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领导干部协商式决策观:一项描述性分析 ——基于12省市领导干部的问卷调查

政治学人 2021-04-25

↑ 点击上方“政治学人”关注我们



作者简介:

李强彬,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后研究人员;李佳桧,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背景与目的

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一直是政策过程研究的重要议题。以1986年万里发表《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的讲话为标志,此后党的历届重要会议文件都十分强调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问题。比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可以说,作为政治、政策和管理的核心,决策科学与否、民主与否、适当与否直接关涉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错误、失败的决策不仅造成直接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且波及面广、持续性强,同贪腐造成的危害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面对新时期我国改革、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在社会稳定压力大、社会风险防范成本高、决策复杂性强且难度大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推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就协商民主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之间的关系,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所提出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实际上就是协商民主思想的体现和运用。党的十三大报告强调,“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只有建立在倾听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切合实际,避免失误……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必须有渠道经常地顺畅地反映上来,建议有地方提,委屈有地方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近年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可见,协商民主已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的理论资源与实践路向。

然而,从理论化的协商民主转向操作化、经验化、制度化的协商民主,不仅需要构建合理的制度体系和打破经济、社会、政治方面的束缚与限制,而且需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民主的协商观念和协商性文化。尤其对领导干部而言,特别需要实现从以“权力”为中心到以“诉理”为中心的转变,打破传统官僚制主义束缚。因为,以“权力”为中心的官僚主义与官本位之“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履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1〕的观念和行为与协商民主的理论品质是格格不入的。作为一种民主决策的理论,协商民主之于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性正如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原党委书记蒋招华通过民主恳谈会所发出的“三个没想到”的感叹:一是没想到决策层对民意的估计和真实的民意之间会有那么大的偏差;二是没想到决策层平时听到的“民声”并非真实广泛的“民声”;三是没想到基层的党委政府在民意收集和反映机制上尚存在那么多的缺陷。〔2〕为此,本文基于对十二省市领导干部的问卷调查,旨在从民主决策角度反映我国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的认知、态度和倾向,以期推进协商民主在中国的深入、持续和良性发展。  

二、协商式决策:观念性要素   

协商民主在其提出与兴起之时,就与政策制定、公共决策联系在一起。比如,毕塞特就把协商界定为关于公共政策价值的论证,认为立法和政策制定并非自利个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相关者就共同目标进行诉理、说服和论辩的结果,这实际上提出了一种不以理性计算为基础而以“理由更佳的观点”为基础的民主决策观,倡导经由对话和交往理性而不是“独白”或“闲扯”来推动决策的产生。根据协商民主的理论特质,协商式决策的观念性要素主要可概括为:意见包容、相互论理、真诚理性、自由平等和尊重认同。  

意见包容。包容性表明协商民主区别于协商,因为协商可能发生在不具包容性的精英和小团体之间而排斥其他的决策相关者。意见的包容性表明,协商的参与者并非简单的统计学意义上的人数的代表性,而是基于“意见市场”的多元性意见的代表性,它要求所有与决策议题相关的意见不能因为其持有者政治社会经济条件方面的属性而被排斥在协商过程之外,协商和对话应尽可能容纳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相互论理。诉理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根据“理由更佳的观点”来进行决策是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相互的论理性表明,当议题相关者之间对话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时,另一方也须要求对方以同样的方式接受自己的观点。在这样的过程中,“一个论点的价值不会因其提出者的动机不具有足够的美德而贬低其真正的价值。同样,一个站不住脚的论点也不会因为其提出者的真诚、诚实或美德而增加其价值”。〔3〕与此同时,“那些不全面的审慎思辨形式必须被更全面的审慎思辨所替代,并且因此来确保那些具备一定价值但价值有限的目标让位于那些更加广泛的、甚至更具有价值的目标”〔4〕,从而经由扩展、精炼和更为理性的意见来形成决策。  

真诚理性。真诚表明协商过程中的意见表达是意见持有者本来的想法,要求排除信息欺骗、事实扭曲和策略性行动。协商过程形成的是交往权力,只有真诚对话才能正确地去认识和界定问题,进而解决冲突。同时,公共理性的观念又意味着对话、权衡证据和反思性思考的过程应建立在不能合理地予以拒绝之理由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公开的场合,如果未能说明为什么自己认为好的、可信的、合理的、有利的观点对于他人而言亦是如此,就会无法使他人信服”。〔5〕  

