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仲启 : 绝对主权的逻辑和裂缝——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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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简介
汪仲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博士研究生,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报》首席记者;研究方向:民主理论、政党理论、宪政与法治理论;
摘要:霍布斯主要从“人性论”、“自然状态”和“主权者”三个假设出发,运用一套“契约论”的论证方法,构建起整个国家观的大厦。国家产生于人们为了避免互相伤害而结成群体的需要。霍布斯的人性论是片面的,或者是夸大其词了;他关于前国家时期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是不真实的。对霍布斯人性论和自然状态假设的质疑,直接损毁了他的逻辑根底。霍布斯对契约论的任意运用,以及他对专制和无政府主义的“二选一”简化,成为他逻辑推演的巨大裂缝。绝对主权将国家从教会权威中解放出来,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后又成为新的权威靶子,受到后来自由人权学说的无情瓦解。政治哲学的发展绝对不会到某一个地方就止步不前,目前的自由民主人权学说,于何时向何处转型,必将成为下一个历史时期的主题。
我们所知道的大部分关于现代“国家”的最重要的基本知识,都可以从托马斯·霍布斯那里找到线索。在霍布斯之前,有不少人就已经注意到“国家”这个脱胎于欧洲中世纪的新鲜政治事物,但对之进行如此严肃、系统并充满哲学性的论证的,霍布斯无疑是第一人。一定程度上,《利维坦》这个书名已经说明了霍布斯的野心,他就是要为人们提供一部关于国家学说的系统性著作。现代国家的基础、成因、权力、法律、人民、运作……霍布斯将这些东西建造成了一幢关于国家学说的逻辑大厦。
一、霍布斯的时代背景与哲学气质
伟大的作家当然不可能仅仅是时代的应声虫,但伟大的作家毫不例外地都有着深刻的时代关怀和问题意识。而且,他们之所以看得高远,也不过是由于他们常常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时代的精神状况和思想底色,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他们看待和论述事物的视角和方式。
1588年,霍布斯(Thomas·Hobbes)生于英国威尔特省,那是一个英国和欧洲都正在发生巨变的关键时刻。15世纪的知识分子在中世纪的黑暗中复兴了古典文明的辉煌,此后,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宗教改革如火如荼,西欧君主帝国纷纷对外扩张。西欧人生活的各方面都在发生深远的变化,一种充满活力的、扩张主义的新型文明——现代文明即将诞生。
早在霍布斯出生半个世纪以前,伟大的近代主义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就明确地指出这一事实:欧洲的政治不论就国家或个人而言,都主要是建立在武力和自私自利之上的。霍布斯的时代,更是宗教战争、扩张主义、英国内战此起彼伏的时代。而几乎席卷整个欧洲的动荡背后,是一个更宏大的历史叙事:神权秩序正在解体而新生秩序方兴未艾。中世纪的“君权神授”观念正日益遭到质疑,世俗人权观念到处蔓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不可遏止的势头传播开来,那些在资本流动中有影响力的人逐渐参与分享了将权威建立在使用、占有土地基础上的贵族对政治的控制。科学取代了宗教,成为形成人们思想的主要因素。这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时代背景无疑会影响霍布斯的写作旨趣,并赋予他强烈的问题意识。萨拜因就认为,霍布斯是因内战频频而从事政治著作写作的,旨在借以对国王一方施加影响。
另一方面,他的个人经历造就了他独特的哲学气质,从而影响到他的写作方法。霍布斯的父亲是个牧师,不过据说性子坏又愚鲁无知,但霍布斯本人却早早展现了头脑方面的天赋。他四岁开始在马姆斯·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15岁时被送至牛津大学摩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就读。期间,他经人推荐,担任威廉(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的家庭教师,并由此获得陪同威廉游历欧陆的机会。在欧洲大陆,霍布斯不仅有机会接触到当时世界上哲学和物理学方面最聪明的大脑,也有机会学习到一种与他在英国所接受的经院哲学教育和经验主义大不一样的欧陆科学思维方式。
