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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逢春丨从善政到善治:廉洁政治发展的逻辑进路

政治学人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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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逢春,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善治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倡导政府和公民对国家的共同管理。“善政”到“善治”的逻辑进路拓展了廉洁政治的发展视域。作为思想层面的政治立场和目标、制度层面的政治制度和评价、实践层面的政治行为方式,廉洁政治也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基于二者的逻辑关联,在政府和公民两个维度创新廉洁政治建设路径,要求政府规范自身权力运行,发挥主导作用,引导公民有序参与;需要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和有效性,由多元化主体推动廉政建设进程,以回应廉政与善治二者对于公正廉洁的共同价值追求。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腐败伴随着权力的出现而产生,与廉洁政治相对立;反腐倡廉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政治建设过程中的共同目标。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建设廉洁政治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思路和要求,彰显了执政者对于反腐倡廉的高度重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廉洁政治发展成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推进廉洁政治,而在于如何推进廉洁政治。这需要有新的改革进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善治”理论倡导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规范权力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相对于传统的“善政”是对廉洁政治的崭新发展思路。从善治理论的主旨与廉洁政治的内涵出发讨论二者的逻辑关联,可知善治理论为廉政发展提供了路径创新的理论支撑,而廉洁政治也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


一、廉洁政治的内涵与要素


有关廉洁政治的研究在中西方都可溯本追源。西方自古希腊以来,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卢梭的“人民主权说”、洛克的“分权理论”、马克思的“廉价政府”等理论学说都包含着对廉洁政治的根本诉求,贯穿世界范围内廉政政治的形成史。古代中国的廉政观也源远流长,自秦始皇始,“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即成为遴选官吏的律法规定;至唐,唐太宗李世民“深恶官吏贪浊”,故此奉行“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从古至今,明君、清吏因清正、廉洁、自律而得到民众尊重。廉洁政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要求与基本要素,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性、内在性、的一个规定性要求,有着多维的内涵与清晰的结构。

 (一)廉洁政治的基本内涵

赛缪尔·P.亨廷顿将腐败定义为“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狭义的廉洁政治可以理解为不谋私利的政治,政府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权力行使中公正严明、廉洁高效、不以权谋私。但从广义概念分析,廉洁政治不应拘泥于反腐败,而应从被动、惩罚性的反腐败拓展为主动、发展性的廉政建设。其内涵体系可以分解为思想、制度和实践层面。


1.思想层面


思想层面,廉洁政治是一种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政治立场代表政治主体在认识和解决各种问题的出发点、落脚点及所持态度。作为一种政治立场的廉洁政治要求公职人员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将清正廉洁作为行使权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以权谋私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政治目标代表政治发展进程的方向和基本的价值诉求。作为政治目标,廉洁政治是公民的共同期盼和政治发展价值诉求的直接体现。只有政治廉洁,公共权力才能正常运行,公共利益和资源才能得到平等分配,公民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我国,廉洁政治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政治目标,也是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


 2.制度层面


制度层面,廉洁政治是一种政治制度建设和政治评价。制度是规范社会运行、实行有效控制的机制,政治领域中,廉洁政治不仅作为立场和目标存在,还作为制度和规范存在。廉洁政治的建设重点即制度建设,通过制度规范权力主体的行为并激励其正确掌权用权,进而维护政治合法性和政治秩序,是廉洁政治建设积极发展的重要保证。针对我国当前反腐态势,建立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廉政制度是当务之急。政治评价是指“评价主体根据特定标准,对有约束力的政治决策及其执行过程做出价值判断,既可以是政治组织的自我评价,也可以是公民、社团等社会公众的评价。”作为政治评价标准的廉洁政治用以评价政治组织自身的廉洁状况,社会公众也可通过民意调查、社会活动等政治参与方式评价政治廉洁的状况,从而为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政治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3.实践层面


