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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明 张力伟 | 论责任政治

政治学人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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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贤明,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张力伟,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关于责任的讨论与研究由来已久,在古代先贤的思想中,责任是公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原则。随着政治生活复杂性的增强与国家治理规模和难度的提高,责任已经从最初一元化的道德主张转变为道德与契约共同型塑的多元关系。政治文明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国家、社会与人的发展,国家、社会与人在自我发育的基础上构建了多维的关系,而责任则随着关系的增加而延展,并且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条件下维持、巩固与强化政治系统中各部分良性互动的纽带。事实上,现代世界的矛盾性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冲突也昭示,责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但目前学界对于责任的政治学分析更多关注于责任政府等相关制度的建设与调整,却忽略了从宏观的视角去讨论政治生活中更为系统的责任体系与责任关系。这种研究视角虽然突出了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现代国家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关系模式。因此,重新探讨责任政治,理解责任政治的构成及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指向,不仅可以深化对政治场域中责任问题的理解,也为研究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一、作为道德主张与政治议题的责任


        从伦理生活到政治生活,责任是人类互动与社会存续的重要因素之一。责任政治是责任与政治交织所衍生出来的概念,讨论责任政治首先必须对于责任这一概念具有深入的理解。因此,在对责任政治进行具体的阐释与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政治生活中的责任进行基本的回顾与梳理,厘清政治世界中责任的不同形式。


        古代的思想家在讨论责任问题大都采取伦理学的视角,普遍认为责任是一种道德主张。对于古希腊与古罗马思想家而言,伦理是政治的核心,道德责任是理想国家中的责任类型。随着人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共权力的运作模式和政治制度的构成方式也随之产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近代契约理论对国家起源的证成,使责任跳出了抽象的伦理学范畴过渡到现实层面,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期待与公共权力的怀疑。这意味着,责任在政治世界中走向了形式分离,由一元的道德责任过渡到道德责任、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多元并存的状态,对于责任的评价也放弃了纯粹的道德理想与道德目标,转而引入“委托-代理”下的评价方式。


        现代社会理论认为,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是现代社会构成中的两种元素。根据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的分析,两种理性形式之间不仅对立,而且无法弥合。强调程序而轻视结果的形式理性与重新强调结果价值的实质理性之间的矛盾关系造成了现代社会的撕裂状态:理性化编织的“铁笼”与现实社会关系的疏离让现代社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现代思想家们在对社会进行病理学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整个社会应该重新呼唤道德责任,使责任成为有效的社会联结机制。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的核心要义是通过调整政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会内部关系,以强化人类生活中的网络联系。从这一起点出发,文章将采取二元的视角对责任展开进一步的分析与阐述:其一是作为道德主张的责任,这为理解人的行为提供了规范的说明;其二是作为政治议题的责任,这为责任在政治场域的作用作出了总结。


(一)作为道德主张的责任


        责任最初属于伦理学的范畴。西方早期的责任思想散见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等人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与西塞罗的《论责任》是相关的重要著作。西方早期责任观念的基本逻辑是对人的行为做出伦理意义的限定,借助个人的道德责任实现理想的城邦或者国家。从现实出发,公共性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特征,这是责任由来之根源。一方面,人类具有趋向群体生活的生物性征;另一方面,人类由于外部生存环境的压力产生了合作意识。所以,人类的行为是交互的,一个人的行动往往会牵涉他人,为了使合作得以持续,需要为人的行动划定范围,也保证人与人之间行为的交互性。由此,责任便作为充足理由下如何行动的要求,在人类群体生活中产生。中国古代传统思想中对于责任的讨论亦不鲜见,在儒家学说中,孔子重点论述了家庭责任、社会责任与国家责任,但孔子的论述也集中于应然的道德层面。通过结合中西传统的责任观念,以及传统与现代社会对于道德责任的阐述,不难总结道德责任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道德责任起源于人类公共生活的现实,目的是提出人在公共生活中的基本要求,“任何一种生活,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事业的还是家庭的,所作所为只关系到个人的还是牵涉他人的,都不可能没有道德责任”。中国传统思想中,齐景公问政孔子所对答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也是对人之责任做出的规定。回溯中西历史,从柏拉图对理想国的憧憬与孔子对礼乐崩坏的感怀中不难看出,思想家们的努力在于督促与教导人通过一定的行动去实现一个“是谓大同”的理想社会,而道德责任正是贯穿其中的重要准则。


