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李岩:中美关系中的“航行自由”问题
首先,“航行自由”问题源于《公约》对海洋通行制度的相关模糊规定,中美对此持有不同解读。《公约》本质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是广大沿海国家与美、苏等海洋大国围绕各自海洋权益与海洋利用反复博弈、利益平衡的结果,在诸多细节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 在国际法层面,中美围绕“航行自由”问题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利。《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赋予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利,限定“无害通过”应是“连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并以列举方式界定了12类“损害行为”。⑥美国认为,《公约》并未要求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需事先得到沿海国同意,其军舰只需根据已有规定便可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利。而中国认为,《公约》虽未规定“事先允许”事项,但也规定“沿海国可依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1992年,中国以立法形式要求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中国领海需要得到批准。 二是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是否适用于航行自由。《公约》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模糊之处:第五部分和第七部分赋予所有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但并未说明航行和飞越自由是否涵盖军事测量等军事活动;《公约》在这两部分中规定沿海国对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管辖权,但并未明确军事测量等活动是否属于科学研究。美国认为,《公约》第58条明确规定外国船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航行时“适用公海的航行自由制度”,因此美国军舰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无须得到中国政府批准;《公约》并未禁止军事测量和侦察等活动,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原则,军舰的相关活动应是合法的。而中国认为,《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必须以不损害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为前提,且必须遵循诸多规范,包括以和平为目的、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禁止滥用权利、适当顾及原则、剩余权利规则等,因此,中国对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的军事测量等活动行使管辖权,是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事实上,上述分歧并非只出现在中美之间,美国与其他多个国家也存在类此分歧,美国针对这些国家实施“航行自由行动”,曾引发激烈的海上摩擦甚至军事冲突。“领海无害通过是否需要事先批准”“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是否适用于航行自由”两大问题,成为沿海国与海洋强国之间长期纷争的焦点。 其次,“航行自由”问题范畴虽小,但对中美两国而言均事关各自重要国家利益,且两者利益存在尖锐对立一面。(参见表1)对美国而言,航行自由被视作“立国传统”,反映美国自建国之初就秉持的“崇尚自由”的思想根源。可以说,航行自由原则伴随了美国国家的建立与发展,反映了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利益诉求的演变。航行自由最初是与“中立贸易权利”紧密相关,美国建国之后发布的第一份重要对外政策文件《1776年条约计划》,就包含航行自由思想。该文件指出: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敌国进行贸易,不仅可以从敌国港口通行至中立国港口,还可以在敌国港口间通行,即中立国拥有与交战国贸易的权利;其船舶所装载货物(违禁品除外)也是自由的。1801-1805年,为保护美国商船在地中海免遭海盗侵袭,尚处于初建阶段的美国海军首次执行“保护海洋自由”行动。19世纪末期,马汉的“海权论”思想兴起,“航行自由”原则注入了军事含义,这表现为主张采取法律以外的军事手段,比如控制重要海上交通要塞、建立海外殖民地、在战争中获取制海权等方式,保护海外贸易、保障海上航线的畅通。1918年1月,一战行将结束之际,威尔逊总统就战后世界秩序提出著名的“十四点计划”,其中第二点是“无论和平与战争时期,公海航行绝对自由”。⑩这将航行自由原则与美国建立国联、重塑国际秩序的政治设想相联系,“航行自由”原则具有了国际政治意义。二战后,随着美国全球海洋霸权地位的确立,“航行自由”原则不断被赋予新内涵,事关美国军事力量的全球到达和机动、对主要海上通道的掌控、对盟国安全保护和承诺的可靠性,攸关“责任和声望”,被视为海上霸权和军事霸权的重要依托。总之,对美国来说,“航行自由”原则附着了诸多重大的国家利益因素。 中国是陆海复合型的新兴崛起国家,包括海洋利益在内的国家利益目前仍然主要集中于“近海”或“周边地区”。美国在中国周边海域实施“航行自由行动”,直接涉及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事关国防安全,因此攸关中国的核心利益、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中国认为,中国反对美国“航行自由”旗号下的霸权行动,是对自身利益的正当保卫,正义性毋庸置疑;而美国跑到中国“家门口”耀武扬威,挑战中国的核心国家利益,则毫无道义上的正当性。可见,中、美对“航行自由”问题都有着很高的利益界定,两国之间的分歧根本上而言是两国战略利益的矛盾。
