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处于过渡形态的某种社会组织,如近代中国和当代埃及、缅甸等国家的军队;再次是现代型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中心主体是现代化的政党,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主义政党和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某些具有独占性优势的政党(统一俄罗斯党、日本自民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等)。根据社会非中心力量的强弱,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大致也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强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虽存在多元政治主体的格局,但有一支较为强势的社会力量更具相对优势,它能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执政或影响国家政治发展,如当代印度、土耳其等;第二类是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均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其多元化主体之间维持着相对稳定的均势格局,且有较强的国家能力,如英国、美国、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第三是弱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即虽存在相对均势的多元政治主体格局,但国家能力较弱或为利益集团俘获,以至治理效果明显弱于典型的非中心主义国家政治形态,如韩国、伊拉克等。从总体比较来看,或许可以说,中心主义国家的“国家性”更强,非中心主义国家的“国家性”略弱;从根本上来看,这是由有无社会中心力量所决定的。以当代中国为例,作为社会中心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和“坚强领导核心”,“是作为凝聚全体人民力量的轴心,作为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关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力量而存在”的,而西方国家的治理则建立在多元社会力量的对抗性竞争或国家与公民的合作之上。这正是造成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相区分的原因所在。就后者来说,两种政治普遍性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发展倾向。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这两种国家政治形态都经历了时间上延续与嬗变并存、空间上收缩与扩张交替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还伴随着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交互转型,以及由传统形态到现代形态的演进。由此,两种国家政治形态间的互鉴互补就成了一种必然趋势。这首先表现在国家整体和局部、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变换,中心主义国家尤其是大型和超大型中心主义国家会因时因势实行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如中国、法国等;而非中心主义国家也存在着中央集权乃至长期以来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专属特征的举国体制,特别是美国出现了总统所代表的行政权越发强大的发展趋势。其次,这种状况进一步导致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边界越发模糊:所谓“威权政体”可能是某些中心主义国家极端化的形态,而强势的非中心主义国家同样存在类似的发展可能。同时,无论中心主义还是非中心主义,组织化程度的提高都是其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换的共同特征。例如,社会中心力量从士大夫到近代军队再到政党的转换,就是近代中国由传统中心主义国家迈向现代中心主义国家的一条主线;而欧美国家的多元政治主体更从早期的自治乡镇,发展到后来全国范围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组织,以及当代对抗等级制度的新型网络组织,这无疑是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并完善的直接体现。由此,就不难理解卡赞斯坦关于多样性与共性的论断:“变化多端的西方政治似乎总是面临着倒退的风险,回到过去极其恶劣的排外主义和不公正统治的政治实践中;同时也总是充满希望,可以演化出新的值得称道的实践,在不断进化的多样性中寻求新的共性。”由此看来,两大普遍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和演变,仍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长期存在,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作用,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借鉴,既相互否定又相互学习,这正是人类政治发展统一性中的基本差异性的体现。事实上,无论区分还是互鉴互补,都是相对而言的。两种国家政治形态的长期共存,就说明互鉴互补尽管存在,但各自的坚守同样不可忽视。正如以色列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所言:“日渐发展的全球化意味着不断增加的相互关联,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不断加强的同质化。趋同的前景已经被放弃了或被简约了……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为所有其他地区提供衡量现代性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只有中心主义与非中心主义的长期并存与相互借鉴,才会更好地推动人类政治的新发展。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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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发展到社会治理:基于需求—回应的中国社会稳定性分析

推荐语经济发展如何兼顾社会稳定,是现代化面临的重要悖论。然而,中国在四十多年改革开放实现经济腾飞的同时还保持了社会稳定。究其原因,这与“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有着紧密关联。为此,作者构建了中国社会稳定性的分析模型,对上述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新时代中国政治发展理论的体系构建:一个比较的框架中国道路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作者简介燕继荣,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院长。一般认为,在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发展难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然而,中国的经验显示,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长期稳定可以并行不悖,互相促进。本文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基本事实和长期趋势为背景,以中国政府所倡导和推动的“社会治理”为研究视角,解析中国社会长期稳定何以可能。文章认为,中国政府不断推进的“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理”改革对于保持社会基本稳定具有重要贡献:一方面化解了社会矛盾,消减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倒逼政府改革,提升政府回应性。中国的实践表明,一种基于需求-回应框架的社会稳定性分析模型是富有解释力的。引言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存在复杂的关系,二者互为条件,互相影响。在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及其二者的关系平衡尤其考验国家治理水平。对于后发国家而言,情况更是如此。正如早期现代化理论研究所注意到的,后发国家还没有很好地完成国家统一、政治整合、经济发展的任务,就“已经进入了由政治上有能力和经济上发达的民族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在这个国际社会中,参政和福利是突出的政治问题。因此,尽管发展的逻辑意味着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要先期进行,但发展的政治却迫使第三世界国家同时面临人们对于参政和分配的要求及期望”。既要力争经济持续发展,又要保持社会基本稳定,这是任何国家努力的方向。2020年1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形成决议,将中国现代化的成果概括为“两大奇迹”,即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的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持续增长,这符合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一般特征;同时能够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没有出现重大政治动荡,这引起海外人士的特别关注。学者们把原因归结为“绩效合法性”“威权主义韧性”“行政吸纳政治”“列宁主义政党”等因素。这些解释或许有其合理性,但总体上呈现一些共性:认可中国的“改革开放”,但只注意中国的“开放”,忽视中国的“改革”;认可“改革”的贡献,但只关注经济改革的成就,忽视其他改革的作用;关注绩效的作用,认可“发展促稳定”的经验,但只注意到经济发展的效应,忽视了政治发展的贡献。事实上,社会需求和政府回应构成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需求侧和供给侧,二者共同构成了社会的稳定性。社会需求反映民众的诉求及其实现程度;政府回应体现政府应对社会诉求的能力。一方面,民众的诉求及其变化通常造成系统紧张,带来一定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政府积极回应,吸纳民众诉求,化解矛盾和冲突,增加系统的稳定性。经验证明,社会政治不稳定通常发生在政府体制僵硬迟钝、缺乏及时回应性、民众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的时期和地方。因此,政府旨在提高回应性的种种努力和改革,是解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变量。社会治理是包含和体现需求方与供给方关系的概念。学者们长期关注社会治理命题,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角度去讨论问题。比如,经济学讨论社会经济需求的变化,历史学关注社会要素变迁,社会学研究社会秩序与社会冲突。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当下社会治理研究分布在不同层面、关注不同议题:第一,理论层面,关注治理的内涵和外延,如以罗西瑙、斯托克为代表的早期理论,罗西瑙把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斯托克则从治理主体、治理责任、治理主体间权力的依赖、治理网络的自主和治理工具的现代性等方面解析治理要素;第二,经验层面,总结比较社会治理的不同模式,把“善治”确定为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强调“善治”的根本应该是“公民价值体现”;第三,应用层面,用社会治理理论或视角去研究具体国家的社会发展和变迁,如李侃如对中国治理从革命到改革转变所进行的研究。不难发现,社会治理最早作为西方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根植于社会中心主义和公民的个人本位;理性经济人的社会自我管理是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因此可以认为,最早兴起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理论,本质上即是理性经济人为基础的社会自我治理理论。历经多年实践,中国学术界逐步认识到中国社会治理转型进程与西方国家相应进程之间存在差异。今天,在我国,社会治理概念则更加突出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及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十九大报告中提及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十大报告中提及的“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沿着这个思路前进,本文认为所谓社会治理就是针对国家基层事务问题,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公共活动等方面的问题而采取多主体协同行动、形成有效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的过程。本文以中国政府所倡导的“社会治理”为核心概念,试图说明中国政府如何通过政府治理变革和社会治理创新,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消除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而创造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之下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面对不断增长和变化的社会诉求,让政府行动起来,让社会运转起来,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积极作为,社会协同治理,应该是中国治理的经验,也应该被认定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一、中国经济发展事实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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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锦标赛”:冲突性目标的治理机制——以生态环境治理为讨论场域