        其次,现代社会对于道德责任的强调基于道德观念缺失的现实,道德责任被视为康德式的“绝对律令”。传统社会下,社会身份构成简单,思想、信仰等观念单一,相比较而言,更容易通过伦理规范加以协调与整合。而现代社会的分化前所未有,利益、身份、观念的碎片化对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挑战。这意味着,近现代社会中发展出的契约关系已经无法成为有效的社会联结机制,因而必须要寻找到新的纽带凝聚社会。由此,道德责任又回归到思想家们的视野当中。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Emile Durkheim)认为,道德把个人结成群体,社会需要根据一定的规则作为行为规范,而这种规范只能是道德准则。在《社会学与哲学》中,涂尔干将道德视为箴言和行为规范的集合体,是康德式的律令,当人们履行这样的责任时,人们可以体会到自成一类的快乐。


        综合看来,道德责任提供了人类行为的最小公分母,是规导人类行为的价值准则。从道德的角度理解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观念”理解社会的体现。道德是集体的、统一的,履行道德责任是建构社会的重要基础。正如涂尔干所认为的,社会的本性蕴涵着道德,若想要一种与之不同的道德,就会否认社会的本性,结果只能否认自身。


(二)作为政治议题的责任


        责任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在本质上具有涉他性的内涵。政治生活中,每个主体或具体的人需要明确自己的位置以及和他者互动的需求与回应,由此,每个人所构成的“彼-此”关系也成为组成共同体(community)的关键。政治生活中责任以清单式的内容规导了主体的行动,提供了政治生活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在此意义上,作为政治议题的责任将从两个维度发挥功用。


        第一,责任确定了人在公共生活中的位置,同时划定了人的义务范围。责任让人在公共生活中考虑“我是谁”与“我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从根本上调整人的生活。可以看出,责任是一种公共生活的自发秩序,是群己权界的一项标准,这一点与道德责任的作用紧密相关。只有明确了自己在公共生活中的位置,才能够明白如何行动,才能够形成稳定的群体交互关系。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世界,“个体位置”与“如何行动”构成了社会的基本问题。“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论语·子路》)孔子提出的“正名”事实上就是以“礼”中的位置观念确定不同个体的责任,最终实现“为政”与和谐社会。法国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évinas)将责任置于现代世界,认为责任存在于“共同意义”之下,并将责任具象为“面对-回应”的关系,把责任进一步阐释为面向他者的行动理论。其作用是,责任让在场的群体达成承诺(commitment),以承诺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保证公共生活。所以,所有关于责任的讨论都指向一个最终目的,实现公共生活的有序。


        第二,责任提供了维护制度稳定和发展的要素。关于责任的政治哲学研究认为,政治社会中成员彼此的责任关系能够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这样一种观点是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联系起来,考察责任对政治制度的调整、修正与强化作用。虽然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对,但公共生活是个体保留私人生活并超越私人生活,进而走向国家与社会共同生活的状态。这种共同生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又是人与国家之间的生活。所以,责任关系既存在于私人场域,又运作在公共场域。这种现实下,责任关系一方面通过自身的联结作用凝聚社会,为制度提供存在与发展的土壤。这一点表达了责任对于实现社会稳定,为制度提供良好环境的作用;另一方面,个体在公与私之间的“移位”也令责任在国家和社会中构建了两者的联结模式。这一点表示,一个人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因而引申出的责任关系也会随着身份的多元而拓展,这样会通过责任来联结政治社会中的不同场域。虽然这种互动模式在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但简略而言,政治中的责任仍然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责任是共同政治社会中成员之间的关系;第二,责任是个体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责任同政治有关,就是因为它嵌入在国家(政府、法律)之中,政府、法律都要体现出责任。以上是寓于政治中的责任所表现出来的特征。


