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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03期|刘瑜:两种民主模式与第三波民主化的稳固【上】

政治学人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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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研究领域:比较民主化,中国革命,比较政治制度。

   

内容提要:为什么第三波民主化进程中,有些新兴民主国家实现了民主稳固,而另一些却走向了民主倒退甚至崩溃?在常见的“经济水平论”、“制度选择论”、“社会结构论”、“政治文化论”和“国际环境论”之外,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精英行为论”。本文认为,对民主观念存在两种理解(“程序性的理解”与“实体性的理解”),而这两种理解导致了两种政治精英行为方式,进而构成了两种民主模式(“多元制衡式民主”与“赢者通吃式民主”),后者往往带来民主的倒退甚至崩溃。换言之,在民主转型这样一个历史的“关键时刻”,一定观念下的精英行为与选择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新兴民主国家民主稳固的前景。在理论阐释之外,本文还选择了南非与委内瑞拉两个案例对此进行详细说明。

关键词:第三波民主化 民主模式 民主稳固 政治转型

      

一、研究问题与背景 

  第三波民主化在民主稳固方面所遭遇的困境有目共睹。埃及和泰国民主的崩溃、乌克兰民主在应对政治危机方面的无力、委内瑞拉和匈牙利民主的倒退、肯尼亚和科特迪瓦选举后的骚乱……都是民主稳固难以实现的最近事例。《经济学人》2014年3月的一篇社论《民主出了什么问题》,典型地反映了这种“民主悲观主义”:“赶跑一个独裁者比建立一个有生命力的民主政府要容易得多。新政权开始动摇,经济开始挣扎,整个国家发现自己至少和之前一样糟糕。这是阿拉伯之春中很多地方所发生的事情,也是十年前乌克兰橙色革命所发生的事情……民主正在经历一个艰难时世。在那些独裁者被赶跑的地方,反对派大多没能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民主政府。即使在那些民主得以建立的地方,系统的缺陷令人担忧地显现,对政治的幻灭也随处可见。但就在几年前,民主看上去似乎将统领世界。”

  什么是民主稳固?林茨(Linz)和斯蒂潘(Stepan)曾经就什么是“民主稳固”做出经典论述。他们指出,民主稳固的含义是:行为上,没有任何重要的政治力量企图通过颠覆民主或者退出国家来达成其目标;态度上,绝大多数社会舆论,即使是在重大的经济或政治危机时,也仍然相信民主制度是公共生活的必要方式;宪法上,政府或非政府力量习惯于用既定的、民主地产生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冲突。一句话,当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规则、激励机制,已经成了“政治中唯一的游戏规则”,民主稳固才算实现。这个看似复杂的标准,简单来说,就是重要的政治力量都诉诸民主的游戏规则来表达偏好、制定政策、解决冲突。换言之,当重要的政治力量诉诸非民主的游戏规则——政变、革命、暴力、战争——来参政时,民主的稳固就没有实现。

  根据“重要政治力量避免非民主手段”这一原则,民主稳固的最低标准,就是一个国家/地区民主得以存续以及没有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固然,民主稳固还可以有更高的标准——比如,重要的政治力量诉诸非民主手段,导致非暴力化的宪政危机,这种情形下也可以说民主尚未稳固。甚至,更高的标准还可以包括公共服务的提升、腐败的遏制、经济水平的提高等等。但是,从可操作的技术层面上来说,本文将以最低标准——非民主手段的缺席——来作为“民主稳固”的最低标准,即,第一,民主没有崩溃;第二,没有出现大规模暴力冲突。用这一标准来衡量第三波民主化的稳固,当然不是说一个民主相对稳固的国家/地区没有重大社会问题,而是指这个国家/地区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1974年以来的民主化),所经历的问题没有导致民主崩溃或大规模暴力。

  根据这一标准,第三波民主化的“民主稳固”成果有限。从1974年到2014年,在92个进入到第三波民主化的国家/地区(以下简称“第三波案例”)中,有32个(超过三分之一)曾经经历过民主崩溃。尽管其中有18个已经又重返民主,但是如此之高的“崩溃率”还是展示了民主化道路之曲折。同时,在这92个国家中,有27个在民主化后爆发了显著的暴力冲突(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民主化之前没有显著暴力冲突)。考虑到民主崩溃国和暴力冲突爆发国之间有相当高的重合率,实际上经历过“民主稳固困境”的国家数量为46个,也就是占第三波案例的一半左右(见表1)。


