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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唐镖:乡村建设中的宗族传统及其未来命运

政治学人 2022-06-10

肖唐镖,南京大学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学会和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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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现代政治应当具有多元性认同面向,其中,既有属于国家层面的认同,也有属于市民社会和个人生活层面的认同,它们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包容。包括家庭、宗族组织在内的血缘认同虽不再具有主导性地位,但并不是要被消灭。乡民以国家公民身份为基础,既可以村民身份而行动,也可以企业职员或民间组织成员角色而行动,更可以某宗族族人角色而行动。由此,乡民就真正实现了公民权基础上的“多元性认同”,宗族社会也即成功地融入了现代公民社会,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近百年来,传统宗族纠集了国人太多的焦虑或痛楚,迄今不解。今天,我们已有条件冷静而理性地反思:应当如何理解和评估百余年来中国宗族在乡村建设中的历史功能及其变迁?它将何去何从?
一、农村宗族的百年命变
在传统中国,包括宗族在内的乡村权力与国家政权对乡村维持着良好的共治格局。但进入20世纪后,随着以“现代化”为标识的国家政权建设之启动,宗族越来越被视为褊狭、落后、封建的“传统”,欲以正规化的科层体制取而代之。不过在20世纪上半叶,国家政权尽管做出种种努力,宗族依然对乡村社会发挥着“正式治理者”角色的功能。自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共产党人在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的政治社会运动中,全面实施对传统宗族的渗透性清理,当此之际,宗族真可谓遭遇亘古未有的“千年未遇之变局!”1957年,弗里德曼提出: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根本改造,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宗族组织;以及在香港,宗族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抵抗工业经济和管理体系的侵害”,应当“求助于将来某个时候不得不从事的考察”来检验。①实际上,在经过超强的政治高压(1953~1959)而短暂的“休眠期”后,宗族依然忽隐忽现于乡村尤其是南方乡村,发挥着“非正式影响者”的角色。
迨至70年代末,国家政权针对包括宗族等传统在内的有计划、成系统的统治型政策逐渐消退。近30年来,对农村宗族,主流意识形态已逐渐回归常态,除了偶见打击政策及个别地方政府的打击行动外,常见的多是一般政策的“溢出效应”,如计划生育政策、撤乡并村政策等,它们对宗族的生存走向已经、并将继续产生影响。而自90年代初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实际启用的“强人村干部”等政策,也曾从另一个方面改变宗族的生存环境,刺激着宗族的重建。
实际上,自80年代以来,宗族已在国内农村部分地区重建,在南方乡村的复苏则更为普遍,江西农村甚至达到六成左右。在江西农村,重建后的宗族已经在以“非正式治理者”的角色发挥作用。与传统的“正式治理者”角色相比较,“非正式治理者”角色的特征在于:一方面,宗族能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治理,从村干部的选任到村务决策和管理,都可以看到宗族的影子,因而也是乡村治理者中的一元;但另一方面,在总体上它的参与却是非正式的体制外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与它曾在建国后的前30年间所具有的“非正式影响者”角色相比,“非正式、体制外”是它们的相近处,能否“参与治理”则是它们的相异点。