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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正名——兼及对“中间道路”的批判性反思

政治学人 2024-01-11



作者简介


曹晟旻,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若要深入探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其首要任务就在于发现该问题的实质与核心。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无非是在寻找这两者形成的来源和依据,以此说明何者更为根本或具有基础性。权利与善并非处于彼此对立的两端,所谓的“中间道路”自始就是难以成立的,其甚或会对该优先性问题造成倒逼与激化。社群主义不足以从根本上对自由主义构成颠覆或挑战,其尚不具备站在自由主义对立面的条件和能力。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反倒有某种程度的共识与默契。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是在理论层面展开的,但其终归还要体现出高度的实践性特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 


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议题,其自始就带有关键性,并会对法学理论研究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主要发生在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身上,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自我观念和个人概念出发,各自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论述,由此形成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鲜明对峙,至于对价值多元论和中立性原则的态度则是以此为基础得出的推论结果,其间反映出他们对历史主义与普遍主义持有的观点是互异的。但是,笼统地讨论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没有意义,这样只会陷入关于该争论的无限循环之中。在此,绝不可能直接得出何者优先的简单回答,而首要任务在于揭示该优先性之争的实质与核心。


一、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两种“主义”的观点梳理

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是当代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议题,其自始就带有关键性,并会对法学理论研究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主要发生在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身上,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自我观念和个人概念出发,各自围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展开论述,由此形成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鲜明对峙,至于对价值多元论和中立性原则的态度则是以此为基础得出的推论结果,其间反映出他们对历史主义与普遍主义持有的观点是互异的。但是,笼统地讨论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没有意义,这样只会陷入关于该争论的无限循环之中。在此,绝不可能直接得出何者优先的简单回答,而首要任务在于揭示该优先性之争的实质与核心。


(一)自由主义者:权利优先于善

不管是“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论调,还是日益流行的“权利话语”,这些均产生于自由主义思潮之中。当代自由主义以权利为本位,其核心主张是“权利优先于善”(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追根溯源,权利优先论最早由康德提出,他认为个人既不是被动的,也并非由外部环境所决定,而是具有主动性和独立性的个体。康德持有义务论和先验主义的立场,他指出正义原则的基础在于主体而不在于客体。权利之所以优先于善,是因为个人优先于其价值和目的。“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与目的论不同,康德展示的是道德形而上学的论证方式。此后,他的理论便由罗尔斯及其他自由主义者所继承和发展。


罗尔斯认为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及为其提供的保障最为重要,但他却将善从正当行为和合理生活中分离出来,进而将其表述为“按照相应道德原则而行动的欲望”。大致而言,罗尔斯从两个方面对权利优先于善进行阐释:其一,在正义原则的要求下,作为社群或共同体成员的个人不可被侵犯,而且这种不可侵犯性是绝对的;其二,任何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追求都必须受到既有权利体系及框架的限制和约束,而那些以侵犯权利为代价换取其他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这种权利的优先性体现为自由的优先性,即第一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究其原因,自由主义者将正义看作最为重要的善,他们认为其他善的评判标准只能由正义原则所决定,而权利本身构成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实质内涵。因此,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优先于善的。


此外,个人是自身利益最忠实的决定者,“在权利理论的中心的个人是从他人的服从行为中受益的个人,而不是通过自己的服从而过道德生活的个人”。社群或共同体非但不能干涉个人的利益诉求和自我判断,反而必须切实尊重权利和自由,以便真实反映其自身的习惯和偏好。更何况,社群和共同体的善是难以界定和琢磨的,其不仅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会受到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论的冲击与破坏。“尤其是面对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实,社群主义者为达成共同体的善难免会遇到较大阻力,而他们在强调共同体的善时亦会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就包括共同体的善如何形成,以及何者有权利和资格对共同体的善进行界定等。”出于这种考虑,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很少对“善”给予喝彩,反倒会有意使其受到冷落或排斥,以避免对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二)社群主义者:善优先于权利