    一半左右的第三波案例经历了民主稳固的重大挫折,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但是同时也需要指出,另一半的国家/地区能够在此期间实现民主的相对稳固,即民主化后没有经历民主崩溃或者大规模暴力,放在历史长河中看,这也是一个重大成就。历史上的政治转型往往伴随着腥风血雨(参见法国革命、英国内战和美国革命,更不用说苏联革命、中国革命),几十个国家能够相对平稳地完成政体转型,可以说是一个政治进步。

  那么,如何解释第三波民主化过程中的“民主稳固”或“民主稳固困境”?为什么在民主转型后,有些第三波案例中主要的政治力量诉诸政变、革命或战争来表达诉求,而在另一些国家,民主则能够比较顺利地走向稳固?这是本文试图研究探讨的问题。

  本文剩下的部分将分为四节。第2节将就民主稳固的解释对现有文献进行回顾和简要分析。第3节将以“政治精英的行为选择”为出发点,提供一个新的解释框架。本节试图论证,两种民主观念(“实体性的民主观”与“程序性的民主观”)导致两种民主模式(“多元制衡式民主”与“赢者通吃式民主”),政治精英在两者之间的选择,对于民主能否稳固影响重大。第4节将试图通过委内瑞拉和南非两个案例的对比,对第3节中的核心观点进行进一步说明。第5节将对本文内容进行简要总结。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

 

  民主何以稳固?对此,比较政治学界已经提出众多解释。大致来说,现有解释可以分为“经济水平论”、“社会结构论”、“政治制度论”、“国际环境论”和“政治文化论”。由于篇幅关系,本文只能对这些观点进行简要说明。

  “经济水平论”强调,民主稳固的根本条件是经济发展。根据这个观点,民主是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在资源极度稀缺的地方,民主制度过于奢侈,因为政治宽容的成本过高。只有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资源才能满足多数人的需要,民主这种依靠“多数原则”的制度才能存活。普泽沃斯基(Prezworski)等曾经在《民主与发展》一书中对此有过经典描述。根据对1950年—1990年民主政体的研究,他们发现,“人均收入对于民主的存活具有重大影响……在人均GDP1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民主的预期寿命是8年。在1001—2000美元之间……是18年。当一个国家人均收入超过4000美元时,民主崩溃的可能性接近于0。事实上,人均GDP超过阿根廷1975年的水平(6055美元)后,民主还没有被推翻过”。

  “社会结构论”则强调,当一个社会在结构上存在严重对立时(尤其是二元对立)——无论是阶级对立,还是族群对立、宗教对立,或者地区对立、城乡对立——民主就很难实现稳固。这是因为,诉诸已有的社会裂痕进行政治动员,往往是投机主义政治家赢得选票最便捷高效的方式。如果说威权体制还有可能通过暴力压制来掩盖社会矛盾,那么民主内在的动员机制则意味着要激活社会群体的派系认同,从而扩大社会裂痕。这一点在新生民主制度中格外显著,因为转型阶段意味着旧的国家机器已经瘫痪,而新的制度建设尚未成型,捉襟见肘的国家能力很难应对高涨的政治冲突。斯奈德(Snyder)和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在《从选举到暴力》以及《选上去打》这两本书里集中论述了新生的民主制度如何激化社会矛盾。戈尔德斯通(Goldstone)等也发现,过于活跃的派系政治——而不是民主政体本身——会增加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在《民主崩溃的政治学》中,包刚升也将选民的政治分裂作为民主崩溃的核心解释之一。

  “政治制度论”则强调正式制度选择的重要性。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人物是林茨以及利普哈特(Lijphart)。在其经典论文《总统制的危险》中,林茨强调了议会制相对于总统制的优越性。总统制内在的二元合法性(总统和议会各自有自己的合法性基础)、非赢即输的结果(议会制可以有局部输赢)埋下了政治冲突的伏笔,而总统制缺乏弹性的制度设计又很难为冲突的化解提供台阶。利普哈特则把民主的制度设计分为两种:协作式的(consociational)和多数式的(majoritarian)。协作式的民主制度大体上包括议会制、比例代表制、联邦制、行政权力共享等要素,而多数式的民主则倾向于总统制、单一选区制、单一制和行政权力一党独享等元素。在他看来,协作式民主比多数式民主更有助于民主的稳固。

  “国际环境论”则认为民主的传播与稳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环境。根据这种观点,当国际秩序由民主国家主导时,民主更容易扩散和稳固,而当威权国家主导国际秩序时,民主则更可能衰落。卡根(Kagan)曾经这样概括:“民主制度自1950年以来扩展到100多个国家,或许不仅仅是因为人们渴望民主,而是因为自1950年以来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是一个民主国家”,“第三波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民主和独裁之间的这种轮替被打断了。很多国家进入了一个民主阶段并且保持了下去,这是为什么?答案与世界实力和观念的格局有关。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的国际环境对民主更有利,而对独裁政府的挑战却比从前更大”。博伊克斯(Boix)则用统计模型论证了同一个观点,即在“民主霸权”的国际环境下,民主转型更容易发生和存活。