实践层面,廉洁政治是一种政治行为方式。既然“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那么廉洁政治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和制度层面,必须通过实践行为使思想和制度得以具化和执行。作为一种政治行为,廉洁政治要求执掌公权力的公共部门及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廉洁清正、不谋私利的行为方式而非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的方式行政。廉洁政治建设核心在于实践,其成败与否,需要通过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式来检验。

(二)廉洁政治的基本要素

如果将廉洁政治建设视为一个复杂系统,则系统内外存在一系列联系紧密和相互作用的基本要素。就系统内的主体而言,公职人员、公共部门是廉政主体要素;就环境而言,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是系统内、外部环境要素。


 1.主体要素


公职人员是否清正廉洁是廉洁政治的最基本要素。公职人员是廉洁政治建设的终端载体,其行为方式直接体现廉政建设的成果。公职人员是否清正,最为公众关心也最易直观感受。古今中外,清正都是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道德准则和从政为官的底线。通过制度规范、教育引导、舆论监督等自律和他律方式,将廉洁理念内化为公职人员的道德修养,进而外化为规范的行为方式,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公共部门是否清廉反映廉洁政治的机制及其有效性。清正廉洁是公共部门的应然属性,公共部门应在公务活动和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建立机制,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平等分配,使社会成员享受平等的公共服务。如果公共部门行权不公,以公权谋私利,必然会导致公众的信任缺失,使政府失去合法性基础,导致政治秩序的混乱。研究表明,在政治影响之外,公共部门的清廉程度与一国包括经济增长、个人福利、生活质量等方面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2013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前十的国家中有九个国家位列全球繁荣指数前十榜单,一定程度上反映政府清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作用。


 2.环境要素


廉政建设要求清明的政治环境。政治清明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倡导的政治理念,清明是政治的本质属性,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形式上看,政治清明包含廉政建设中先进的政治理念、完善的政治制度、有序可行的政治行为;从内容上看,政治清明包含了廉洁奉公的政治立场、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民主法治的法治观念,既是政治主体清正廉明的影响因素,也是一种廉洁公正、安定有序、民众满意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状态的具体体现。


廉洁政治同样要求正面的社会环境。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仅需要公共部门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也需要非政府组织及公民的有效参与。政府和社会应建立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合作关系。廉洁政治的建设仅仅依靠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社会风气这一外部因素给予关切。假设社会公众对廉政价值观持普遍认同的态度,在社会交往中讲法理、讲制度,自觉抵制弄虚作假、贪污贿赂、凡事靠关系等行为,用自身的行动传播廉政价值观,推动人情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在全社会形成崇廉御腐的文化氛围,就能够为廉洁政治建设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培育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促使公民能够主动监督、参与廉政建设,将廉政文化的软实力价值转化为廉洁政治建设的引导力、凝聚力和影响力至关重要。


二、善治与廉洁政治的逻辑关照


根据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的论述,“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理论认为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选择,体现的是“一系列活动领域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发挥作用”。然而“市场、国家和治理都会失败,这没有什么可惊奇的。因为失败是所有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元治理(meta-governance)强调了治理失灵时政府的重要作用,但治理失灵与责任不清仍不可避免地成为治理理论发展的掣肘。作为克服治理失效问题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善治追求的是“良好的治理”,“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较之‘善政’,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

(一)善治:廉洁政治建设的理论支持

在俞可平看来,善治应包含10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与公正。善治理论作为一种有着丰富价值意蕴的理论,主张公共产品生产与供给的主体多元化,倡导公共治理过程的法治化与透明化,强调公共管理的责任性与有效性,呼吁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这些理论主张与廉洁政治发展有着深层的逻辑同一性,为廉洁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


 1.合法性与法治


政府合法性是善治政府最基本的条件,此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不是法学意义上的合法,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且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合法性政府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协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使政府的行为得到公民的认可,政府的权威得以保障。合法性的第二层含义,指法治意义之下的政府行为。法律是公共行政的最高准则,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治在规范政府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避免人治中权力滥用等弊端,这正是廉政建设的要求所在。可见,善治对政府行为“合法性”和“法治”的要求,与廉洁政治讲求公共部门以清廉确保其合法性的基本要素相契合。