推荐语面对相互冲突的治理目标,中央如何对作为执行主体的地方官员进行政绩考核和有效激励,平衡多重目标的有效达成?文章聚焦于生态环境领域,将当前的模式概括为“达标锦标赛”,从而形成了对已有的“晋升锦标赛”理论的补充。有助于深化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知。(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晋升锦标赛依然有效?——以生态环境治理为讨论场域运动式环境治理的类型学研究——基于多案例的比较分析作者简介袁方成,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煜威,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往往具有多元与冲突的特征,如何协调和实现冲突性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问题。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等与短期经济增长存在潜在冲突的目标,中央通过以强问责为导向、以绩效“达标”为免责标准的政绩考核,促使地方开展非经济领域治理的“达标锦标赛”。与具有强激励特征的“晋升锦标赛”不同,“达标锦标赛”要求地方必须达到治理绩效底线,具有“强压力—弱激励”特征。地方面对“达标”约束下的“晋升”机遇,需保证完成治理任务,并在此基础上追求经济增长和社会治理的卓越绩效,由此实现冲突性目标的兼顾,这也成为中国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之一。一、“鱼”或“熊掌”:冲突性目标的治理命题国家治理目标与社会利益诉求受一国政治制度、发展路向、地域特征和个体行为等因素影响,具有多元与冲突特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治理方式与社会公共问题的动态复杂性能够有效契合。20世纪90年代以来,行政和财政分权改革及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导向推动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地区经济发展失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环境污染等系列问题逐步显现。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置于日益突出的地位,新的发展方式和体制机制加快形成。随着国家治理理念朝向绿色发展进一步转变,中央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完善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相继展开。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精准脱贫三大攻坚战,进一步突出了生态环境治理在国家发展战略格局中的重要地位,国家战略朝向协调发展转变。(一)冲突性目标的治理命题客观上看,在战略转型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地区的能源和产业结构尚未完成转型,污染处理技术相对落后,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压力持续增大。自上而下的环保压力要求地方政府严格监管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污染排放,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的冲突性增加,屡屡出现“文件打架”甚至“目标打架”的情况。而经济增速在干部考核中居于主导地位,往往导致地方官员选择性执行环境政策,生态环境治理目标难以快速、有效地实现。为有效化解治理目标间的冲突,提升整体治理效能,中央强化考核及严肃追责、将冲突性强的目标赋予高层政府或分配给不同部门执行,往往被认定为可行之策。针对环境治理政策在地方层面执行不力的问题,中央提高了其在干部考核中所占的权重,并于2007年将之设为“一票否决”指标。自2015年中央通过细化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保督察、评比表彰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等办法,将辖域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达标作为官员晋升的必要条件。随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在全国层面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强化地方党政领导的环境治理职责,力图在保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的同时,改善环境污染状况,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结构转型。中央在加强地方环保政绩考核和问责方面的努力,提高了地方对环境治理的重视程度和政策执行力度。地方政府推动环境整治和经济结构转型的主动性大大增强,由对环境绩效的逐底竞争,逐步转变为在经济发展水平相似条件下的府际逐顶竞争和趋优模仿,部分地区甚至超额执行环境政策。随着环保政绩考核的强化,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的冲突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扭转,经济发展逐渐对一地环境绩效提升起到支撑作用,而非挤占生态治理资源或导致环境恶化,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共赢局面在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东部地区更加显著。河长制和“创卫”等行政竞标评比,重点关注环境整治并明确向地方主职领导施压,也被证明可以兼得经济与环境效益,为消解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目标之间的张力提供了例证。由此看来,需要深入讨论的焦点在于:在整体经济结构尚处于转型过程中,且环境治理压力急遽增大的背景下,中央面对相互冲突的治理目标,如何对作为执行主体的地方官员施以有效激励,从而引导地方各级平衡、协调并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等多重目标的达成?(二)锦标机制的解释空间作为规范和影响地方官员行为的重要因素,中央政策在地方层面的执行与激励结构密切相关。而激励结构中的政治激励作为非物质激励的类型之一,在推动环境政策执行方面起到尤为关键的作用。较为严苛的环保政策曾经一度因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政治、财政以及道德激励错配而难以落实。环境政绩考核为地方官员提供政治激励,推动其积极进行环境规制,考核结构与奖惩力度直接影响地方政府采取规制措施的严厉程度,并间接作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投入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与地方污染防治的最终效果存在显著关联。从官员激励角度切入的政治晋升竞赛理论,一定程度地揭示了中央借助压力型体制和人事考核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的内在逻辑,并在模式演替中实现由关注单一经济增长指标向多元治理目标的转换。其中,“晋升锦标赛”将以经济增速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官员晋升激励机制作为创造中国经济增长奇迹的关键因素。但由之衍生的“晋升资格赛”修正模型仅承认良好经济绩效的晋升门槛作用,为上级多维度考核下级绩效、灵活决定晋升人选留出空间。随着中央对地区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的日益重视,“晋升锦标赛2.0”模型将考察对象拓展至省市级职能部门官员,揭示出非经济领域的政绩考核依然遵循最优者晋升的“锦标赛”逻辑,只是由跨行政区的同级官员竞争,转换为某一行政区内不同职能部门间的绩效竞争。然而,不同领域的绩效考核指标在激励方式和强度方面不一而同。因此,地方主政官员并不会对所有非经济领域的治理目标平均投入,聚焦单一目标的“晋升锦标赛”难以完全解释地方政府面对多元目标时的决策与选择。不断加压的环境政绩考核,究竟以何种角度与程度,影响地方官员的决策行为及治理方式?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学界既有解释依然主要从衡量单项指标在官员考核中所占权重的角度出发,测量纳入考核体系的生态绩效是否显著影响官员晋升概率,相关研究的结论存在较为明显的争议。政策文本与治理实践的明显差异,则一再显示:虽然污染治理逐步作为一项“硬指标”在官员考核中发挥作用,但其往往因政府内部的非正式规范而无法摆脱“弱激励”效应,难以真正激励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地方官员的变通处理抑制了环境指标的强激励效应,而中央为落实作为战略决策的环境治理,扭转经济增长强激励对地方官员行为偏好的扭曲,相继推行主体功能区划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等体制改革,使得各地政府绩效评价不再整齐划一,进而在技术前提、主客观条件等方面冲击了统一衡量指标效度的逻辑。一直以来,经济领域的政绩考核更为侧重地方领导干部的定序绩效排名,对地方官员发挥正向强激励的作用。随着生态环境治理等目标在国家层面逐步设置并明确,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强激励—弱监控”竞赛机制正向以“弱激励—强监控”为特征的“治理竞赛”转变。由中央发起的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非经济领域竞标评比,虽也充分利用府际竞争以及环境政绩考核机制,其目的却在于激励地方政府追求非经济领域的绩效达标,而非类似于经济指标的无上限增长。经济绩效考核则会反向引导官员回避或变通执行环境政策。因此,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的设置,推动了经济与环境治理激励机制的调整,使环保指标相对于经济指标的考核权重发生改变,最大程度实现两者兼顾。围绕环境政绩考核对地方官员的激励与导向,学界对环保考核的机制、历程与效能,以及由此扩展到“创卫”“创文”等评比活动所呈现的特征有所关注。而从国家治理的高度,结合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掘并讨论不同领域的政绩考核和激励机制如何平衡并实现冲突性目标的有效治理,尚具有显著的拓展空间。基于此,本文尝试聚焦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政绩考核机制如何激励地方官员集中资源展开生态环境整治及污染防治,考察其在协调地方环境与经济治理目标冲突方面的客观效果和复杂效应,并分析比较这一机制的激励与侧重经济绩效考核的晋升锦标赛的异同,从而深化对国家治理中冲突性目标的治理机制及其逻辑的理论认知。二、“标”与“达标”:体系建构及关键要素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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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概念的专业阐释与社会建构

推荐语明晰“政治”概念是中国政治学学术话语体系建构的重要内容。那么,这一概念在中西方的语境中存在哪些共性?又有何差异?如何才能兼顾好本土性和可沟通性之间的平衡?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对于增进“政治”概念的认知具有启发意义。(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本土政治概念建构的三种进路——基于“概念之树”的视角政治概念史的理论与实践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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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本体带回来——政府研究的议题演变与方法演进