尽管,自由主义堪称现代性方案的典范和楷模,但社群主义者却担心善会遭到贬抑或忽视,所以将自由主义作为标靶加以批判。在此过程中,社群主义者直指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并认为自由主义者所说的权利主体并不存在。因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预设有各种假定,这些假定已经事先将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排除在外,由此导致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会完全忽视不同个体间的共性。按照桑德尔的理解,自由主义者“把自我的界限当成先天地、一劳永逸地固定了的,它把我们的共性归之于善的一个方面,把善归之于仅仅是一种偶然,一种‘与道德标准不相关的’、任意的需要和意愿的产物。而一旦有了以这种方式打折扣的善的观念,权利的优先性似乎的确就是无懈可击的主张”。与其将这种观点说成是对个人的解放,倒不如说这会使个人失去自主行动的资格和能力。这时,个人作为权利主体既不能从事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活动,也不能做出任何有意义的实质选择。


既然如此,权利不可能独立于善,而是与善密切相关,其必然无法摆脱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因此,是善优先于权利,而不是权利优先于善。虽然,道德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实践指引或行为规范的重要作用,但其首要功能还是同“品格”相关的。“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否则,即便道德伦理再为周全和完善,也难以保证对个人行为产生积极引导之效果。反之,个人只有具备善,才能真正做到遵守法律规范。不仅权利离不开善,而且权利的道德力量最终来源于不同个体所组成的社群。也就是说,善既优先于权利,又依赖于社群,由此形成“社群-善-权利”的论证逻辑。


如果将善定义为结果论指向的目标,那么其价值和意义仅是工具性的,而这实现的关键在于权利自身,因而权利优先于善就是成立的;如果善被认为处于较高层次,那么就理应赞成善优先于权利,因为权利是由善所决定的。毫无疑问,社群主义者更倾向于选择后者,他们试图用“善”制约“权利”,其旨在表达对至善论的推崇和追求。这说明个人自我与其价值和目的之间并非没有关联,而是由各自所在社群决定的。对于某个人是善的东西,就共处同一社群中的个人而言也可能是善的。由此便不难理解,以善的弱化为代价强调权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反倒会克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实质与核心: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到底在讨论什么? 

按照自由主义者的理解,如果正义原则已经对权利加以确认,那么任何善都不能对其进行压制。因为权利较之于善而言具有优先性,对善的追求始终处于权利的约束之下。与其不同,社群主义者却将正义原则建立在善的基础上,他们认为善优先于权利,而权利无非是达致善的手段和途径。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愈发突出。其中,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善产生于社会分工的历史背景下,其被视为某种受到技术性割裂影响而出现的产物,但社群主义者所提及的善却是某种统合性的抽象价值,这种区别使得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更加复杂。但不管怎样,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始终各执己见,他们分别提出有不同的分析思路和实践方案,但仍未能使现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相反,“权利”与“善”这两个基本概念在争论过程中相互纠缠,以至于更难分清两者间的关系,为此就需要从理论层面展开全面而细致的剖析和梳理,以便发现该优先性问题的实质与核心。


考虑到社群主义权利观是基于共同体观念提出的,这不免会使人想当然地认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之争在本质上反映的是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甚或还会从中引申出为个人自由辩护还是为社会秩序辩护的两难选择。对此,桑德尔持有反对意见,他认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之争“不是个人的要求与共同体的要求哪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而是权利与善之间的关系地位问题”。但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并行不悖和互不干涉的。就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而言,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实际具有某种理论共源性,或者说这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却自始存在,这两者犹如跷跷板的两端,不管作出何种选择都可能会有厚此薄彼之嫌:如果像自由主义者那样倾向于权利,就有可能导致道德伦理的衰落乃至丧失;如果像社群主义者那样对善有所偏好,就可能会将某种特定的善强制灌输给他者,从而有异化为专制独裁甚至是极权主义。总之,对该优先性问题的回答构成区别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重要标志,而仅凭个人与共同体的关系却不能对这两者作出有效区分。