        总的来看,作为政治议题的责任不仅打造了社会的联结机制,又构建了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纽带。简而言之,责任构建了人类生活中权威与服从、承诺与回应、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作为道德主张的责任与作为政治议题的责任之间相互联系、不可分割,一方面规定了人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规定了公共权力与人的关系。简单来说,对于公共生活而言,责任形塑了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的方式,也规定了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模式。



二、责任政治的基本构成与整体形态


        理论中的概念用来解释世界、用以说明世界的意义,但是概念本身也给人以模糊与迷思。既然概念给人以迷思,那么如何研究概念才能让人在迷思之中获得确定性、如何让概念呈现出描述对象的实际内涵?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给了我们借鉴:词的选择很重要,因为这事关是否准确合上事情的特性,因为惟当各种想法都并入正确的方向上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进行下去。车厢必须紧扣在轨道上它才能沿着轨道顺利进行。这一思想应用到责任政治这一概念的研究中,告诉我们必须要剖析责任政治概念中所内蕴的不同的部分以及所明确指代的状态。


        责任政治是偏正结构的短语,说明责任是对政治的限定,但抽象的构词法难以说明责任限定下的政治是何种状态或者形式。结合前文关于政治中责任问题的研究可以总结,在政治语境中,责任首先需要面对三个基本问题:(1)对谁负责;(2)责任的程度与限度以及(3)如何来解释或者证成这些责任。责任政治的界定需要以此为逻辑起点展开,这是以分解的方式使我们了解责任政治的构成部分。在明确责任政治的基本构成的基础上,还需要明确责任政治是一种政治形态。这是将责任政治的不同部分加以组合的整体视角,使责任政治的概念综合化、体系化。通过对责任政治这一概念的直接描摹,可以使我们对责任政治的理解达到知性层面。纵然我们不能以形而上学的方式探寻事物的终极本质,但至少能够详尽地说明这个现象,让人能够把握到这一现象的基本结构与运作机制。


(一)责任政治的基本构成


        界定责任政治需要明确责任政治包含的不同方面,这需要从主体与内容两个方面展开。需要注意的是,探讨责任政治的内部构成既要考虑责任的诸要素,也要兼顾政治场域中责任内容与运作机制的特殊性。


        第一,责任政治需要区分责任主体。我们知道,政治是由不同主体构成的,包括个人与国家两个基本单元。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推进,社会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政治舞台并与国家展开互动。因而,责任的主体就是政治中彼此互动的“行动者”,包括政府、政党、社会组织、公众等等。现代国家中,官僚组织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不仅使政府组织更加专门化,并衍生出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狭义的政府部门。与此同时,现代国家中国家与社会之间逐渐分离,社会的构成以职业分工而形成的职业组织、行会组织以及民众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为不同部分。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组织,民众公民意识的觉醒也令其成为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现代国家中政治行动者多元化的事实证明,现代国家是一个“开放进入秩序”(Open Access Order)的构型,不同主体参与政治议程,不仅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影响政治权力,而且能够通过合法的程序分享政治权力。


        通过描述责任政治中的不同主体,不难勾勒出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形式:(1)政府与社会和公众之间“委托-代理”的责任关系;(2)社会与公众对政治社会问题有序参与的责任关系;(3)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对于整个国家与社会发展与福祉的责任关系;(4)社会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的道德责任关系,等等。总之,社会中政治行动者构成了责任政治中的主体,从传统到现代的过程也是责任政治主体不断分化与责任关系不断拓展的过程,体现了政治文明的演进与国家构建的成熟。


        第二,责任政治需要明确责任内容。在政治场域中,不仅存在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行政责任等也包含其中,这是由政治的复杂性所决定。首先,不同主体面对的统一性的责任是对于国家的认同,因为国家发展的进步之处在于“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现代国家也需要对权威产生认同与忠诚。其次,在这一责任的统一约束下,政治中多元的行动者根据法律与自身的职能履行责任。例如,任何社会成员需要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因而需要履行法律责任;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与执行主体的政治官员需要履行政治责任;为了实现现代国家治理,治理中的多元主体(社会、公众等)也要履行解决各自领域问题的政治与社会责任等等。