 2.透明性与参与


善治理论的“透明性”要素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而公民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对政府行为实行监督显然是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政府一方,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善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廉洁政治建设的保障。政府作为社会信息最主要的持有者,如将应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予以隐瞒或不及时公开,导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便为暗箱操作、腐败寻租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公民一方,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获得与自己权益相关的包括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共预算和开支等在内的公共信息,也有责任和义务有序进行政治参与,并监督公共管理的运行。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政府和公民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在廉洁政治建设中也同样如此。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是善治理论和廉政建设的共同要求。


 3.责任性与回应


对公民诉求的“回应”程度能够反映公共部门的“责任性”。一般认为公共部门责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其行为的合法性,即依法行政获得公民认可;二是对公民正当诉求的积极回应。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政府应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引导公民共同治理国家,在此过程中及时回应公民的正当需求。在廉政建设中,政府部门清正廉明,积极接受公民监督,对于公民的举报和要求及时处理并给予交代,使公民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取得实效,即是政府履行责任的表现。


 4.公正与有效


善治理论中的公正是指任何公民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公正是廉洁的必然要求,公平与效率同样密不可分。公共部门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科学的管理程序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效率,也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廉洁政治建设要求公职人员公正地行使权力,避免因为腐败寻租、拉关系、走后门等行为损害公民的平等权利,公共部门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合理的权力划分正有助于防范集权的出现及实现权力的相互制衡。对公职人员的公正要求、公共部门组织与权力的制衡设置,是善治与廉政的共通之处。


   5.廉洁与稳定


“廉洁”是善治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廉洁政治是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与廉洁相对立,腐败使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于民,政府合法性及公信力丧失;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破坏政治公平价值,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因此,善治所要求的“廉洁”与“稳定”在廉洁政治建设中得以统一:只有政治廉洁才能执政为公,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一)廉洁政治:善治达成的必要条件

善治理论为廉洁政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而为达成善治的目标,廉洁政治无疑是必要条件。按照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公共权力的存在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前提,公共权力的有效运用是国家善治的基础。没有公共权力的社会,就会堕入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状态;滥用公共权力的社会,将会导致公共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如何消弭化解既要保留公共权力,同时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的悖论性冲突,成为政治理论的核心话题。善治理论主张“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强调权力的公共性和平等性,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权力滥用。善治过程中,政府和公民作为平等的参与主体,相互依存与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使任何强权、霸权都无法生存,更得不到承认。公共权力异化而导致的腐败行为与善治理论的基本要求背道而驰,更阻碍了善治目标的实现。为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运行,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进而达成善治的最终目标,廉洁政治的建设至关重要。从善治理论的基本要素来看,“廉洁政治”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善治达成的必要条件。


 1.干部清正是善治的基本条件


从人的角度来讲,廉洁政治就是实现一种风清气正的吏治生态,也就是实现“干部清正”。公职人员的清正是建立善治政府的基本条件。公职人员是否清正廉明、奉公守法始终是社会和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公共权力如何运行与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也是其监督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如不能正确有效地行权和履责,则勿论公民责任的履行。善治的实现离不开公民社会,更离不开政府组织,公职人员不清廉,政府便失去了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公正性等善治理论的基本条件,更不能引导公民共同参与国家治理,无法实现善治的终极目标。


 2.政府清廉是善治的核心要求


从组织的角度,廉洁政治就是打造一种清正廉洁的行政体系,也就是实现“政府清廉”。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权力的承载体与行政运作过程的行为体,成为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基于现代社会契约论观点,政府是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而自愿订立契约的一种结果。政府作为民意的代理人,其使命应该为民众谋取公共福利。“权力为民所用”正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根基。政府清廉是政府的应有品格,是政府的道德核心,也是善治对政府行政生态的价值诉求。


 3.政治清明是善治的必要保障


从生态的角度,廉洁政治就是塑造一种良性循环的政治生态,也就是实现“政治清明”。政治生态,是政治生活的大环境、大趋势。政治生态影响党风、政风,事关党心、民心。清明的政治生态具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因此政治清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保障。廉洁公正、安定有序、民众满意的政治状态是实现善治目标必要的政治环境。