不可否认,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之争能够反映出“公益政治”和“权利政治”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就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而言,自由主义者认为占据基础地位的是“权利”,而社群主义者则认为是道德伦理层面的“善”。与自由主义者的权利优先论相对,社群主义者认为权利和正义原则均要以善为前提和基础,其理论来源主要是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尽管如此,但从根本上讲,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该优先性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从较为宽泛的层面讨论权利与善孰轻孰重,或者对个人与其价值和目的进行比较发现何者更为重要,而是要具体分析对权利应当予以何种程度的保护和尊重,以及对权利的说明和阐释是否能够不以善为基本前提,由此得出权利相对于善而言是否更为基础和重要。这样,在面对不同个体持有彼此互异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宗教信条和道德确信时,就能够说明用以调整社会结构和界定权利内容的正义原则是否应该保持中立,以便对权利本身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作出有效证明,进而使其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


众所周知,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既是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主要分歧,也是当代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析不难发现,社群主义者不仅没有否定权利本身,反而对其表示认可与接受。因此,有学者指出,社群主义者反对的不是“权利优先于善”,而是“权利独立于善”,他们无非是在指责自由主义者没有对权利的重要性作出合理解释。事实上,桑德尔在此之前就已经明确指出,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不在于权利应不应得到尊重,而在于权利能不能以一种不以任何善观念为先决前提的方式,而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正当合理性证明”。由此可见,关于权利缘何重要,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有其各自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根本上讲,所谓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就是要说明在这两者之间首先应当满足何者的要求,即在追求其中一者的时候是否需要受到另一者的限制和约束。


总而言之,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均是在为权利与善寻找安身立命之处,抑或是说发现权利与善的来源及其处境。关于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产生分歧的实质并非在于是否应该对权利与善予以尊重,而在于如何对权利与善予以尊重,以此探讨正义原则以及依其作出的权利界定是否能够不以善为基础,而这涉及到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各种道德传统和伦理观念保持中立。从这种意义上说,权利与善并非站在截然对立的两端,其相互间反倒有某种程度的协调性和一致性,而这理应被作为阐明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



三、中间道路对优先性问题的倒逼与激化

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矛盾和分歧自始存在。对此,很多学者进行过分析和论述,其中不乏“中间道路”之说。“中间道路”这个概念具有普适性,其会出现在法哲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等领域中,而且对很多问题的研究都有“中间道路”的提法。“中间道路”既追求合理,又懂得变通,其类似于儒家的“中庸之道”,直至将其提升到普遍原则和基本方法的高度。虽然,采取“中间道路”的前提是对其他观点表示认可与尊重,但其最终目的在于自我维护,这样方可做到博采众长、化为我用。概括而言,“中间道路”的原理在于遵循有本有原、疏通知远,其无非是指一种折中立场,或是说在两种激烈对抗的极端方案中选择相互妥协和彼此让步,并始终伴随着利弊衡量和审时度势。虽然,“中间道路”在各种场域中指代的内容各有不同,不同学者对其持有的态度也有差别,但其均带有约束的品性,而这里则将其用于指称对权利与善何者优先做出居中调和的特定主张。


