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辨省级领导的政治地位?
作者简介:耿曙,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副教授;
钟灵娜,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庞保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
自“晋升锦标”理论提出以后,学者对官员行为激励与模式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但对“何谓晋升”的讨论却一直未被重视。根据对各省领导在任及后任的“党内身份”的梳理,作者建立了一套系统的指标,考察每一职位的实际权力大小,帮助辨别同级别官员的政治地位。结果发现,在“[正]省部级”此一行政级别内,存在一些虽非正式但相对稳定的职务层级,这对理解中央调动省级领导人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引言:如何分辨官员职级?
在官员职级问题上,“正式职级”与“实际分量”似乎存在一定落差。由于辖区大小不同、资源禀赋各异、战略地位也有别,即便职级相同,其政治影响、政治前景也可能相去甚远。尽管学界对此已有所察觉,但长久以来苦无对策,大部分研究仍参照周黎安最初设定的“行政级别标准”判定职位高低,一方面不符合社会观感,难杜外界质疑之口,另一方面划分过于笼统,无助考察调动趋势。
本文以[正]省级的领导为研究对象,根据现兼党职,考量晋升潜力,再通过加权与平均,测算出各[正]省级领导职务的“地位/前景指数”,建立一套系统的职级排序。从结果来看,不同省份的领导人地位与前景高低不同,不仅如此,无论切分时间段加以验证,还是比照其他相关的研究结论,均得出这一职级排序的稳定性与制度化的特征。本文此一努力方向,若能得到学界重视,携手投入官员职级的厘清,学者将更易辨别职务的层级、更
能考察领导的调动、更可验证现有的理论(周黎安,2004,2007;陶然等,2010)。
除引言外,文章其余各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将指出现有职级划分方式的不足,第三部分在此基础上,提出依据官员现兼党职身份,纳入党职晋升潜力,作为考察官员职级的改进方案。根据上述方案的赋值与排序(下文命名为“地位/前景指数”)将报告于本文第四部分,并随后就排序进行“一致性/稳定性”检测。最后一部分为全文评述。
二、中国政府人事的传统解读:以“级别”看“晋升”
社会主义体制的特点在由政府/官僚协调整个经济与社会(Kornai,1993)。官僚制又以高低有别的“等级结构”(hierarchy)为其重要特征(Weber,1958; Williamson,1979)。这是因为,首先,官僚必须通过一套层级式的“指挥系统”(chain of command)来传达命令和执行任务(Downs,1994; Tullock,1992);其次,官僚制中官员的行为激励,主要来自晋升黜陟,这也必须依循高下有别的“晋升阶梯”(Lazear,1998)。尤其在中国,政府官员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根据学者的看法,“晋升激励”乃是调动官员、投身经济的主要力量(Li & Zhou,2005; 周黎安,2008)。因此,清楚明确的“晋升阶梯”是研究晋升的重要前提之一。
尽管学者高度重视晋升激励,并采用各种实证途径加以验证,但对判定“晋升”(promotion)的前提——职级从高到低的次序——却普遍缺乏关注,表现为对“晋升”的认定过于轻率,研究结果也就不够精确与稳健(Shih,Adolph & Liu,2012)。对于“怎么才算晋升”的问题,现有研究普遍以“职务调整前后的行政级别”为标准,或划分“升—降”两型(王贤彬、徐现祥等,2009、2011),或区别“升—平—降”三类(Landry,2003; Opper & Brehm,2007; 周黎安等,2005),但总的说来都以“行政级别”作为官员层级划分的依据。