三、政府与公民维度的廉洁政治发展路径


善治理论主张公众广泛参与国家治理,公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基础。在国家治理框架下,廉洁政治既然是一项需要长期建设的复杂系统工程,同样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而非仅仅依靠公共部门。在亨廷顿看来,“在政治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与该社会的公民政治参与成正比。”既然公民将公共权力让渡于政府并寄希望于政府能够正确行使权力,那么公民有权力和义务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广泛有序的公民参与是民主国家政治发展(廉洁政治建设是其重要内容)并最终达到善治状态必不可少的力量。廉政建设中,善治理论所倡导的公民参与治理能够有效弥补政府的不足,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基于政府、公民两个维度探讨廉政建设的路径创新,以回应廉政与善治二者对于公正廉洁的共同诘问。

(一)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引导公民有序参与


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廉洁政治发展需要从政府与公民两个维度同时发力。在政府维度,要把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与责任政府建设作为抓手;在公民维度,要从强化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完善参与制度等方面,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1.优化权力结构,建立有限政府


政府权力取之于民,良好的政府治理必须简化政府职能,优化权力结构。全能型政府通过“强政府、弱社会”的管理模式使公共资源与权力集中掌握于政府一方,客观上为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也增加了公共权力监督成本。善治理论强调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为建立有限政府作出了理论安排。“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和全能型政府相对,指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约束、限制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是公民授予的,因而政府权力是天然有限的,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在廉洁政治建设中,建立有限政府应注重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进行政府职能优化转变,避免政治权力过度集中,对权力的运作方式进行改革,在防范腐败的同时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二是注重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不能仅依靠政党或公共部门,还应引导公众对公权力实施监督,使社会公众成为廉洁政治建设的中坚力量。


2.提升公民认同,建立法治政府


善治理论所称“合法性”主要指公众的认可,而法治是指依法行事。合法性政府和法治政府紧密相关,政府行为获得公众认可的前提即符合法律规范。建立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只有公众认可政府行为,政府才能树立权威。在廉政建设的范畴,建立合法性政府和法治政府,即建立公众认同的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合法性政府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有效调节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使政府行为得到公民最大限度的认可。尤其在腐败发生时,更要严格秉公处理并给予社会公众及时回应。建设法治政府是廉洁政治的基本条件。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政府行为得不到规范、公民监督权力得不到保障,廉政目标自然无法实现。廉政视域中的法治政府建设,在预防腐败环节,应完善限制公职人员特权、规范行为方式的法律制度,如财产申报、政务公开制度等;在廉政监督环节,要保障社会多方参与,完善举报、证人制度等,确保社会公众敢于监督和揭露腐败行为,保护举报人员和证人的权益和安全;在惩处环节,在法律制裁基础上,完善行政处罚等相关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3.规范信息公开,建立阳光政府


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社会公众自然也有获取的权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也是确保政府和公众相互信任、有效合作的基础。只要在法律范围之内允许公开,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能够让公民了解、参与并监督的政策信息都应进行公开。“透明性”是善治的特征之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防治腐败的有效措施,因而规范信息公开、建立阳光政府也是廉洁政治建设的有利途径。首先,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责任和途径,社会公众藉此积极广泛地履行监督职能,协助政府预防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行为。其次,公职人员应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将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督作为责任和义务。再次,政府部门要确保公开信息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也要避免形式主义,选择性地将敏感信息予以隐瞒。只有让公民平等获取正确、及时、明确的信息,才能为公众参与廉政建设创造有效渠道。最后,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已突破传统方式,信息传播途径日趋丰富,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共同作用,提高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社会公众可以多途径的获取信息——这也对媒体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4.强化政府责任,建立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是善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廉洁政治建设同样需要责任政府作为主体。“作为一种理念,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够积极地回应、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道德的、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责任。而作为一种制度,它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内、外部机制。”在廉洁政治建设中,责任政府应注重主动责任和被动责任两个层面的建设。主动层面,应强化公职人员廉洁责任意识,使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被动层面,公共部门担负回应公民需求的责任,不能无故拖延或推卸责任。针对失职问题,政府应完善问责制度,使公职人员由惩戒警醒转变为自觉履职,维护公共部门清廉的政治形象。