其次,由于此类事件的间歇性发生,中美之间的“敌人意象”(Enemy Image)不断激活和放大。美国宣称“航行自由”政策具有全球性特征,海空侦察行动针对很多国家实施。但在中国看来,美国的“航行自由”政策实际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美国对华实施海空侦察的频率远超针对他国的此类行动,不仅严重挑战中国的主权和权益,威胁中国的国防安全,更从深层次反映了美国对华的真实意图,“当今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甚至于俄罗斯,都没有受到这种日复一日的军事压力”。而在美国看来,中国阻碍其实施“航行自由”行动的举措往往是“不专业、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乃至被演化为中国整体军事和外交政策不断“强硬”“中国试图排挤美国亚太存在”的表现。双方此类不满与疑虑的累积,导致两国之间本就根深蒂固的国家利益、战略取向分歧被越来越多地视为潜在的敌对意图标志。“敌人意象”往往会在出现海空摩擦的敏感时刻不断被唤起,“一个小事件就可能引发带来巨大损失的中美政治或军事危机”。 此外,中美之间的“航行自由”问题呈现出与海洋权益之争相互交缠的趋势,更具复杂性和危险性。针对中国在东海、南海的一些维权举措,美国均实施“航行自由行动”,直接挑战中国相关主张和政策。2015年以来,围绕美国派遣舰机进入中国南海在建岛礁12海里、宣示“航行自由”的相关事态,成为南海局势的突出热点,也令中美就“航行自由”问题的分歧在南海地区的实践中变得更加棘手。一方面,美国日益利用“航行自由”介入南海争端的做法,实质上加深了中美在南海问题上的战略互疑。美国将中国如何应对南海争端、是否尊重“航行自由”看作中国是否选择以和平方式崛起的试金石,中国则认为美国有意挑起本不存在的“南海航行自由”问题,将之视作美国在争端中“选边站”、挑动中邻矛盾、乃至牵制中国崛起的标志。另一方面,尽管南海“航行自由”从未受到任何影响,也非南海争端的核心因素,但已然产生一定的政治和舆论效应,给中国南海维权、维护与地区国家的睦邻友好增加了新的障碍。例如,菲律宾、越南等国近年来也开始借机诬蔑中国南海维权行动“破坏南海航行自由秩序”,炒作与美、日等开展联合巡航行动。尽管南海航行自由事实上从未受到任何影响,但经美国极力渲染,中美关系语境下的“航行自由”问题内涵更加扩大,作为中美双边议题持续发酵,也日益与南海岛礁及海洋权益争端相互关联,呈现多边化、扩大化、复杂化态势。 值得关注的是,“航行自由”问题引发意外的高风险以及消极性的战略影响,也在“倒逼”中美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冲突、管控风险。尽管中美在“航行自由”问题上的利益分歧和认知差距十分明显,但两国基本上不存在有意挑起摩擦甚至冲突的意图,中美均有较强意愿加强冲突预防和危机管控。这种共识催生了中美两军之间现有的危机管理与信任措施机制。1994年10月的“黄海对峙事件”之后,中美两军和政策界开始探讨制定两国海上危机管控措施,最终促成中美于1998年1月签署《关于建立加强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的协定》,建立了由年度会晤、工作组磋商、特别会议组成的“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MMCA)。这是两国第一个军事领域的信任措施协定。在MMCA机制下,中美迄今已举行9次年度会议、3次特别会议、17次工作小组会议,对于制定军舰安全操作程序、化解疑虑、预防海上冲突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并作为两军之间的主要对话机制之一而延续至今,增进了两国海军之间的务实交流与合作。2014年4月,“西太平洋海军论坛”举行期间,包括中美在内的25国达成“海上意外相遇规则”(CUES),旨在采取安全措施减少海军舰机相互干扰和不确定性。同年11月,在MMCA和CuES的基础之上,中美签署“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并先后新增“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术语”“舰舰相遇安全行为准则”“空中相遇安全行为准则”三个附件,明确了军用舰机相遇时安全操作规则、沟通联络原则、和平时期安全保证措施、突发情况现场协调规则等内容。 事实上,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到“海空相遇安全行为准则”,中美基本完成了从对话、建立信任措施到形成有效准则和程序的过渡,初步建立起一套专业、务实的危机管理与信任措施体系。这一进程客观上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加速了中美磨合进程,迫使双方调整斗争策略,更多地重视沟通与合作的价值。在海上互动的实践中,中美已展现出一定的克制态度。2015年2月,美国海军“沃斯堡”号濒海战斗舰与解放军导弹护卫舰“衡水”号在南海水域不期相遇,双方舰艇指挥官决定即时演练“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成为中美海军一线人员处理此类问题的正面案例。也有中美一些战略界人士提出,可探讨采取某些折中措施,既能回应中美各自就“航行自由”问题的关切,又能减少由该问题产生的政治敏感度和操作风险。例如,美国降低抵近侦察频率、避免敏感节点行动,中方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上采取更加务实态度等。 长期看,由于“航行自由”问题涉及各自广泛的战略利益,中美都很难做出根本性让步或妥协,在外交、军事、法理等层面的博弈仍将持续,潜在摩擦恐怕也难以避免。但是,该问题引发的破坏性有望得到一定程度控制。这首先源于相关危机管控与信任措施的日趋成熟,由战术误判和操作规范细节问题引发意外冲突的可能性有所下降。同样重要的是,中美利益的对立态势并非完全不可调和。虽然美国利用航行自由实施抵近侦察对中国构成威胁,但是,中国原则上也支持航行自由的基本理念,而且随着海上力量“走出去”、海外利益逐步扩展,中美就航行自由的共同利益将越发凸显。同时,中美海洋战略虽然对立,但是中国并无挑战美国亚太海洋霸权的意图;美国也会逐渐发现,不仅难以实现对华海上围堵,而且在东亚海域对华让渡部分权利将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以上述视角看待“航行自由”问题,无疑将有助于促使中美重新界定对各自利益与战略的理性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