自由平等。协商式决策过程中的自由平等要求排除强制的可能,意味着“政治决策应该通过协商而不是金钱或权力的途径进行,同时,协商决断的参与度应尽可能平等而广泛”。〔6〕实际上,协商民主的兴起在很大程度就是“为了回应西方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多元文化社会潜藏的深刻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等方面的问题,而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7〕  

尊重认同。尊重认同是对他人以及他人意见的承认,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合法性宣称,正如曼宁所言,“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对于自由理论和民主思想的普遍看法:合法性的源泉不是先定的个人意志,而是它的形成过程,即协商本身”。〔8〕同时,尊重认同也是协商民主功能和价值本身的体现。正如有研究认为,尽管协商民主理论也受到诸多质疑和批评,但在回答诸如协商可以或可能塑造偏好、缓和个人利益、赋予社会边缘群体以权利、调节分歧、促进整合和团结、提高识别能力、形成合理的意见与政策、产生共识〔9〕等问题上,协商民主的支持者都给出了肯定性的回答。   

 三、领导干部协商式决策观基本状况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陈家刚主持的2013年度国家社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课题组实施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问卷调查”。调查由中央编译局陈家刚主持实施,中山大学何俊志、清华大学孟天广、吉林大学于君博、中央编译局陈雪莲、王艳等专家学者参与调查设计,孟天广负责数据库建设工作,调查主要针对厅、处级领导干部发放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党政干部的协商民主观、认知、行为及评价。调查采取配额抽样方式进行,配额依据为党政干部的行政级别及地域归属。调查实施从201531日至617日,项目组与全国12省省委党校的研究者合作,共向12省省委党校参训党政领导干部发放问卷2880份,完成有效问卷2223份,有效完成率为77.2%。为保障调查质量和受访人隐私,调查采取匿名调查方式,由受访人自填问卷。在2223个样本中,职务级别为处级的有1030,占46.3%;副处级的有609,占27.4%;副厅局级的有414,占18.6%。科级的有79,占3.6%;厅局级的有57,占2.6%;副科级的有11,占0.5%  

(二)基本状况  

1.多数领导干部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具有促进科学决策的重要功能。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协商民主本身的界定与理解,有的论者强调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体制,有的认为是一种决策方式,有的认为是一种治理方式,有的认为是一种公民参与方式,有的认为是塑造政治合法性的一种方式,等等。就此,针对我国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内涵的理解,问卷以“您认为协商民主是什么?(限选三项)”这一题目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在6个选项中,选择比例最多的两项分别是“一种民主的决策方式”(76.2%)和“通过公开平等讨论做决定的制度形式”(60.6%)。进而,针对政治生活中领导干部对适合开展协商民主的政治环节的认知,问卷以“您认为协商民主最适合在哪个环节展开?请按照适合程度排序”这一问题实施的调查显示:在“最适合”选项中,“决策环节”是“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四环节中被选比例最大的,占受访者的51.6%。再者,针对协商民主的功能,当问及“您认为协商民主的作用体现在什么方面?(限选三项)”时,有77%的领导干部认为协商民主的作用体现在“促进科学决策”。可见,从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本身的内涵、对适合开展协商民主的政治环节和对协商民主功能的认知来看,从决策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协商民主是领导干部一种比较普遍性的看法,这与协商民主之“民主”一面的主张比较一致,实践中应当开掘好协商民主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的功能。  

2.多数领导干部认为制定政策应该“因地制宜”地包容相关者所有的意见,倾向经由“推选”而不是“投票”和“随机”产生的代表来反映意见和观点。意见的包容性是审视协商民主品质的重要标准,它与参与者的代表性、广泛性直接相关。当问及“如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再出台政策,您认为政策相关人都应该参与吗”这一问题时,有56.3%的领导干部认为“应该,但要因地制宜”,26.7%的领导干部认为“应该全部参加”,有12.8%的领导干部认为“没有必要参加”。调查数据显示,多数领导干部认为政策相关者都应参与意见的征求和讨论,只是在具体的方式方法上比较强调“因地制宜”,其缘由可能在于需要考虑协商民主实践中参与者规模、操作成本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而,当问及“在无法保证所有人都参与协商的情况下,您认为应该如何选取代表?(多选)”时,选择“按比例推选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的最多,占总人数的74.5%;选择“推荐与协商主题相关的人或组织”占总人数的58.7%;选择“投票产生”和“随机抽样选取”的分别占总人数的38%28.6%。可见,我国领导干部对通过“投票”和“随机抽选”两种方式来选择代表和反映意见的评价不是很高,还是比较强调“推选代表”来反映相关意见。  

