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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

何俊志 政治学人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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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何俊志,现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现象就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而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各大流派中,真正从政治科学的传统中生发出来,最早成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新制度主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就是历史制度主义学派(HistoricalInstitutionalism) 。对于什么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主要流派和观点有哪些等问题,国内学术界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介绍。一些学者还曾经尝试使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来分析中国的基层选举和社会活动等。但是,对于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居重要地位的历史制度主义,国内学界却鲜有系统介绍。本文拟结合国外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有关文献,对这一流派的主要分析视角和基本观点作一初步介绍,以唤起国内学术界的重视,从而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 

   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开始,历史制度主义就在西方特别是美国的政治科学中成了一个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词汇,但是,对于什么是历史制度主义,它的主要视角和方法到底有何独特之处,却一直缺乏一致而公认的说法。最早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使用和阐述“历史制度主义”的是瑟达·斯科克波尔( Theda Skocpol ) 、凯瑟琳·瑟伦( Kathleen Thelen) 和斯温·斯坦默(Sven Steinmo) 等人,在他们看来,“广义地说,历史制度主义代表了这样一种企图,即阐明政治斗争是如何受到它所得以在其中展开的制度背景的调节和塑造的”。彼得·豪尔( Peter Hall) 和罗斯玛丽·泰勒(RosemaryTaylor) 则认为,可以从4 个方面来概括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特征: (1) 历史制度主义倾向于在相对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制度与个人行为间的相互关系; (2) 强调在制度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 (3) 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强调路径依赖和意外后果; (4) 尤其关注用其他因素,尤其是能够产生某种政治后果的因素来整合制度分析。保罗·皮尔森(Paul Pierson) 和瑟达·斯科克波尔在新近的一篇文章中也提出,历史制度主义具有这样3 个特征:集中关注那些重大的结果或令人迷惑的事件;突出事件的背景与变量的序列;以追寻历史进程的方式来寻求对事件和行为作出解释。显然,如果我们不将他们的这些论述放在当代政治科学发展的特定语境之下,而单独从这些历史制度主义的学者们自身所作的各种概括中是很难理解到底什么是历史制度主义的。所以,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对历史制度主义与政治科学的主要研究范式进行比较,从历史制度主义如何处理结构、历史与政治行为的关系角度来进一步认识历史制度主义的价值和空间所在。 

    一、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 

   正当行为主义在政治科学研究中大行其道之时,从20 世纪50 年代末开始,美国的政治科学研究中又悄然兴起了一个新的理性选择理论,经过60 年代的发展之后,从70 年代开始在政治科学研究中崭露头角,此后一直在政治科学研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保罗·皮尔森和斯科克波尔看来,在以经验研究为基础的当代政治科学中,具有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流派只有3 个,即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 

   理性选择理论的源头是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政治问题的公共选择理论。詹姆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模型、安东尼·唐斯的官僚经济学、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和W.赖克的政治联盟理论等构成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早期来源。经过20 世纪6070 年代的发展之后,理性选择理论已经发展出了诸如联盟理论、交易理论、博弈理论和投票分析决策等一系列理论形式。理性选择理论虽然也像行为主义那样坚持一种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坚持从个体出发来观察和分析政治现象,但是它又并不像行为主义那样是一种以归纳为基础的科学研究方法。像经济学一样,理性选择理论首先假定了一个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然后再在各种可能的情景下来计算和演绎按照功利最大化原则行动的个体可能面临的选择及其行动方案。当然,政治科学中的理性化个体所追求的最大利益已经不仅仅限于经济学中的物质利益,而是扩展到了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尊严和选民的满意等价值。由于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了形式逻辑的规则、数学语言和经济学概念来分析政治现象,他们所作的政治分析为政治科学的严密性和精确性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所提出的理论假设虽然在现实当中难以进行严格验证,但是在很多分析场合又都达到了与现实非常接近的程度。 