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中,英国哲学的经验主义和欧陆哲学的理性主义,两种哲学的痕迹都十分明显但却水乳交融。他同英国经验主义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相交甚好,他受到培根的影响,注重在研究国家这个人造的抽象事物的时候,恰当运用经验的例子。他对国家与人体进行的比较论述令人映像深刻。而在欧陆期间,他拜访了伽利略和开普勒,向他们了解当代科学的前沿进展;他同理性主义哲学大腕笛卡尔发生交集,曾为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一书写下批评,并在1645年和笛卡尔等人一同被选出以调解有关“化圆为方”的学术争议。同培根等人的深入交往,让他深知经验主义的奥妙。他同培根一样,重视科学或哲学的实际效用:知识的目标是力量。从经验论出发,他完全否定神的科学性,他认为没有关于上帝的科学,没有天使的学说。同欧陆哲学家、科学家们的交流,使他掌握了数学和几何学知识,霍布斯肯定几何学方法是唯一可以给我们确实而普遍的知识的方法。他运用运动或力学解释一切事物:人类本性、精神世界、国家以及自然界的现象。罗素高度评价霍布斯的方法论,他说欧陆哲学往往从数学中去认识人类本性,而忽视经验,英美哲学反之,而“这两种缺点霍布斯全没有” 。欧陆的逻辑力量和几何学精确性,英美的经验事实基础和常识感,在霍布斯的学说体系中交相辉映。
通过霍布斯的时代环境和交往对象,我们可以获知他问题意识的来源,和独特哲学气质的成因。他目睹教会的腐败和黑暗,深知欧洲政治混乱的根源和思想世界的发展潮流。于是,他运用时代的科学和哲学成就,打造一个巨无霸的世俗权威对抗教会,并希望以此结束混乱,永保和平。他的哲学气质是一种结合了英国经验主义和欧陆理性主义的完美气质。他在运用这两种方法的时候游刃有余,因而他的作品一方面充满理性思维的力量感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又饱含时代的丰富常识。
二、霍布斯国家学说的问题起源和思想基础
当人们用无神论、唯物主义、目的论、认识论、形而上学、心理学等等维度去透视霍布斯,并在这个意义上称霍布斯为哲学家时,这无疑是正确。但就《利维坦》一书来说,霍布斯的所有哲学都不过是作为其政治哲学的基础而存在并服务于其政治哲学的。因为对霍布斯而言,其政治理论“是他打算根据科学原理构成的一套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这一切又集中体现在他的国家学说之中。
“利维坦”这个名字来源于《圣经》,本意是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在霍布斯书中意指国家。霍布斯眼中的国家,应该像利维坦一样强大无比、令人生畏。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运用机械唯物主义哲学,试图以“运动”为核心,构建一套能够自圆其说的体系。他从人性的假设出发,研究了种种“激情”如何促使人类“运动”。他将国家比喻为“人造的人”,并参照对自然人的研究,提出了他的关于国家运动的系统性学说。所以,霍布斯书中的种种哲学理论,不过是为他研究国家这个人造事物所作的铺垫。《利维坦》这本书,归根到底是一本关于国家学说的专著。
《利维坦》一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第一部分《论人类》,相当于全书的哲学基础,霍布斯明确宣布了自己的唯物主义立场,提出了“性恶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并由此出发通过一套逻辑严密的精巧契约论论证了国家的诞生。第二部分《论国家》是全书主体,霍布斯具体论述了国家的成因、定义、权力范围、管辖权、臣民、市民法、刑法、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天国等方面问题。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霍布斯重在探讨国家与教会的关系。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则继续深化对罗马教会的抨击,旨在揭发罗马教廷的腐败和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劣迹,从而使神的圣洁尊严和教会的神秘威严名誉扫地。这种结构是经过精心编排的,目的直指教会权威。霍布斯显而易见地提出了教会权威和世俗国家的对立,按照他的论证:教会和世俗国家分开;世俗国家具有绝对主权和最高权威,教会应作为普通的法人团体处于从属地位。
霍布斯为何费尽苦心,一定要打击神权,倡导建立世俗权威,即他为何要探讨教权和王权的高下问题?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正是利用个人、自然法、授权、主权、教会、契约等一系列概念体系,论证了国家绝对主权的成立。而这些概念从何而来?在霍布斯之前,人们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哪些讨论,或者说霍布斯是在怎样的思想基础上开始他的论述的呢?