与“影响者”所具有的消极意义不同,“治理者”体现出更多的主动性、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强的实际效应。不过在总体上,当今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往往是通过非正式渠道的影响,而非直接干预。由于意识形态的作用尚存,以至于在很多地方,宗族的存在本身就介于非法和合法之间,一有风吹草动,就有可能招致取缔。这一点,使得现阶段的宗族跟民国时期及其前宗族有合法存在的情形,已大不相同。
然而,当下宗族面临着来自另一个方向的强力冲击,即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尽管人们对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则的评价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市场法则对包括初级关系在内的所有的传统社会关系、从而对社会结构有着毁灭性影响。这种变化,在西方社会曾经发生。在当今中国,我们可以看到,它正通过汲取和调离乡村地区的人口、财富、土地等资源而挖掘宗族生存的物理基础,并通过文化和价值观嬗变而改变宗族生存的社会和心理基础。这样的变局,将对当下和未来的乡村宗族走向产生怎样的影响,十分值得长期的跟踪和关注。
二、宗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多元性规则
在讨论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逻辑与规则时,笔者注意到以下几类情况:
其一,江西省一个普通村庄——田段村的管理状况。村庄内分两个村民小组,自上而下的行政事务由两个小组长主持,他们按行政化规则来完成。村庄由一大一小两个宗族组成,各族内部事务却是按民主而非专制的方式管理着。村庄还有一个由大宗族支配的村长班子,它由全庄户主会议选举产生,管理着村庄内部的事务,如管理全庄山林、水面等集体事务。村长班子的产生及其决策、管理方式,也像宗族事务的管理一样,按照民主规则运作。这里反映了宗族和村庄内部的治理机制与规则。
其二,当涉及村庄外部和宗族外部事务,如村委会事务的治理时,江西古竹村小姓干部的无奈之言特别值得注意。在该村,宗族之间的关系,如同“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来自小姓的他尽管曾被任命为村支书,也依然改不了“虾米”的角色,屡屡遭遇大姓大族人的恶言乃至拳头威胁,最后只得辞职他往。在这里,我们看到,族外事务管理、族际关系处理和村委会治理的规则,乃是以实力原则为基础,并掺杂着暴力原则。
其三,面对复杂的乡土实情,乡镇政府会用什么人来帮助治理乡村?对任用村干部的标准,上级政府虽有正式的文本规定和要求,但是,作为政府最底层、也最知乡情的乡镇政府自有一本账。他们用“三种人”(有钱、有势、有能力的人)的说法,他们对宗族“既利用又反对”的现实性立场和双重态度,都让人无不感到宗族对乡村治理的深深影响。
其四,有关农村宗族内部关系的调适。2005年初,一位乡村朋友向本人说起这样一个故事:江西某村一男青年在本地找对象,在男女青年双方即将定亲之际,男青年房内一堂兄竟然到女方家,极力编造各种说辞中伤该男青年,意图拆散他们,以将女青年介绍给自家儿子。这是一个有关族内关系的典型案例。当然,此类案例本人曾遇过多起,且再举一例。数年前,我向一位农村妇女做深度访谈,她非常细致地介绍其夫家兄弟们欺负她家、想尽办法瓜分其家财的故事。在这类案例中,所谓家族内外关系,正如田段村民所说,那就是:“对内从来没有团结的时候,对外却从来没有不团结的时候。”它们显示,在宗族、房族内部,并不只是人们常常乐道的温情关系;恶性竞争与冲突并不仅仅发生在族际之间,同样也可能发生在房族内部。
以上宗族现象都发生在江西农村,它们从四个不同层面展示了宗族在村治权力网络中的角色特征与运行逻辑。一方面,在宗族内部,社会关系的整合未必践行着传统的礼治规则,而可能是狭隘的利己主义、排他主义;公共事务的管理,未必是不平等治理,而可能实践着民主的平等原则。但另一方面,在族外事务、包括村和乡镇层面的治理中,宗族却一般奉行着以实力原则优先的丛林法则。
如何理解这样多向度的宗族治理规则?它们是否代表了宗族治理的常态规则,或者仅是常态规则在特定条件下的变异?