        由于现代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职能存在多层次的交叉,因此在责任内容方面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根据主体的身份与能力合理确定责任,使责任与行动者相匹配,即行为产生责任,责任的确定要在行动者可能行为的范围之内;其二,明确区分不同责任内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例如,厘清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其他责任之间的关系,防止主体承担的责任混乱,影响问责的针对性;其三,以权责一致为履行责任的基本原则,防止“有权无责”与“有责无权”对于责任主体的消极影响;其四,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根据主体不同建立不同的失责惩戒机制,防止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二)责任政治的整体形态


        在区分了责任政治涵盖的不同主体与内容的基础上,需要将责任政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视。界定责任政治需要明确责任政治是政治的一种形态,与民主政治、理性政治等概念构词方式相同,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涵义。在对责任政治的概念进行明确解析之前,有必要厘清责任政治的价值色彩与植根情境。


        一般来说,已有的研究倾向于将“责任政治”视为民主政治的重要部分,“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实行责任政治,是民主的本质要求。政治学界在界定民主政治的本质、论述民主政治的特点时,大都明确把责任政治作为其中一条。”不能否认责任政治同民主政治之间紧密的关系,但是也不能抹去历史上其他政治形态中责任存在的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最早形式的政治负责制,其对象不是全体人民,而只是代表社会共识的传统法律,以及寡头的立法机关”。之所以在民主政治的情境下讨论责任政治,一方面立足于现代社会的事实,使责任政治的概念更具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是对概念进行明确的情境限定,循名责实地讨论问题,进而为探讨责任政治的现实指向夯实基础。


        如果说,民主政治是以民主为基本制度形式的政治形态,那么责任政治这是以责任作为“中轴”的政治形态。所谓“中轴”(axial principle),借助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的概念,指的是一个社会的“功能原理”。贝尔认为,社会是一个相互影响的子系统与外部环境共同构成的复杂系统,但需要从复杂当中抽象出维持各系统之间运转的“功能原理”来理解社会运行机制。所以,将责任视为政治生活中的“中轴”,需要具体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责任政治就是不同主体之间以责任为互动中所秉持的价值与态度的政治形态。责任政治中的各主体以负责任的方式相互对待,在彼此联系的状态中,各个主体能够负责任地行动,相应权责结构、职责界定与究责机制都在这一前提下建立。从这个意义看,责任政治是不同主体之间行动的结构,强调了政治生活中责任的联结作用。在责任政治下,公共权力的责任就是“治理他者”,而治理他者的前提又是要保证“治理自我”;对于其他主体来说,责任意味着在尊重公共权力治理他者合理性的同时实现治理自我。在现代治理的客观要求下,治理他者与治理自我的核心是明晰“责之界”“责之度”与“责之效”,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责任政治之下的权责结构、职责界定与究责机制。这一点既强调了责任政治的系统化特征,又凸出了责任政治的价值与作用。


        第二,责任作为政治的中轴在于政治的运作需要依靠责任来实现,责任是政治生活中制度化的行为方式,即责任的落实既需要具体的人来完成,更需要稳定的制度来保证。也就是说,责任政治是公共生活中多元主体以责任为准则的制度化互动模式。将责任与制度相结合,凸出了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从国家构建的角度看,现代政治的发展是制度不断精细、完善与稳定的过程,制度为人的行为提供了约束,制度下的互动可以强化现代社会的信任关系。责任政治通过确定的制度结构保证了主体之间的行为承诺与期待,降低了行动的成本与公共选择的复杂性,夯实了“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单从国家的角度来说,政治合法性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权力主体的认同,究其本质就是权力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倘若没有此种信任关系,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统一安排就失去了效力。


        结合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为责任政治进行一个简洁明确的界定。所谓责任政治,就是是以责任为“中轴”的政治形态,强调政治中的责任关系与责任形式,并以此展开特定的权力结构、制度设计与行动方式。现代世界中的责任政治不仅关注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维度下的“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还关注社会关系与社会互动的“生活政治”。简言之,责任政治范围的延展体现了政治生活复杂性的趋势。