推荐语2023年,政治学人学术中心的三位成员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相继发表了专题学术论文,希望对中国政治学的各分支学科(领域)进行学术评价,体现青年学人的学科关怀与思考。本篇文章对政府研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梳理,提炼出“作为本体的政府”和“作为场域的政府”两种类型,呼吁更多关注政府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政治学人团队认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政治学界提出了重要课题,应重新审视政府研究的进入路径。(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朱光磊教授《当代中国政府过程》“政府过程”概念的引入与创新——郭忠华教授对话朱光磊教授作者简介王智睿,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政治学人学术中心成员。政治学是时代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府研究始终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整体而言,这一领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术的发展进步是显著的,成为中国政府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近年来受“政治学公共管理化”“政府研究治理化”等发展趋势的影响,“作为场域的政府”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成果数量和关注热度上占据主导。宏观、重大议题开始“遇冷”,基础性研究逐渐边缘化。为此,“作为本体的政府”研究应重新被带回政治学界,把握好两类政府研究之间的平衡,融入时代大局,聚焦核心问题,形成有效对话,实现重点突破,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一、问题的提出政府即对整个社会进行管理的国家机构。它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在任何时期,国家和政权问题,都是政治的根本问题。因此,政府研究是政治学研究中开端最早、成果最多、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总体看来,国内的政府研究最早关注的是“作为本体的政府”,围绕政府类型、政府权责、政府能力等内容产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研究成果。随着议题的拓展和方法的精进,“作为场域的政府”研究方兴正艾。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政府的运行过程,属于“公共事务管理”的范畴,吸引着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等学科的高度关注。这两类研究分别从不同方面增进了学术界关于政府的认知和理解,同时也有助于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成为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知识传播与知识生产同样重要。进入“众媒时代”后,政治学学术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能够在更广泛的群体中传递学术观点,也有助于观察学术发展的趋势。以“政治学人”微信平台为例,它面向所有学术期刊发表的作品开放,粉丝量逾23万人,已成为国内政治学界最具影响力的第三方学术平台之一。自2014年成立以来,基本实现了每日推文,累计转载了近2000篇文章。其中,政府研究一直都是读者重点关注的领域,相关推文能够收获较好的阅读量和转发量。笔者曾长期从事平台的文章选荐工作,发现尽管政府研究整体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内部却产生了两重分化。即“以政府为本体”的研究明显“遇冷”;研究议题逐渐走向微观,且正在被技术性的方法和视角所消解。这究竟是学科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是路径偏离?文章以此为研究主题进行分析讨论。二、百舸争流:政府研究的脉络梳理及发展演进朱光磊教授在《现代政府理论》一书中,指出职能、机构、体制和过程构成了政府研究的分析框架。其中,职能决定了政府的整体设计,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机构间的关系构成了体制;体制运转起来就是过程。尽管政府研究呈现出丰富多元的图景,但基本没有超出这个框架的范围。围绕着不同侧面,政治学者产出了一系列高质量的成果,研究主体和队伍不断壮大。(一)滥觞于改革发展进程(1980−2001年)当代中国政府研究发端并根植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1980年,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提出了党政分开这一重要课题,为政府研究的兴起提供了重要契机,在当时形成了一些专题性的研究成果。一方面,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研究的范围和领域逐渐明确,开始有针对性地探讨、解决现代化进程中的体制性问题,并尝试提出具体的方案。如党政如何分开、机构改革的目标、人大制度的完善等。并且,相关研究正逐步延伸到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定位,以及同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以发展学术作为新的发展起点。专业教材和著作开始涌现。如谢庆奎教授的《当代中国政府》,朱光磊教授的《当代中国政府过程》等,系统介绍了政府的起源、结构、功能和运行等基础内容,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整体而言,这一阶段的研究呈现出典型的过渡性特征,即在研究选题上,既强调问题导向,关注体制层面的宏大议题,也开始注重选题本身的学术意义。尤其在1990年前后,研究者逐渐意识到渐进式改革的重要性,致力于成为国家建设的建制性力量。但实际上研究的覆盖领域还不够广,对于西方政府与政治理论的借鉴也不够深入。而且在研究方法上,开始摆脱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人文色彩,从传统的规范研究走向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并举,从主要关注制度转向兼顾制度和行为,政府过程方法得到了推广。而在研究深度上,逐步从概论性分析和一般性介绍转向专项的深度研究,以规范的概念性语言代替政策性语言,开始重视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政府职能,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制度设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二)相互给予中迅速发展(2001−2012年)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内政府管理改革带来了巨大挑战,同时也提供了实践机遇。该阶段的研究主要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即政府职能转变。它是检验政治发展能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关键性指标。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发展型政府研究,它是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理论概括。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的优先目标,地方形成了以社会政策创新为工具的发展型政府形态,选择性地履行职能。二是服务型政府研究,即对政府改革方向的重新定位。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转型的需要,应逐步将主要职能转向公共服务。这不仅取决于它的主观意志,还取决于市场与社会的成熟程度。并且,服务和管理并非是替代关系,“规制−服务型政府”才是转型期的理想模式。三是大部制改革研究,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最新进展。学术界一方面强调职能有机整合与统一的必要性,一方面主张不要片面地追求“大而全”,权责一致和部门间协调同样重要。此外,政府规模、财政预算等领域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在研究方法的应用上走在前列。总之,这一阶段的政府研究异常活跃,视角大为开阔,议题日益拓展,内容不断深化。不但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概念,如“党内民主”“职责同构”“协商民主”“预算国家”等。且真正做到了政学互动、相互给予,理清了困扰实务界的诸多问题,或是推动、引领着政府决策,或是内化于执政理念和制度设计。可以说,在短短2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政府研究在缺乏理论积累的条件下实现了迅速发展,对一些基础性问题的总体认识已较为清楚,但还未在深化和细化研究方面实现充分发展。例如,在职责同构问题的研究中,明确指出其尽管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却也构成了各项改革难以开展的症结。但是,在职责在纵向政府间如何划分、政府如何实现全面履职等具体问题的分析上,还缺乏成熟的思路和具体的方案。(三)从政府本体到政府场域(2012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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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负担?何以发生?——基层负担现象的理解视角与研究拓展

推荐语“基层负担”问题由来已久。那么,学术界是如何从理论上进行讨论的?不同理论解释之间又存在何种关联?本文将既有研究归纳为结构、制度和受众三种视角,并在此基础上搭建了一个整合性的分析框架。最后作者还指出,应当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这一问题。(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基层“减负”与治理:根源性因素探讨基层负担周期性发生的生成逻辑及其治理——以“黄宗羲定律”为观察视角作者简介付建军,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对围绕基层负担现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将这些研究归纳为结构、制度和受众三种视角。结构视角从中国场景下的国家、社会与社区关系特质理解基层负担问题,力量强弱对比是分析核心。制度视角将基层负担放在中央、地方和基层等多个政府层级的制度环境下讨论,制度逻辑是分析主线。受众视角则将注意力集中在承受负担的基层行动者身上,基层受众化解负担的行动策略成为叙事焦点。三种视角回答了基层负担的发生逻辑,但针对基层负担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解决路径等问题存在分歧,基层负担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仍然模糊。本文从负担的表现载体、存在边界、主动性、持续时间以及合理性五个维度,搭建了一个理解基层负担现象的初步分析框架。从中国大历史和制度结构的角度出发,基层负担是一个兼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经典问题,在关注其负功能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其对国家治理可能产生的政治功能。一、问题的提出“每州县当时人口平均以20万计,要一个县或州的负责人带着那三四佐贰,把‘刑名’‘钱谷’‘书记’‘挂号’‘征比’各项事务做好,任凭天大本领,也不能够,于是县府州衙不得不在定额人员之外,聘定幕友,依托地方士绅”。这是王亚南先生在讨论中国古代官员的政治与经济生活时,对古代官员如何完成任务的一个描述。这种行为并不仅仅存在于上述政府层级,在更高级别的政府同样存在,他引用了雍正时期担任河南总督的田文镜的一份书信,其中提到总督衙门的法定书吏为20人,实际人数则为200人,即便如此,“事务殷繁,尚苦赶办不及”。在他看来,中国古代官员制度注重形式而忽略事实需要,导致各级主政官员不得不进行编外扩张和向下借力。上述关于古代中国各级政府应对任务的化解策略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公共治理中也普遍存在。在一些记录中国社会变迁的研究中充满着对基层负担以及基层如何化解任务压力的描述和分析。譬如《银翅:中国的地方社会与文化变迁(1920—1990)》就记录了1987年玉田县双季稻推广中的基层“数字拼凑”现象:“推行双季稻,于是下级镇乡有的把实验田安排在道路边,这是上级乘车视察的必经之路。农业组织中,干部汇报数字已习惯先问上年的,再定下年的”。进入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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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自主表达”:概念建构的田野政治学路径——以“板结社会”概念为例

推荐语国家权力如何进入到乡村社会中?作者将古代中国国家权力穿透社会遭遇的中间阻隔形态概括为“板结社会”,并具体展示了如何呈现经验事实、并通过逻辑建构将其生成为概念化的“知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作者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努力,有助于推动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将概念带入学术体系:为“概念孤儿”寻家本土政治概念建构的三种进路——基于“概念之树”的视角作者简介陈军亚,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教授。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建立在中国实践和经验的主体性基础之上。中国经验并非既有知识体系的“注脚”,或者创造性地适应于既有知识体系,而是要在学术研究的知识体系内做出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田野政治学将田野现象和经验作为知识生产或概念建构的来源,“板结社会”是源于中国经验的概念建构,在国家建构的知识体系内,是基于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所遭遇的乡村社会政治形态做出的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对于国家建构而言,国家权力穿透社会遭遇中间阻隔的一般规律赋予“板结社会”概念在知识体系中的有效性,它为20世纪上半期国家建构遭遇“内卷化”的结局提供了解释力,也为1949年后中国国家建构的实践进程提供了认识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自主知识体系是内生的,是基于自身社会实践活动和自身认识过程,深入社会历史现实,总结成功的社会实践,解答社会问题的理论,是通过原创性的探索推动历史前进的真理性、规律性回答。当代中国正经历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如何从理论上回答这一创新实践,如何用概念和理论等知识成果来表达这一实践创新,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践基础和内生动力。因此,社会科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构建不仅是国家的要求,也是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自觉。就知识生产方式而言,当下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强调以实践为依据,从经验到理论的自主生产方式。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不是要构建一个封闭的自我表达的知识体系,而是要获得在一般性知识体系(“知识共同体”)中的中国位置,体现中国实践和经验的主体性,在学术研究的知识体系内做出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从以往研究来看,缺失中国经验主体性的研究大体表现为三种形态:一是“经验悬置”,即对中国实践的解释和理论构建脱离本身的实践观察以及经验所呈现的理论内涵,过多强调通过思维活动的推演、推理能力实现理论构建,理论和经验之间的关系处于“虚置”状态。