3.多数领导干部首先比较倾向认为协商过程中的发言应围绕主题和反映群体的利益,其次是“争论但不吵架”。协商式决策要求以相互的论理为基础,这需要恰当的发言规则。当问及“您认为参与协商座谈会的代表应该如何发言(多选题)”时,选择“围绕主题,不相关的不说”的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71.9%,选择“要表明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的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71.2%,选择“可以争论但是不能吵架”的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54.5%,选择“按照程序规定和要求发言”的领导干部占总人数的51.5%。调查数据显示,不同政治身份的受访者对代表应如何发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看法,民主党派中75.5%的领导干部和无党派中83.9%的领导干部比较强调发言的群体代表性,中共党员中71.9%的领导干部比较强调发言的切题性,群众身份中71.4%的领导干部强调发言的程序规范性。进一步将领导干部的多重身份与“应该如何发言”进行交叉分析发现,具有政协委员身份的受访者中73.8% 的领导干部认为“应该围绕主题,不相关的不说”,具有人大代表身份的受访者中74.2%的领导干部认为应该“表明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具有党代表身份的受访者中74.7%的人认为“应该围绕主题,不相关的不说”或“表明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调查表明,民主党派、无党派的领导干部比较强调发言的群体代表性,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比较强调发言的切题性,群众比较强调发言的程序规范性。在多重政治身份中,政协委员倾向于“应该围绕主题,不相关的不说”,人大代表倾向于“表明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党代表人员倾向于“应该围绕主题,不相关的不说”和“表明自己或自己所在群体的利益”。   

 4.约一半的受访领导干部倾向在协商对话中“愿意”真实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选择“看情况”的受访领导干部比例也较大。当问及“在协商对话或讨论问题中您愿意真实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吗”这一问题时,有51.8%的受访者回答“愿意”,有4.9%的受访者选择“不愿意”,39.3%的受访者选择“看情况”。数据反映出,尽管超过一半的受访者倾向“讲真话”,但选择“看情况”领导干部不在少数,因此需要在实践中切实创造“讲真话”的制度条件和社会氛围。进一步将领导干部的多重政治身份与“是否愿意真实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进行交叉分析表明,共青团员身份领导干部中的85.7%、中共党员身份领导干部中的52.2% 和民主党派身份领导干部中的45.5% 选择“愿意”真实表达,群众身份领导干部中的64.3%和无党派人士领导干部中的50%选择“看情况”真实表达,可见拥有党团政治身份的领导干部与其它政治身份的领导干部在是否愿意真诚表达意见方面具有差异性。此外,调查显示科级干部中超过一半的人(54.4%)选择“看情况”,其它级别的干部则大多数选择“愿意”。  

5.约一半的受访领导干部认为党和政府与群众“肯定能”或“基本能”进行直接平等的协商对话,选择“一般”或“基本不能、绝对不能”的受访领导干部还为数不少。针对“您认为党和政府能够与群众进行直接平等的协商对话吗”这一问题,54.9%的受访领导干部认为党和政府“肯定能”或者“基本能”,17.4%的受访者认为“基本不能”或“绝对不能”,有23.7%的受访者认为“一般”。进一步将所在的单位系统与“是否能进行直接平等的协商对话”进行交叉分析发现,法院检察院系统中35.0%的领导干部认为“肯定能”,党的系统中30.3%、政府中32.2%、政协中32.3%、群团中32.5%、企事业单位中28.4%的领导干部认为“基本能”,人大机构中28.9%的领导干部认为“一般”。数据表明,不同单位系统对党和政府能否自由平等协商对话的认知存在差异性,法院检察院中较多认为“肯定能”,人大中较多认为“一般”,其它则多数认为“基本能”。  