三、责任政治构建的三重维度


        责任政治既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形态,又是一种现实的制度安排,责任政治的建构与完善,需要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创新、观念价值转换等具体的措施来实现。对于责任政治研究而言,问题的核心是如何通过责任政治观的塑造和责任政治制度的建设,为政治社会发展提供思想资源与智力支撑。特别是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将责任政治纳入到现代国家治理的框架中,使责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相勾连,这应视为当前政治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责任政治与现代国家治理是相互影响、相互构成的关系:现代国家治理中,责任为政治权力的运行置入了道德规定与制度规定,善治的最终实现也依靠责任政治下多维度回应交织成的治理之网,只有多元主体形成交互型沟通与互补型关系才能形成善治局面。


        责任政治的现实指向立足于现代社会的基本事实。从制度框架的角度看,现代国家治理是不同主体共同行动、多元互动的过程,责任政治保证不同主体的行动范围与行动效果。从社会问题的角度看,官员的责任阙如已经成为中国目前社会不稳定的重要缘由,其他社会主体道德责任观念的淡薄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根据问题导向的研究原则,可以看出,责任政治在现实中的构建指向了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因此,文章将从观念、结构与行动三个方面来分别论述责任政治的构建逻辑。


(一)观念:责任作为社会联结机制


        任何一种制度形态都需要一系列价值观念的支撑,以观念设计结构、塑造行动,让全社会受到责任政治中的价值导引。通过现代国家治理中平等、包容、参与等价值来打造责任政治的价值支撑,让这些价值内化为不同主体行动、交流与沟通的指南。


        话语制度主义是新制度主义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一制度主义类型表达了“观念是制度的基石”的基本理念:制度既是由观念塑造的,也是由既定结构中观念传播的方式塑造的。简单说来,话语制度主义是将推动人类行动与制度更新的观念因素单独抽离出来进行分析的研究视角,对理解观念对于制度革新与行动动因的作用提供了新的思路。话语制度主义给予我们的借鉴是,秉持一系列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对制度的创新与行动模式的转变具有激励与导向作用,并且这些价值由全社会共享,也对整个社会起到凝聚作用。


        责任观念的提出与内化要以道德主张为主,要让全社会成员认识到道德责任对于社会联结、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扭转道德滑坡对于社会心态的侵蚀,将碎片化的社会重新粘合起来。注重观念在行动中的实践,执政党和政府在观念的更新中要做出表率,不仅要在言说中承认其他主体的地位,更要在实践中履行包容与平等一系列价值。观念的变革也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因此很难同传统观念进行一刀切似的割舍。因此,在观念的宣传中要认清楚传统价值观念中不符合现代精神塑造与公民文化建设的部分,升华其中依然有借鉴意义的部分,求取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平衡。


(二)结构:定责与究责的框架


        前文谈到,责任政治需要确定权责结构,而权责结构的确定需要区分责任主体与责任内容。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路径中,责任政治构建关键在于责任政府的建设。将责任整合到不同层次的政府过程当中,从决策到执行,从互动到回应,通过优化治理体系打破责任与结构之间的张力,使政府既能够处理好同上级之间的责任关系,又能处理好同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在此基础之上,要逐步明确社会、市场与公众的责任。在“定责”的基础上完善“究责”,从而保证责任政治结构的完整性。


        首先是定责结构。如果将现代国家治理看作一个系统,那么系统的多层次性是大系统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主要特点之一。对不同的子系统、各方面之间,需保持协调配合和相互和谐的关系,避免相互抵触发生危害。系统论给我们的启示是,责任政治下权责结构的塑造包含很多关系,例如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众、社会与公众等等。为了保证责任政治的大系统和谐运转,内部的子系统彼此配合,需要以有权必有责,权与责对等的原则来分配权力与配置责任,通过不同层次与不同功能的主体的不同作用来理顺彼此的责任,转变传统的任务分配方式,处理好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的关系,防止权责交叉所引致的推诿扯皮。另一方面,转型是一个持续变动的过程,为适应这一趋势,不同在新的权力分配格局下应及时、主动、动态地调适自己在权责结构中的位置,这也反映了责任政治在治理格局中的理想形态。