二是“经验注脚”。这一路径主要呈现既有理论的主体性,表现为从既有理论出发去观察中国经验,将中国经验作为解释既有理论的“注脚”,中国经验成为既有理论的例证。三是经验的“创造性适应”。这类研究虽然强调基于经验的研究路径,但将经验的解释力创造性地适应于既有知识体系,未做出基于经验自身的自主表达。近年来,田野政治学将田野现象和经验作为知识生产或概念建构的来源,在概念建构方面做出持续努力,与当下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对实践和经验的要求以及知识生产路径具有高度一致性。以田野中获得的现象和可感知的经验为基础,对事实或经验进行概括和抽象,这是田野政治学概念建构的一般路径或取向。但是,如同“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的观点,知识都是相对的,是由社会构建和决定的,随着历史社会情景的不同而不同。以经验为依据的知识生产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是:经验的有限性导致知识的解释力和有效性欠佳。因此,对于以实践经验为概念建构和问题意识来源的田野政治学而言,需要面对和处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基于中国经验的自主表达问题;二是经验的自主表达与概念的一般解释力问题。本文以“板结社会”概念建构为例,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认为概念建构要将中国经验置于一般性学术议题和分析框架之中,挖掘中国经验的主体特征,通过经验的概念化实现转换和自主表达,以此呈现中国经验的主体性,并获得在既有知识体系中的有效性。一、“经验主体性”:从中国经验中发掘和提炼自主性问题概念建构是一种有意识的学术思维活动,具有学者的主体性。田野提供了丰富的事实经验,但在不同思维者的头脑中,可产生不同的感知体验,从而形成不同的知识表达。学科体系中的学术研究是一个在专门性、专业性的知识体系内所进行的思维活动。专门的、专业的知识体系代表着自身的研究主题,比如经济学的市场、效率,政治学的国家、权力等。这些研究主题包含既有知识体系的基础,同时也为后来者突破或丰富既有知识体系提供起点和依据。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派奠基人石里克对此做了精要表述:任何一门学科在能够开始其工作之前,必须对它所要研究的主题形成确定的概念。做任何探究之前必须对它所要研究的领域进行某种界定。由此,我们才能弄清楚我们将要研究的是什么,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田野政治学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和方法,从农村社会内部政治的研究起步,从农村的微观场域解剖国家政治的微观形态,并逐渐进入国家政治研究,观察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关系。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是田野政治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国家建构是政治学国家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现代国家相对于传统国家而言具有一般性的特征或规律:权力集中于国家这样一个政治中心,国家集中的权力向下渗透,实现有效的控制。这一“特征”虽然源于西欧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经验,但经过大量的国家进程,已具有从众多国家现象中抽取的国家权力建构的共同的、本质的特征。这一“普遍性的、共同的”特征或国家权力建构的规律,构成从权力维度研究现代国家建构的既有知识基础。在国家建构进程中,伴随着国家权力向下渗透并进入社会的过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随之产生,如二者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二元和对立、渗透与竞争、抵制或互动等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等,是这一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由于国家诞生的路径及其形态演进的历程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模式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很大。在国家理论的议题下,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研。究中国问题,必须从国家和社会本身的实践形态出发。在西欧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随着商品生产关系在社会层面的扩展,逐渐形成的“市民社会”是影响国家权力进入社会之中或与社会互动竞争的关键要素。但是显然,“市民社会”是基于中国以外的经验现实提炼的问题。中国未曾经历商品生产关系在农业领域逐渐扩展和工商业领域广泛发展并逐步带来社会关系形态和权力结构的变化问题,在中国,国家形态的演进一直建立在一个规模庞大的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下,理解中国的国家权力和社会形态之间的关系需要把握的关键性问题是什么?将这个关键性问题置于国家建构的议题和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的分析框架之下,需要把握的关键性要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思考,需要基于中国国家形态演进的实践进程,去认识和把握一般知识体系中的中国问题。在中国,相对于西欧1500年后所发生的国家权力从封建贵族手中向新一代国家权力机构的转移,中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即开始了这一进程。秦统一中国以来,通过废封建行郡县的国家制度建设,将国家权力之手延伸到地方,实现了由分封建国而导致的分散统治的国家权力逐渐向皇权中央的集中,从制度上确定了皇权高度集中的统治地位。虽然并不能将“郡县国家形态”视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形态,但相对于封建国家形态而言,它具备了权力集中这一现代国家的典型要素。这一制度建设虽然确立了早期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但并未解决“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直接统治和联结问题,未能将国家权力越过中间代理人直接到达社会的每一个个体。因此,相对于“市民社会”在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分析框架中的关键地位,在中国,国家集权的后半程,即国家权力如何进入社会之中,是理解中国早期国家建构的关键问题。国家权力如何进入社会之中?与乡村社会之间是何种关系?在何种关键要素的作用之下使得我们看到这种关系形态和问题?这些思考,可视为“板结社会”概念建构的问题意识及建构这一概念所要回答的问题。中国国家形态及其与社会关系形态演进的经验表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未能完成进入社会之中并实现对社会的直接控制这一建构进程。一方面,由皇权权威、官僚体制和税收体系所构成的权力体制并未在巨大的国土规模范围内得到完全执行。郡县制诞生以来,“那些长期延续的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封建制’残片仍然遗留下来并且渗透于‘郡县制’之中”。另一方面,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无法穿透的社会,实际上主宰中国人生活的是士绅。由于士绅家族在乡村社会拥有实际的领导地位和管理职能,官方并没有努力深入中国的下层社会。对此,费正清概言:“帝制政府仍然是个上层结构,并不直接进入村庄。”在乡村社会内部拥有实际统治权的不仅有士绅,还有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和地方强人等。这些势力内生于乡村社会土壤,与民众生活保持直接联系并生活于民众之中,实际支配着乡村社会的运行和秩序,在乡村社会中拥有实际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这些位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之外的社会权威实际控制着许多本该由国家垄断的权力,当国家权力试图到达社会民众时,这些社会势力就构成了权力“穿透”的阻力。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所呈现的经验现象,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权力由乡村权威直接行使”而造成的“代理性板结”,如乡村内生权威所执行的秩序规则对国家法律的取代。对此,韦伯也曾指出,“国家机器必须切实考虑到的力量,是站在村政后面的宗族长老,他们会私设公堂,一遇冲突,将是危险人物”。二是即使国家权力并未完全被代理,但在遭遇“中间代理人”时,也会产生截取和损耗,而形成的“渗透性板结”,如族权基于“宗族利益”采取一些“策略性”行为而带来国家兵役和赋税执行不力等“政权利益”的损失。三是国家权力被“悬置”。“在那些实行土司领主制度的偏远区域,国家对于民众则是一个‘不曾感知的存在’”,乡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十分稀薄。在地方首领的支配下,这些地区不仅可以自行处理赋税、摊派、差徭等本属于国家权力的事务,有的还可保留地方的军事权。“他们在行政、财政等方面所享有的自治权,远比内地的省府州县要大得多。”二、概念直观:置于“经验场景”的想象和“内涵表达”田野政治学的概念建构,首先强调了解事实、掌握事实,并对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实现象进行概括和抽象,将“经验直观”形成“概念直观”,即用“概念”将所掌握的丰富纷繁的经验现象背后“共同的”“特性的”内容加以提炼概括和表达,这一过程借助研究者的“思维活动”实现。在“提炼”经验并将其表达为“概念”之前,首先要对既有知识体系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检视。这一检视过程既赋予田野经验相互印证性,即田野调查中所获得的事实,是否是已有研究中的一个“普遍性”现象,同时,还要检视这一“普遍性”现象是否已经得到“概念表达”。从既有研究来看,众多学者已观察到中国乡村社会内部的政治关系,如费正清从乡村社会的角度观察,认为实际上主宰中国人生活的是士绅而不是帝制政府。韦伯也做出过类似的论述,他对传统中国皇权统治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自秦以来逐步确立的国家行政体系既不精细,也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权。“中央机构的行政命令被下属便宜行事,官员必须重视宗族长老和职业行会的抵制,只有与这些势力达成谅解,才能执行中央的行政命令和公务职责。”因为韦伯关注的是中国的国家权力体系,他虽然注意到“宗族的长老在乡村中保持着十分显著的权力地位”,但他对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力形态及其性质并未系统论及。杜赞奇深入中国构建现代国家的内部进程,通过对20世纪上半期中国华北乡村社会的考察发现,这一时期中国开启现代国家建设的尝试在华北地区遭遇失败的结局。民国政权试图控制乡村社会的努力,遭到乡村社会内部的抵制。杜赞奇将这一抵制力量用“权力的文化网络”加以解释。这些引起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现象,并不在一个共同的研究主题之下,并不具有共同的问题意识,因此,未能对这一现象所造成的社会形态做出更加直观的概念表达。通过回顾和检视已有研究发现,中国乡村社会的形态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国家权力的影响,是一个被学者们普遍认知到的经验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用概念表达这一丰富的经验事实及事实背后的理论内涵?这一过程分两步完成。首先是具象化的想象。概念建构是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它不仅要对掌握的事实经验进行分析、综合以反映或“摹写”现实,而且还需要借助研究者能动性的想象,赋予其高度简练又极具内涵的理想化形态。这种能动性的思维活动,带有联想的成分。如列宁所言,“即使在最简单的概括中,在最基本的一般观念中,都有一定成分的幻想”。“板结”是一个与农业社会有关的词语,通常指土壤板结,即土壤干涸而固化导致雨水难以下渗进入土壤之中的一种状态。在板结化的土壤内部,通常有一些特别干涸坚硬的土块或石块,以这些土块或石块为中心,形成了一片板结区域,在这些板结区域,雨水难以下渗到土壤内部,或者因过于干涸而发生雨水下渗的损失而难以达到土壤深处。乡村士绅、家族长老、部族头人、地方强人等乡村社会势力,如同农业种植中干涸土壤的“板结点”,以他们为中心,形成其权力支配和控制的区域,即不同板结形态下的“板结社会”不同程度地阻碍国家权力的进入。乡村社会势力将土壤中的“板结点”关联起来,具象化地表达出乡村社会势力阻碍国家权力进入的“板结内涵”。因此,“板结社会”的概念表达有想象的成分,但它是一种具象化的现象,以乡村社会场景中某一种特定现象为想象的附着对象。“板结”虽然是对乡村社会内生权威和势力的想象,但具有具象化和“摹写经验”的特点,因此是一种具象化的想象。其次是学理化的表达。学理化的表达即概念化的过程。通过具象化的想象,“板结社会”表达了乡村社会阻隔国家权力的“直观意象”。但概念不同于“直观意象”。二者的区别在于:概念是完全被规定了的而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东西。作为一种经验性概念,还需要用明确清晰的话语界定经验的特性或特征,即概念的定义。“在逻辑学上,概念特征的总和叫作概念的‘内涵’(或‘内容’),概念所指的对象的集合叫作概念的‘外延’。”“板结社会”即以乡村势力为中心,联结和支配社会民众而形成的阻隔国家权力穿透的社会形态。这些乡村势力包括地方士绅、家族长老和部族头人、地方强人等群体。通过对“板结社会”特征形态的描述,我们可以界定“板结社会”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三、逻辑建构:“板结社会”的概念依据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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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的知识:公共行政的理论建构何以重要?

