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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与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

黄振华 政治学人
2024-09-18


作者简介

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

“大一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是多重因素共同形塑的结果,其中编户齐民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编户齐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其基本动力来自国家间竞争的加剧,目的在于富国强兵。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编户齐民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并在汉代趋于定型。编户齐民对于“大一统”国家形态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分家立户”,国家政权得以直接掌握国家人口,显著提升了国家获取赋役的能力,奠定了“大一统”的经济和军事基础。二是通过“户”及其相应的组织建制,王朝国家建立起了有效的纵向控制体系,加上家户单位的自主性治理,使得国家对社会基层的治理效能大为提升。然而,编户齐民也有其内在局限。由于建立了家户与国家的直接联系,个体家户对于国家施政的敏感性显著增加。一旦出现苛政,家户由于天然的脆弱性以及难以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极易出现普遍性的家户破产,由此带来“大一统”国家的周期性裂变。

“大一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自秦汉以来,尽管出现过分裂和割据,但中国总体上维持着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地域性国家形态。秦汉“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是政治和社会转型的结果,尤其与编户齐民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探寻编户齐民制度的产生及其政治效应,不仅有助于厘清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机理,也有助于从社会基层的维度深化对中国长周期政治演化规律的认识。


一、国家竞争与编户齐民的产生

“大一统”是中国政治研究的经典命题。从研究的对象看,“大一统”通常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政治理念的“大一统”,重在考察有关“大一统”的政治观念和思想体系,遵循政治思想史的研究脉络。二是作为政治现象和政治实践的“大一统”,通常指拥有广土众民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实体。本文主要从第二个层面界定“大一统”,将其作为一种特定的国家形态,并试图考察其构建的政治社会机理。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大一统”国家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并成为中国古代政治的重要特征。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中国历史自有其与其他国家民族不同之特殊性,而最显见者却在政治上。……(中国)能创建优良的政治制度来完成其大一统之局面,且能维持此大一统之局面历数千年之久而不败。直到今天,我们得拥有这样一个广土众民的大国家,举世莫匹,这是中国历史之结晶品,是中国历史之无上成绩。”那么,这一“广土众民的大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呢?其遵循怎样的演化逻辑呢?从社会基层的维度看,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与秦汉时期的政治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其间编户齐民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探寻编户齐民的产生及其政治效应,对于理解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形成机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所谓“编户齐民”,主要指国家通过户籍方式将社会成员按照户口进行登记编录,并据此核定土地、人口和赋役的一项制度。“从秦汉起,凡是能独立立户,进入地方户口登记序列的人户,统称为‘编户齐民’。编户者,指由国家统一编制;齐民者,指不管是官是民,是农是兵,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编户齐民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通过编户齐民,国家重新界定了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也重塑了社会基层的组织方式,为构建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创造了条件。


编户齐民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争霸,其基本动力源于国家间竞争的加剧。先秦时期是中国早期国家的成长期,也是众多国家实体激烈竞争的时代。进入春秋战国以后,各诸侯国之间爆发了一系列兼并战争,国家的绝对数量不断减少,国家体量明显增大。据统计,仅春秋时代的242年之中,诸侯间的战伐侵袭就达到了297次。进入战国以后,兼并战争更趋频繁。这一时期,战争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国家竞争进入白热化。“从春秋到战国,小规模的局部性战争发展为有庞大军队参加的、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的、长距离作战的总体性战争,职业化军人和军事谋略家(诸子百家中的‘兵家’)群体逐渐兴起,军事后勤及其他军事技术获得了长足改进。”国家间战争的大规模爆发促使每一个诸侯国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外部环境。一些实力较强的诸侯国试图在争霸战中胜出,还有一些小国则力求自保。“(战国时代)诸侯的兼并热度已达到了顶点,不管是同姓异姓,不管是王室所封,或者僭位为君,只要力所能及,便加以吞灭,虽对王室也无所顾忌,毫不客气地一一攫为己有。”日益严峻的外部环境,促使各个诸侯国愈益认识到国家实力和国家能力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的首要议题。