  “政治文化论”则强调民主稳固需要文化基础。当制度明显超前于或者落后于文化发展时,制度都是不稳定的。在这方面,做出最有力论证的是英格利哈特(Inglehart)和威尔泽尔(Welzel)。在《经济发展、文化变化和民主》以及《自由上升》这两本书中,他们通过几十年的“世界观念调查”数据得出上述结论。具体而言,威尔泽尔将有关平等、宽容、参与、自主性四个方面的观念表现总结为“解放的价值”。当“解放的价值”水平高时,民主就能够稳固,否则,政体制度的水平将跌回一个国家政治文化所能接纳的范围。

  本文无意于否定这些视角的解释力,甚至不否认在许多情境下,它们构成了对民主稳固与否的主要解释。但是,它们分别都有其不足。就经济水平来说,很多第三波案例中的民主崩溃或动荡都难以用经济水平来解释,尤其是其中的大国。比如,转型之初,俄罗斯的人均购买力GDP高于波兰、立陶宛、保加利亚等国,但是这几个国家都实现了民主的相对稳固,俄罗斯却没有。直到最近,委内瑞拉在拉美地区一直是经济上名列前茅,但是当拉美大多数国家的民主走向稳固时,委内瑞拉却走向了民主崩溃。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尼日利亚,其民主也始终摇摇晃晃,但是从人均购买力GDP来看,尼日利亚明显高于赞比亚和加纳(以2010年为例,尼日利亚是5230美元,加纳和赞比亚分别是3430美元和3381美元)——两个民主相对稳固的非洲国家。哪怕是“阿拉伯之春”,从人均GDP来看,2011年突尼斯和利比亚非常接近,如果从经济水平预测,两个国家民主稳固的成功率应该是相似的,但结果却截然相反。如果经济水平对这么多的国家(尤其是全球战略性大国)民主稳固的预测力不可靠,或许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它来做出判断。

  同样,社会结构论也遭受了很多批评。比如,菲尔伦(Fearon)和雷汀(Laitin)在其经典论文《种族性、起义与内战》中指出,如果控制经济水平,族群或者宗教的多样化乃至两极化,对于冲突爆发没有显著影响力。固然,清晰的社会裂痕为民主动荡准备了条件,但是,正如斯奈德和曼斯菲尔德的分析所微妙揭示的,族群裂痕并非一个静态的社会结构,而是一个动态的政治过程,这个裂痕的扩大往往是精英动员的结果。这一点,我们从台湾地区、伊拉克、埃及、乌克兰等地不断变化的局势都可以看出。换言之,特定社会结构下的选民分裂与其说是民主崩溃的原因,不如说是其临床表现。重要的是去分析这种分裂发生的动力机制,而不仅仅是将其看作一个静态的给定条件。

  政治制度论也遭遇很多批评。尽管林茨和利普哈特的政治制度论在逻辑上有其道理,但是经验研究却很难达成共识。一方面,格尔林(Gerring)等人的研究的确发现议会制比总统制更可能带来“良治”;另一方面,塞尔文(Selwyn)和坦普曼(Templeman)通过对101个国家的研究则发现,与利普哈特的预计相反,当社会族群结构分裂时,所谓“协作式的民主”(比例代表制以及议会制)实际上会恶化冲突,而不是缓解它。从案例来看,似乎很难找到一个清晰的规律。阿富汗和伊拉克都没能实现民主稳固,但是它们一个是总统制(阿富汗),一个是议会制(伊拉克)。议会制的泰国政治持续动荡,但是总统制的印尼却民主相对稳固。采取混合式选举制度的台湾地区、韩国民主相对稳固,但是同样采取混合式选举制度的俄罗斯、委内瑞拉民主却难以稳固。或许,当政治冲突激化到一定程度时,政治制度的选择很难对政治进程起到一个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环境论”的缺陷则显而易见。尽管它对于民主化与否的整体性趋势具有相当大的解释力,但是却很难解释同一个大的国际环境或地区环境下,不同国家在民主稳固方面的不同表现。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主导的所谓“民主霸权”崛起,但是如前所述,一半左右的第三波案例相对顺利地走向了民主稳固,而另一半则历经坎坷。“国际环境论”显然不足以解释这种国家间的差异。“政治文化论”具有类似的缺陷。毫无疑问,政治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走向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但是文化作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政治因素,往往很难解释转型过程的一波三折。2011年埃及人民风起云涌地走上街头推翻穆巴拉克的统治,但是2013年却接受了军人独裁的回归——很难说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在两年间会有根本性的变化,变化更多地发生在政治形势与力量的对比之上。