推荐语2023年,政治学人学术中心的三位成员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相继发表了专题学术论文,希望对中国政治学的各分支学科(领域)进行学术评价,体现青年学人的学科关怀与思考。本篇文章关注的是理论建构对于公共行政学的重要意义,作者将其概括为“结构化知识生产”。政治学人团队认为行政学是政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管理学科的重要理论支柱,要及时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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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中的批判性研究:一个系统框架

推荐语本文从通常被忽视的批判性研究入手,尝试对批判性研究进行全景式呈现,进而为学界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以此充盈该领域的学术研究。在这个意义上,作者进行了较好的尝试(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行政认识论梯度:既为科学又是哲学——兼论公共管理学何以有用“政治学的公共管理化”真问题还是伪命题?作者简介杨立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仁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批判性研究是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中一种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研究路径。本文基于文献的分析和整合,试图构建批判性研究的系统框架,以对批判性研究的定义与特点、适用范围与条件、类型划分、研究设计与操作流程、研究有效性与质量保证等进行介绍。通过全景式呈现批判性研究,希望引起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者对批判性研究的关注和重视,并进一步推动其体系化、规范化。一、导言批判性研究(或批判主义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研究路径(或者称之为研究类型、研究模式)。严格来讲,它不是一种操作意义上的研究方法,更像是一种哲学性的研究路径。在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尤尔根·哈贝马斯最早划分了批判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三种研究路径。他将“逻辑—方法规则”与“知识构成性旨趣”之间的探究过程划分为三种模式:整合了技术认知旨趣的经验—分析科学进路;整合了实践认知旨趣的历史—诠释科学进路;整合了解放性认知旨趣的批判取向科学进路,这实际上区分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三种不同类型的研究路径。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领域的研究也可划分为这三种研究路径。例如,在政治学研究中,布莱恩·费伊从社会理论和政治实践的关系出发,主张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划分实证社会科学、诠释社会科学和批判社会科学三种类型。在公共管理领域,杰·D·怀特也提出了批判性研究、诠释性研究和实证性/解释性研究三种研究模式。目前,这三种研究路径的区分逐渐被学界所接受。但是,批判性研究目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仍然处于比较边缘化的地位,在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中亦是如此。一方面,与实证性研究这种当下主流的研究类型相比,批判性研究仍然处于十分边缘化的地位,无论是从研究者、教材教学,还是科研究成果等诸多方面来看,都是如此。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研究类型,批判性研究自身也尚未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尤其面临着缺乏可操作性的突出问题,不仅如此,批判性研究还常常被批评是反科学的、非理性的,且具有精英主义、过于理论化的倾向。我们的观点是,既然科学研究必须拥抱多元化的研究路径,那么批判性研究作为一种独特的研究类型自然不容忽视;而且,由于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独特性,其实更应该重视批判性研究。杰伊·D·怀特和盖·B·亚当斯就曾强调,知识的发展需要研究者给与多元化的途径以同等地位,没有哪一种研究途径可以被武断地抛弃。这自然也包括批判性研究。其实,除了在科学研究领域,有批判性研究的独特路径和方法之外,批判精神、批判意识、批判方法等在政治与公共管理的实践中也同样至关重要。例如,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就曾指出,“批判意识的消失是维护我们文明的大敌,它使江湖骗子更容易愚弄人民”。概言之,批判性研究之所以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一方面,体现在它以进行批判性的审视为目的,进行创造性研究;另一方面,体现在它能从不同的批判传统出发,生成“不同的更好的治理模式”。本文大致围绕以下内容展开:首先,在一种比较的视野下,探讨了批判性研究作为一种独立的和独特的研究路径的可能性,为构建批判性研究的系统框架奠定基础;其次,从研究方法的视角出发,对批判性研究的整体框架予以呈现,包括批判性研究的定义及特点、适用范围和条件、类型划分、研究设计与操作流程、研究有效性与质量保证等主要内容;然后,对批判性研究的发展前景进行了讨论,尤其是针对其如何摆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边缘化地位;最后,对全文做了简要总结。二、作为一种独立和独特研究路径的批判性研究在比较的视野下,批判性研究作为一种研究路径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彰显,从而凸显了其方法论的价值。批判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诠释性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三种迥异的研究路径,它们在多个维度有着本质的不同。从不同的哲学传统、研究旨趣、逻辑结构出发,三种研究路径贡献了不同类型的知识,都是社会科学中知识增长的重要来源。基于既有研究,尤其是哈贝马斯、怀特和费伊等学者的研究,批判性研究具备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路径的基本要件和方法论价值,从而与实证性研究和诠释性研究显著区别开来。通过表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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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与中国政治学的起源

推荐语作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人物,梁启超不仅对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进行介绍与评述,而且还对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和原理进行阐发,撰写了具有开创性的政治学著作,体现出了强烈的学术本土化倾向。对他的思想进行总结,对于理解中国政治学的起源和发展有所助益。(政治学人编辑部)专题文章推荐:关于中国政治思想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近代中国“民”观念转型的四步曲作者简介吴汉全,杭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启超不仅是近代中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同时也是中国政治学的重要开创者。他从清末以来就对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进行介绍和研究,对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及有关原理作出学理上的阐述,撰写和出版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学著作,成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者,因而在中国政治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学术地位。政治学在中国作为一门现代社会科学的新学科而得以创建起来,有两个重要的先驱性人物。一位是严复,另一位就是梁启超。对于严复在中国政治学史上的地位,学界多有研究;但对于梁启超在中国政治学发展史上的地位与作用,却鲜有比较系统的探讨,至今尚未见到专门论述梁启超政治学思想的论文。诚如有的学者所说,“梁启超对中国政治学的传播和确立产生过重要乃至关键作用,可惜当代政治学家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一点。”就笔者接触到的材料来看,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梁启超着力于引进西方的政治学说。他介绍西学不是纯粹地翻译西方政治学著作,而是在介绍西方政治学著作时不断地阐发自己的看法,并与中国政治变革的实际密切联系起来,强调学理引进与现实运用相结合,表现出强烈的学术本土化倾向,有着经世致用的鲜明特色。