国家实力的标志是国富兵强。为达成这一目标,各诸侯国陆续启动了一系列变革。早期的变革主要体现为对贤能人才的招揽与重用,即通过“尊贤”的方式推行贤能政治。《管子霸言》即指出:“夫争天下,必先争人。”通过引入贤能之士,一些国家确实出现了勃兴和发展。如秦国之所以能够崛起,与重用人才有极大的关系。但是,“尊贤”只是对统治阶级能力的改造,国家强弱还取决于其所能动员的物质与人力数量,由国家直接控制赋税与人口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对此,徐干在《中论·民数》中做了十分透彻的分析。他认为:“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也就是说,只有掌握国家人口(民数周),才能实现国家强盛的目标,此乃“为国之本”。正是在此背景下,一些诸侯国开始通过编录户籍的方式对所辖人口予以登记造册,并据此核定民众的赋税和徭役责任,编户齐民由此产生。


编户齐民主要通过登记户籍的方式掌握人口信息。实际上,早在周代就出现了称为“名籍”的人口登记制度。名籍通常登记的是单个人的身份资料,且登记对象具有特定性和专属性。如周代的名籍以宫廷卫兵和军队士卒为主。之后,陆续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名籍,如登记内廷宦官的宦籍,登记经商人士的市籍,登记拜师入门者的弟子籍以及汉代宗室的宗籍等。与早期的名籍不同,户籍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登记的对象并非个人,而是整个家庭人口。一家一户成为国家编户齐民的基本单位。二是登记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人群,而是包括所有的民众。也即将“广土众民”都纳入国家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当中,实现对国家人口的全面掌握。三是户籍制度的目的在于掌握和获取人力资源。通过编户齐民,国家得以“彻底控制人力,以保证‘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的国家结构稳固完善”。


根据现有研究,作为编户齐民核心的户籍制度的出现不会早于春秋中叶。到春秋中叶之后,楚国和晋国等普遍建立起户籍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实行变法,其重要内容便是建立户籍,实行编户齐民。编户齐民不仅推动了秦国的崛起,也助力强大的秦国消灭了六国,实现了统一。自此以后,编户齐民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并在汉代趋于成熟和定型。在此后漫长的王朝历史中,尽管不同朝代的户籍管理方式有所差异,但编户齐民的基本模式始终没有发生大的改变,成为整个中国古代政治的基础性制度之一,也构成“百代皆行秦政制”的重要内容。林浩据此评价:“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从部落时期开始总体上维持到西周末,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控制从春秋时期在总体上维持到今天。”至此,编户齐民不仅作为一项制度长期稳定下来,中国也由此进入“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历史进程当中,开启了帝制国家的历史篇章。


二、“分家立户”与国家汲取能力

“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有赖于强大的国家能力。秦国之所以能够在战国争霸中吞并六国并实现统一目标,正在于其国力的强盛。而在“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后,要维持庞大帝国的运转同样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作为保障。一方面,中国的“大一统”国家拥有辽阔的边境,与周边众多游牧民族统治区域相接壤,要维持“大一统”格局,就势必要求国家拥有足够能力抵御和抗衡周边游牧民族的战争侵扰。另一方面,中国的“大一统”国家拥有广袤的国土和庞大的人口,要实现对广土众民的有效治理,也有赖于国家强有力的统治与管理。国家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其中国家汲取能力尤为重要。在传统型国家中,汲取能力决定着国家整体能力的强弱,也是国家能力的基本来源。