        其次是究责结构。具体来说,是完善追责机制,以各主体履责绩效的评估来对责任的落实情况加以审视,整合刚性制裁与柔性制裁,通过法律责任的承担、行政问责、权利撤销等制裁方式保证不同主体责任的落实。超越将问责视为官民二元之间问题的传统框架,将问责铺开,保证多元主体的责任落实。问责虽然是一种失责行为的追惩制度,但需分清责任政治下的不同责任类型,理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之间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明确问责机制的选择与应用。在问责机制的完善方面,一方面要厘清问责主体,合理划分法律问责、纪律问责与行政问责的界限;另一方面加强公民问责体制机制建设,从多方面入手推进公民问责机制的优化。从现代国家治理中责任政治的复杂维度看,问责的对象可能不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与市场主体甚至民众逐渐都应纳入到失责追惩的环节中。传统的责任模式仅关注政府做了什么,且官僚体系的追责可以从可见的政治过程中寻找,但现代治理是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这便导致问责的复杂化。盖伊·彼得斯(B. Guy Peters)认为,要将传统的过程问责转变为绩效问责,即根据不同主体的行动绩效作为问责标准,区分主体的“顾客”(costumer)来确定责任对象。


(三)行动:践行“共同事务”的责任


        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Talccot Parsons)的社会行动理论提出,一项行动应该包含行动者、行动的目的与行动的“处境”抑或条件以及行动的“规范性”取向四个方面。现代国家治理中,不同主体作为“行动者”存在,而共享观念构成了彼此行动的目的,嵌入的结构构成了行动的处境,制度化的运作机制形塑了行动的“规范性”。在这几个要素的共同运作下,一个现代国家治理之网进而形成。在网络中,不同行动者得以充分行动来促进国家治理的推进。简言之,现代国家治理是“共同的事务”(commonwealth),不同主体要根据自身的条件与社会的要求行动起来,明确不同主体在转型过程中担负的职责与所应该发挥的功能,实现不同主体的功能互补与对公共事务的“共治”。


        现代国家治理要求在执政党与政府的主导下调动起社会、市场与民众的力量,以协同的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的治理当中。既然是对事务的参与和问题的解决,那么各个主体就要充分发挥出自身功能,履行作为参与主体的责任。这一方面需要通过政府利益表达渠道的构建来为其他主体的履职提供途径;另一方面,各个主体要采取合意的手段,例如利益反馈等参与到现代国家治理的过程当中,以承担责任来打破政治冷淡主义。在对政府职能的承接等问题上,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竞争机制与合作机制来解决好政府解决不了或者无暇顾及的事务,既凸显出自身的主体性,又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强化与政府之间的“主体间性”。对于广大的社会民众来说,要将自己塑造成行动中的公民,积极反映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与公共服务的偏好,帮助政府以需求导向规导自身行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反馈,以社会需求机制助推政府创新。归根结底,无论是何种主体,均要清楚地认识到承担责任不仅是为了良好的公共秩序,更是为了在现代社会中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



四、结论与讨论


        对于政治学来说,责任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政治学的情怀在于用变化的眼光与思维去发现与剖析新问题,这就为责任的政治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回溯探讨责任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借用思想史、政治学理论以及当代社会理论等思想资源构建了“责任政治”的概念,试图抽象出一种新的政治形态,为我们理解政治与社会问题提供新的视野。责任政治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于社会现实又回归于社会现实。对于现代国家治理而言,构建责任政治不仅是改革的目标,甚至已经成为现代治理的核心问题。在此意义上,我们要明晰,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构建公共生活的价值准则与基本制度,是实现现代国家之有效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认清责任政治的概念、内涵与功用,通过一系列的体制机制创新对其加以保障,才能帮助解决现代国家治理中的种种问题。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就是复杂性,不同领域、不同层级可能随时会产生新问题甚至新风险。那么,如何使复杂性得以简化,又如何来推动新问题的解决与新风险的防范?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基于现代性的问题提出要“寻找政治”构建当代共同体,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公共生活的和谐有序与政治生态的公正清明,“寻找责任”则是当务之急。当然,关于责任的研究依然是一项值得持续进行甚至永远在路上的事业,责任政治理论也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这也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分析与研究。

 

责任编辑:郑斯尹   

文章来源:《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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