就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而言,所谓的“中间道路”极具代表性。其中,刘敬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指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分别代表共同善目的取向与权利正义取向,对这两者需要通过互相参照借鉴加以融合。另外,范进学则认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是相辅相成的,只是这两者着眼不同且各有侧重,以此提倡社群主义“自由化”与自由主义“社群化”。概括而言,这些学者认为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采取的观点和立场均是单向度的,由此导致权利与善作为两个基本概念是相互割裂的。但实际上,离开善的权利必将流于工具化,而离开权利的善则会趋于超验化。权利与善之间存在互为补充和彼此制约的内在关联,因此需要促成两者间的密切依赖与积极配合。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其实不然,对此可以从理论基础和实践效果两个方面作出批判:就理论基础而言,社群主义学说的内容和体系仍待完善,其仍不具备站在自由主义对立面的条件和能力;就实践效果而言,“中间道路”的提出极有可能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造成倒逼或激化。归根结底,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内含这样一个根本问题,即制度规范的建构到底要以权利还是善作为基本原则。毫无疑问,社群主义者主张以善为基本原则。然而,自由主义者却并非总是以权利为基本原则,他们在19世纪就是以功利善为原则的。由此可见,将“中间道路”建立在以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为坐标的数轴上是不准确的,而“中间道路”所包含的错误认知则是因在归纳自由主义观点时以偏概全所造成的。但可以肯定的是,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倒有某种程度的共识与默契。


表面上看,权利优先论可能包含个人主义倾向,但不能就此认为这种观点不重视善,更不能说权利本身完全是手段化或功利化的,否则将会使权利内容变得空洞和虚幻。西方语境下的“权利优先于善”以政教分离为背景,这种论断能够为权利与善划定各自作用的不同场域:个人事务和社会活动侧重强调善,而在政治领域内则偏向于关注权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要避免使政治沦为推行某种伪善的手段和途径。在此,既要以保障权利为名给善标明活动界线,也要为各种善提供自由、平等和宽容的发展环境。只不过相比于社群主义者而言,自由主义者意在赋予权利以更高的地位而已。


与此相对,社群主义者从来没有想要消除或否定权利,他们在意的是权利应该被置于何种位置、是否需要为其寻找值得依赖的社会基础以及如何为其确定边界。出于这种考虑,社群主义者会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施加压力,并要求其在善的方面有所建树。这从侧面说明,社群主义者能够承认和正视自由主义的存在及其价值,他们在争论过程中并不是偏颇或极端的。更准确地说,社群主义实为自由主义的延伸,这两者的关系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紧张,其相互间反而有某种趋同性与一致性。


权利与善都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和途径,这两者需要彼此给予理解和关照。对此,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本来就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他们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并非处于对立的两端,而“中间道路”则缺乏现实依据,因为其没有对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形成确切而理性的认知,因而会由于过分在意面面俱到而显得有些“辩证”或“中庸”,同时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任何追求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兼而有之的努力和尝试,其无非意在促成两者的彼此妥协和互相让步,其间带有很多人为和刻意的成分,这不但无法在实践层面展开,甚或会在很大程度上引发勉强和不情愿的负面情绪。


传统社会过度强调善,但关于权利却始终存在盲区。对此,自由主义者提供的现代性方案意图以权利替代善的优先性地位,从而将权利推向极致,却不料可能趋于极端的个人主义。由是观之,当前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就这样从公益政治的端头走向权利政治的端头。长此以往,这非但不能引领人们进入善的美好境地,反倒会招致道德伦理的衰落乃至丧失。为从整体上实现对善的追求而宣扬权利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其只能规避某些不善的后果和结局,或者防止个人为强权或专制所绑架。有鉴于此,人们不免会呼吁和倡导未来社会走向出现折返,并为其寻求“中间道路”,但却没有意识到这会对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均造成伤害。甚至可以说,“中间道路”的形成会加剧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不仅会得不偿失,而且其后果会使人避之不及,所以很难达到理想目标。


四、社群主义者能够站在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吗?