   历史制度主义首先与社会学中的整体论和文化论者一道批判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人性假设。在他们看来,理性选择理论的人性假设是一种过于狭隘的假设。因为政治行动者在很多场合下并不知道所有信息的理性行动者,他们有时也并不知道他们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他们的行动所遵循的主要是一种“满意”标准而不是“最优标准”。历史制度主义虽然与文化论者们一道在批判理性选择理论的前提假设,但是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他们就同意文化论者的说法,认为人类的行为不是受理性所驱使,而是由人的世界观或特定文化模式所决定。在历史制度主义者看来,先验地假定人类的政治行为受理性或者文化所驱使都有可能存在着某种缺失,在某些场合之下,行动者可能受理性所驱使,但是在另外一些场合之下又有可能由特定的世界观所决定。而决定着人的行为到底是受理性所驱使还是受特定的文化模式所驱使,则要视特定的制度背景而定,因为个体的理性会受到特定制度的塑造,而既有的文化模式也要扎根于制度之后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历史制度主义对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课题也持有异议。历史制度主义指出,理性选择理论虽然对以阿罗不可能定理为代表的任何集体选择模式和集体行动困境都有可能发展出一套一套的精深理论,围绕着每一个问题都有可能产生大量的出版物,并且对每一个问题的研究也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严密和精深,但问题在于理性选择理论的所有这些研究是否回答了时代所提出的重大问题,或者说它们的这些研究对于那些对理性选择理论不那么感兴趣的人来说有多大意义。也就是说,理性选择理论的模型虽然精巧,但是由于理性选择的理论只适用于特定的场合,所以只能将自己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微观层面上的策略性行动上,而它们对行动者的内在一致性的关注和对方法论本身的精巧程度的关注就可能淹没它们的研究主题,从而使得理性选择理论的研究虽然准确,但却无用。

   最后,历史制度主义还对理性选择理论所坚持的个体偏好的一致性和目标的确定性提出了批评。在标准的理性选择理论中,个体的偏好决定了他们的目标,政治行动过程也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的策略性算计过程。历史制度主义则认为,政治过程本身的复杂性、政治背景的变化、新的行动者的加入和新观念的输入等,都会使得个体偏好发生改变。并且,对理性选择理论来说最为致命的地方还在于,正如那个关于一头完全理性的驴在两堆一模一样的青草面前将完全无法选择而只好饿死的经典例子一样,即使坚持个体有着最大化利益的理性追求,即使他们的偏好也是固定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实现某一目标的最优策略却并不止一种。在存在着多种可能方案去实现同一目标的情况下,理性选择理论也就几乎完全失去了解释的能力,而此时则是制度分析大派用场的时候。 

        二、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历史制度主义 

   正如彼得·豪尔和罗斯玛丽·泰勒所指出的那样,80 年代初以来在西方的政治科学中已经至少有3 个流派都自称是“新制度主义”,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这3 个流派的出现和发展虽然都是对60 年代和70年代所盛行的行为主义的反动,每一个流派也都试图阐明制度在决定社会和政治后果上的重大作用,但是它们在政治世界中所绘出的却是差异极大的图画,并且它们又都是以相互独立的形式几乎同时建立起来的。盖伊·彼得斯则认为,到目前为止在西方的政治科学中已经出现了7 个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尽管这些自称为新制度主义的各个流派都强调政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它们在分析视角和基本方法上却并不一致,有时甚至还相互冲突。所以,我们还需要站在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之下,通过对历史制度主义与其他新制度主义流派的比较来进一步认识历史制度主义的价值和空间所在。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代表了理性选择理论内部的“理性”向“制度”的让步,而作出这一让步的契机则来自于理性选择理论对美国国会投票活动的研究。当理性选择理论运用严格的理性假设来研究美国国会的投票活动时,突然发现如果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正确的话,在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作用下,美国国会的投票活动就根本不可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多数。因为立法者们众多的偏好顺序和问题本身的多维特征都将导致这样一种现象,即新的多数往往会倾向于推翻任何已经通过的决议,从而使得从一个议案到另一个议案都会出现阿罗循环。然而,事实表明美国国会的投票又保持了相当大的稳定性。正是在解答这一令传统理性选择理论感到迷惑的问题的过程中,有些人开始认为在立法过程中会发现稳定的多数,是因为国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会体制形成了议员们的选择和可能获得的信息,是国会中的有些议事规则所提供的议程限制了国会投票时作出选择的范围和顺序。另外一些议事规则又将重要问题的管辖权分配给了委员会组织结构。总之,理性选择理论的这一转向所得出的结论是,正是国会的制度降低了事务处理的交易成本,使得在议员之间能够达成交易,从而使得法案的稳定通过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传统的理性选择理论还从70 年代以来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借用了产权、代理行为和交易成本等概念来发展自己的分析框架。总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在坚持理性人假设的同时,又认为政治制度的作用重大,因为既定制度通过提供某种信息和空间而激励和约束着理性人的选择范围和可能条件。因此在他们看来,政治活动就是一系列集体活动的困境,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在既定制度约束下的策略性行动和博弈行为便构成了政治分析的核心。制度的创设与存在都是因为它为既定制度下的相关个体带来了比在其他制度下更大的利益。 