在1899年至1902年间,梁启超发表了《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卢梭学案》《立宪法议》《十九世纪之欧洲与二十世纪之中国》《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等文章,此外还有《泰西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论民族竞争之大势》《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新民说》等与政治学相关的文章,把西方的近代思潮、政治学说和价值观念一并介绍过来。大致在1902年以后,梁启超在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了文言体的《政治学新论》,收录了他此前撰写的《古议院考》《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立宪法议》《论国家思想》《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等12篇政治学论文。此后,梁启超又不断加大介绍西方政治学思想的力度,并且力图实现西方政治学的本土化,在研究中国政治而撰写政治学著作方面很下工夫,出版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学著作,从而使政治学这一现代学科在中国得以创立起来。因此,研究梁启超的政治学思想及其对中国政治学的贡献,是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课题。一、研究和宣传西方政治学家的学术思想梁启超作为学者,是中国近代以来的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学兼中外、淹贯经史、参驳古今,于学无所不窥,于论无所不及。对于西方的政治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穆勒、边沁、伯伦知理等的政治学理论,梁启超在其著述中多有介绍和评析,这使梁启超成为中国政治学建设的先驱人物。梁启超对西方杰出的政治学家多有介绍,择其要者罗列如下:关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有着“政治学之父”的美誉,近代西方的政治学大致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方向而建立起来的。梁启超在《国家论》一书中说:“亚氏《国家论》,盖按当时国势,且征于人性固有之思想以立说者。其言曰:聚村落为一团(即合众为国之意),原生民天然之性也。故治国者宜深观建国之原因,使人事日臻良善,日臻美备焉。夫初建国之时,其意只期得全人之生命耳;其后渐进,不可不谋人生之乐利矣。”又说:“自古代希腊人别政体为三种,学者至今皆依据焉,曰君主政治,曰贵族合议,曰国民合议,是也。亚利斯土尔稍改其名,曰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合众政治;又别其变体,曰暴主政治,权门政治,乱民政治。”梁启超还专门撰写了《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较为详尽而又系统地介绍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在该文中,梁启超充分肯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史上的开创者地位,指出:“古代之文明极盛于希腊,希腊之文学荟萃于雅典,雅典之学术集成于亚里士多德之一身。亚氏者,实古代文明之代表人也。而所谓Politics(即政治学)之一科学,所以能完全成一颛门,渐次发达,以驯致今日之盛者,其功必推亚氏。故欲治此学,不可不以亚氏学说为研究之初桄。”在梁启超看来,亚里士多德虽然是柏拉图的弟子,却克服了柏拉图学说中的不足,改变了伦理学与政治学相混杂的状况,极大地发展了柏拉图的政治学说,从而使政治学得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梁启超指出:“亚氏之师柏拉图,尝著一书名曰《共和国》,鼓吹大同理想,以为大同之世,人不得独妻其妻,独子其子,不得有私财,货不藏己,力不为己,则奸淫不兴,盗窃不作,而世乃太平。……奈其事终非此五浊恶世之所得行,其境终非此万数千年内之人类所得达。于是贤弟子亚里士多德起而损益补正,然后政治学之鹄乃立。柏氏之说,如驾轻气球,纵观宇内,倏构华严楼阁于一弹指顷;亚氏之说,则不离平地,不厌尘浊,徐取此世界而庄严之再造之者也;柏氏以伦理学与政治学混视为一,而亚氏则区别之,亚氏非舍弃理想,而其理想必务与事实相缘附,此其所长也。”梁启超在文章中,对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起源论”“国家性质论”“政体论”等内容都一一予以介绍,尤其重视亚氏政体论对于政治学发展的意义,认为“亚氏最有功于政治学者,在其区别政体”。自然,梁启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思想时,并不主张简单地对待亚氏的政治学说。他在介绍亚氏学说时,对古今的“民主政治”进行了比较,一方面要求人们不得套用亚里士多德的现成结论,而应该根据现实的政治状况作出分析;另一方面要求在分析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时,也要联系亚氏时代的政治状况,不得“以今日之眼观之”,这样才能对亚氏学说作出公正的评价。他说:“古代民主政治与今世民主政治所异者何?其一,则如上所述,古代民主之与贵族,不过百步五十步之差也;其二,则古代之民主政体,其会议国事也,凡有公民权者,皆躬列其席,雅典是也,今则不然,人民不能人人皆列席,惟投票选出代表人,使代己发表意见,故古代之民主制,其民有直接之参政权,今世之民主制,其民仅有间接之参政权也,古代之制,惟在小市府可以行之,幅员稍寥廓,则势不能集,所以罗马统一全欧以后,其民主政治,不能遍及,不能久存也。今世之制,则虽合全球为一国可也,此又其所以为异也。要之,知人论世,乃得其真。读亚氏之书,当审彼二千年前之群治何如。若徒以今日之眼观之,未有不在在窒疑者也。”这对于中国学术界认识和评价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思想,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就梁启超政治学思想而言,他关于政体问题的研究显然是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只是在亚氏学说的基础上加以发挥罢了。关于卢梭。梁启超研究了卢梭的《民约论》,并在多篇文章中对卢梭的政治思想作了相关的介绍和评价。在戊戌变法失败后不久的1899年10月,梁启超鉴于政治改良受到的挫折,希望中国的政治变革能够“大刀阔斧”“快刀断乱麻”,力倡“破坏主义”,对于卢梭学说运用于中国表示了热切的期待。他在《破坏主义》(1899年)一文中这样写道:“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其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乎!是方也,当前世纪及今世纪之上半,施之于欧洲全洲而效;当明治六、七年至十五、六年之间,施之于日本而效。今先生于欧洲与日本既已功成而退矣,精灵未沫,吾道其东,大旗觥觥,打鼓冬冬,大潮汹汹,大风蓬蓬,卷土挟浪,飞沙走石,杂以闪电,趋以万马,尚其东来。呜呼!《民约论》,尚其来东。东方大陆,文明之母,神灵之宫。惟今世纪,地球万国,国国自主,人人独立,尚余此一土以殿诸邦。此土一通,时乃大同。呜呼,《民约论》兮,尚其来东!大同大同兮,时汝之功。”此文中,梁启超对于《民约论》的渴求之情、热切之心,溢于言辞。在《答某君问法国禁止民权自由之说》(1903年)一文中,梁启超说:“卢梭民约论等学说,诚为西人所刍狗。然其精神则固一贯也。一贯者何?曰皆以谋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已。……故医今日之中国,必先使人人知有权,人人知有自由,然后可。民约论正今日中国独一无二之良药也。”这里,梁启超认为卢梭的《民约论》是诊治中国的“独一无二之良药”,可见他十分看重卢梭学说对于当时中国的政治意义。关于卢梭的政治学思想,梁启超撰有《卢梭学案》等著作予以详细的介绍。在梁启超看来,“民约之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在欧洲大陆上虽经霍布斯、洛克而得以“渐次光大”,但“及卢梭,其说亦精密,遂至牢笼一世,别开天地”,并提出了研究和评价卢梭“民约”论要有全新的视角,即“今欲详解卢氏民约之旨,使无遗憾,必当明立国之事实与立国之理义两者分别之点,然后不至误解卢氏之说以误后人也”。在《国家论》一书中,梁启超概括卢梭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国民分离为千万人,不可不使各人随意生息,随意进退”;“民人当保有平等权利”;民约须得“全国民人之许诺”乃得成立国家。对此,梁启超有这样的态度:“是故路骚之说,不啻不合真理,又有不合人生实态者,其不足取弗论耳。今夫人之生也,幼养于家庭,自浸染其家之风俗,遂习惯成性。于国亦然。既长,入乡校,受教育,则民间所存一种风气,渐移其心,久之遂成第二性。乃知各人之性情,为全国风气之所感化,无疑也。然则路骚所谓国家成于各民之任意盟约者,非也。”当然,梁启超在批判中也有肯定卢梭学说的地方,如他说:“路骚之说,虽妄谬如是之甚,然间亦有合真理者。其言曰:国家不啻逼于民性不可已之势而成也。又曰:人类自由之意志,实占国家枢要之地,以立法行政。路骚此言,可谓沙中之金。”总的来看,梁启超对于卢梭的“民约”论是否能完全施行于中国持谨慎的态度,但《卢梭学案》等著作对卢梭政治学思想的介绍却是较为客观的。梁启超认为,卢梭学说对欧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以及整个世界的政治变迁都有极大的影响,是民主共和政体的先驱。梁启超指出:“欧洲古来,有阶级制度之习,一切政权、教权,皆为贵族所握,平民则视若奴隶焉。