总体而言,社群主义内部的观点和主张并非统一,不仅是其各个分支所展现出的面貌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社群主义者所采取的观点和立场亦有所差别,他们并非是在为某项共有的事业彼此协作和互相配合,甚至没有尝试达成某种最低限度的内在一致性,由此导致对社群主义权利观的内容界定仍是含混不清的,同时还会使其成员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产生分歧。对此,米勒曾经划分出三种不同的社群主义,其分别是中间派的社群主义、右派的社群主义和左派的社群主义。另外,斯蒂芬·加德鲍姆也提出过三种分立的社群主义派别,其分别是反原子主义(antiatomism)的社群主义、元伦理的社群主义(metaethical communitarianism)和强社群主义(strong communitarianism),他认为在这三种派别中,只有强社群主义会对自由主义有所批判,因为其试图用某种实质性的社群概念替代自由主义的原有选择。再如,艾伦·布坎南将社群主义分为激进的社群主义和温和的社群主义,前者排斥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但后者却认同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只是并不接受其所具有的优先性。此外,保守主义者与共和主义者的社群主义主张之间也会表现出明显差异。更为有意思的是,麦金太尔认为善优先于权利,但桑德尔却主张自然权利优先于善,而他所反对的只是从自然权利到具体权利的论证路径,其间还曾经特别指出自由主义对善的悬置与搁浅,以致将善的活动空间挤兑得所剩无几。


不单是社群主义内部存在分歧,即便是在谈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含义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时,也依然存有诸多混沌不清之处。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人均会认为麦金太尔、泰勒、沃尔泽和桑德尔是社群主义阵营的典型代表,但真正持有社群主义观点和主张的丹尼尔·贝尔却在自己的著作中引用上述学者的思想学说,其目的在于说明他们仅承认自己是自由主义的反对者和批评者。虽然,这些学者明确指出自由主义者对社群和共同体的阐述仍有诸多不充分之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进行过批评和论证,但他们却并不认为自己是真正意义上的社群主义者。其中,泰勒难以认可社群主义者的称谓,麦金太尔对此同样表现出明确拒绝,因此还被阿米泰·埃齐奥尼定位为温和的保守主义者,而沃尔泽则坦陈自己的观念和立场要比其他社群主义者更弱,他的学说甚至可以被归于自由主义之中,或是被视为针对自由主义作出的周期性纠正。


尽管,这四位学者想要对自由主义者贬斥或否定社群表示质疑与不满,但却始终对社群主义者的称谓表现出抵制或警惕的态度,更不用说试图提出某种宏大有力的社群主义理论体系。更为有趣的是,反原子主义和元伦理的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还是可以相互包容的。譬如,罗宾·韦斯特就将德沃金和费斯称为“自由主义的法学家”,但她同时认为这两人也会诉诸社群,他们均具有“一种对于社群主义价值的热情”。由此可见,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并不总是非此即彼的。仅凭这点就可以肯定,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均不可能从整体上彻底否定对方,毋宁是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观点和主张。


一般而言,若要确保社群主义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能够对自由主义构成挑战,则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在内容方面,社群主义者必须明确指出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并非必然带来社群或共同体的发展与繁荣,其甚至不能总是为自身权利取得他者认同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和依据,而必须充分强调个人角色的社会性以及文化价值的共通性,同时还要对道德相对主义的极端倾向予以抵制;在形式方面,社群主义者必须针对权利问题形成某种规范的学说体系,从而保证其内部成员持有的观点和主张是明确而统一的,以便能够在批判权利优先论时作出有效应对。不仅如此,如果社群主义的权利理论还要能够转化为系统的制度设计,否则就不可能针对社会现存的权利问题拿出自己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社群主义权利观在上述两个方面尚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虽然,社群主义的批判意味自始至终都很强烈,但其权利观本身却并不具有明显的建设性,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社群主义者不仅没有向社会整体提供全面而系统的权利理论,反倒是其自身的主要观点和基本立场仍旧处于零散和混乱之中。在这种情况下,社群主义者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所做的分析和阐释就难免会流于虚幻和模糊,更不用说在理论层面对自由主义者的权利优先论构成实质挑战。从这种意义上说,社群主义根本不可能站在自由主义的对立面,而关于“中间道路”的构想也必将化为泡影。