   彼得·豪尔等人所说的社会学制度主义主要是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的这一流派主要是从社会学的组织分析中发展出来的,其直接的源头则是对以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官僚制理论的反思。在官僚制理论看来,组织都是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官僚体制在现代社会的成长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以效率为标志的工具合理性。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则认为,传统的组织理论是一种典型的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说法,它仅仅从资源分配的效率的角度来看待组织的存在,而没有看到符号、仪式象征等文化活动对于组织存续的重大意义;它仅仅把组织中的个人看作是只知道自我算计的理性人,没有看到他们在组织中的某些活动是源出于他们的特定责任和义务。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无效率的组织存在。因此,社会学制度主义着重研究的是为什么某些组织要采用一种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和符号,这些文化象征又是如何在特定的组织中传播等等。为此,社会学制度主义重新开发了早期社会学家的制度分析传统和比较制度分析及文化理论中的相关资源,提出了组织发展“社会适应逻辑”(Logic of SocialAppropriateness) 来对抗传统组织理论的“效率逻辑”或“工具逻辑”(Logic of Instrumentality),自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在70 年代兴起以来,很快就蔓延到了政治科学之中,从而在政治科学内部也就出现了一个自称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社会学制度主义流派,主张用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解释范式来解释政治现象。 

   政治科学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虽然都强调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在分析视角和领域上都存在重要差异,它们对一系列政治问题的回答也就各有千秋: (1) 在政治行动者对自身利益的判定问题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政治行动者完全知道自身的利益,并且知道采用何种策略去获得这种利益;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政治行动者由于受信息、时间和能力的限制,其实并不完全知道自身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也并不完全知道如何去最好地实现这些利益;在历史制度主义看来,个体到底能不能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和实现自己的目标,主要取决于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解释,而其到底如何解释则取决于既定的制度背景和已往的历史为其提供的有关情景; (2)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那里,政治行动者是一个理性的行动者,其所拥有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其理性行动能力,个体行动的偏好是外在于政治制度的。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认为,政治行动者由于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其实并不是一个完全理性的行动者,政治行动者的偏好来源于既定文化模式的塑造,其在政治活动中的权力大小取决于其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历史制度主义的政治行动者则是一个具有自我反思能力的个体,其进行自我反思的能力则取决于既定的制度结构和有关规范的约束,个体偏好的形成过程和目标的确立过程都受到制度的塑造; (3) 显然,这3 个流派的政治分析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政治过程的分析。但是,在理性选择理论看来,政治过程的核心就是一个理性个体去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限制和约束着政治行动者的选择范围,如果没有这种外在的约束机制,集体行动的困境就不可能解决;社会学制度主义所分析的政治运作过程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组织活动的展开过程,个体的方案选择和目标确定都受制于既定的文化为其提供的合法性范围;在历史制度主义那里,不但个体的行动方案受到制度的塑造,个体偏好的形成和目标的确定过程也都受到既定制度的约束和塑造。 