为何学界普遍如此?首先,“行政级别”属法定职级(formal rankings),依照2006年公布的《公务员法》,每一职位都有对应的级别,且清楚明确,学界容易统一;其次,行政级别的信息公开透明,学者容易获取数据。基于上述两点,多数学者就便宜行事,将“[行政]级别变动”作为晋升与否的唯一判别标准(Lieberthal,1988; Li & Zhou,2005),广泛应用于经济绩效、政治网络与官员特质等相关研究中(王贤彬、徐现祥等,2009、2011; Landry,2003; Opper & Brehm,2007),并被后来者相继采用。
除行政级别外,还有两项虽非法定但相对合理,且被广泛接受的“补充规则”,一是以地方党委书记为“一把手”,其地位高于作为行政首长的省(市县)长;二是将地方人大、政协等代议部门看作缺乏决策权力的职务,转任这类职务被判定为“退居二线”或“明升暗降”(周黎安等,2005; 王贤彬、徐现祥等,2009; 陶然等,2010)。
但这样的划分方式,仍然比较粗疏,另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订。这类修订大致分为两类:一是根据职务随附的实际权力,再进行个别职务的微调。例如陶然等(2010)将“省委书记/省长转往‘全国’人大和政协担任要职(常委会正副委员长与正副主席)”界定为晋升,理由是后者“对国家的政治生活仍具有重要影响”。杜兴强等(2012)将4个直辖市置于31个省级职务的顶层,并认为这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二是基于职务具有的特定影响,对经济决策权力进行加权。例如陶然等(2010)将中央经济部门副职与其他部门正职并列,额外拉高经济部门的层级。冯芸、吴冲锋(2013)将党委和政府置于人大政协与纪委之上,同样也是基于对经济影响的判断。由于不同作者微调的方式存在差异,作者将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划分方式,简单列示于下表1。
根据作者看法,上述“[行政]级别标准”存在两个重大问题。首先,行政级别优点本在简单明确,众议签同,但实际结果并非全然如此(参考表1)。“以[行政]级别论英雄”过分拘泥于正式制度,“并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官员实际权力和掌控资源能力的多寡”(陶然等,2010: 20),而权力与资源才是学者所希望捕捉的3。因此学者在界定职级的过程中,往往犹疑于“正式制度”与“实际权力”间,结果不免左支右绌。若要求同时兼顾,就只能以“查缺补漏”的方式,极个别的逐一调整,结果当然各有依据,众说纷纭,无法建立逻辑一致的划分基准。
追根究底,问题的根源在级别标准未能反映“党的领导”原则,因此偏离据此配置的权力格局,形式的“级别”也才会与实际的“权力”产生落差。由于“党的领导”是我国党政关系的指导纲领(朱光磊,2008: 44-56),而且细看上述“查缺补漏”,也都反映此一原则。否则同为[正]省部级的党委书记为何高于省长/市长?直辖市书记/市长为何高于他省级同级职务?省委书记/省长为何高于同省人大/政协要职,却又低于全国人大/政协要职?凡此,背后逻辑似均以党职地位为其支撑。因此,根据作者所见,“查缺补漏”只是权宜之策,要真正解决问题,必须正视“党的领导”原则,将党职身份纳入官员职级的考察。这方面的改进,可以参考作者后续建议的做法。
其次,“级别标准”的另一个缺点是对职位的划分过于粗疏。若以行政级别来看,[正]省级官员内部只有“书记(中央部委正省级)—省长”两个级别,其余一律为平级,但调动却不仅限于这两个级别之间。我们统计了1994至2011年间书记/省长的调任情况(如下表2)。由表2可知,现有划分标准的解释能力并不理想。对省委书记而言,如果严格按照行政级别,只有21.23%的调动算作“晋升”(主要为副职晋升正职),其余均属平调,无法判别其升降,当然也没法展开分析。即便采取修正办法,将书记职级判定高于省