五、殊途同归:两种“主义”在优先性问题上的共识与默契

进入20世纪以后,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日益加剧,自由主义内部逐渐形成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两大派别,但这两者对善却有不同程度的贬抑或忽视。如果将善视为自由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那么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就不会有太大差别;如果社群主义者能够支持法治理念、代议制政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通过同意取得权力的合法性,那么就可以认为社群主义者具有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的贡献在于,其既有助于揭示自由主义的本质,又有助于促使自由主义对自身理论进行反思和改进。有鉴于此,人们只能将社群主义者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改革者,却不能将其说成是站在自由主义对立面的批评者或革命者。就此而言,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从来都不是水火不容的,其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更是如此。


通常而言,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带有个人主义色彩,而善则会表现出明显的整体主义倾向。有鉴于此,人们便会以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观念和立场为标准区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但实际上,“权利属于集体生活而不是集体生活之外,权利属于社会组织的整体思考而不是不考虑社会生活的整体”。因此,这种区分并不总是能够成立的。进言之,作为方法论的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并非分别直接对应于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试想,如果社群主义者是以促成对权利的主张和行使为目标而宣扬善,那么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他们对待善的态度有所不同:前者将善理解为实质性的,以此作为标准或依据评判某种价值和目的;后者则认为善本身需要不断调整,以便适应不同的利益诉求,由此体现出“反至善论”的意蕴和内涵。尽管如此,但这两者最终追求的理想效果却是较为相似的,即均指向并服务于权利保障。既有事实表明,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不仅没有截然对立,反而会展现出趋同与融合之势。从这种意义上说,在该优先性问题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中间道路”。


表面上看,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始终困扰着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其各自提出的不同主张会逐渐演变为彼此在理论方面的显著分野。然而,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矛盾和鸿沟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不可逾越。不管是自由主义者注重的权利,还是社群主义者强调的善,其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具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因为权利与善在本质上自始就是相通的。由此便不难理解,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具有较高的内在一致性。更进一步讲,社群主义很有可能就是自由主义的某种延伸,或是作为其内部的一个分支。


在此,需要澄清的是,若想要建立某种恰当而合理的权利学说,则必须摆脱非此即彼的绝对化思维。针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那种非要在形式上将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加以对立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这两者是以“合则两利、分则两害”的互补方式彼此联系的。对此,阿维塔·西蒙霍尼曾经指出,格林尝试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外另辟蹊径,他提出的“中间道路”有其特殊之处,即旨在打破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二元对立格局,进而说明真正同社群主义相对的不是自由主义,而是个人主义。与此同时,格林还指出善作为具有复合型的核心概念,其共同性可以消除由多样性所导致的不同个体及其权利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尽管如此,但这种“共同性”不是集体意义上的,而是个体意义上的。毕竟,追求善的道路并非是唯一的,而是有很多自我实现的路径可供选择。既然权利与善各自具有的形式及内容都是多元化的,那么就不能想当然地将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加以对立。否则,处于社群主义对立面的个人主义就会面临无处安放的尴尬境地。


自1990年代始,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交流沟通逐渐增多,其相互间的矛盾和分歧愈发模糊,这能够为其彼此理解提供有利契机。“今天的社群主义者并不是反对自由主义的人……如果社群主义者批评特定的自由主义学说,这并不说明他们否定或不欣赏自由主义的主要理念和制度。”坦白地讲,之所以会误认为社群主义处在自由主义的对立面,甚至指出社群主义者的批判意图在于取而代之,其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对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优先性之争存在误会和曲解。事实上,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不仅内容表述相当真实,而且完全可以被视为相对复杂的规范性学说,其对社群主义权利观始终有着较为深切的理解与同情。可以说,即便是包括洛克、斯密和密尔等在内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也不会接受或赞成极端的个人主义。从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他们对社群或共同体反倒有着相当程度的重视与关切,并且强调个人对其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是以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为前提的,其相互间必然会产生依存关系,同时不免会受到道德传统和伦理观念的有效制约。