研究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在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与原则的解说中,按费孝通的“礼治秩序”和“长老统治”说,以及梁漱溟的“伦理本位社会说”,上述情状无疑是传统的变异。华裔人类学者阎云祥在当下的研究中也持同类见解。他在黑龙江省下岬村以村民私人生活为主线的研究中发现: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农村的私人生活出现了转型,尤其是近年来自我中心式的个人主义急剧发展。这种新型个人在最大限度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他们对社会或者他人的道德责任。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既撤除了对地方公共生活的政治经济支持,也不相信任何形式的社会自组织,从而使农村的公共生活濒于崩溃,农民的义务和责任感也就日渐消亡。他认为,考虑到国家对公众生活领域中社会自组织的根深蒂固的怀疑,这种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断裂看来还要继续下去,而个人也就无法在社会义务与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的发展。②
但也有学者持相反的意见,主张这是传统常态规则的现实反映。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以宗族文化为底色的传统中国,其社会结构与治理的基本特征,其背后的精神和规则,都是强调灵活性与多元性的。在宗族、社区内部,提倡以礼、孝、仁、义为原则的儒家文化;但逾越村社和宗族边界后,往往是“礼”与“力”不同原则的交替灵活使用。传统中华文明尽管“早熟”,但总体上尚是前现代型,在社会规则方面还体现着前现代的特点。
然而,更应当注意上述传统在现代的遭遇与变迁。近百年来,政府在推进现代国家建设中,试图从上而下、从外向内重塑中国社会。但在打碎和毁灭传统的同时,新的结构和原则却未能建立。就乡村治理而言,其直接后果即表现为传统道德权威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双重缺失。在失去基本的道德和礼仪约束,或道德和礼仪本身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在现代民主法治权威尚未基本建立的条件下,就不难理解如此乱象的频生:在一些乡村中,传统治理规则的良性方面在丢失,而其负面性却在滋长,极端者甚至走向丛林规则,或者表现为“金钱暴君”横行的所谓“市场规则”(如富人治村),或者表现为赤裸裸的强人或黑恶势力治村。
三、宗族社会能否融入公民社会
主要以西方社会变迁为背景而建构的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其对待诸如宗族之类的传统的主流意见,乃是消灭它或取而代之。《共产党宣言》礼赞资产阶级对传统进行彻底革命的文字,非常典型地反映了近代以来人们对传统的主流性主张。作为血缘组织的宗族,在现代社会科学中被公认为人类的“初级组织”和初级关系,因为是原始的,所以应当在进化中被取代。对此,美国社会理论家科尔曼认为,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原始组织正在为“人工创立”的社会组织所取代。③
但一些人类学家却强调,所谓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对“传统”的影响,不仅不是幸事,相反倒是“灾变”。包括西方世界通过直接的侵略殖民和间接的文化殖民,将其逻辑和规则强制性地向全球推广,带给被殖民民族的不是文明,而是使后者失去活力。人类学家米德(Margaret Mead)曾指出,西方殖民者“这种粗暴的接触,这种将原始民族从它的传统道德中连根拔起的事例,如此频繁地发生”。对此,波兰尼也痛斥道:市场经济被强加在以完全不同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共同体身上,“黑人社会今天的文化灾变与资本主义早期大部分的白人社会所经历的灾变惊人相似”。④
作为中华传统特色的宗族,能否幸免于难而融入现代社会?本人以为,讨论宗族与现代化的关系,讨论宗族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理由,至少应当注意五个方面的因素变化:其一,宗族在社会变迁中满足乡民和乡村社会的功能需求的程度,如规范人伦与社会秩序,提供社区公共物品,促成精神和心灵层面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其二,宗族核心价值与规则成功转换的程度;其三,宗族能否转型为现代NGO组织成为现代国家建设与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基础;其四,宗族在乡村社会中的聚落和其他“硬件”的变迁状况;其五,政府与社会有关宗族的政策选择。其中,前三种因素主要表现为宗族面对社会变迁的自我调适能力,后两种因素则表现为宗族生存环境的变化,其核心问题均在于:如何理解和评估宗族对于现代和未来中国社会与中国人的价值与意义?宗族能否融入现代公民社会?