  鉴于上述观点的不足,本文试图找到一个新的角度,去补充、弥合、连接上述角度,这就是“政治精英行为”的角度。具体而言,本文试图论证,两种民主观念会推导出两种不同模式的民主,而两种民主模式对民主能否稳固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笔者看来,前述已有的解释大多过于聚焦于相对静态的结构性因素,而忽略了急剧变革时代中“人”——尤其是政治精英——对于左右局势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当然,人的因素和结构性因素不可能相互割裂,人只能在一定的结构性约束中行动,结构性因素也必须通过“人”的中介才能变成政治过程。

  在展开论述这一观点之前,必须指出,“精英行动”理论在民主转型学当中并非本文的独创。奥当纳(O’Donnel)和施密特(Schmmitter)在《从威权统治中转型》中和黑格力(Higley)在《自由民主制的精英基础》中都强调精英行动的重要性。但是,上述“精英行动”理论主要用于民主转型的“发生学”,而非民主转型后的“稳固学”研究,更少用于分析第三波民主稳固问题。在现有文献中,与本文视角最接近的,是梅韦林(Mainwaring)等的《拉美的民主与专制》。在该书中,作者用政治家“是否激进化”来分析民主能否存活的问题。但是,该书作者对“激进与否”的分析与本文的民主模式分析不尽相同,也没有将“激进与否”追溯到民主观念的不同,此外,他们只分析拉美地区,所以分析对象与本文也有所不同。

三、两种民主观念与民主稳固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政治精英对民主存在着“实体性的”和“程序性的”理解,程序性的民主观念带来多元制衡式的民主模式,而实体性的民主观念带来赢者通吃式的民主模式,前者比后者更容易形塑民主稳固。如果用图表来表述这一观点,大致可以表述如图1。


    大多数政治转型研究聚焦于“民主-专制”二分法,而往往忽略民主制内部的类型差异,更少将这种差异和民主的稳固程度相联系。本文认为,为了理解转型的成败,我们必须理解民主的不同模式,而民主的不同模式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民主观念。固然,民主的多样性往往与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经济水平等条件的多样性相关,但是民主概念本身所蕴含的巨大诠释弹性,以及政治精英在这种弹性中的选择,对于塑造一个国家民主的走向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在转型阶段这样一个历史“关键时刻”,政治精英的选择格外重要。

  可以说,对于民主能否稳固,在前述各种解释之外,本文强调“观念行动者”的视角。首先,这是一个“政治人”的视角,而不仅仅是“结构性”或“制度性”视角。如前所述,结构性视角和制度性视角往往过于机械,难以解释同一结构性或制度性条件下多样性的民主转型结果,唯有引入“人”的视角才能弥补各种解释框架无法覆盖的地方。当然,这里所说的“政治人”更多的是指“政治精英”,即林茨所说的“重要的政治力量”。政治精英未必是指掌握正式政府权力的人,而是指对政治局势发生重大影响的行动主体——除了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也可以是公民社会、媒体、反对党、街头运动甚至市场当中的领导力量。这当然不是说普通人对于民主转型不重要,而是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在充满不确定性的转型时代,对于把控政治方向,政治精英往往比普通人具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权力优势。

  其次,这是一个强调“观念”的视角,即强调政治精英对民主的理解方式具有重大后果。显然,一个人的行为不仅仅由其观念所决定,对利益的“理性计算”往往深刻影响一个人的行为,而理性计算往往由一个人在权力和经济体系当中的位置所塑造。但是,对特定位置的人而言,很难说有某种“客观理性”。理性本身往往与一个人的观念相互塑造,否则难以解释为什么美国的开国之父们会有“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的区别,清廷当中为什么会有“慈禧”和“光绪”的区别,苏东阵营当中为什么会有戈尔巴乔夫和齐奥塞斯库的区别。需要指出的是,政治观念视角和政治文化视角具有相通之处,但是不尽相同。当代“政治文化”研究强调的是“大众文化”(往往以大规模抽样调查为基础),而本文更关注政治精英的政治观念及其引发的行动。固然,正如英格利哈特和威尔泽尔所指出的,大众文化对于精英文化具有一种“上渗”的作用,但是,在特定历史时刻,精英的政治观念可能超前于也可能落后于民众,并反过来通过他们的权力和资源优势塑造大众文化。

