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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条例》过双节 | 如何界定正常的“礼尚往来”

史一棋 吕轩昂 人民日报政文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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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双节将至,哪些福利不能发?哪些礼品不能收?哪些饭局不能去?看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怎么说。




党纪是否禁绝人情往来?

所谓的“礼尚往来”,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而且这种礼节性往来要与当地正常经济、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等相适应。


我们党向来禁止党员干部违规收礼,尤其是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会受到纪律处分。


当然,党纪也决不是禁绝一切人情往来。我国素有礼仪之邦之称,传统文化中有礼尚往来的习俗,也有利于增进亲情和友情。但是我们党决不允许打着传统习俗的旗号变相收礼。


因此,《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干部尤其要带头移风易俗,抵制传统习俗中的不良因素,培育和宣扬社会主义新风新俗。



节日期间可以公款购买礼品进行慰问吗?

节日期间走访问困难的党员、职工、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具体方式,体现了组织的温暖。


慰问活动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在这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如2016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专门印发《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活动的通知》,对慰问对象、慰问方式、慰问标准都有明确要求。


因此,节日期间,单位按照规定公款购买一些礼品对困难党员和群众进行慰问是允许的。但是,决不能把慰问工作变了昧,打着慰问的旗号挥霍浪费,变相搞公款消费,变成了借机乱发福利的普惠行为,变成了只慰问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的变相公款送礼行为,这是党纪所不允许的。


过节能用工会的钱给职工发福利吗?

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会的钱一部分是由职工交纳的会费积攒起来的,其用途也是用于职工的福利,包括开展工会活动,节日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等。


因此,党和国家并不禁止节日期间用工会的资金给职工购买发放福利。反对“四风”和惩处腐败问题,决不是要取消干部职工应当享有的正当福利。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工会资金一定要照章办事,任何单位都不能打着工会的旗号,变相乱发、滥发福利,变相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节日期间可以去上级机关拜访联络感情吗?

我们党向来提倡保持正常的上下级关系,反对庸俗的上下级关系,反对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入党内政治生活和党政机关,尤其是反对为了不正当目的,打着联络感情的旗号,节日期间向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公款送礼。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执行八项规定,狠刹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中共中央纪委和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于2013年9月印发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決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于同年11月印发了《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这些规定都对节日期间公款送礼提出了禁止性要求。对有令不行、顶风违纪的,更要从严惩处。


因此,下级按照工作程序和工作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是应该的,但是不能搞庸俗的关系学,有事没事去联络感情,更不能公款送礼。否则,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要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下属单位的人请吃饭能去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追究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组织的人还是参加的人都应当给予一定的处分。


因此,对下属单位组织的宴请,应当慎重参加,如果是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就是违纪行为。即使有些人是个人名义宴请,也难保他回去之后不用公款报销。还有一些可能确实是私人宴请,但是由于与下属单位存在管理关系,则有可能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同样是违纪行为。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不向组织报告,搞秘密聚餐的,更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老乡、同学、战友聚会能参加吗?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等规定,该通知对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其中相关具体要求,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则构成违纪。


党员干部基于正常交往,参加老乡、校友、战友、同学之间的聚会、聚餐、交往等活动的,一般不构成违纪。但是即使是不参加这些有组织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但利用老乡、校友、战友关系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的,同样是违反党的纪律的,也应受到纪律的严惩。



本期编辑:史一棋、吕轩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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