及卢梭出,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于是著《民约论》,大倡此义。谓国家之所以成立,乃由人民合群结约,以众力而自保其生命财产者也,各从其意之自由,自定约而自守之,自立法而自遵之,故一切平等。若政府之首领及各种官吏,不过众人之奴仆,而受托以治事者耳。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如平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民约论》者,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法国大革命,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在梁启超看来,卢梭政治学方面的突出贡献是在政治史上开启了近世的共和政治,并导引政治发展的方向。在《宪法之三大精神》(1912年)一文中,梁启超回答了人们对卢梭《民约论》的诸多质疑,认为不论是大国还是小国都将沿着卢梭所指引的共和道路前进。他说:“昔卢梭著《民约论》,实为近世共和政治所自出。然其心目中所谓最完全优美之共和国,则以民数二万内外为标准。盖远征希腊罗马,近征瑞士,而因以断言共和政体之运用,与广土众民之国不相适。凡持论者每根于所习,亦人之恒情哉。卢氏之殁不二十稔,而美法两大共和国,迭兴于新旧大陆。论者既稍稍疑卢言之为过矣。然美由联邦而成,合众国之基础在诸州,州之基础在诸市。诸州诸市,本为具体而微之一国,合群小以成一大,为道至顺。与卢氏所标原则,本相印也。法则纷扰亘数十年,中间政体屡易。今虽大定,而国威不逮其旧。即其民权之伸,亦远下于美瑞。于是复有疑卢氏之论虽破而未尽破者。夫礼尊大同,易占无首。共和政体,本言政者之极轨。悬理想以测方来,举天下万国,宜无不以共和为民权之究竟。而今后世界大势所趋,非大国又不足以竞存。使共和政体而不能适用于大国,则卢氏之志,不其荒耶?”梁启超为卢梭的《民约论》辩护,高度评价了《民约论》开创共和政体的历史地位。关于孟德斯鸠。梁启超写有《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蒙的士鸠之学说》等文章,对孟德斯鸠所著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一书表示十分的赞赏,并对该著的学术价值予以高度的评价。一是高度评价孟德斯鸠政体论的意义与价值,认为“孟氏学说,最为政治学家所祖尚者,其政体论是也。政体种类之区别,起于亚里士多德,而孟氏剖之更详。其言以为万国政体,可以三大别概括之:一曰专制政体,二曰立君政体,三曰共和政体”。又说:“蒙氏又分各国之政体为三大类:曰专制政体,曰立君政体,曰共和政体。而于共和政体中,复分两种:一曰贵族政体,二曰平民政体。后世谈政体者,多祖述其说。”政体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基础,孟德斯鸠正是在政体学说的前提下提出了三权分立的主张。梁启超认为孟氏政体学说继承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观,并且是“剖之更详”,因而为后世学者所“祖述”,这样的分析符合政治学演进的实际。二是肯定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政治学意义。梁启超指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其所以分离三权,而不使相混者,盖以国人选举官吏,固以一己之事,使之代理,因分任其事于各人,而不使逾越。故三权鼎立,使势均力敌,互相牵制而各得其所,此孟氏创见千古不朽者也”。又说:“蒙氏又谓国有三权:一曰立法,议院是也;二曰行政,政府各部是也;三曰司法,裁判院是也。至今各国制度多采之,谓之三权鼎立之制。”三权分立学说是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梁启超肯定此学说对西方政制所给予的重大影响,足见梁启超对于孟氏三权分立学说的高度重视。三是高度评价孟德斯鸠的学术地位与影响。梁启超结合法国政治的历史与现状,在法国政治史中评述其著作,说孟氏之“《万法精理》,以千七百五十年公于世,盖作者二十年精力之所集也。此书一出,全国之思想言论为之丕变,真有黄河一泻千里之势。仅阅十八月,而重印二十一次,可以想见其声价矣。当法皇路易第十四之际,君权专制政体,正极全盛。及其殁后,弊害丛出,群治腐败,道德衰颓,宫廷教会,尤为蠹政渊薮。然其时学术方进,英国文明之化,日寖寖流入。于是国民新思想渐起,以反动力排斥政治之专制,教会之横恣者纷纷然矣。而蒙氏之书,乘时而出,所以哄动一世也”。又说:“十八世纪以前,政法学之基础甚薄,一任之于君相之手,听其自腐败自发达。及孟德斯鸠出,始分别三种政体,论其得失,使人知所趋向。又发明立法、行法、司法三权鼎立之说,后此各国,靡然从之,政界一新,渐进以迄今日。又极论听讼之制,谓当废拷讯、设陪审,欧美法廷,遂为一变。……孟德斯鸠实政法学之天使也”。在评定孟德斯鸠学术地位时,梁启超将孟德斯鸠与卢梭进行学术比较,说:“欲求得所以立法之原因,其势不能不议论其是非,判断其得失。蒙氏于所著《万法精理》中,其所议论判断,往往为后来改制之模范,功固不在卢梭下也。”梁启超充分肯定孟德斯鸠对整个西方文明的发展有积极的贡献,高度评价其在政治学史上的突出地位。梁启超指出:“自1778年美国独立,建新政体,置大统领及国务大臣,以任行政;置上下两议院,以任立法;置独立法院,以任司法;三者各行其权,不相侵压,于是三权鼎立之制,遂遍于世界。今所号称文明国者,其国家枢机之组织,或小有异同,然皆不离三权范围之意。政术进步,而内乱几乎息矣,造此福者谁乎,孟德斯鸠也。”梁启超从比较的角度来研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贡献,认为孟德斯鸠学术的影响力超过了卢梭和伏尔泰。在梁启超看来,当法国君主专制处于全盛时期,“国民思想渐起,将拨反动力以排政治之专制,抑教会之横恣者纷纷然矣。而当时筑其垒、煽其流,隐然为全国动力之主动者,厥有三人,一曰卢梭,二曰福禄特尔,三曰孟德斯鸠。卢氏之说,以锐利胜;福氏之说,以微婉胜;而孟氏之说,以致密胜。三君子者,轩轾颇难。而用力之多、结果之良,以孟氏为最。”应该说,梁启超对于孟德斯鸠思想的评价是很有学术见地的。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解读孟氏思想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批判,并运用孟氏思想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譬如,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之国中,存在着表面上“辑和”的现象,但其中已经隐含着扰乱的种子。梁启超在解读这句话时加了一个按语,对中国传统的“乱极必治,治极必乱”的历史循环论予以批驳,指出:“人之恒言曰:乱极必治,治极必乱。历征诸二千年之史传,其陈迹诚如是也。不知其所谓治者,非真治也。特乘人心厌乱之既极,又加以杀人过半,户口顿减,谋食较易,相以帖然苟安而已。实则其中所含扰乱之种子,正多且剧也。故未有经百年治安者,此专制政体之所必至也。夫使果为真治矣,既治之后,则断无复乱之理。春秋三世之义,由据乱而进于升平、太平是也。既治而复乱,则固不得谓为已治焉耳。”又譬如,梁启超在民国初年撰写的《中国立国大方针》中,依据孟氏思想提出“激励人民政治道德”的主张,指出:“孟德斯鸠有言:专制国所恃以维系者在威力,立宪国所恃以维系者在名誉,共和国所恃以维系者在道德。斯言谅矣。我国数千年来,社会上之道德常有以优于人,独至政治上之道德则每下愈况,极于晚清,而暗无复天日矣。今民国受其弊,非直不能廓清,抑加甚焉。……将来之中国,其政权必在一二大政党之手。……此一二大政党,能以政治道德相激励,则凡国民之从政者,虽欲不化之焉而不可得也。”总的来看,梁启超对孟德斯鸠的政治学说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体现了绍述与评价相结合的视角,并重视对孟氏学说的运用,很可见梁启超对孟德斯鸠政治学说研究的深入。关于边沁。边沁是英国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其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年)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的原理,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由此,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梁启超对于边沁的政治学说表现出浓烈的兴趣,并予以学术的研究。他“涉猎原著,兼取材于各书,所征引者颇极艰辛”,终于著成《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一文。此文认为,“边沁最有力之学说,可分为两大端,曰关于伦理者,曰关于政治者”;而“边沁之学说,其影响于社会最大者,则政法论也”。梁启超在《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中,重点介绍了“边沁之政法论”,对于其中的“主权论”“政权部分论”“论政本之职”“议员全权论”“废上议院论”“普通选举论”“直接选举论”等15个方面详加说明,颇见其学术功力之深厚和对域外学术的熟稔。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在介绍边沁的“政法论”时,能够以批判的态度加以对待,他以“按”的形式来表明自己的主张。譬如,边沁提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上设立一“政本”之权,亦即主张“立政本职,以为一国最上权”,并认为“能尽此职之义务者,必在人民”,强调“政本之职舍国民莫属”。梁启超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一方面认为三权之上需要有所总领,另一方面又认为因为今古之情形不同,边沁提出的由国民担负此职的主张难以实现。他说:“边氏谓当有‘政本’以总此三权,其理固不可易。盖苟鼎立而不相统,则易陷于政权分裂之弊,而危及国家前途不少也。虽然,凡诸权者,必各有代表之局院,而其权乃得实行。如国会之代表立法权,政府之代表行政权,理官之代表司法权是也。