第一,自然人的归属。教权和王权的分野,源于城邦时代的结束。城邦生活高度自足,城邦国家是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高度统一,国家被视为人的本性的完成,而离开了城邦则人“不是一只野兽,就是一位神祇”。城邦的公民是城邦的构成部分和城邦的所有者,因此城邦可以看作是一种“成员式的国家”。城邦哲学只关注作为公民的“政治人”,而看不见脱离城邦的“自然人”。吉登斯说,在希腊城邦里,每个自由的公民都是政治动物:社会与政治这两个范畴毫无间隙地融合在一起……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并无分野。而所谓“私人”,是“那些像奴隶那样完全缺乏公民所拥有的公共身份的人。”但是,自城邦国家没落以来,个人在政治上脱离了城邦,自然人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脱离城邦的自然人一方面可以说获得了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成为了政治上的“孤魂野鬼”。独立的自然人,在政治上归属何处?在灵魂上有何寄托?这些问题必将成为后城邦时代的核心议题。
城邦时代结束,与之伴随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高度统一的政治模式也结束了,其背后潜藏的世俗和宗教的分野就慢慢浮出水面。从公元1世纪开始,关于独立的或者说自然的个人的归属问题,成为那个时代最重大的哲学问题,至少是最重大的政治哲学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成为古罗马时期以来,到整个中世纪以至“文艺复兴”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大部分哲学家的写作,都围绕着这一问题而展开。霍布斯自然也处于这个问题的笼罩之下。
第二,“一元”还是“二元”。霍布斯的逻辑,是从对自然人的研究开始的。而关于自然的个人的观念,在城邦时期就已经萌芽,虽然彼时的个人同近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人并非同一事物。智者学派很早就喊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他是其所是和非其所非的尺度。”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城邦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假定“美好的生活必须通过参与国家生活才能实现。”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宣称,一个聪明人将尽其所能地减少与政治打交道,明智的人是自我满足的,完美生活系于退隐和私人生活的美德。这种关于“个人主义”的学说由犬儒主义开始,他们不再问,怎样才能够创造一个好国家,而是问在一个罪恶的世界里,人怎样才能够有德,或者,在一个受苦受难的世界里,人怎样才能够幸福?这里面所包含的个人主义和宗教情怀是显而易见的。到一世纪初,斯多葛哲学开始宣扬世界国家、自然正义和普遍公民权思想了。在斯多葛主义的自然正义中孕育着一种类似“人人平等”的兄弟情谊,这为将来基督教发展,将欧洲连接成一个精神统一的世界奠定了心理基础。
城邦时代的结束,产生了政治功能和宗教功能发生区分的需要,而早期希腊哲学中的“个人主义”萌芽和“自然正义”思想则孕育了这种区分的可能。新的区分产生了新的问题,即教权和王权是“一元”还是“二元”的问题,以及政治权威和宗教权威孰高孰低的问题。而整个中世纪,关于教权和王权争议的种种学说,均以此为发端。霍布斯的学说不过是这种历史争论的整理和延续,只不过他卓越的论述使其成为结束这个争论的当仁不让的关键人物。
第三,自然法。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最早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正义。自然法意指一种永恒的、普遍适用的法则。个人自主,投射到上帝心目中就会产生某种神秘主义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观念反映到法律中,就形成了最初的自然正义。公元前一世纪及其后两三个世纪中,斯多葛主义对罗马法的影响显示出两个方向:一是把自然法嵌入罗马法的哲学结构,二是法律和政府都出自神意指导人类生活的计划。
关于自然法的讨论,最详尽、最具体系性和学术性的,首推西塞罗。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充分贯彻了世俗和宗教的二分法。他认为,有一种普遍的自然法,它同等地出自两个来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一是出自人类合理的社会本性,这种本性使得他们跟上帝相近似。西塞罗是沿着第二种思路论述罗马法的;而塞涅卡及后来的托马斯·阿奎那则属于第一种思路,他们认为上帝之法才是真正的理性法则。可以看到,当时对于自然法的讨论已经有了明晰的二元分野,而类似区分,在古希腊时期是没有的。这让近代的论者在采用自然法思想的时候不得不有所选择:是坚持上帝为自然法的根本来源,还是坚持人的理性为自然法的根据。霍布斯与洛克等人无疑选择了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路,霍布斯在其著作中归纳了8条自然法原则。霍布斯的自然法,毫无疑问是人和世俗世界的视角,“都是规定人们以和平为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的自然法,它只是与文明社会有关的原理。”这也是霍布斯虽然主张君主制,但仍然被归为“近代的”、“自由主义”的作家的关键原因之一。
第四,授权与契约。霍布斯用了整整一章来论述其授权代理学说。霍布斯的授权,发生在授权人(人民)和代理人(主权者)之间,他说:“代理人根据授权订立了一项信约时,他就可以使授权者因此而要象亲自订约一样受到约束。”关于“授权”的思想,发生于中世纪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加冕,授权理论产生首先是为了解释“君权神授”的问题。在帝国时代,教会处于帝国统治之下,但已经产生了教会独立的思想。帝国结束后,教会慢慢强大,特别是到中世纪,教会权威已经完全凌驾于世俗权威之上。而到了11、12世纪,整个欧洲思想界的中心问题就是教皇和国王之间就世俗和教会的权力界限的争议,即“谁给谁授权”。很多人加入到这场争议之中,他们立场不一,有的论证教会至上,也有的为世俗权力呐喊。前者比如安布罗斯、奥古斯丁、圣托马斯、格雷戈里教皇。而后者一开始处于弱势,产生的人物也不甚著名,如亨利四世和他的保皇派法学家、但丁、马尔西利奥、威廉等。中世纪哲学的发展,受到话题的限制,显得非常平庸,只产生了为数不多的大人物和理论学说,而“授权”学说就是其中一种,并被霍布斯借用于论证人民和国家的关系。