6.多数领导干部认为参与协商的人“应该遵守”或“必须遵守”协商达成的结果,具有民主党派身份的领导干部选择“必须遵守”的比例最大。对于“您认为参与协商的人应该遵守通过协商达成的结果吗”这一问题,回答“应该遵守”“必须遵守”“不一定”的受访者分别占47.3%38.4%10.3%。用政治身份与其进行交叉分析,发现有45.5%的民主党派领导干部认为“必须遵守”协商共识,有36.4%的民主党派领导干部认为“应该遵守”协商共识,“必须遵守”的所占的比重大于“应该遵守”所占的比重;而对于共青团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应该遵守”和“必须遵守”的比重持平,均为42.9%,对于中共党员、无党派人士以及群众,“必须遵守”的比重小于“应该遵守”所占的比重。调查显示,民主党派身份的领导干部比其它政治身份的领导干部更加注重协商共识的约束性,前者中较多数人认为“必须遵守”协商共识,而后者中较多数人认为“应该遵守”。民主党派与其它政治身份的领导干部的态度有差异,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制度中民主党派地位特殊,民主党派的领导干部对协商共识的约束性更加重视。如果协商结果或协商共识没有约束性,那么只会使协商成为一种“闲谈”。  

7.仅约一半的领导干部认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讨论“能够”或“基本能够”改善政策的实施,公众协商影响公共政策的空间还比较大。调查显示,50.6%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改善政策实施效果;25.1%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改善政策实施的“效果一般”;18.2%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改善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大”; 2.1%的领导干部认为居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不能够”改善政策实施效果。在理论上,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讨论对改善和优化政策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为公众参与关涉政策的认同性和可接受性,但调查反映出领导干部对此的评价并不高,表明我国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的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8.多数领导干部认为,与民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适用协商式决策。当问及“您认为解决下述政策问题中,应该采用哪种方式”这一问题时,大多数领导干部认为除“领导干部任免”(34.6%)和“评价政府工作成绩”(55.6%)这两项应该主要由“由投票决定”外,其它诸如火车票定价、土地拆迁和征用补偿标等民生领域均应主要“由协商决定”。结果可以看出,在干部选拔和工作绩效评价等领域,推行协商民主决策的阻力较大,目前来说协商式决策在这些领域的适用性还较低。一般而言,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主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因此能否在干部选拔和绩效评价领域运用协商民主值得深入探讨,但是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问题是可以大力推进协商式决策的。    

四、深化协商式决策观的建议  

1.加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缩短理论主张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针对协商式决策的实践与完善,问卷设计了题目“如果现有协商形式存在不足,您认为如何完善?(多选)”来了解领导干部对此的看法,调查结果依领导干部选择次数所占比例的排序是:“协商程序要更规范”(16.2%),“协商的结果要有反馈和评估”(15.2%),“确保参与者地位平等”(15.1%),“参与者要更多地了解协商内容”(14.7%),“要塑造说真话,讲实情的氛围”(14.0%),“更多关注解决实际问题”(12.1%),“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表达出来”(12.1%)。进一步的数据显示,工作年限在一定程度会影响领导干部对加强协商式决策的看法,党政部门中工作年限不到10年”的领导干部中62.0%的受访者选择“协商的结果要有评估和反馈”,进入党政部门工作年限在“10年到20年之间”的领导干部中60.6%的受访者选择“协商的结果要有评估和反馈”,进入党政部门工作年限在“20年到30年之间”的领导干部中62.2%的受访者选择“协商程序要更规范”,进入党政部门工作年限大于“30年”的领导干部中60.9%选择“协商程序要更规范”。数据在一定程度说明,进入党政部门在20年以内的人偏向于协商结果的评估,而进入党政部门20年以上的人偏向于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可见,完善协商式决策程序、提高领导干部的程序意识和注重协商内容接近实际、协商结果的反馈与评估应是建立健全协商式决策制度的重要内容。  

2.努力提升协商民主实施的满意度,增强领导干部协商民主意识的普及性。就领导干部对本地实施协商民主的满意度,不同职务级别的领导干部对本地贯彻实施协商民主的满意度都不是很高,大多数领导干部对本地贯彻落实协商民主的满意度状况的评价是“一般满意”(49.4%),只有23.6%的领导干部对本地贯彻落实协商民主“比较满意”或“很满意”,另有19.7% 的领导干部对本地贯彻落实协商民主“比较不满意”或“很不满意”。数据表明,我国地方贯彻协商式民主决策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此外,领导干部协商民主观的普及性同样有待提升,调查显示54.2%的受访者“没有听说过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有61.3%的受访者没有组织过听证会或者公众座谈会等活动。 