           三、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观 

   在美国的政治科学传统中,“结构”( structure)一词有时是可以和“制度”(institution) 换用的。在一般意义上,结构是指某种稳定的形式中相关角色、人群之间固定化的关系的一种形式。如政党就往往被看成是一种结构,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制度。早期政治科学的结构主义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等同于政府和政治的正式组织或制度。如法院制度也常常被称为法院结构,政府制度也被说成是政府结构等。强调制度重要作用的历史制度主义有时也被称为结构政治学或结构化政治学。但是我们在这里应该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历史制度主义所强调的结构的重要性一方面是继承了旧制度主义强调正式制度的重要作用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受到以阿尔都塞和普兰查斯等人为代表的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结构因果观的影响。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来阐明历史制度主义这种双重意义上的结构观。 

   早期历史制度主义在反思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时所关注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为什么说各个国家在面临着共同的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各国的利益集团会提出不同的要求,从而各个国家也制定出了差异极大的公共政策,即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中间层次去探求同一现象背后的多样性问题。正是在对这种多样性的探求过程中,政治制度的重要作用才重新浮出了水面。在这方面,法团主义对于发达工业国家内部的“强国”与“弱国”的区分和各国法团结构的差异曾经为历史制度主义提供了相当大的启示,甚至于有学者干脆就将在70 年代以来盛行的法团主义也视为一种早期的历史制度主义。在卡泽斯坦( Peter J .Katzenstein) 所主编的《在权力与财富之间——发达工业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一书中,卡泽斯坦等人就发现,尽管各主要发达工业国家在70 年代都面临着同样的石油危机的挑战,但是,在各个国家中联结着国家与社会的“政策网络”的差异,却使得各主要发达工业国家采取了差异极大的对外经济政策;美国试图成为经合组织国家的生产中心;英国开发了北海油田;德国和法国采取了积极的商业政策;意大利依赖于直接的对外援助;日本则加速了直接对外投资的步伐。艾伦·伊玛格特(Ellen Immergut) 在对法国、瑞典和瑞士的医疗保健政策进行比较时发现,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通过利益集团所拥有的权力来审视其特征的做法明显不能解释这3 个国家的医保政策的差异,因为这3 个国家的医生集团和药品采购集团都拥有很好的组织能力,并且在医疗谈判中也享有大致相当的权力,但是这3 个国家的医生集团和药品采购集团在达成各自目标的程度上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艾伦·伊玛格特看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没有看到一套政治制度中的“否决集团”和“否决点”。所谓“否决点”,就是一套制度之中的脆弱之处,在政策运动的这一否决点上,反对力量的动员可以阻挠政策的革新。而否决点在各个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到底位居何处,又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各个政策制定机构之间的联结方式。既然某一政治系统中的否决点并不具有粘性,那么它也就不可能永久地存在于某一点而不会改变。权力关系整体平衡状况的变化可以使得否决点在某处出现、消失或改变它们的位置,从而创造出行动者可以打开这一战略缺口而实现他们目标的可能。从以上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早期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跨国性政策差异的考察来发现既定的制度是如何构成政治生活中的互动关系的。此时的历史制度主义的结构观主要体现为对旧制度主义强调政治制度重要作用的传统观点的继承。 

