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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人?纪检组长还是部门首长
陈宏彩,浙江行政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浙江省“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监督与监察研究。
“总是需要有新的措施不断强化公共部门的廉洁和责任,不是因为现有的行政体系缺乏这些,而是因为不断有新的挑战出现。”从实践来看,要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更好地运转起来,既要对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进行变革,又要厘清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能,还要对派驻机构应该担负的使命和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我国现行廉政建设责任机制中,党政一把手是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单位的廉政建设的重任,当然落在党政一把手头上。然而,党政一把手工作千头万绪,果真有如此精力投入到廉政建设当中吗?现在高发频发的腐败案件,既与社会环境变化、官员个人蜕变有关,也与行政首长没有承担、也无法承担廉政建设的责任人有关。为了切实改进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中央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门设立了派驻机构,代表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监察职责。为了使派驻机构真正发挥作用,有关部门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让派驻机构直接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不再受到驻在部门的制约。这一制度安排是一种重大的突破,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派驻机构的运行绩效。然而,调查表明,单靠领导体制的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调动派驻机构的积极性,还有许多因素制约了派驻机构的发展,其中之一是派驻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明显不统一。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专门的监督监察机构,但又不真正对驻在部门的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于是,制度安排的困境出现了:有责任的行政首长没有精力,专司纪检监察的纪检组长没有责任。在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部门首长和纪检组长存在哪几种责任模式,是否能够突破传统体制的束缚,让派驻机构负责人成为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呢?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问题,我们试图通过分权削弱一把手的权力,明确规定一把手不得插手招投标事务,不得独揽单位的人事权、财政权等,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形式上容易做到实际上很难做到;我们曾经尝试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总是信息不灵,鞭长莫及,往往是出了问题再进行事后监督,通过惩处违法乱纪行为杀一儆百,形成威慑;我们也把监督的希望寄托于检察系统的专门的反贪机构,但反贪机构同样履行的是事后监督职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经济损失,但难以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我们也曾在驻在部门建立了派驻机构,赋予派驻机构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这一制度设计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不足,但真正取得成效还有待配套机制的完善。这是因为,派驻机构负责人虽然有权对驻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但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有权无责;派驻机构负责人是驻在部门班子成员之一,考虑到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也难以对班子成员进行实质性监督。没有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过于认真的行动可能会造成“官僚层级中的难以修补的信任侵蚀(violation of trust)”。如果明确规定派驻机构负责人是驻在部门廉政建设责任人,监督格局就会发生根本改变:对于派驻机构负责人而言,加强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不但要大胆地履行使命和职责,而且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出了违法乱纪问题必须追究纪检组长玩忽职守的责任。纪检组长必须对法律负责,对所属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同时也对监督对象负责;对于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而言,如果派驻机构负责人已经成为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人,他(她)的一切监督活动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赋权或者上级部门的授权,任何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支持和配合,监督不再是可能影响班子成员团结和谐的事情,而是责任分工条件下纪检组长的一种履职行为。这种监督机制的建立,既克服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鞭长莫及的缺陷,也弥补了司法系统事前监督的不足,必将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产生革命性变革。反之,如果仅仅对派驻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赋予派驻机构负责人廉政建设责任人包括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责任人地位,则是功亏一篑,事倍功半,从而使长期困扰我们的监督难题始终难以看到出路和希望。
传统的廉政建设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行政事务的日益增加、管理难度的日益提升和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行政首长工作负荷不断加重,对单位廉政建设时常力不从心,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责任人的职责。这也是腐败案件居高不下、腐败现象难以遏制的原因之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权力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向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派出了专门的派驻机构。派驻机构拥有监督监察的权力,但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其监督效能的发挥十分有限。正因为如此,必须让派驻机构负责人成为驻在部门的廉政建设责任人,最大限度地调动派驻机构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应该具有的预期的制度绩效。
建立以派驻机构负责人或者纪检组长为主的廉政建设责任人模式,在我国廉政建设中和廉政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对我国的廉政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新的责任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让派驻机构真正运转起来,成为安插在政府部门的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有利于建立行政权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监督新格局,为政府部门内部权力监督机制的创新进行宝贵的探讨和尝试;有利于加强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监督,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监督难题;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世界公认的廉洁政府和廉洁政治,树立国人的制度自信和民族自豪感。派驻机构负责人担任廉政建设的责任人并没有否定行政首长在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二者必须分工协作,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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