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决定从今年8月起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的通知
(2021年7月29日 司办通[2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严格准入,提高质量和公信力,做实做深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等规定,司法部决定从今年8月起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全面评查是审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与所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相应的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全面评查作为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題专项治理的具体举措,作为贯彻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全面评查开展好、各项政策落实好,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组织广大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鉴定人认真学习司法鉴定相关法律及规章,重点学习《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和《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以下简称《细则》)等,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政策要求。要通过专家辅导、研讨交流、集中学和自学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切实提高学习效果。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负责审核登记和负责鉴定管理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学习,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及准入登记评审的各项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把学习作为专项治理一项重要内容,与本机构、本人执业活动紧密结合,对照各项要求查缺补漏,不断提高自身的鉴定能力和水平。各司法鉴定协会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专业指导,让广大会员深入学习好、准确领会好文件精神。
此次评查范围为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核查时间自2021年8月起至2022年3月底结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面评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限步骤、推进举措和责任人。要成立全面评查工作专班,从机关、协会和专家库中抽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按照“一组一领域、分类全覆盖”的原则,严格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细则》等要求,完成对本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全面评查工作。要突出评查重点: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是否符合《执业分类规定》要求;二查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构成、人员综合能力、鉴定机构能力、实验室资质、场所设施、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专家评审;三查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及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细则》对鉴定人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专业技术能力、科研成果、论著成果、获奖成果、培训交流等进行综合评价。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评查结果作为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的重要依据,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经评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登记的执业类别与《执业分类规定》一致的,对其登记事项不予变更;不一致的,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从事某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根据评查结果对其执业的专业领域、分领域及项目进行变更登记。如评查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再次组织评查,经评查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重新核定其执业类别;不再符合设立和准入条件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要结合评查工作,鼓励引导鉴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实现规模发展,规范整合小、微机构,推动机构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全面评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靠前指挥,层层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发挥专家作用,保证评查工作正常开展。要注意新旧规定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评查工作。要坚持法治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做好政策解读和思想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司法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贯彻执行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