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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2017-10-10 惠新岳 刘学森 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本文节选自《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作者惠新岳,刘学森。

第一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第二期介绍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应用,本期重点介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引言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建立在对产品质量和司法鉴定基本概念的认识基础上。什么是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涵盖的内容,产品质量鉴定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差别是什么,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应该怎么分,其运用领域和意义是什么,本文从司法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阐述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对象与类别归属


3.1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

产品应当从现行法理解,服务质量、建筑工程质量不在产品质量鉴定的范畴以内。从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烟草等等出现质量问题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都应当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但鉴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之特点,国家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种子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等,作为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其同《产品质量法》的共同适用将构成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


参照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分类为:


机械设备鉴定:金属加工机械、泵、轴承、阀门、液压机械、输送机械、制冷机械等通用机械及器材;环保设备、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专用生产设备、加工专用设备、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农林牧渔专用机械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等专用设备及器材。


电子产品鉴定:计算机、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视听设备、电子器件、电子元件、通用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光学仪器等。


电力设备与系统鉴定: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电池、家用电力器具、非电力家用器具、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等。


材料类鉴定:化学纤维、橡胶和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品、服装、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木材加工制品、家具、纸制品、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专用化学产品与日用化学产品、石油产品、医药制品等。


汽车及运输设备: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自行车、铁路运输设备、船舶及相关装置、航空、航天器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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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登记类别归属

2000年11月,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将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13类。


2005年,2.28决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分为以下四类:“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第十七条规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从2.28决定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的表述可知,《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所规定的“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未被列为登记管理的对象,虽然并未否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关于执业分类的效力,但综合两者生效时间及位阶差异来看,关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的法律法规的确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待完善。


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司法鉴定管理概论》(2014年出版)一书中(第21页),对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是这样描述的,“目前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二类是今年适应社会发展和诉讼需要发展起来的,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等以及一些综合鉴定的领域,如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农业类司法鉴定、环境类司法鉴定等”。


在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范围的规定的具体标准处于开放性状态的前提下,运用微量分析的技术手段做物证鉴定,对产品质量、建设工程、环境损害开展司法鉴定登记是符合2.28决定要求的,因此各地出现了这样的行政许可形式:微量物证(含产品质量鉴定),微量物证(含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含环境损害),以这样的许可范围的写法写入了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在2016年初,司法部根据2.28决定第二条的规定,通过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类别纳入了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了司法鉴定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分类不再包含在物证类这一个大类下。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等执业项目还没有上升为执业类别,放在物证类这个大类下面进行统一管理,维持目前现状是可以操作的。随着各种条件的成熟,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上的执业分类也会通过商两高的方式得以解决。目前,《产品质量司法鉴定通用程序规范》将在最近出征求意见稿,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在通用程序规范的指导下会更加规范,尽早争取从微量物证类脱胎成为独立类别。


节选自:《试析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基本概念》,作者:惠新岳、刘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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