已如前述,自进入20世纪以来,农村宗族(及其他传统)一直被国内主流舆论视为应取代或破除的对象。王沪宁教授的意见极具代表性,他曾从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视角,将“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界定为:血缘性、集聚性、等级性、世俗性、农耕性、封闭性和稳定性等六个方面,并认为农村宗族“消解是历史趋势,反复是特定现象”。⑤但是,如果将视野扩大到同样以家族文化为基质的中华文化圈,我们会发现情况或许未必如此。
自近代以来,港台宗族除了曾经历一段时期的殖民统治,一直没有被取缔的经历,但遭遇了以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与工业化、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冲击。在香港地区,宗族并没有随现代化的兴起而发生结构消解,只是出现了功能转型,即从传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功能兼具的一体化组织转变为以意识形态功能为主的文化型组织。此类情况同样也出现在当代台湾乡村。当地乡村宗族并未因现代化的兴起而消解,甚至成为影响乡村和地方选举与治理的重要因素。而在海外华人圈中,尽管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宗族组织,但多个姓氏却以拟制宗族方式,修族谱,修族庙,建祠堂,建立“俱乐部”式的扩大宗族。所有这些,都难以显示“宗族消解是历史趋势,反复是特定现象”。
在大陆乡村,宗族尽管在多数地区未能重建,但在其传统浓厚的地区,如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和湖南等省,却得到较大面积的重建。笔者对宗族在江西乡村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的考察表明:尽管宗族已失去了“正式治理者”的角色,但仍以“非正式治理者”角色发挥作用,弱于传统时期而强于上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宗族依然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资源和基础,满足着乡民和乡村社会的多种正向功能需求。有学者的考察也发现,宗族以其特有的人际信任结构和组织网络,在企业发展和商贸交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⑥
上述情况表明,传统宗族在现代化潮流中仍有其生命力,对于现代社会仍有其重要价值,或者说,宗族在现代化进程中能够实现“传统的现代转换”,从而融入现代公民社会。实际上,这也验证了国际学界有关“传统与现代化”的新近研究结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出现了大量对现代化与传统关系的理论的重新思考。受其影响,人们开始减少谈论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关系或传统对现代化的阻碍作用。⑦
实际上,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应当是多向认同的,其中,既有属于国家层面的认同,也有属于市民社会和个人生活层面的认同,它们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包容。依此而言,在现代社会,包括家庭、宗族组织在内的血缘认同曾经所具有的主导地位,可以也应当被作为现代特征的地域认同所取代,但并不是要被消灭。作为一个乡村居民,在以国家公民身份而行动的基础上,既可以村民的身份而行动,也可以企业职员或民间组织成员的角色而行动,更可以某个宗族族人的角色而行动。如此,乡民就真正地实现了在公民权基础上的“多元性认同”,宗族社会也即成功地融入了现代公民社会。
四、走向宗族问题治理的现代法治思维
以多元认同为基础,将宗族社会融入现代公民社会,既意味着宗族自身的嬗变,更要求国家和社会政策的重大调整。从宗族方面言,其内在的血缘纽带将仅仅作为公民所可能拥有的社会纽带之一,其功能将主要表现在文化、精神和社会生活方面,其活动将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为此,宗族所拥有的一些负面因素,如对实力原则乃至丛林规则的推崇,褊狭的排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对政治和地方治理不合法的介入等等,应当被涤荡而重塑。实际上,港、台和海外华人宗族向“俱乐部”式组织的现代转型已为此提供了借鉴。
从国家和社会政策方面言,则应当为当代宗族的法治化与非政治化转型提供政策基础,其前提在于核心理念的转变,消除意识形态中不合时宜的屏障。在现代国家建设中,意识形态建设是其重要内容。无疑,政府有关传统宗族和宗族传统的态度和政策,正展示着当代中国在意识形态建设上的努力。已如前述,中共执政后,对农村宗族曾一直实行革命性政策,然而,笔者的研究却表明,多年来这种政策宣示和主张并未获成功,既表现为近30年来宗族的复兴和重建,打击和取缔政策并未能将宗族连根拔掉,绩效低下;还表现为该政策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不仅未获乡村居民的普遍性认同,甚至也未获党政领导干部的普遍认同和执行。在地方治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官员已不同程度地“回归传统”,在按“现实性立场”或(与)“亲情性立场”而行动,展现着多元、多极的特点。
如何理解国家农村宗族政策的低绩效和低认同?笔者以为,其低绩效实际上源于国家的意识形态标准与现实、亲情原则在本质上的背离。比如,如执行国家的政策主张,包括干部在内的所有人就必须放弃源自现实和亲情的要求,反之亦然。尽管人们在政策和话语上仍然熟知国家有关宗族的正式立场和要求,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却并不能依此而行动,否则,既可能使工作瘫痪、无法正常运转,更可能使自己在乡亲和社区中无从立足。在有关农村宗族的政策取向上,国家意识形态建设面临着国家、社区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合理定位问题。如果定位不当,实行偏离现实与人性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取向,就可能导致类似农村宗族政策所遭遇的困境,即政策本身含有难以通达实行的内在障碍,就不能不发生绩效低下的问题。