国家能力的提升源于国家制度的先进性。在秦汉转型时期,有两项重大的制度创设备受关注。一是皇帝制度。“所谓‘皇帝制度’,是指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起,直至1911年清朝宣统皇帝遭辛亥皇帝革命推翻为止,以皇帝为最高统治者的国家体制。”正是由于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配置权力资源并组织和治理国家,中国实现了从王制国家到帝制国家的转型。由此,“(中国)正式地摆脱极为久远的氏族传统结构和意识形态,由分散的、独立或半独立的原氏族部落基础上的邦国(春秋时期),逐步合并成为真正地域性的、以中央集权为标志的统一的专制大帝国”。二是郡县制度。郡县制的实施是实现中央集权控制的重要手段。在郡县制体制下,“皇帝亲自任命下至县官的所有官吏。这就使所有官员都体会到他们要仰赖天子皇恩,负有向他个人效忠的义务”。通过皇帝制度和郡县制度,原先分散于地方的权力向中央集中,国家统治的集权化程度不断提升,国家能力明显增强。然而,无论是皇帝制度还是郡县制度,都是建基于社会基层之上的,其功效的发挥有赖于社会组织制度的支撑。倘若没有与之相协调的社会组织制度,那么国家统治仍然将是“悬浮”状态。以往,学界注意到了皇帝制度和郡县制度的重要性,但是对于编户齐民这一社会组织制度却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从而不能完整理解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逻辑。


从性质上看,编户齐民表面上是户籍制度的设立,但实际上却是对春秋战国以来社会结构的一次重组。这是因为,编户齐民彻底改变了以往以宗族集团作为基本政治社会单位的政治模式,转而以个体家庭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先秦时期,国家的组织单位是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宗族集团。各个宗族集团既是社会组织单位,又是国家治理单位,国家权力只到达宗族,不能直接控制作为国家基本要素的人口、土地和政事。当时,作为社会上层的贵族群体普遍按照氏族宗法制组成父家长制集体大家庭,这种大家庭实际是一种血缘亲属关系复杂、人数众多、庞大的宗族组织。这些宗族组织尽管有时分为若干分支家庭,甚至小家庭,但这些宗族分支下的个别家庭,都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被埋没在宗族体系之中。编户齐民制度最重要的成果便是国家权力突破了宗族组织的外壳,实现了对国家人口的直接控制,从而改变了国家统治的既有模式。


从过程来看,编户齐民包括“分家”和“立户”两个过程。所谓“分家”,也即分家析产,将过去的宗族大家庭拆分为个体小家庭。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明确要求强制分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需要指出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小家庭的普遍出现并不完全是国家强制的结果,也与当时政治社会的发展趋势相契合,“小家庭渐渐在经济上独立,形成了冲破一切共同体(包括宗族的、村社的)外壳的强烈的爆炸力”。所谓“立户”,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所有民众编制为户籍人口,负责纳税、服役、完成官府任务。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编户齐民,“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通过“分家立户”,国家政权得以直接掌握国家人口,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得赋税和徭役。赋税和徭役是国家要求个体家户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国家机器保持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说:“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赋税)是行政权的整个机构的生活来源。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回事。”在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由于不能直接掌握人口,也就无法实现对赋役的有效提取,从而限制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通过编户齐民,国家权力渗透入乡村社会,直接到达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家户,实现了国家与家户的有效联结。“‘分家立户’具有革命性意义。它使国家权力穿越过往的族群外壳,直接到达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编户齐民显著提升了国家获取赋役和徭役的能力,奠定了“大一统”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基础。具体来看,编户齐民制度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升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


首先,提高了人口增殖效率。在春秋战国时期,人力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无论是赋税还是徭役,都来源于人力的贡献。因此,人口的绝对数量本身就构成一个国家强盛的基础。春秋战国时代许多国家为了增强国力都制定了招徕他国人口的政策。秦汉时期,国家强制推行“分家立户”,其重要结果之一便是提高了人口增殖的速率。在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于是“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加倍征收赋税的方法,迫使青年男子要么分家要么入赘。在此,无论是分家还是入赘,其潜在条件都要求青年人尽早组织家庭,这无形中将加快人们生儿育女的速度,进而促进社会人口的生产和增殖。“(编户齐民)这一政策的核心是用强制的和习惯的压力使男女青年早婚早育,从西汉沿用这一传统来看,它对人口增殖显然是起了不小的作用。”