而契约思想更是在古希腊时期即有萌芽,苏格拉底在其与格黎东的谈话中就用了契约思想说明他对雅典城邦的义务。他说自己终身未曾离开城邦,足以表明自己对于服从城邦法律的承诺。中世纪的封建国王和贵族庄园领主之间也是明确的契约关系。可以说,西方思想界运用契约理论来说明权利义务关系的做法源远流长,司空见惯。近代思想家为了论证“自由的个体”缘何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治权力时,不约而同地启用了契约理论。这方面,霍布斯当然不例外,他甚至是运用这一理论的佼佼者。同洛克一样,契约论成为霍布斯国家建构的关键方法论。
第五,主权概念的形成。时间再往前推,就快要触及近代的边缘了。一大批赫赫有名的人物即将登场,他们早期的佼佼者中,马基雅维利是一个代表性人物,让·博丹、格劳修斯、霍布斯、洛克……这个名单开始变得熠熠生辉起来。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有强烈的“主权”意识以及部分宪政思想萌芽,而这些都成为现代国家构建的基石。博丹从神学体系的废墟中捡来了“最高权力”的思想,转而成为“主权”用于世俗国家身上。博丹和格劳修斯们的主权观念有着相似的内涵,即主权属于国家,主权不可分割、不得转让,他们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将国家和其他团体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
霍布斯正是在上述学说的基础上完成了他的论述。到了霍布斯的时期,宗教权威已经全面衰落,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对现代国家的需求呼之欲出。此前,从帝国解体,到教会权威确立,再到世俗国家的独立,进而二者之间争斗不休,延绵一千多年。到霍布斯,这场争论终于划上了一个颇为完美的休止符。
迈克尔·奥克肖特说,中世纪欧洲的政治经验始于欧洲政治术语表增加了一个重要单词:“state”(国家)。这个词代表了一种新的政治经验。然而,一个中世纪国王拥有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在法国出现王权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其下属的义务充其量是不跟他兵刀相见,这一微不足道的义务界定了国王权力的限制。而霍布斯的国家学说,正是使这个单词从“微不足道”变为“利维坦”的最关键一步。霍布斯的极具逻辑完整性和说服力的国家学说体系,几乎起到了终止教权和王权争斗的作用。经过霍布斯的论证,此后所有关于力挺教会的学说都显得不合时宜了。只要我们看看霍布斯之后那些赫赫有名的哲学家的名单,我们就能知道这一点。洛克、孟德斯鸠、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孔多塞、卢梭、休谟、埃德·蒙伯克、黑格尔……一个旧的时代结束了,一个新的、政治哲学大爆发的时代开始了,这个承前启后的人物就是霍布斯。
霍布斯以后的人类世界就正式进入了近现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教会已经彻底淡出主流理论视域,一种关于人和国家学说的新的范式已经开始了。罗素的评价是:霍布斯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从中古向近代的转型过程,可以说是由马基雅维利开始,而由霍布斯终结,因为前者观点虽然鲜明,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中世纪神学思想宣扬“一切权力来自上帝”,教会权威凌驾于世俗权威之上,而霍布斯需要打破这个神话,以人性论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人造”国家,对抗神权国家。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说,霍布斯“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我们从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史的线索中来把握霍布斯的问题意识和思想资源,可以看出霍布斯的历史地位的独特重要性。归根到底,霍布斯是在教会权威的废墟上,运用自然科学和哲学(逻辑学)的发展成果,从理论上彻底否定了教会干预世俗事务的可能性,并将国家立基于坚实的人性和理性基础之上,从而为国家学说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其最重大成果就是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诞生开辟了最有力的理论之路。经过霍布斯的论证,反对者们对于近代国家观念的成立再也提不出什么像样的批评意见了。
三、霍布斯国家学说的逻辑解构
接下来我们看看霍布斯国家学说的几个根本支柱,也就是他国家学说的推论基础和主要方法论。在我们看来,霍布斯建立起其国家学说主要从“人性论”、“自然状态”和“主权者”三个假设出发,运用了一套“契约论”的论证方法,从而构建起整个国家观的大厦。
假设一:人性论。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的,或者说自我保存、自利是人的最根本天性。这种天性无所谓正义与否,因为这是人本来的面目。即罗素所谓:“自我保全,在霍布斯看来是绝对的权利。”人的自私,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变成不择手段的相互竞争,从而演变成普遍的“战争”。加之人有不同于动物的荣誉感和比较心理,这会让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加剧。而要定分止争,提供正义,让人们免于互相残害的战争恐惧,唯一出路就是成立国家——一个高于所有人的“利维坦”。所以梯利说:“霍布斯从关于人的动机(精神活动)的认识开始,从中推导出建立国家、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