  民主观念在何种意义上“分叉”?大体而言,政治精英可能对民主概念采取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实体性理解”和“程序性理解”。两者的根本分歧在于如何理解“民众统治”(rule by the people)的规范性含义:到底“民众统治”意味着定位一个边界清晰且具有道德先天优势的“人民”实体,并将其意志作为公共决策的绝对基础,还是指程序上而言,所有民众都有平等地参与政治对话的机会,而这场“无尽的对话”构成政治决策的基础?前者意味着民主是一个通过选举“发现人民”,并因为“人民”的道德优势而将选举授权不断放大的过程;后者则意味着民主的真谛在于组织一场开放、持续、包容性的制度性对话,而民主的质量取决于这种制度性对话的开放、持续和包容程度。根据程序性民主观念,这一对话框架不但从技术上不可能发现一个固化的“人民”群体(“阿罗悖论”的政治推论),而且其开放性、持续性和包容性的要求反对寻找这样的群体。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本文无法追溯这两种民主观念的历史根源与演变(笔者将另文分析),只将对这两种观念所带来的不同民主模式及其对民主稳固的后果辨析一二。

  不同民主观念引发的政治行为非常不同,可以体现在政治动员、对选举的态度、权力结构的塑造、对政治反对派的态度以及对宪政规则的态度上。表2列举了两种民主观念渗透到政治过程的这些方面时,主要的差异表现是什么。这些不同,最后汇总起来,就构成了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需要指出的是,表2列举的是一种接近于“理想类型”的差异,现实中的第三波案例往往处于两个极端之间,但又有所偏向。同时需要指出,尽管两种民主模式存在显著的差异,它们又分享着“共同的底线”:竞争性选举,并且其选举结果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有无“结果开放的竞争性选举”,构成两种民主模式共同区分于威权政体的特征。


    赢者通吃式民主vs. 多元制衡式民主的区分,似乎与利普哈特的民主二分法(多数式民主vs. 协作式民主)有相通之处,但其实非常不同。利普哈特是从正式制度的角度来区分民主模式(选举制度、行政-立法机构关系、联邦制等),而本文是从政治精英的行为方式出发区分不同类型的民主。正式的制度安排固然影响民主的稳固,但就转型期而言,过于强调正式制度对于民主稳固的影响力,解释力有限。一方面,在威权主义巨大的历史惯性下,转型初期正式制度安排往往不能立刻扭转人们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转型期往往是制度尚未成型的阶段,此时往往不是正式制度决定人们的行动,而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决定着正式制度如何“尘埃落定”。

  不同民主观念和模式,深刻地影响着新生民主的稳定性。表2中列举的政治过程的五个方面,可以说构成了民主模式影响民主稳定性的五种机制。

  首先,将民主之“民”理解为一个边界清晰、排他性的、道德化的实体,扩大社会裂痕。实体性民主观念倾向于以“人民-敌人”的二分法理解社会构成,在整个社会中“划分敌我”,因此其动员机制常常是神圣化“人民”并辅之以妖魔化“敌人”。这种敌我划分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不同(可能是阶级、宗教、种族、民族或者部落等),但不管标准是什么,具有一定阶级、宗教、种族或民族部落属性的“我们”才构成“民主”当中的“民”,而被“选中”的“民”具有道义上的天然优势。“他们”则是“敌人”,在道德上被赋予“原罪”。在这种观念下,政治动员往往成为一个动员“我们”对抗“他们”的过程。

  程序性民主观念则倾向于认为,不存在一个具有道德先天优势的、排他性的、内部利益一致的“人民”实体——鉴别这样一个实体在技术上不可能,在道义上则不正当。“民主”当中的“民”只能是一个多元的、包容性的、道德中立的概念。既然民主的本质在于塑造一个开放、持续、包容性的“论坛”,那么,这个“论坛”越开放,越持续,越具有包容性,就越民主。即使“多数原则”作为一个决策技术有其必要性,但这只是民主理念的一个权宜之计,必须依靠其他策略来缓解这一原则可能的危害——策略一,选举作为一种可重复博弈最终可能将“多数原则”引向“平等原则”;策略二,稀释选举在整个民主过程中的权重,将其视为民主的必要但绝非充分条件。

  现代政治以政党为轴心的特性决定了,即使是在程序式民主观念下,政治动员的对象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派系性。即使在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政党也有左、中、右之分,地方性或族群性政党也很普遍。但在程序性民主观念下,不同派系——只要不反对非暴力的政治对话本身——具有对等的政治对话资格。政治精英避免从道义上妖魔化对手——即使否定对手政治理念的正当性,也同时承认其政治对话资格。而且,在程序式民主观念下,由于“民”的政治资格来源于参与公共对话的意愿与努力,而非其固化的身份认同,因此政治精英尽量以观念认同而非身份认同来动员民众——我是不是黑人或者图西族无法改变,而我是不是左派则不但可能变化,而且需要论证。以观念而非身份为动员基础,为政治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留下了可能。