六、估价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

不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他们对权利均表示尊重与认可。与其说这两者的争论焦点在于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本身,倒不如说他们是在讨论如何为权利提供证明。其中,自由主义者意在秉承正义原则的基本传统,以此为权利寻找更为根本的学理依据,最为典型的就是以社会契约论促成对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但是,社群主义者却不敢苟同,而是要另辟蹊径,他们直接将善作为权利所依赖的前提和基础。平心而论,自由主义者坚持权利优先论的初衷就在于通过正义原则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从而使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均能够各得其所。就此而言,“给予正义优先权可能是与那些不接受我们的善的概念的人分享公民权的最公平的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者之所以会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其本意就是要保证所有个体在权利问题上面前均受到公正而平等的对待,以便有效应对价值多元化的社会现实。


虽然,社群主义者并不否定权利具有重要性,但他们却更在意善能够反映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同时还会对权利产生影响。尽管如此,但关于何为善尚且没有形成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准确界定,所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建构是靠不住的。即使这样,也不可单方面对善本身过分苛责。客观地讲,现有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实施在权利与善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能够做到尽善尽美,而这是由多方面原因所导致的:首先,即便法律规范及其实施方案是可圈可点的,也不能排除不同的立法者均会有其各自的前见与偏好;其次,任何思想观念在转向现实之后都有可能出现偏差,其很难保证人们在遵照和落实的过程中不会游离其外,因为该思想观念包含的仅是某种理想状态,而现实情况只能对其无限接近,却不能实际到达。可以说,在回应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时,这些都是需要审慎考虑的重要因素。


大致而言,西方社会是以权利为主导的,即便是在启蒙运动时期,权利与德行之间就曾经出现过对立,但后者最终仍是以失败而告终。尤其是自17世纪以后,西方社会就已经将希腊文化排除在外,这反映出个人主义对古典共和主义的排斥与否弃。时至今日,自由主义权利理论仍处于主流地位,这本身无可厚非,但社群主义权利观却在逐渐趋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其必须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虽然,这并非要求对社群主义权利观大加褒扬,但必须正视其客观存在,所以不妨邀请社群主义参加到自由主义关于权利问题的“圆桌会议”当中,从而使其结束这种非正式的生存状态。否则,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中的任何一方独立登上社会舞台都不会对权利产生积极效果或正面影响。毕竟,真正卓有成效的对策和决断都是经过审慎思索的,而不是简单而直接地套用。这样,围绕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所做的设计和安排就会变得顺理成章。


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到处都有权利的踪迹和身影,但却没有很好地将善灌注其间,更不用说是转化为关于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然而,不管是对权利的主张和行使,还是围绕善的道德说教和伦理实践,这些都必须被置于法治理念之下,由此就可以揭露并破除政治权力对权利实行专断的托词或借口。当善以“权利-义务”的二元论结构展现和运作时,这种调整和转变就能够将现有社会治理模式引入法治框架之中,以避免出现权利不彰或责任旁落,同时促使权利与善实现良性互动,进而焕发出各自的生机与活力。


众所周知,自然权利理论就是以向善的人性假设为基础的,其曾经促成法律同道德、宗教和民主的有效结合,而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为人们展现处理权利与善之间关系的良好示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思想学说多是被视为纯粹的知识和学问,而其终归还是要体现出高度的实践性特征。当然,人们更希望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之争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会将其视为问题。即便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也要以更加务实的姿态解决诸多既有的权利问题,以此体现出实用主义的观念和立场。退而言之,暂且不论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围绕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争论结果如何,至少可以肯定的是这两者均承担着为法治实践出谋献策的艰巨任务,担负着为法律现实问题提供思想资源和解决方案的重要职责,因此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陈鑫  一审:王铮  二审:闪晶晶

文章来源:《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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