其次,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编户齐民创造了无数个个体小家户。每个小家户既是赋役承担单位,也是经济生产单位。经济生产与赋役提取之间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经济生产能力越强,可供提取的赋役水平相应越高。从春秋到战国,社会组织单位逐步从宗族集团过渡到个体家户,这不仅是社会组织方式的转变,也推动了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与宗族集团相比,个体小家户人口规模更小,更适宜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国家在进行编户齐民的同时,授予每个个体家户一定土地,使得家户拥有对自己产品的充分支配权,从根本上调动了个体家户的劳动积极性。在家户土地私有的制度激励下,“地主可以通过土地获得地租,佃农在合理的地租条件之下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生产产品,而自耕农更是可以通过自己努力生产获得更多的产品……尽管成为‘地主’只是少数人才能实现,但获得土地从而‘发家致富’始终是推动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动力”。土地私有制度与编户齐民制度的有机结合,促使家户单位得以产出更多的经济剩余,为国家赋税提供稳定的来源。对此,许倬云就认为,整个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显示,中国最主要的生产者就是编户齐民。


最后,提高了赋役提取效率。由于编户齐民,国家得以越过宗族组织直接掌握人口,这极大地提高了赋役提取效率。一方面,国家的赋役直接取自作为生产者的家户单位,不需要经过层层分封的中间环节,使得赋役最大程度上收至国家。另一方面,面对个体家户,国家得以制定更为精准的赋役责任,从而形成稳定的赋役预期。例如,汉初规定每个户籍单位赋役责任包括:(1)田租:三十税一;(2)人头税,包括算赋,15—56岁120钱;口赋,7—14岁20钱;(3)徭役:每年一个月,并戍边三日,戍边三日不去则交更赋(300钱)代役;(4)兵役:一生服役两年。赋役责任的标准化和精确化使得国家的赋役提取更加稳定和有效。此外,与宗族集团或者封建领主相比,个体化的编户齐民极为分散,其组织化程度很弱,难以形成类似宗族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这意味着个体家户很难与国家权力“讨价还价”,从而决定了家户赋役责任的有效执行。


总体上看,通过“分家立户”,国家不仅直接控制了人口,而且大大提升了资源汲取的能力。社会资源向国家的不断集中,促使国家政权有可能维持更为庞大的官僚队伍和军事力量,也能够组织建设更多的大型公共工程,这些都将为构建“大一统”的国家形态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三、以“户”为基点的国家纵向支配

编户齐民不仅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也能够显著加强国家对社会基层的纵向控制和支配,进而强化民众对国家权力的依从。在传统中国,编户齐民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对于每个户籍单位来说,只有承担一定的国家责任,才能获得相应的国民身份和权利。对此,徐勇教授认为,“‘户’是中国独一无二的组织单位……‘家’是经济社会单位,‘户’是政治单位。‘户’的出现具有革命性意义,这就意味着个人从狭隘的地域共同体中走了出来,成为更大的共同体——国家的成员”。通过“户”的建构,国家对广土众民的纵向支配不断加强,并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户籍的编排、登记与管理,是与正在形成的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得到了全面的加强,从而为专制主义集权奠定了基础。”具体来看,国家的纵向支配主要由以下几种机制所形塑。


其一,大国小农与强势国家。编户齐民的重要后果,不仅在于建立了国家和小农家庭的直接联系,更重要的是二者之间的非均衡特性。一方面,编户齐民产生了数量庞大且规模极小的小农群体;另一方面,在无数小农基础上矗立起一个集权国家,由此形成“大国小农”的基本构造。在这一构造之下,农户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政权相抗衡,从而将国家的强势特性进一步放大,形成国家对社会的支配关系。“这种由数量极大而单位极小的家庭农业自然经济和社会细胞构成的基础与庞大的中央集权的上层建筑的两极统一,使得国家统治异常巩固。”对此,秦晖先生就认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性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性亢进所致。”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也发现,在同样以小农占主体的法国也存在国家对社会的强力支配。他指出:“他们(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