  不难理解,“划分敌我”的政治动员依赖但同时也扩大一个社会已有的裂痕,从而动摇民主稳固的基础。比如,津巴布韦刚独立不久,穆加贝政府就将反对派力量津巴布韦非洲人民联盟(ZAPU)称为“敌人”,将其领袖恩科莫(NKomo)赶出政府,在部队中清洗其势力,发动其支持者袭击反对派,造成1983年—1987年的津巴布韦内战,上万人在内战中丧生。白人也是穆加贝政府的“敌人”。当1985年白人社区的选举结果令其不满时,穆加贝发誓:“我们要杀死那些毒蛇,我们要把他们给彻底打烂。”之后的暴力土改更是用实际行动“彻底打烂”了“那些毒蛇”。同样,布隆迪的胡图族政治家将图西族称为“蟑螂”,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倒台后逊尼派被全面清洗出权力机构,查韦斯将国内反对派媒体称为“帝国主义走狗”,都是这种“敌我划分”的行为,为这些国家民主崩溃或动荡准备了条件。

  第二,由于选举过于清晰的“胜败”特征,过于强调选举和“选举授权”(electoral mandate),忽视民主这一个政治过程中的其他环节,容易塑造“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政治文化。实体化民主观念下“人民”具有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地位,而选举又是一个“发现人民”甚至“加冕人民”的过程,因此选举就成了一个生死攸关的事件。赢得选举的“人民”可以无限放大其选举授权,可以重写一切游戏规则,失去选举不但意味着一次政治受挫,甚至可能意味着其基本权利受到威胁。

  程序性民主观念当然也承认选举的重要性——毕竟,从操作性的角度而言,如前所述,有无竞争性的选举,是区分民主与威权制度的根本性标志。但是,从功能上而言,程序性民主观念更多地将选举视为一种强制性对话的压力机制,而非一个“主权者”的搜索和定位机制——正是选举的压力,“强迫”各种政治力量加入到政治对话的过程中,而不至于在权力垄断中失去了对话的动力。

  换一种表述方式,出于对开放、持续对话框架的重视,程序性民主观念更多地将选举视为一个化学而非数学过程,即选举的根本性意义不在于通过选票计算决定胜负,而在于带动选举前后的政治辩论和协商,并成为这种辩论和协商持续的发动机。由于不将选举视为一个“加冕主权者”的事件,程序性民主观念反对无限扩大选举授权,而主张对选举授权划定一个半径,将相当一部分公共权力——更不用说基本权利——划定在选举授权之外,从而避免“一赢皆赢、一输皆输”的政治局面。

  对选举这一事件赋予过重的意义,显然不利于民主稳固。选举过于清晰的“输赢”特性,加上选举授权的无限放大,后果有两个:选举过程中广泛的舞弊,以及败选后失败方不接受失败。就第三波民主化而言,这两个后果都严重阻碍了民主稳固。南斯拉夫、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等国颜色革命的爆发,都是因为选举舞弊;而1993年布隆迪的屠杀、2007年肯尼亚的骚乱和2010年科特迪瓦的内乱,则都是因为败选方拒绝接受选举结果。显然,将民主简化为选举不利于民主稳固,只有将民主理解为一个持续的过程,令人们意识到即使输了选举,他们依然有政治参与、影响决策的可能性,并且基本权利不会因为选举结果而失去保障,失败者才可能在败选后继续参与民主这个游戏。

  第三,只强调权力的垂直制衡,忽视权力结构的水平制衡,造成赢者通吃的政治局面,激化社会矛盾。在“人民选择了我,我只对人民负责”的观念之下,实体化民主观强调“垂直的责任”,甚至以“对人民负责”的名义取消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水平制衡,而程序化的民主观念则隐含着这样一种认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水平制衡,对于保卫一个开放、持续和包容性的政治对话最有利。