假设二:自然状态。在其人性论基础上,霍布斯进而假想了一个原始社会的自然状态。他说,从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他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就无所谓不公正。”于是,暴力、欺诈就是正常的,他声称这“就是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
假设三:主权者。在自然状态假设下,就产生了第三个假设,即“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即假设一中的自私和自保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利授予一个“主权者”。“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这句话明白无误地告诉世人,霍布斯的学说,是一种主张力量和至高无上权威的学说,信约不过是为了凸显武力(主权者)的重要性而存在。国家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契约,从这个角度看,主权是契约的产物。但契约的履行,有赖于绝对权力的保障,离开了权威的监护,契约不过是一纸空文,从这个角度看,权威又高于契约。罗素之所以断定,霍布斯怀着“极端的王党政见”,便是从绝对主权者而来。而人们赋予主权者以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而这种安全并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方法论:契约论。在假设三的基础上,让出权利可以是单纯的放弃,也可以是转让给另一个人。而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但单纯的权利转让并没有约束力,而必须加以强力作为后盾,“不以强力防卫强力的契约永远是无效的”。霍布斯的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并不在于契约的本质,而不过是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而来的。如果在双方之上有一个共同的并具有强制履行契约的充分权利与力量时,这契约便不是无效的。在世俗国家中,由于建立了一种共同权力来约束在其他情形下失信的人,这种恐惧失约的心理就没有理由了。这就是霍布斯的方法论,通过契约将人性、自然状态和主权者(国家)串联起来。于是,自然人和国家这个“虚拟人”之间,就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起来一种服从的法权。虚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而且,契约一旦达成,授权一旦发生,便不可撤回,具有永久效力。因为,撤回契约,重回战争状态是不合理性的,“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的允许,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
至此,霍布斯完成了他国家学说的基础理论建构,他的逻辑推演是非常精彩的。英国哲学家索利对此评论说,霍布斯的《利维坦》,“以非凡的逻辑连贯性而著名,以致在思想中几乎查找不到缺乏连贯性之处。”
四、霍布斯国家学说的几个基本维度
第一,国家的产生。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产生于人们为了避免互相伤害而结成群体的需要。国家是作为超乎社会之上的,能够裁定契约、提供正义和秩序的最高权威。自然联合的人们无法避免互相伤害;少数人联合也不能使人们得到安全保障(因为随时面临外部更大群体的威胁);群体纵使再大,如果大家的行动都根据各人的判断和欲望来指导,那就不能期待这种群体能对外抵御共同的敌人和对内制止人们之间的侵害。因此,要抵御外侮、制止内害、永保和平,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一句话,国家是避免无政府主义的唯一途径。
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认这一人格的人就成为主权者,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取得主权,或者通过武力,比如通过刑法和战争使对方屈服;或者通过协议,人们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前者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后者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
在霍布斯看来,国家作为一种权力,在自然状态一发生甚至先于自然状态就会存在,“在正义与不正义的名称出现以前,就必须现有某种强制的权力存在。”而且国家不会消亡,因为人们希望安全保障能终身保持,所以这种联合和意志统一就必须的持久的。(130页)但是,恩格斯在考察了雅典国家、罗马人的国家、德意志国家的产生历史之后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绝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因此,“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
第二,国家的权力和功能。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八章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首先,契约和授权是不可逆的。由于人们订立了契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也就是说,人们一旦立约授权了一个主权者,便不能再授权于其他人,也不能撤回契约,重返自然状态。第二,因为主权者不是立约主体,所以主权者不会违约,臣民也不能以取消主权做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第三,由于契约由多数人通过,主权者由多数人选择,因此异议人士必须同意其余人的意见,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派也必须无条件服从主权者,否则其他人就有正当理由杀掉他。