长,结果仍然只能考察60%左右的官员调动,无论“书记调任书记”或者“书记中央调任”仍然无法判读。对省长而言,尽管多数由本省或外省副职(副书记或副省长)调任,可以认定为“晋升”,却也还有超过一成的调动遗落在外,无法遽予评断其是升是黜。
如果仅按“级别标准”来看,自然难以判断省与省之间的差距,书记调书记、省(市)长调省(市)长都只能算作平级调动。但如同本文开篇案例所示,各省条件差异巨大,各省领导的政治影响、政治前景经常相去甚远,并且学界之外,对省际差距早已颇多臆测,此时规范考察各省领导职位的层级显得尤为必要。为细致研判职级差距,作者另辟蹊径,纳入省级领导的党职身份——包括现兼党职与晋升潜力——帮助确认其权力层级,分辨其职级高低。下文将提出作者的改进方案,并以中国省级领导为例,进行职级排序及稳定性检测。
三、如何细致考察官员职级?基于党职与晋升前景的赋值
(一)辨别职级的原则:纳入党职、兼顾前景
1.纳入党职考量
中国政治的核心在“党政关系”中的“党的领导”(朱光磊,2008: 44-56; 杨光斌,2003: 23-52),中国政治体制的诸多制度设计都体现出这一原则。首先是“决策权力”的配置:为能贯彻党的领导,各级政社部门均设有平行的党组/党委,进行重大议题的讨论与决策(Lieberthal,2004: Chapter 7)。其次是有关“人事调动”的掌控:党政运作若有任何滞碍,党组/党委可以随即调整撤换,这是非常关键的“党管干部”原则(Huang,2002)。再次为“职务派任”的要件:由于决策的需要,加上任免的权力,实权、要害的部门领导,几乎都兼具相应的党职身份(寇健文,2013: 328),例如省委书记/省长多兼中央委员、主要部门领导多属政治局委员,而主要的“口/系统”则由政治局常委通过“中央领导小组”分管。党职身份成为膺任要职的先决条件。
将“党职身份”纳入职级划分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反映实际权力,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辨别职级,有效解决前述“级别标准”的两大问题。但党职身份如何引入帮助辨别职级呢?首先,“党职身份”与“行政级别”间既有重叠,又不完全一致,即便同一职务,所兼党职可能大相径庭——有的省委书记兼任政治局委员,其余多数为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其次,党内职务位阶清晰——依次为“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官员只兼单一党职,不太存在界定上的疑义。因此,只要将“行政职务”与“党务身份”彼此交叉,便能帮助辨别同级职务的权力位阶,分析大量的平级调动,从而有利于掌握政府内部的协调模式、行为激励的设计方案等。
2.兼顾职位前景
类似党务兼职,“晋升前景”也有助于进一步分辨级别相同的职务。首先,晋升前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现任职务的资源与权力,一般而言,越能顺利晋升者,其所掌握的资源往往也越多。其次,晋升前景不仅能“反映”资源,还能“创造”资源。就任前景远大的职务,必然影响旁人预期,带来更多的上级配合、同级支持与下属追随。从这个角度看,晋升前景不妨视为某项职务的“附加价值”,自然有助于分辨其资源与位阶。再次,从“职业前景”(career concerns)角度来看,越具有企图心的官员,与现任职务相比,越关心未来的潜力1,因此前景越好的职务,越能吸引干才官员,而后者又将职位进一步做高做大。如此反复实践,职务前景将逐渐拉抬现任职级。
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若能引入官员“晋升前景”,将让职级划分不致过分静态,局限于特定时间点。在具体考察上,晋升前景可以“贴现率”(discount rate)表述:担任过某项职务后晋升前景越好,该项职务的“贴现率”越低,现值越高,因此在职级排序上,越趋向于高位。
(二)职级划分与比较基础:赋值—排序的办法
在作者考察职级的方案中,考察标的为官员职务,并且是具体的职务——如“北京市长”而非“市长”。考察方式则须借助担任该职的官员,通过他们任职时的党职与后续的晋升,帮助分辨政府职务的层级高低。具体的考察办法如下。