  由于强调并且只强调垂直负责,在实体化民主观念下,民选的行政权力吞噬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成为普遍现象。最高民选行政官员,作为“人民”的化身,往往具有至高无上的政治乃至道德优势。司法、立法机构——更不用说其他专业性权力机构(比如中央银行、选举委员会、公共电视台)——很难对行政权力构成有效制衡。由于非直接民选,最高法院的法官往往不具有这种优势;而议员——由于其选民的地方性特点,也并不具有最高行政官员的“全民代表性”优势。因此,我们看到,很多第三波民主化国家,总统们(或首相们)常常打着“忠于人民”的口号拆除碍手碍脚的权力制衡机制。在俄罗斯,杜马成了普京的橡皮图章;在委内瑞拉,国会主动通过“授权法”,允许总统未经议会批准进行“政令统治”;在津巴布韦,当白人诉诸法院来表达对土地强征的不满时,穆加贝说:“我,罗伯特•穆加贝,不可能被殖民者拽到法庭上去。”

  程序化民主观则强调权力的水平制衡。权力的水平制衡既体现于“三权分立”(在议会制国家往往是“两权分立”),司法独立,一系列国家机构的政治中立(军队、央行、选举委员会、公共电视台、大型国企、公务员体系等等),也体现于联邦制这样的中央地方分权体系。权力水平制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选举的结果常常胜败分明,为了维持政治对话的持续性与开放性,为败选者提供一定的“政治保留地”非常重要。否则,政治决策很可能被一个实体化的“多数意志”垄断,从而关闭“胜利者”与“失败者”政治对话的可能性。

  是否保留充分的水平制衡,对于民主稳固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如果行政部门“吞噬”其他权力机构,使得失败者在整个政治体制中“走投无路”,他们就很可能选择诉诸“非民主”手段来表达政治意见,其结果就是民主的动摇甚至崩溃。埃及就是一个例子。“阿拉伯之春”后,2011年12月的埃及议会选举中,穆斯林派(穆斯林兄弟会[以下简称“穆兄会”]和萨拉菲斯特[Salafists]加起来)获得了三分之二的多数席位。2012年5月穆兄会的莫西又赢得了总统选举。也就是说,此时穆兄会接近了一种“赢者通吃”的状态。对于世俗派来说,他们唯一可以寄望的水平制衡力量就是最高法院——一旦最高法院“失守”,世俗派就很可能会因为没有制衡穆兄会的权力机构而走向“非民主手段”。不幸的是,这正是后来发生的事情。2012年11月22日,莫西宣布在制宪过程中上议院(下议院之前被法院解散)和制宪会议可以不受法院裁决的影响。对于穆兄会来说,这是捍卫民选机构的至高无上性,而对于世俗派来说,这是侵吞他们在权力体系中最后的地盘,将他们彻底赶出“权力的游戏”。群情激奋之下,大规模抗议爆发了——后来的事情举世皆知。可以说,莫西拆毁了埃及新生民主中的水平制衡体系,也就是拆毁了埃及民主的未来。

  第四,剥夺反对派的政治自由,直接恶化政治矛盾。在“人民-敌人”的话语下,实体化的民主观倾向于限制甚至剥夺反对派的政治自由:只有剥夺“敌人“的自由,才能保护“人民”的自由。在第三波民主化国家中,“不自由的民主”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莫勒(Moller)以自由度对民主政体进行分类,其中“自由民主制”只有40个(以2012年为标准),而不自由的或部分自由的民主政体(“多元政体”、“选举式民主”和“最小化民主”三个政体的加总)则有五十多个,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第三波民主化国家。

  由于反对派的政治自由被限制,选举成为一个倾斜的擂台。通过打压反对派,在任者能够拥有更多竞选资源,因而更容易当选;当选则意味着它们拥有了更多的“合法性”,可以更理直气壮地打压反对派。于是,这构成了一个“选举霸权”与“自由侵蚀”之间的恶性循环:当权者的民意基础越来越大,而政治自由却越来越恶化。这种恶性循环的关系显示,赢者通吃的局面往往不是一步到位形成的,而是沿着一个不断加速的漩涡逐渐形成。

  程序化的民主观念则强调“政治自由”这个限定语对于民主的根本性意义。这不仅仅是因为自由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而且因为政治自由对于民主的前提性意义。如果将民主理解为持续、开放、包容性的政治对话,那么政治自由是维护对话的开放性、持续性和包容性的基本条件。从功能上而言,如果说民主选举构成一个“政治市场”,正如商品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市场失灵”,政治市场中的信息堵塞也会导致“政治市场失灵”。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是民主的必要条件。

  反对派自由与否,也深刻影响着民主稳固的可能性。自由的侵蚀到达一定程度之后,从定义上就瓦解了民主政体:“自由公正的选举”往往构成民主的操作性定义。即使自由只是处于被蚕食的过程中,一步步被边缘化的反对派也往往会对当权者实行“防御性反击”,从而引爆社会冲突。