   历史制度主义另一重要意义上的结构观则主要强调的是影响政治结果的各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或者说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这种结构观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启示,尤其是阿尔都塞的结构因果观的影响。在阿尔都塞看来,在历史上的哲学理论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因果观:机械因果观,把因果关系理解为事物之间的线性传递;表现的因果观,把因果关系理解为本质和现象,即简单的本质和它的异化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马克思的因果观其实是一种结构因果观,即原因只能被理解为复杂整体之中各区域性结构以及要素之间的多元决定。所以,只有在复杂整体的各部分存在着不可还原的差异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因果关系。在阿尔都塞的结构因果观的启示之下,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政治变量时特别强调变量之间的排列方式对政治后果的重大影响。例如,豪尔和泰勒认为:“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惟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利益、观念和制度三者间的结构性关系一直是历史制度主义关注的核心。韦尔在分析凯恩斯主义在英国和美国的命运时就指出,正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在英国和美国之间的结构性差异,才导致了凯恩斯主义在这两个国家中发生作用的时机和持久性程度的不同。历史制度主义在对政治变量的序列分析中还发现,正是因为某些变量在特定时期内在某一地区的集合,才构成了某种结构性的框架并决定着政治进程。但是,在某一具体层面或时刻上,在某一地区内到底会集合哪些因素,却并不具有普遍的必然性。因此,政治科学所作的分析结论也就并不像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所说的那样,具有普遍的必然性。政治科学的研究成果也就不能被无限制地普遍推广。一旦世易时移,就有可能出现同样的变量产生出不同的结果,同一现象的出现也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原因所造成的。历史制度主义在对变量序列的分析中所提出的这种结构观无疑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政治过程具有偶然性的特征,变量序列的改变可能会造成这样的现象:同样的原因不一定会导致同样的结果;同样的结果也并不一定由同样的原因所造成;从某一起点到达终点的路线可能不止一条。但是,历史制度主义从理论上推出这一结论其实又不完全是由其结构观中推导出来的。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有关这方面的深入考察和论述。 

      四、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 

   与历史制度主义的二重结构观相似的是,历史制度主义在结合结构分析时也有着多个层次上的历史观。在第一个层次上,早期历史制度主义在进行研究时主要强调过去对现在的重要影响,即前一个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个阶段的政策方案。彼得·豪尔在对英国和法国的国家干预政策进行比较研究时就提出,要理解英法两国70 年代在国家干预政策上的差异,就必须深入了解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政策发展史。彼得·豪尔在追寻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时,首先看到的是这两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政策制定模式上的差异:英国在战后逐渐转向了凯恩斯主义的政策制定模式,而法国在战后实行的是由国家计划所引导的增长模式。通过对这两种模式的比较,豪尔进一步发现,这两种政策模式的选择又来源于这两个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差异。沿此而行,豪尔的分析一直上溯到这两个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出现时期和展开方式。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展开工业革命的国家,在早期工业革命开启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来自民间的力量在直接推动,当时的工厂模式主要是一些小型作坊和后来的工场,其资金来源也主要是依靠工厂主自身的积累和家庭、亲友间的短期拆借,因此英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就主要是一种小工厂—小银行式的民间经济逐渐增长的模式,国家的介入从一开始就比较少。而法国的工业革命则明显要晚于英国。在法国开始工业革命的时候,大工厂和大银行已经出现。此时的法国在面临着英国强大经济压力的情况下,其工业革命的开展方式也主要是在国家扶持下的大工厂和大银行主导下的工业革命。国家往往能够凭借其对主导性工业和大银行的控制来有效地控制国内经济。因此,法国在后来能够比较容易地走上通过国家计划来控制和干预经济的道路,而英国的国家机器虽然在战后几度想通过国家的干预来促进其经济繁荣,无奈国家机器已经力不从心,很难实施有效的干预了。 

   早期历史制度主义在追寻政策历史的过程中所看到的是,某种政策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往往受制于既定的政策制定模式,而既定政策模式的形成又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对这种观点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历史制度主义借用并发展了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概念,从而也就在第二个层次上形成了自己的路径依赖观。广义上的路径依赖就是指前一阶段的事件可能会对后一阶段的事件产生某种影响和制约作用;狭义上的路径依赖则主要通过“报酬递增”一词来表现自己的意义,即一旦进入某种制度模式之后,沿着同一条路深入下去的可能性会增大,其原因在于,这一制度模式提供了相对于其他制度之下更大的收益。而一旦这种制度固定下来之后,学习效应、协同效应、适应性预期和退出成本的增大将使得制度的改变变得越来越困难。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生活相对于经济生活而具有4 个明显不同的特征:集体行动的核心地位,使用政治权威来提升权力非对称性的可能,制度的高度密集及政治本身的内在复杂性和模糊性。但是,所有这4 个特征都能够体现政治制度所带来的报酬递增和制度的自我强化及正反馈过程,经济学意义上的路径依赖的4个原因同样适用于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巩固。而且,政治生活的下述特征还使得路径依赖现象在政治过程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第一是在时间范围方面,政治选择和制度模式的效应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显现出来,但是政治家的政治生命的有限性决定了他们常常短视,并且相对于企业家而言,政治家主导长时段政治进程和行为的能力也非常有限,从而使得政治制度的改变更为困难;第二是在制度的设计上,特别是在存在选举竞争的情况下,那些政治制度的设计者都会希望自己设计的制度能够长存下去,都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对自己的下任设置一些改变制度的障碍,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和限制选举竞争对手的目的。 