1.考察基准的设定
本文鉴别对象是中国[正]的省级领导,因此将基准设为党的政治局委员及候补委员。这与其他研究者不尽相同(Bo,2002; Shih et al.,2012; 王守坤,2013),他们的焦点多在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层级2。但自党的十五大后,多数省级领导均兼任中央委员/候补委员3,“交叉任职”(cross-posting)成为制度化的安排,所以对省级领导而言,中央委员身份鉴别力有限4。兼任政治局委员及候补委员的省级领导虽然也不多,但由于作者方案纳入了发展潜力,而不论书记、省长,日后晋身政治局的机会并不低,所以能够较好地识别职位之间的级别差异。
2.上下职级的赋值
具体来看,本文将政治局委员及候补委员作为基准(为便于考察,赋值为100分),向上扩及其所推选的政治局常委,向下纳入其所来自的中央委员及中央候补委员。三个层级间的“推举比例”,即按照推举人数占总体人数之比确定。例如,政治局委员一般为22-25人,从中产生7-9位政治局常委,当选概率约1/3。因此,常委得分为委员3倍(即300分),同理,中央委员及中央候补委员的人数总计约为344-376人,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晋升政治局委员的概率约为7%,因此中央委员得分为7分。
3.前后任期的赋值
本文通过计算现任职位的平均晋升概率来测度通过“晋升前景”联系起来的前后任之间的关系。首先,在省级领导中,唯省委书记可能跻身政治局,而据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的人事记录,通常每届书记兼任政治局委员者约6-7人,占书记总数约1/5。因此,对于省委书记而言,下届晋身政治局的期望约为1/5,参照委员身份赋值20分,同理,下下届再1/5,赋值为4分。现职省长则由于无缘政治局,只能先向中央委员看齐,根据党的十五大到十八大的人事记录,具有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身份约占2/3强,因此赋值4.7分,再下届则为3.2分。三届之外,时间跨度过长,晋升前景难以预估,因此在涉及前景的考察中暂舍而不计。具体做法参照下表3。
4.加总赋值的排名
按照上表赋值标准,根据“按人给分,分职合计”的方式,先将现届、下届与下下届的得分分别按照任职人数进行平均,加总得分即为该项职务的“地位/前景”指数(Status/ProspectIndex/SPI,下文简称“职级指数”)。计算得分之后,即可展开排序与比较。但在此之前,尚有一项额外的问题,众所周知,在[正]省级职位中,存在“书记”与“省长”两个潜在的级别,即平均来看,书记也比省长要高出一截。这一点要如何在赋值过程中进一步体现呢?我们的方案是,将现届书记(省长)平均分数在31个省的平均作为“准职级”的加权。再将该项加分与基础分数汇总,得到各单项职务的总分,根据这一高低指数,即可精确考察职务变动的升降。
四、政制分层的制度化:中国省级领导的“地位/前景指数”
本部分将就上述设计的赋值方案,以[正]省级领导职务为例,进行省级职级的排序,在此先介绍信息来源,再依次报告就书记与省长的“职级指数”所进行的赋值排序,以及相应的机制稳定性检测。
(一)数据来源
本文对于省级领导职务的统计,时间范围从1998年至2012年,涵盖党的十五大到十七大的人事材料。之所以将考察起点设定为十五大,是因为自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历经数年演进,无论就发展格局,或是晋升制度(陶然等,2010: 16),均已逐步制度化,并沿用至今。有关官员职务与官员人事的信息,主要来自《中国年鉴》、新华网、人民网等资料库,剔除任期不满一年的官员(可能属于过渡性任职),共得257人次/任期,其中省委书记126人次/任期,省长131人次/任期。
(二)中国省级领导的“地位/前景指数”