第四,每一个臣民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对臣民构成侵害,而臣民也没有任何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被授权人是根据授权人所授权做任何事情。第五,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第六,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人民大众讲什么话,一切书籍出版,言论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第七,主权还包括以下全部权力:订立规章,确定所有权范围。第八,司法权,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于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第九,宣战与媾和。第十,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第十一,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赐予臣民荣誉以及实施刑罚。最后,掌握全部武装力量,规定一个人的品级和公私应酬之礼。上述十二种权力不可转让,因为这种分割是“国分则国将不国”。其他权力,如铸币权、市场选购权、处理未成年人财产与人身的权力,主权者可以转让。
从国家权力范围可以看出绝对主权“绝对”在何处。当然,霍布斯也认识到,这种极端专制政体不可避免会有流弊,但他说:“人类的事情绝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同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灾难、以及无人统治相比,这种强制简直小巫见大巫了。这也难怪,霍布斯的学说会成为后世极权主义的思想来源。
第三,最优良的国家形态。霍布斯认为国家只有三种,根据代表者人数,不是一人便是多人组成的会议。一人为主权者就是君主制,而多人组成的会议为主权者则要看会议组成人员是部分还是全部,前者是贵族制,后者是民主制或平民制。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有类似区分,但是霍布斯不认为三种政体的变种:僣主政体、寡头政体、暴民政体(霍布斯认为是无政府)有实际意义,他认为这只是同类政体遭人厌恶时的名称。人们或者将权力授予一个人,或者授予多数人的集体,只能择其一,不可能同时选择两种政体。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的方法上有差别。其中,君主政体是最优良的。霍布斯的逻辑是:第一,不论何人作为被授权人,他同时必然具有自然人身份。而君主政体的被授权人和自然人是完全合一的。他说:“公私利益结合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所以,在君主制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也即,君主制国家不会出现被授权人(主权者)私人利益同授权人(人民)公共利益相分离的情形。君主的财富就是人民的财富,君主的荣誉就是人民的荣誉,人民贫穷君主不可能富有。其次,君主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咨询,想听多久就听多久,想多保密就多保密。而议会听取意见,则不可能那么广泛,议会之外的其他人不得进入,而且议会的多数人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同时由于议会人数众多,不可能有时间与地点秘密听取意见。第三,君主的决断,除了人性本身的朝三暮四之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议会中,除了人性的干扰,还有人数产生的矛盾。第四,君主绝不可能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但议会会这样,甚至会达到引发内战的程度。
霍布斯认识到,君主制也有弊病,即任何臣民的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谗佞人物。但他认为,这种情况议会也会发生,议员也会听信游说家的坏主意,且议员们的亲信远多于君主。君主制还有一个流弊,是主权可能传到一个孺子或不辨善恶的人手中。那么这个人必须将其权力假手另外一个人或多个人组成的会议来行使,而这其中的代理人如果会带来流弊,也就说明议会制会存在同样的流弊。可见,霍布斯的逻辑论证,力道之强让人叹服。
五、对霍布斯国家学说几个基本方面的批评
培根曾说:“真理从错误中比从混乱中更易于脱颖而出。”霍布斯之所以如此醒目,既被人称道又饱受批评,固然由于其文风泼辣,更由于其逻辑结构和结论的明确性。美国学者萨拜因说:“霍布斯也许是各族英国人民抚育出的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家。”霍布斯的逻辑是如此清晰有力,而有时候他的结论又是如此“出人意表”,以至于英国哲学家索利也不得不承认,霍布斯的“谬误在于他的前提,而不在于他的推理。”因此,我们要批评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就必须要从逻辑上而非立场上着手,否则就会显得软弱无力。
1、关于人性的假设。卢梭曾直言不讳地提出:在人类所有的各种知识中,对我们最有用但我们掌握得最少的,是关于人的知识。而其中,关于人性的学说,历来是哲学和伦理学的基础论题,观点纷繁复杂而又主线明晰。概而言之,对人性的判断,无非性善论、性恶论、非善非恶论、既善又恶论。善和恶的组合种类,在逻辑上是可以穷尽的。
霍布斯是坚定的性恶论者。当然,他在古今中外都不乏“同志”,但同样必然的是,他也必将存在不计其数的反对者。比如中国上古,孟子和荀子就分别是“性善论”和“性恶论”的代表。而在西方,孟德斯鸠也对人性表示悲观,他曾深刻的论述到:“作为一种感情丰富的创造物,人们往往会萌生出各种各样的欲念。这样一种存在物随时随地都可能忘掉其创造者;……随时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谁,哲学家们借助道德规范提醒他们。他们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西方近现代政治哲学,正是在对人性怀疑的基础上构建起了他们的国家学说。