若此政本权者,将以何局院代表之耶?边氏既谓此权在国民,然今日之国,必非能如畴昔之雅典斯巴达,集全国市民于一场也。其势不得不选举代议者。若是则亦与下议院之性质,有何差别?徒添出一议院,而于边氏所谓政本之意仍无当也。而近世主张君主主权说者,或遂以此最上之政本权,谓当归于君主,而个人利益被蹂躏者多多矣。故立言不可以不慎也。”又譬如,边沁主张废除上议院,认为上议院之存在有着“误时”“耗费”及使政界“混杂”等毛病。梁启超据当时各国情形批评道:“今六大洲中,置国会者不下七十国,除日耳曼列邦中有一二小国仅行一院制,余则皆从二院制,盖亦利害相权,舍此取彼耶?边说未尽可据也。”可见,梁启超在介绍边沁政治学说时,不是盲目地照搬,而是有着自己的标准。关于伯伦知理。伯伦知理生于瑞士苏黎世,是当时欧洲知名的学者、政治家,著有《一般国家法》《德意志国家词典》《国家学》等著作,在国家理论和国际法领域有较大的影响。梁启超对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著有《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分“国家有机体说”“论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论民主政治之本相及其价值”“论主权”“论国家之目的”五个部分比较全面地介绍了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并对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在政治学史上“若谓卢梭为十九世纪之母,则伯伦知理其亦二十世纪之母焉矣”。据日本学者研究,梁启超的这篇《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是以日本政治学者吾妻兵治将近300页的《国家学》为蓝本的,并“进行了取舍选择”,但“对于当时的中国读者来说,‘蓝本’的存在并不重要,而是将其作为梁启超本人的文章来读”。在介绍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时,梁启超作了两个按语,其一说:“此说不起于伯氏,希腊之柏拉图,亦常以人身喻国家,伯氏前之德国学者,亦稍发之,但至伯氏而始完备耳。国家既为有机体,则不成有机体者不得谓之国家。中国则废疾痼病之有机体也,其不国亦宜。”其二说:“自国家有机之说出,而知凡人造物与国家相类者,无一不属于有机,即法律上所谓法人者皆是也。故欲组一团体而不具其机,未有能成者也。”在介绍伯伦知理关于“国民与民族之差别及其关系”思想后,梁启超的“按语”说:“由此观之,伯氏固极崇拜民族主义之人也,而其立论根于历史,案于实际,不以民族主义为建国独一无二之法门。诚以国家所最渴需者,为国民资格,而所以得此国民资格者,各应于时势而甚多起途也。”又说:“由此言之,则吾中国言民族者,当于小民族主义之外,更提倡大民族主义。……自今以往,中国而亡则已,中国而不亡,则此后所以对于世界者,势不得不取帝国政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类,以高掌远蹶于五大陆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不难看出,梁启超介绍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固然在于向国人较为系统地传播西方政治学的基本知识,但在介绍之中力图从学理上来阐发自己的政治主张,这大大增强了梁启超政治主张的学理性。梁启超对伯伦知理政治学说是非常重视的,对其学说的介绍可以说是不遗余力。早在1899年的4月至10月间,梁启超在《清议报》的11、15—19、23、25—31册上,连载了伯伦知理《国家学》著作。该报对于《国家学》的内容作了译介。据《清议报》的译介来看,《国家学》卷一对于“国家之改革”“国家之主义”“国家之建立沿革及灭亡”“立国之渊源”“国家之准的”作专章论述;卷三分为四章,专就“国体”问题进行研究,第一章为“四种正体(政体)”,第二章为“四种之变体(民体)”,第三章为“近世代议君主政治及代议共和政治”,第四章为“代议(一曰立宪,义同)君主政治之端绪”;卷四论述“公权之作用”,分为三章,第一章是“至尊、国权、主权”,第二章是“国家主权(国民主权)、君主主权(政府主权)”,第三章是“公权之区别”。《清议报》上译介的《国家学》诸文章,曾由上海广智书局1902年5月出版单行本,题为《国家学纲领》,译者名为“饮冰室主人”。应该说,伯伦知理的《国家学》对梁启超本人有着较大的影响。按照日本学者的研究,梁启超正是因为阅读和学习了伯伦知理的《国家学》,因而在这一时期的文章中“放弃了流亡日本前使用的君主之国、君民共主之国、民主之国这样的政体分类,开始根据‘政体’、‘立宪’等日制语汇的用法,对立宪政体加以说明”。梁启超注意借鉴和运用伯伦知理的学术成果,用以阐发自己的政治学主张。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1901年)中,对于伯伦知理在《国家学》中“将欧洲中世国家思想之变迁,举其特异之点”表示了高度的赞赏,特地作了“译录”。梁启超引用伯伦知理关于国家思想的研究成果,进而“略仿其例,推而衍之,举欧洲旧思想与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试一比较”。可见,梁启超是依据伯伦知理的研究范式来阐明国家思想的变迁问题。梁启超对伯伦知理政治学说的地位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其是20世纪政治学说的主要代表。他指出:“虽然,卢氏立于十八世纪,而为十九世纪之母;伯氏立于十九世纪,而为二十世纪之母;自伯氏出,然后定国家之界说,知国家之性质、精神、作用为何物,于是国家主义乃大兴于世。前之所谓国家为人民而生者,今则转而云人民为国家而生焉,使国民皆以爱国为第一之义务,而盛强之国乃立,十九世纪末世界之政治则是也。而自今以往,此义愈益为各国之原力,无可疑也。伯伦知理之关系于世界何如也!”自然,梁启超对于伯伦知理的政治学说也有不尽赞同的地方,如他说伯氏有些说法有“好行小慧,失诸穿凿”的毛病。梁启超在介绍西方政治学家的政治学思想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色:一是能够依据学理对西方政治学思想在西方政治演变中的作用进行评价。1902年,马君武翻译了穆勒《论自由》一书,梁启超欣然作序,奖掖后学,并对穆勒的自由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在序言中指出:“十九世纪之有弥勒约翰,其犹希腊之有亚里士多德乎。论古代学术之起源,无论何科,殆皆可谓滥觞于亚里士多德;论今代学术之进步,无论何科,殆皆可谓集成于弥勒约翰。弥勒约翰在数千年学界中之位置,如此其崇伟而庄严也。顾吾国人于其学说之崖略,曾未梦及,乃至其名若隐若没,近数年来始有耳而道之。吁!我思想界之程度,可以悼矣。弥氏著述始入中国,实自侯官严氏所译《名学》。虽然,《名学》不过弥氏学之一指趾耳。且其理邃赜,专为治哲理者语思索之法,畀判断之力,虽复博深切明,然欲使一般国民读之而深有所感受焉,非可望也。《自由原理》一书,为弥氏中年之作,专发明政治上、宗教上自由原理。吾涉猎弥氏书十数种,谓其程度之适合于我祖国,可以为我民族乐者,此编为最。久欲绍介输入之,而苦无暇也。壬寅腊将尽,马子君武持其所译本见示,则惊喜忭跃。以君之学识,以君之文藻,译此书,吾知弥勒如在,必自贺其学理之得一新殖民地也。……顾吾以信君武者信此书,深喜《天演论》以后,吾国得第二之善译本,以是为我学界前途贺。”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以传播西方的政治学知识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以期使中国国民的政治知识得以提高。如他在1902年撰写《论立法权》时开宗明义地说:“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二是对于日本学术界的政治学研究状况予以十分的关注,并及时将日本的政治学成果转介给国人。被梁启超称为“日本第一流之政治学者”的小野塚博士,曾游学欧洲,归国后任教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政治学讲座,著有《政治学大纲》一书。该著由三编组成,第一编为“绪论”,第二编为“国家原论”,第三编为“政策原论”。梁启超对小野塚的《政治学大纲》给予了很高的评价,称“其所著《政治学大纲》,根据现世最新最确之学说,而以极严整之论法演述之,实可称斯学第一良著”,并将该著中的“国家原论”辑录出来译成中文,编成《国家原论》一书。为了便于读者理解原著,梁启超量其“学力所能及,时或加以解释”,又根据自己的感想“时亦加以引申”,“其解原文者加一(注)字,其引申鄙见者加一(案)字,惟皆以小字附一段之末,不掺杂原文”。梁启超辑录整理、加注释和按语的《国家原论》,在1906年的《新民丛报》第74、75号上连载,在当时的知识界具有普及政治学知识的作用,其所留下的“注”“案”也成为我们今天了解梁氏政治学思想的重要材料。三是特别注重西方政治学在中国的具体运用,认为应该将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的介绍与现实中的中国政治实践结合起来。如他说:“日日而言政治学,人人而言政治学,则国其遂有救乎?曰:嘻,仅矣!言而不能行,犹无价值之言也。虽然,理想者,实事之母;而言论,又理想之所表著者也。则取前哲学说之密切于真理而适应于时势者,一一介绍之,亦安得已。”梁启超看到政治学理论对于探索政理的价值,如他在论述“立法权”时说:“立法权之不可不分,既闻命矣。然则此权当谁属乎?属于一人乎?属于众人乎?属于吏乎?属于民乎?属于多数乎?属于少数乎?此等问题,当以政治学之理论说明之。”因而,梁启超特别重视对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引进。这说明,梁启超介绍西方的政治学思想和政治知识有着很强的政治功利目的。也就是说,梁启超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对西方学术的引进,更重要的是用西方的政治学思想来寻求中国的政治改革之路。二、研究和阐发政治学的诸多概念及有关原理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