其二,乡里制度与纵向控制。“户”的设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整个国家政治体系紧密结合为一体。从社会基层来看,国家主要通过乡里制度将家户单位联结起来,形成以“户”为基础的社会控制体系。秦汉时期的农村基层组织,是一种塔式结构。其中,最基础的是“什伍”,即按照“五家一伍,十家一什”将户籍单位联结起来。组成什伍的家户,只要有一户犯法,则其他家户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所谓“什伍连带”或“什伍互保”。什伍制的建立,强化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以至于“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什伍制的实质是通过“发动”民众的方式进行相互监督,既减轻了国家治理成本,又增加了国家对社会的管控。除了什伍制以外,国家又在其基础上建立了“里”和“乡”。其中,里代表自然聚落,设有里长。十里组成一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共同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通过乡里制度,国家将家户单位进一步整合起来,使之成为国家严密控制的对象。“‘分家立户’……是帝制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皇权从中央,经由郡县,到达乡里,一直延伸到家户,大大提升了国家对社会的纵向渗透和控制能力。”“通过郡县、乡里和户籍以及连坐、告奸等制度,千万小农被纳入了政府的紧密控制之下了。”


其三,家户自治与可控社会。从性质上看,国家纵向控制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偏重于政治控制,而非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的管控。例如,对于普通家户而言只要缴纳了国家的赋税便可以享有“自由”,也即“纳完粮,自在王”。对此,徐勇教授将其概括为“东方自由主义”。二是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只到达“家户”,而并未进入家户内部。这意味着,个体成员并未与国家发生直接联系,家户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治理单元。与先秦时期相比,由于普遍实行小家庭制度,秦王朝时期的父权和家长权有所削弱。但这并没有弱化家户自治的能力,反而使其成为具有极强稳定性的家户共同体。对此,张金光就认为,“(秦朝)直系个体小家庭成员间相互依存性最强,血缘关系简单,亲情甚为笃厚,彼此亲合度达到了最高点,父家长权、夫权降到最低点,因而也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形态”。这意味着,只要家户单位保持完整,那么社会就能够长期处于自我运行的状态,从而减轻国家治理的压力。同时,从横向上看,家户单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除家户单位之外,基层社会中无法形成更具内聚力的共同体,也不存在超越家户单位的普遍性的个人依附关系。换而言之,在常态社会中家户之间极难结成利益同盟,更无法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国家政权。从这个角度看,以家户为单位的社会是一种可控性很强的社会,国家政权依托家户单位即可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而以更少的官员和成本管辖更大范围的疆域和人口,这对于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学者费正清等就认为:“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


四、编户齐民与“大一统”国家的周期性裂变

编户齐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在宗法制条件下,个体主要依附于宗族集团,具有政治身份上的差等性。而通过建立户籍制度,民众与国家建立了直接联系,并在政治上取得了平等的国民身份,也即通过“编户”而“齐民”。编户齐民的结果是“贵贱等级界线的逐步打破和个体家庭逐渐挣脱家族和宗法组织而独立”,“它使个体家庭最终摆脱了宗族和家族组织的控制,并在政治上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法权地位,使之在经济上成为一个受国家认可和法律保护的生产资料占有、生产经营自主的单位,同时也成为一个必须独立承担赋税徭役义务的单位”。然而,编户齐民在促使个体家户获得独立的权利主体地位的同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并构成“大一统”国家形态的裂变性因素。具体来看,编户齐民制度下的个体家户存在两个制度缺陷。


其一,个体家户对于国家统治的敏感性显著增加。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实行“更名民曰黔首”,即将所有的管辖之下的民众都命名为“黔首”,从而使民众获得臣民的身份。之后,秦始皇又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者,不管是地主或者自耕农,都要按照实际占有土地数额,向政府呈报。这意味着,个体家户成为国家施政的直接对象,国家统治的起伏变化将直接影响每一个小农家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个体家户而言,皇帝的英明与官员的良政格外重要,甚至将决定个体家户的兴衰命运。尤其是在赋税和徭役方面,倘若国家赋役较轻,则家户上交的经济剩余就少,家户经济境况能够得到改善。但是倘若国家加重赋役甚至横征暴敛,那么家户经济必然面临巨大压力乃至陷入困境。可见,编户齐民下的个体家户尽管获得了独立地位,但同时也完全“暴露”在了庞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成为国家统治的直接接受者和承担者。