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作者整理了相关官员的“党职身份”与“晋升轨迹”,并根据前述方案进行赋值,建立了省级领导的职级指数,其结果分别整理为表4的各省“书记地位/前景指数”(Provincial Secretary Status/Prospect Index,PSSPI,简称“书记指数”)与表5的各省“省长地位/前景指数”(Provincial Chief Executive Status/Prospect Index,PCESPI,简称“省长指数”)。
1.书记的“地位/前景”指数
由表4各省“书记指数”排序中可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可以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层:首先,从北京市委书记到重庆书记书记共6省市的一把手为领先集团:其中北、上、广似已锁定政治局委员名额(现届平均为100分),甚至“入常”机会也不小;而山东、天津和重庆的政治地位也不容小觑,无论现任还是后任得分都颇高,换言之,这6个职务可说是今日“地方大员”。紧随其后的是新疆到河南共6省市的领导,就“现兼党职”来看,四川、湖北、新疆书记有机会与“领先集团”并驾齐驱;再就“晋升潜力”来看,浙江、河南、辽宁也仍然大有可为。因此,这6个职务也可跻身“地方要员”之列。其他为吉林书记以下的19项职务。无论就“现兼党职”或“晋升潜力”看,这些职务离政治局委员仍有差距,起码需要2-3任的职务晋升,才有机会列名其中。除此之外,吉林到海南共12个省份的领导,过去3任书记中曾有升任政治局委员的记录,但江西到宁夏等7位书记则没有这样的机会。
书记职务高低可能与哪些因素相关呢?首先是直辖市,北京、上海固然毋庸置疑,地位并不特别凸出的天津与重庆,政治位阶上也远高过一般省级领导。其次是经济大省与人口大省。前者如广东与浙江,比较让人不解的是名单上并无江苏与福建;后者则如山东、四川、河南等。最后,近年逐渐兴起的一个趋势似乎是区域代表,如新疆之于西部地区、湖北之于中部地区、辽宁之于东北等。由此可见,职务地位与辖区资源密切相关。反观排序靠后的省份,则主要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与人口、疆域较小的省份。但并非中西部省份必定排名不佳,像青海、贵州、西藏等地区,可能因为比较艰苦,领导的晋升前景反而较好,排名并不低于一些东部省份。
2.省长“地位/前景”
指数相较于书记得分,省长职务的得分更平均(变异系数较小),除北京遥遥领先外,其余职务地位都相对接近。进一步分析,省长职务依重要性也可以大约分成3区段。首先,北京市市长属于绝对领先,“京畿重地”领导地位突出。其次为上海到内蒙古等12个省长/主席,其中上海与福建十分接近,但上海市长在下届进入政治局的比例更高,福建省长和河南省长均有在3届内跻身政治局常委的案例,而辽宁和黑龙江则有进入政治局的情况,因此都排名靠前。若直接就现职来看,这个区段的职务大多都能兼任中央委员,因此得分较高。最后一个集团为甘肃到四川共18个省/自治区的省长/主席。或者现任,或者连后续任职未必担任中央委员,因此整体排序靠后。
将省长与书记的排序进行对照不难看出:首先,各省省长的职务排名与该省书记排名并不完全一致。例如直辖市的优越地位并未完全体现,除北京、上海外,天津和重庆市长就未见任何优势,重庆甚至排名垫底。其次,根据上表的排序,目前常见的划分方式,如杜兴强等(2013)将“他省省长”调任“直辖市市长”都算做晋升,做法并不准确。此外,薄智跃(2002)就“省份地位”推估“职务地位”,容易将省长与书记混为一谈,与现实不符。除却重庆不说,其余例如广东、山东、四川等薄智跃所谓的“精英省份”,其省长地位同样靠后。猜测省长与书记不同的原因,可能由于省长职务属于“能力考核”的阶段,因此,其党内职务特别是其晋升潜力与“个人能力”关系密切,却未必反映在其所任现职上,而书记则更明确是该省一把手,堪以地方大员视之,故其职务位阶充分反映其辖区资源与重要。
(三)“级别内有级别”体制的一致性与制度化
1.赋值指标一致性:与其他指标的参照比较