(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实现廉政建设主体多元化

公民社会是实现善治的基础,善治视域下的廉洁政治建设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和层面,腐败直接损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公民有动力也有义务监督权力的运行;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能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政策疏漏导致的腐败。在这个意义上,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实现参与主体多元化是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


1.强化公民参与的责任意识


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公民等级意识与尚权意识严重,遇到问题时更愿意通过走后门、拉关系的方式而非走合法正规的渠道,由此,自然无法担负起权力监督、参与廉政建设的责任。其次,大部分公民虽然对贪污腐败行为深恶痛绝,但只要没有伤害到个人直接权益,即持有“事不关己”、任由其发展的态度。再次,由于机制不健全,害怕因上访、举报官员而遭受打击报复,导致部分公民不愿意也不敢举报官员的腐败行为。最后,部分被揭露的腐败事实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及时惩处,也影响了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针对上述原因,我们有必要强化公民参与廉洁政治建设的社会责任意识。第一是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政府要加快廉政建设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公民能够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解如何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政治参与权,促使其运用法律武器与腐败行为相抗衡。第二是明确公民的主体意识,通过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主体地位,建立公民在廉政建设中的高度政治责任感。第三是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公民应先从自身做起,用道德标准约束自身行为,以客观求实态度行使监督权力,避免发布或传播错误信息。


2.关注公民参与的能力培养


公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决定其政治认知程度、民主法治观念、政治参与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接收信息的渠道闭塞,对于国家廉政建设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监督方式都不了解,因而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并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当途径来捍卫,部分群众甚至采取围堵政府、聚众闹事等极端方式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不仅偏离了有序政治参与的轨道,更增加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因此,提高公民有序参与廉政建设的能力,主要应加强三方面的教育。一是加大对综合素质教育的投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使其能够通过正当渠道而非暴力冲突解决权益问题,从而提高其廉政建设参与能力。二是加强公民权利教育,使公民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有清晰认识,公民有义务和责任对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三是强化有关反腐倡廉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参与形式等的专门教育,使公民了解如何通过有效手段捍卫权益,参与廉政建设。此外,政府应强化对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技能的培训。“就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各级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该提供更多的反腐败培训,让他们掌握持廉拒腐的技能;就普通公众来讲,政府和社区应该多做些参与反腐技能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和水平。”


3.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设计


只有将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纳入法律制度范畴,将公民参与的内容、形式、途径等操作细节以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公民在参与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才能规范公民参与秩序,提高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有效性。首先,在法律层面规范公民在廉政建设中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公民可以依法监督权力的运行,也有权对腐败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并要求政府给予及时回应。其次,政府应拓宽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渠道,除建立监督机制外,还应建立多样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民意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使公民参与政策决策进程,并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避免由于政策漏洞而导致的腐败行为。最后,“政府应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回应制度、听证制度、公民举报权保护制度等,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民参与反腐权利的实现,调动公民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公民参与制度。


四、结论


由“善政”向“善治”的转变过程中,善治与廉洁政治发生价值耦合,因而,廉洁政治建设不等同于反腐败,而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深层次铲除腐败根源、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导作用,公民的有效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而如何创造有效的公民参与以到达“理性的善治”值得进一步思考。廉政建设主体多元化能够促使权力监督由被动变为主动,有益于增进政策的公正性与廉洁社会风气的培养,最终实现廉政与善治的共同目标。当前廉洁政治发展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为使政府决策兼具民主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公职人员行为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清明的政治环境和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需要继续深化“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最优治理”的“善治”与廉洁政治的理论结合,对“政府主导、公民参与”的实践模式展开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责任编辑:张释元

文章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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