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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观摩庭 乐清检察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指控“零口供”盗窃案

2017-12-07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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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观摩庭

12月6日上午9时30分,一起盗窃案件在乐清市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温州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骨干到场观摩庭审。

被告人朱某某盗窃案是一起典型的零口供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

1

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差,拒绝配合调查,以记忆不清为由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2

有实施盗窃时的监控视频,但因拍摄角度、光线原因,无法清晰辨认出视频中的作案人员系被告人朱某某。

于是,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某与监控视频中的盗窃嫌疑人进行图像资料鉴定

经鉴定,二者的鬓角、眉、眼、鼻、唇、耳、褶纹、点状深色痦痣等31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证明确系同一人。

但,在法庭调查环节

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

提出异议,认为——

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


为了在法庭审判中查明案件真相

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

开展质证辩论,消除案件疑虑


鉴定人出庭

公诉人当庭询问鉴定人,要求其向法庭客观陈述图像比对鉴定的原理依据技术手段,并就鉴定文书中涉及的包括31处细节特征如何确定检材失真是否影响准确度如何得出同一性结论等专业性问题进行回答。

鉴定人从专业角度逐一解答,也给旁听人员上了一节图像比对技术的课程。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差,多次无故打断公诉人讯问、鉴定人回答及法官询问,严重扰乱庭审秩序

公诉人在讯问环节警告被告人遵守法庭纪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但被告人仍采用对抗态度,故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请法庭根据被告人当庭的认罪态度,在对其量刑时从重考虑。



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态度加大庭审指控难度,但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增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消除了案件疑虑,确保控辩审三方依照庭审呈现的事实证据查明案件真相,庭审效果好。


当天下午,温州市检察院公诉部在乐清市检察院召开观摩庭评议会,全市近30位公诉骨干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本案中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和重要

性,表示通过庭审中控辩交叉询问鉴定人、审判长询问鉴定人,充分了解了图像比对鉴定技术的依据、原理,受益良多。

同时,肯定了出庭公诉人的庭审指控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并就庭审中出现的举证环节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蔡秉旺

员额检察官

季子群

检察官助理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以一种近乎无赖的方式对抗调查,而公诉人深挖在案证据,积极运用图像比对技术指控这样一起零口供案件,正是要说明一点——有罪之人,你说或者不说,证据就在那里,事实不容抵赖,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来源丨季子群

摄影丨叶哨

编辑丨郑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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