而柏拉图可以认为是性善论者,柏拉图的教育理念就是性善论的发端,因为根据他的理解,教育是对人本性的开发,其潜在意思就是人本性是好的。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人类所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就在于“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类似观念的辨认。”卢梭也是性善论者,他认为,人类社会到后期之所以出现种种光怪陆离的现象,原因在于人类本性的“败坏”(这说明人性本来是好的),他说“更糟糕的是,由于人类的一切进步都在不断使人离开他的原始状态,因此,我们愈是积累新的知识……我们愈是反而找不到如何去认识人的门径。”卢梭指出,有两个先于理性的原动力,一是关心自己的幸福和保存自身,二就是看见同类死亡或遭受痛苦的时候产生一种天然的厌恶之心。由此出发,他甚而提出,动物有权利要求人类不要无端虐待它们。这一点和孟子的“恻隐之心”异曲同工。
简单看看关于人性的学说,我们可以知道:第一,人们对于人性善恶是有分歧的;第二,人性固然有不堪的一面,但肯定也有温情善良的一面。所以,我们至少可以说霍布斯的人性论是片面的,或者是夸大其词了。
2、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西方哲学家特别喜欢假设“自然状态”,洛克设想了他的自然状态、孟德斯鸠设想了他的自然状态,现当代的罗尔斯在推演其“正义论”的时候,依然假设了一个“无知之幕”的自然状态。这大概是他们“逻辑控”的一种表现,因为这种假设可以让复杂事物尽量简单化,减少变量,利于逻辑推演。
从思想发展的角度说,所谓自然状态,其实属于发生学的范畴,需要历史和考古的发现来确定。但逻辑论证往往等不及考古知识的前进步伐,思想家们常常通过想象的“截屏”直接定义人类发展历史的“自然状态”。所以,逻辑推演中的所谓“自然状态”往往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人们理性建构的“观念状态”。所以,这种想象是否靠得住,是大成问题的。另外,我们构建国家的学说,是否必须要有“自然状态”这个前提才能开始?从目前的思想史来看,大概基本上是这样的。也就是说,离开了自然状态假设,推理过程往往无法开始。比如,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中,荀子思想的体系性较强,他就假设了自然状态。他的基本逻辑就是从人的两重性假设出发:无边无际的欲望和过群居生活的需要,前者使人发生战争,后者使人相互克制,于是产生礼法的需要。因此,既然自然状态假设往往是必须的,进而就会发生自然状态究竟为何的问题。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设,紧随其人性论假设而来,即人性自私必然导致人与人相互为战的状态。
自然状态真的如霍布斯描述的那么血腥残暴吗?与霍布斯差不多同时代的洛克就描述了另一种自然状态: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卢梭更是旗帜鲜明地站出来反对,卢梭指出,要深入探索人的自然状态,应当从他起源的时候开始观察。他说:“他们都不厌其烦地在书中大谈什么人类的需要、贪心、压迫、欲望和骄傲,把人类只有在社会状态中才有的观念拿到自然状态中来讲。”卢梭认为,今天观察到的人类的种种堕落并不是自然的结果,而是“文明”发展的结果。卢梭眼中的自然状态是如此和平且温情脉脉,他以近乎写意的想象向人们展示了一副自然人类的早期景象。他说,我看见他在一棵橡树下心满意足,悠然自得;哪里有水就在哪里喝,在向他提供食物的树下吃饱了就睡;他的需要全部满足了。有意思的是,对人性悲观的孟德斯鸠,却也想象出一幅完全不同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并不像霍布斯说的那样野心勃勃,富于攻击性,而是胆怯的、谨慎的。他说“任何东西都会使他们颤栗,任何响动都会把他们吓跑。”恩格斯在他的著名文本《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展示了他所认同的自然状态。恩格斯描述了一幅原始人以家庭、氏族、部落为单位的共同生产、共享果实、共同生活的和平景象。
自私、争斗大概是阶级发生之后的情形,而这时候人类已经步入了“文明社会”门槛,已经不属于自然状态了。卢梭和恩格斯(当然还包括其他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无疑更接近事实。也就是说,霍布斯关于前国家时期的自然状态的假设是不真实的,国家不是终结人与人战争的公正的权力,毋宁说国家正是维护这种争斗的产物,所以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最终要废除国家。对霍布斯人性论和自然状态假设的质疑,直接损毁了他的逻辑根底。
3、关于契约论。作为解释社会和国家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契约论思想早在古希腊就已萌芽。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加以比较明确的论述,他把国家和法律看作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15~16世纪一些反暴君派的贵族思想家系统地论述了契约论思想,把它看成反抗非正义统治的根据。契约论最盛行的时期是17~18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阿尔色修斯、格劳秀斯,英国的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德法的普芬多夫、卢梭等。
麦克里兰说,自激进宗教改革的时代,以至18世纪下半叶,社会契约的理念主导政治思想。但凡政治理论,“如果本身不是社会契约理论,就是必须对之加以抨击。”吊诡的是,契约论原是拿来攻击专制主义的,但运用社会契约论最精彩的案例,却是霍布斯的号称为专制主义张本的《利维坦》。霍布斯“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拿契约论来彰明专制的可欲,论证“在形式上对主权者加以设限之说,逻辑上是不通。”
霍布斯契约论的逻辑,前已有所论述。简而言之包含以下内容:契约是自然人之间订立的;主权者不具有缔约身份故不受契约限制,但享有契约授予的主权;没有主权者的保全契约无意义;契约的内容是放弃自私自保的自然权利并授予主权者,授权一旦完成不可撤回,臣民必须服从主权者。可见,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必然导致绝对专制主张。这一点成为自由主义者的心头之患,“后来的所有社会契约理论无不精思极虑,希望扳回一城”。