 3.多途径开展协商民主,强化决策取向的协商民主实践。协商式决策的广泛推进需要以具体的制度平台和途径为基础,当问及“您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如下途径开展协商民主的状况如何”时,有28.6% 的领导干部表示“从来没有”开展过决策听证会,25.8%的领导干部表示“有时”开展决策听证会,22.9%的领导干部表示“偶尔”开展决策听证会,仅有9.9%的领导干部表示“经常”开展决策听证会,表明通过决策听证会来实施协商民主的实践还有很大拓展空间。  

关于党务会议定期向群众代表开放,有27.2%的领导干部表示党务会议“从来没有”定期向群众代表开放,有22.8%的领导干部表示党务会议“偶尔”定期向群众代表开放,有23.8%的领导干部表示党务会议“有时”定期向群众代表开放,表示党务会议“经常”定期向群众代表开放的仅仅为13.2%。数据表明通过党务会议向群众代表开放状况的不乐观。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需要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务会议定期向群众公开,党务会议公开有利于在全社会实质性塑造协商性的政治文化。  选择“有时”开展的协商民主途径的比例分别是:“多部门联席协商”(32.8%)、“党务政府机关定期收集群众意见”(30.4%)、“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与群众协商”(26.4%)。“经常”开展协商民主的途径是:“干部定期接待群众”(30.2%)、“干部热线电话”(24.3%)、“接待群众信访”(44.1%)。调查数据显示,不同的协商民主途径开展情况不一样,选择“从来没有开展”中最多的是“决策听证会”“党务会议定期向群众开放”,选择“有时开展”中最多的分别是“多部门联席协商”“党务政府机关定期收集群众意见”和“通过网络问政平台与群众协商”,选择“经常开展”中最多的是“干部定期接待群众”“干部热线电话”“接待群众信访”。这表明,协商民主的实施在功能上需要推动公众从最基础的知情、获得信息逐步上升到对决策过程的实质性影响,甚至分享决策的权力。  

五、结语  

近十年来,协商民主在我国的译介已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与实践回应。我国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意识已显著增强,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在我国正逐步走向体系,上至国家顶层的政党协商、政协协商,下至基层的乡镇与社区协商,尤其是发源于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以不同的形式已在我国遍地开花,已被证明在我国有其特殊的发展空间与现实可能,正如有西方协商民主论者断言,“某种类似直接协商的多元政治更适合较大的和多元的政体如欧盟和中国似乎是荒谬的。然而,经验和规范的思考都支持这种反直觉的建议……如果大的政体能够实现这种民主前提——充满活力的公共领域,具有各种形式社团的公民社会,以及允许个人根据其基本权利诉诸正义的司法制度——那么,对于中国使其庞大的、充满活力的政体民主化之努力来说,这种制度化的、广泛并且深入的公共协商可能会成为一种模式”〔10〕,“关于协商民主的某些基本观点,也许会在中国得到很好的应用。政治理论应该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和检验。这些思想当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西方社会,相信也会在中国得到成功的应用”〔11〕。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思想、服从性甚至依附性思维的影响,我国领导干部协商式决策观的树立还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如何塑造“敢讲真话、敢于反映实情、敢于接受不同意见”社会氛围和制度条件,如何确保协商是民主的而不仅仅是协商的,如何确保协商过程是自由、平等、公开、透明和真诚的,如何打破官民间的不平等,如何增进官民间的信任,如何使公共决策真正具有审慎思辨性,如何使公众协商真正能够影响最终的决策,等等。克服这些难题,很大程度需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协商民主的意识,但更重要的是亟需在各级领导干部中确立高品质的协商式决策观。因为在权力相对集中的制度下,只有领导干部的观念和意识得到转变,协商性民主、协商式民主决策才能真正、快速、有效地得到贯彻并产生实效。



文章原标题为:原载于《党政研究》2017年第3


本期编辑:吉先生


政治学人 专业的学术分享平台

微信编辑团队微信号:zzxrbjtd

原创投稿、文章荐稿邮箱:zhengzhixueren@sina.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