前述按照兼任党职、晋升前景所得的“职级排序”是否合理?判别方法之一是与社会观感相对照;判别方法之二是与其他已有研究的排序“交叉检查”(cross examination)。前者可以从一些实例进行检证。
首先,不论按传统级别标准或后续调整方案,省委书记调任直辖市市委书记都算是平级调动,但是按照作者的架构(参考表4),湖北省委书记得分56.66,排第11名,而上海市委书记得分182.12,排名第一。换言之,根据作者的职级划分,这无疑是次巨幅的跃升。省或区委书记到发达省份任书记的交流,如内蒙古得分35.79,排名第19,广东与上海同列第一,又是次明显的调升。可见,本文的划分框架较符社会观感。
其次,省级领导的“地位/前景指数”还可与其他研究中的类似指数进行“交叉检查”,如薄智跃在《中国省级领导人》一书中所提出的“中央委员会指数”(CCindex,简称中央委员指数)。薄智跃根据中央委员会中各省领导的人数及地位,按照从低到高分别赋值1-6分并加总,测算出省份的权力指数。图1为“中央委员指数”与“书记指数”、“省长指数”三者的折线图。由图1中不难发现:(1)书记指数与中央委员指数高度吻合,两者相关系数高达0.829。省长指数与中央委员指数也大致吻合,两者相关系数为达显著标准的0.440。由此可知,薄智跃结合书记、省长所进行的“精英省份”排序,与作者的书记指数几乎一致,却与省长指数有限契合。两者分开进行考察,似乎有助我们区分两项职务的性质。(2)薄智跃研究的样本取自1969至1997年,本研究的数据时间范围为1998-2012年,两者结果一致,可见其中内在稳定与相互呼应的影响。
2.职级位阶制度化:历届人事的排序
为验证上述职级排序(或“细分的层级”)是否趋于稳定/制度化,我们进行了拆分样本的检测,将原样本拆分为十五、十六和十七届3个“子样本”分别进行赋值与排序,并从整体稳定性和相邻届别相关性两方面进行检测,结果如表6。从表6可以看出,首先,无论就书记或省长进行的历届排序,其得分与排名的“一致性”高于可接受水平,其中由于“得分”的区辨性高,稳定度也更加明显1。其次,从连续两届的相关系数来看,平均在0.7左右,再次显示职级排序的高度稳定一致。
综上所述,从上述省级领导的“地位/前景”排序中可知,就行政级别属[正]省级的级别内,还可进一步区分出一些稳定的职级。也因此,省委书记间看似平级的调任,前后职级上或许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些“级别内的级别”,受辖区性质、资源禀赋、战略地位、个人能力等影响所形成,虽不算正式制度,却确实存在且十分稳定。一旦开始区别这“级别中的级别”,许多昔日无法厘清的职级变化,都将迅速清晰可辨,这将有助于深化涉及官员晋升的相关研究。
五、结论与评述
中国经济运作的要角在政府,政府人事体系可说为高速增长提供了制度保证,引发了学者对“官员晋升激励”的重要考察(Li&Zhou,2005)。但已有研究在涉及判定晋升的标准时,简单以行政级别为标准,判定结果过于粗疏。有别于传统“级别标准”,本文引入官员的党职身份,同时考量其晋升前景,通过简单的赋值规则,细致地分辨官员职级。本文以中国[正]省级领导为例,逐一排序各省书记/省长的职级高低,结果发现,在这些职位内部还存在一些稳定的层级。因此,表面看起来属于平级调动、异地交流,其实更像是一个多次考核、稳步晋升的政府人事管理过程。
为何会出现正式级别外的“细划层级”的制度安排呢?从强化激励的角度来看,只有层级更加细化,才能采用频繁调动的方式作为奖惩手段,促使地方官员努力发展经济。若从这一角度入手,那么本文的层级划分不仅可以作为晋升标准的一个修正,也能为政府人事管理的研究引入新的框架。此外,导致省级领导职级高低不同之客观原因,推断可能与辖区禀赋、官员社会网络等密切相关,后续若能对此展开分析,不仅能对话前人的研究,亦有助于解读“大国地方”的政治地位。
文章原标题为:《远近高低各不同:如何分辨省级领导的政治地位?》,原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5期,编辑时有删减。
本期编辑:小庭白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