然而,霍布斯的契约论不仅要受到反契约论者的攻击,还要受到契约论内部的攻击。反契约论者认为,不存在一个所谓初始时刻,大家订立所谓契约;人民也不可能依靠彼此协议的方式制定法律。而自由主义契约论者则认为,如果订约者只是人民,那么主权者没有契约权利。如果主权者要享有契约权利,则必须成为契约主体,同人民立约。而主权者一旦同人民订立契约,则必须受到契约的限制,行使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所谓“绝对主权”。也就是,契约中应该包含宪政的思想。某种程度上,宪法就是社会契约的表现,像英国的大宪章,美国的权利法案都是如此。洛克认为,社会不像霍布斯所说,一旦没有主权者则立即陷入战争状态,社会的生命力强韧得多,有自我调节的能力。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是希望得到公权力的保护;而且人民不仅互相订立契约,人民也和国家订立契约,因此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而在卢梭看来,主权虽然不可分割,但社会契约并不是避免混乱状态的信约,而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善和更高的自由,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形成公共意志,故而服从公共意志也就是服从自己。
4、关于专制和无政府主义。霍布斯最害怕的是无政府主义。霍布斯假设,一切社会都面临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两种危险;而国家是替代无政府状态的唯一途径。他的国家学说有两个核心论点:国家权力是绝对的,国家的最好形态是君主制。这两点都是为了防范无政府状态出现。但对于专制主义的危险该如何解决,霍布斯却避而不论。霍布斯的学说甚至有着明显的专制学说的轮廓,比如绝对服从、压制反抗、压制言论自由等。
麦克里兰认为,社会契约论当初创发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对权威不服从的立场,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则为专制政府张目。那么无政府主义是否那么可怕,要人类冒着专制主义的风险去接受绝对主权?另外,在无政府主义和绝对主权之间是否必须是非此即彼的关系,难道没有避免无政府状态的非绝对国家形态?
首先,无政府状态绝非人间地狱。国家建立之前的人类历史谓为久远,而且就像恩格斯、洛克和卢梭等人所说,社会的弹性很强,无政府时期甚至具有田园诗般的美好图景。其次,告别无政府主义即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人们也不是必须建立一个绝对主权的专制主义。人类的政治智慧已经充分证明,人们有大量的非专制主义的政治选择来结束无政府主义。今天自由民主理论和政治形态的发展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无需多论。霍布斯对契约论的任意运用,以及他对专制和无政府主义的“二选一”简化,成为他逻辑推演的巨大裂缝。
5、关于绝对主权。霍布斯认为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违抗的,这无疑含有浓烈的绝对主义的味道。霍布斯亲口说,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从以绝对主权终结教权和王权长达数百年的纠葛所必需的“力度”来说,霍布斯运用这样一种过分偏激的论点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从当时历史发展的需要来看,绝对主权对于打破宗教统治、终结封建割据,建立资本主义统一市场,为自由主义发展提供保护,确实是功不可没的。第三,霍布斯早些时候,及其大部分同时代的最优秀的政治学家普遍持有相似的主权观,比如格劳修斯、让·博丹等。第四,考虑到霍布斯本人的不安全感(比如他说自己有一个孪生兄弟——恐惧)和政治投机心理,他看到克伦威尔的威望,希望通过这本书向其示好,炮制出一个“绝对主权”的理论,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希望投其所好。因此,秉着历史的“同情的理解”,我们认为绝对主权产生过它积极的价值。
霍布斯死后不久,主权就对教权和封建贵族权力取得了它决定性的胜利,民族国家纷纷建立。但这个学说的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关于主权(国家)的学说很快就再次发生了重大转型。洛克的分权学说,可以说直接摧毁了绝对主权的基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甚至在几十年之后就取得了实践形态的证明,所谓主权不可分割的论断不攻自破。在绝对主权的历史过去之后,政治哲学很快迎来了它新的问题和言说范式,宪政、法治、分权、代议制……这些新的范式以后浪推前浪的不可逆之势打破了绝对主权的神话。
霍布斯把国民利益看做一个整体,不言而喻地假定所有公民的大利害是一致的。这个观点受到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的无情反驳。另外,霍布斯也忽视了国家间关系,在霍布斯看来,国家间除了战争和征服外,似乎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在霍布斯看来,绝对主权好像可以在真空中或者封闭的地理空间中存在似的。但实际上,各国都秉持绝对主权的理念建国,但民族国家林立之后,马上出现国际政治和国内主权的冲突。而到了20世纪后期,随着殖民时代结束,落后地区建国过程纷纷完成,关于“人权”保护的理念再次深度摧毁了绝对主权的价值基础。人权高于主权还是反之,在今后将越来越不成为一个问题。
所以,在今天,所谓绝对主权一说,基本已经成为历史。主权不仅受到国内政治构架和国际政治交往的各种限制,主权也在不断向人权让步。或者可以说,政治哲学的发展就是这样,绝对主权将国家从教会权威中解放出来,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后又成为新的权威靶子,受到后来自由人权学说的无情瓦解。然而,政治哲学的发展绝对不会到某一个地方就止步不前,目前的自由民主人权学说,于何时向何处转型,必将成为下一个历史时期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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