因此,就国家对农村宗族的政策选择来说,应当从意识形态型管制走向法治型治理。也就是说,应当走出传统的意识形态立场,走向务实的意识形态建设,走向务实的法治型治理,对农村宗族实行依法治理,保护其合法行为,限制和打击其非法行为。
这里,有必要对此政策建议与学界的相关意见做些比较性讨论。有关农村宗族的政策争论,按冯尔康先生的总结,自近代以来国内实际上存有三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是以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革命论;二是守旧论,如蔡元培主张传统的家族观,在家族事务上一切按旧的规矩办;三是改良、改造论,梁启超、梁漱溟、胡适、孙中山等人即持此论。当今的争论也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截了当地否定它;二是创造条件消解它,认为政府、社会发展现代经济和科学文化,到达预期的程度,就会顺理成章地使家族退出历史舞台;三是改革论,即分别对待其存在的社会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和客观合理性,冀望政府、社会引导其变革,促使它发展成为现代社会团体。⑧这些主张尽管各不相同,但其立场却表现出惊人的相似:要么从二元性立场出发,否定宗族或借助宗族;要么从改进治理技术出发,借用传统的“两面性”政策。在笔者看来,它们都没有从核心理念上回应和解决现代社会发展与宗族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也正是当下政府的农村宗族政策实际上处于困惑与矛盾状态的根本原因。
在核心理念方面,有关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反动与革命的二元性思维,笔者已用较多的文字予以批评,并建议转以现代公民权理论深化此争论。按现代公民权理论,就应当以民主宪政方式对待农村宗族,即:一方面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权利。这里体现着现代民主和法治思维的本质,即:公共权力和所有公民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正是中国传统政治思维的软肋和缺陷:既缺约束公共权力的理念,也乏公民权利及其保障的理念。
按现代民主和法治思维,对农村宗族实行法治型治理,就应当从深层考虑:如何将宗族引导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区自治、有利社会成长、约束公共权力的现代型民间组织,使之公开化、合法化。秦晖教授曾提出类似建议,他说:“对于民主宪政国家来说,禁止宗族、教会与行会就如禁止社区、政党、企业一样荒唐。现代国家完全可以有宗族,但不能允许无限制的族权去侵犯人权。对于乡村中的宗族现象应以平常心待之,在维护法治人权、尊重群己权界的前提下,对作为族权认同方式的宗族既不必打击和禁止,也不必提倡与推行。”这一建议有着浓厚的“无为而治”色彩,笔者提倡一定程度的“有为而治”,主张从有法可依、依法管理角度,实现依法治理。比如,可将宗族组织进行社团化管理:对其组织、成员及场所进行登记注册,规范其章程、职能、活动,限制、取缔和打击非法宗族组织或非法宗族活动。
以现代法治思维来治理宗族问题,其意义至少可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规范和引导宗族的文化功能,使宗族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强化乡民归属感;二是有利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的组织化,引导农民参与公共生活,提高公共参与意识和能力;三是有利宗族的自我约束和成长,使宗族成为守法的组织,成为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四是有利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宗族组织的架构明确、责任明确、职能明确,既有利其内部管理,形成集体行动能力,强化农民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政府,保障民权,也有利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五是有利宗族之间、农民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即使是发生宗族纠纷和冲突,也有利政府迅速掌控,大大降低调处成本。一言以蔽之,它有助于宗族真正融入现代公民社会,使乡村社会从而中国整体社会的健康、和谐与理性成长。

(本文由政治学人微信订阅号<zhengzhixueren>编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有删减)

【原文出处】《绿叶》(京)2013年7期第4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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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77~178页。
②阎云祥:《私人生活的变革》,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第261页。
③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序言。
④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刘阳、冯钢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6页。
⑤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⑥周祝伟等:《浙江宗族村落社会研究》,方志出版社,2001年,第251~252页。
⑦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76、282~284页。
⑧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7~298、284~285、4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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