   过上述的总结和分析之后,历史制度主义还在第二个层次上提出了政治生活中所体现出的路径依赖的下述特征: (1) 时间序列的重要性;(2)政治制度的惯性; (3) 政治过程的偶然性; (4) 政治制度的继承性。 

   通过对政治生活中的路径依赖特征的总结,历史制度主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一方面体现为上述的路径依赖理论,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制度断裂及其生成理论。在历史制度主义者那里,制度变迁过程总体上被分成了制度存续的“正常时期”(Normal Periods) 和制度断裂的关键性枝节点时期”(Critical Junctures) 正常时期的制度变迁遵循着路径依赖规律,制度与环境及其制度内部都保持着某种平衡;但是在制度的断裂时期,主要制度的变迁将会成为可能。在这一制度断裂的“关键性支节点”上,新的制度就建立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冲突结果的基础上,这种冲突结果的凝固就逐步构成了新的制度。新制度的形成初期之所以被称为“关键性支节点”时期,一方面是因为此时新制度的形成往往有几种可能,取决于政治冲突各方的力量对比,并且在新制度的形成初期也往往会受到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而一旦正式走入了某一制度之后,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就会使得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直至新的危机出现。进而,历史制度主义还提出了“正常时期”制度变迁的意外后果问题,即尽管制度稳定之后很难发生大的改变,但是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又有可能使得制度的功能发生扭曲或改变。在这里,历史制度主义主要列举出了5 种情况:一是社会经济系统和政治背景的变化有可能会使原本不那么重要的制度变得重要起来,原来不怎么发生作用的制度会突然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二是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的变化也有可能会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下产生出一些新的行动者,这些新的政治行动者有可能会利用原本服务于旧有行动者的制度来为自己服务;三是环境的变化还有可能使旧制度下的旧行动者利用既存的制度来追求新的目标;四是新观念的输入有可能会使既定制度下的行动者重新审视原有的制度,从而促成主动的制度变革;五是制度自身的意义和功能随着时间的改变而出现内在冲突,而这些斗争和冲突又可能溢出制度之外,并引发新的变革。 

   在第三个层次上,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还意味着历史制度主义的文献体系中存在一种放大历史视角的特点。由于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对象上不屑去处理那些由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所处理的微小事件,而致力于发掘重大的政治事件和对人类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政治进程,这种处理对象上的特点决定了历史制度主义要在一个更大的历史视界内来展开分析。在它们看来,它们要研究的对象,如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建设、民主化及福利国家的出现和发展,都是一些在人类社会特定时期内不那么经常发生的罕有现象,某一个重大事件的发生都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的影响。但是,某些重要条件和背景的变化往往是非常缓慢的。缓慢的原因在于,有些因果过程的展开本身就是一种微量式增加的过程,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使某些因素凝聚在一起并产生出某种重要结果;另一方面,在社会政治现象中还存在着一种所谓的“阀值效应”——有些社会过程的变迁只有达到了某一阀值之后才会产生出戏剧性的效果。这两种社会变迁过程都是在一个短时段内很难看清的,即使能够找到一些短时段内的因素,也可能只是一些变量之间的偶然聚合,变量与结果之间并不是一种结构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历史制度主义在分析一些重大事件和进程时,就不但要找出那些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那些历时性因果关系,从而使得它们的分析时段往往长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数百年。 