其二,个体家户的天然脆弱性愈加凸显。编户齐民的直接后果是产生了无数个体小家户,这些个体家户具有天然的脆弱性。一方面,个体家户人口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极易受到外部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冲击。即使经济富裕的家户,由于分家制度的影响,也往往“富不过三代”。另一方面,由于家户单位的独立性极强,造成家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很弱,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家户也很难获得有效的社会保护。在编户齐民之前,个体家户尽管也很弱小,但却可以借由宗族组织获得庇护,从而免受外部的侵扰。《仪礼·丧服》中就提到宗族制度下“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然而,在小农家户获得独立地位之后,家户之间的凝聚力却大为减弱了。对此,巴林顿·摩尔就认为:“中国的村庄与其说是生活和功能性的共同体,还不如说是许多农家的聚居地”,“中国的村庄,像其他国家一样,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但和印度、日本甚至欧洲的一些地方相比较,中国的村庄显然缺少凝聚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保护,个体家户必须独自面对外部经济社会变化的冲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由于敏感性和脆弱性的共同作用,个体家户与“大一统”国家间的张力日益凸显。一旦遇到苛政,沉重的赋役势必将脆弱的个体家户拖垮,以至出现普遍性的家户破产。从历史上看,家户破产往往是农民叛乱的先兆,也会对“大一统”国家形态构成潜在的裂变风险。实际上,中国历代王朝的覆灭都与大规模的农民破产和叛乱相关。需要指出的是,编户齐民制度与“大一统”国家之间的张力,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呈现出来的,而具有阶段性和时序性特征。从王朝政治的长周期来看,在王朝统治的初期,国家的施政相对宽松,赋役较轻,个体家户的负担不重。在此阶段,编户齐民在“大一统”国家的建构中主要发挥积极作用,是构建“大一统”国家形态的重要制度基础。只是到了王朝统治的中后期,随着国家赋役的不断加重甚至出现横征暴敛,家户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问题才暴露出来,并为农民叛乱和王朝衰败埋下伏笔。当然,编户齐民与“大一统”国家间的张力也不会一直持续下去。一旦新的王朝建立,通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个体家户就能够很快恢复,并重新成为“大一统”国家的重要微观基础。对此,岳庆平就认为:“即使下层人民发动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农民起义,进行翻天覆地的改朝换代,也仍然翻不出新花样来。不能代表自身利益的农民小生产者最终仍然要拥立一个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威,回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局面。”“这说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国家,不仅具有金字塔式的稳固性,而且具有不倒翁式的回复能力。”


总体上看,编户齐民对于“大一统”国家形态的建构具有空间和时间上的双重意义。从空间上看,编户齐民能够显著提升国家统治能力,从而为建构一个超大规模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实体提供社会基础。这一国家实体拥有广袤的疆域和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统治,具有“帝国”的典型特征。从时间上看,编户齐民与“大一统”国家形态之间的内在张力,使得“大一统”国家形态并不能长久维系,而是每隔一段时间便会呈现周期的变动,从而形成“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历史周期律。“以大时间尺度来衡量,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从建立、发展趋于鼎盛,直到显露出社会危机、爆发动乱、崩溃,差不多每隔两三百年就会发生一次激烈的大动荡,旧王朝覆灭了,新王朝代之而起,呈现出一种社会结构周期性的瓦解和重建。”从编户齐民的角度看,这一“王朝周期律”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基。对于中国的“大一统”国家形态而言,编户齐民不仅具有建构性,也具有解构性。理解编户齐民制度的这一双重特性,对于完整认识中国“大一统”国家形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可以为理解中国的长周期政治演化规律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推荐语

作者从中国国家形态的角度切入,考察了“大一统”国家建构的政治社会机理——编户齐民制度。一方面,编户齐民增强了国家的资源汲取能力和纵向支配能力,为建构中央集权型国家实体提供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编户齐民的局限性也构成了“大一统”国家形态的裂变性因素,进而催生了特定的历史周期律。本文从社会基层的维度深化了对中国长周期政治演化规律的认识。(政治学人编辑部)


责任编辑:肖伟林  

一审:班允博  二审:王智睿  终审:吉先生

文章来源:《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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