  最后,两种民主观的不同还体现在对宪政规则的态度上。实体性的民主观念强调民意对宪法规则的塑造功能,而程序性民主观则强调宪法对民意的约束功能。“人民”的实体化与“人民意志”的神圣化,很自然地推导出民意对宪法的优先性。在“民意”的掩护下,本应用以约束政治家的宪法反过来成为政治家的橡皮泥。民主与法治,本应是相互关联但又相互制约的两个政治机制,却出现民主“同化吸收”法治的趋势。

  因此,在实体性民主观念下,宪法往往是非常不稳定的。这种不稳定性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第三波民主化国家近年延长总统任期的修宪风潮。比如,过去二十年,在18个拉美国家中,有12个国家通过了修改总统任期限制的宪法条款,其中只有智利是减少总统任期。在11个寻求延长总统任期的国家里,有6个是寻求无限的任期次数。当然,并不一定所有的总统任期延长都一定是坏事,但是,频繁地就修宪进行公投——比如,委内瑞拉就曾经在短短十年中就修宪三次进行公投(1999年、2007年、2009年),并且内容普遍是扩大行政首长的职权或延长其任期,显示出法治被民主吸纳的倾向。

  程序性民主观念下,宪法的稳定性有两个来源。一方面,宪法不仅仅以“民意”为基础,而且以“自然权利”为基础。既然自然权利是稳定的,那么宪法规则本身也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另一方面,由于程序化民主观念强调权力机构之间的水平制衡,任何宪政规则的变动往往要经过极其复杂的政治博弈,从技术上而言,宪政规则的变动也很难实现。

  以一次选举结果去定义民意,又以这样的民意引领制宪,或者频繁诉诸公投去修宪,会加剧民主的不稳固。如果说政治反对派可能通过“等待”去忍耐一次选举失利的话,宪政规则的变更则往往使这种等待变得漫长甚至绝望,而绝望助长了暴力或政变的可能。2014年乌克兰暴力冲突的升级,就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到亚努科维奇推动修宪和企图建立“超级总统体制”。亚努科维奇2010年一上台,就着手强化总统权力。在议会得不到足够人数的支持后,他转向了另一个策略:以程序有问题为由,要求宪法法院废除2004年的“强议会”宪法,恢复1996年的“强总统”宪法。成功恢复旧宪法后,亚努科维奇立刻开始挥舞他新获得的权力,其中包括任免官员的权力。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当时由亚努科维奇领导的地区党几乎控制了所有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虽然修宪本身并没有立刻爆发宪政危机,但是这一举动及其后续影响在反对派心中深深埋下了政治不信任的种子,并成为后来暴力冲突的缘由之一。

  综上所述,两种民主观念造成政治精英的两种行为方式,从而形成两种民主模式。敌我划分下的政治动员,选举至上主义,只强调垂直政治责任,打压政治反对派的自由以及以阶段性民意为基础去轻易修宪,汇总起来,就构成了一种赢者通吃式的民主模式,反之则构成多元制衡式的民主模式。表面上看,因为强调垂直责任性、民意高于宪法、民主高于自由、选举至上以及“人民”垄断权力等观点,似乎实体化的民主观念更接近于民主的核心价值,但是,由于实体化民主观导致对选举授权的绝对化理解,将政策改造的授权上升为权力结构重构的授权,导致一次(或几次)选举结果固定化、永久化,从而否定了“人民”本身的流动性、多元性和成长性,进而妨碍了民主对话的可持续前景。这种民主模式走到极致,就是一部分人以一次性选举结果去宣称权力垄断的合法性,以民主的当下性去吞噬民主的可持续性。一个极端案例,就是纳粹党利用一次选举的成果来摧毁了民主制度本身。

  当一次(或几次)选举带来的不仅仅是政策的变化,而且是权力结构的重构、宪法规则的变形、政治自由的缩小和政治动员的派系化,可以想象“选举失败者”所感到的恐慌与反应。令人恐慌的不是政治方向的变化,而是这种变化的不可逆性。民主制度并不排斥政策变化,甚至并不排斥政策向“错误”的方向变化(至少对于某些社会群体来说是“错误”),因为定期选举是将“纠错能力”制度化的一种政治安排。但是,通过将政策性变化的授权上升为结构性重塑的授权,赢者通吃式民主强化了政治扭曲的不可逆性。一次输球可以通过下次踢好而“扳回来”,但是,如果在一次输赢后,胜方得以改变游戏规则本身,那么输方就可能永远不再有赢球机会了。这是赢者通吃式民主为什么会导致社会冲突加剧、民主难以稳固的根本逻辑。


文章来源:《开放时代》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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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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