                  结 论 

   历史制度主义通过对旧制度主义的继承和对新资源的吸纳,在以经验为基础的政治科学内部,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从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以历史为基础的结构性大事件分析方法。这种强调结构和历史的重要性并突出政治制度的独特之处的新范式基本上可以说是代表了80 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复兴过程中的主要潮流,从而使得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再次成为政治科学研究中的主要范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有些政治科学家也认为,在当代西方的政治科学中,严格方法论意义上的学科流派应该说只有3 种,即行为主义、理性选择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同时,历史制度主义由于强调对人类事关重大的事件进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被批评为是“没有研究政治的政治科学”的这一缺陷,使得政治科学的研究能够从学科的角度对一些时代的重大政治问题作出自己的回应,从而也就为政治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价值和空间,使得政治科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走出了狭窄的学术视野,达到了与公众的沟通和政治家的连接,实现自己传授政治知识和技能,从事公民和政治教育的抱负。 

   就政治科学的学术发展而言,历史制度主义在强调对政治制度的重视的同时,还特别关心制度之间的连接问题。早期历史制度主义正是从各个国家内部的这种制度连接方式的差异中找到了同一现象背后的多样性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制度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同于政治科学研究中的宏大理论和纯粹的微观研究,而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一种重视中层制度的中层理论。这种中层理论不但架通了政治科学研究内部的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桥梁,而且还为政治科学内部的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沟通提供了中介。另一方面,历史制度主义的这种中介性研究成果还能够不但被政治科学的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所证实或证伪,从而接受整个政治科学的检验,而且也能够接受下一代历史制度主义的再检验。因此,历史制度主义所提供的学术积累方式非常有利于整个政治科学的学术进步和知识积累。 

   当然,无论是在历史制度主义之内还是之外,已经有一大批政治科学家看到了历史制度主义自身目前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缺陷,有些缺陷甚至还带有致命伤。伊玛格特对历史制度主义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在她看来,首先是历史制度主义的有关分析中可能潜在地存在着某种出错的可能性。因为历史制度主义在理解结构对行为的影响与塑造作用时常常会转向历史分析,但是到目前为止的历史分析还主要是一种在少数国家之间展开的比较—历史分析,很可能只是从某些局部的现象中提出自己的结论。在缺乏大规模比较—历史分析的情况下,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结论就无论如何都有值得怀疑的地方,并且极有可能陷入某种历史“叙述”而缺乏深入的分析;第二,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个体的政治行为时,借用了一些后现代主义哲学中的解释学方法,这种以结构面貌出现的解释方法实际上是起到了一种解构作用,即历史制度主义只对事件进行解释的做法,在对主流的分析范式提出有力挑战的同时,自身的理论构建又明显不够。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它们都把不平等视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天然现象,但并不打算为此而提出积极解决的途径;第三,与第二个问题相关的是,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结构分析的典型做法就是反对提出普适性的理论,这种做法虽然为历史制度主义的解释带来了一定的力度,但同时又会妨碍它们去进行系统的知识积累。布林德·阿利(Blind Alley) 也提出,历史制度主义一方面一再强调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提出制度不是影响政治结果的惟一原因,这就使得在它们的分析之中有时候很难区分到底是制度因素还是非制度因素在确切地影响着某一政治后果;最后,正如其他所有的科学流派一样,在历史制度主义内部也仍然存在着一些重大分歧,不同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在考虑将分析的重心到底是放在制度上、历史上还是解释上,到底是坚持理性人的假设、文化人的假设还是制度人的假设等问题上都还未完全达成统一的意见。但是,正如伊玛格特所说的那样,无论如何,历史制度主义为政治科学提出了一种独到的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范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政治科学的不足,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由于历史制度主义本身还是一个未完全定型的流派,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并不妨碍其成为一个政治科学的有效分析范式,有些缺陷也有可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解决。

 

文章来源:《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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